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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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中心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单位统一处理;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3、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不准利用工作日擅离职守,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牟取个人私利;

5、不准故意刁难、推诿病人,增加病人心理负担;

6、不准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或私自利用医疗单位的检查仪器、工具、试剂等收取“红包”;

7、不准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

8、不准私设“小金库”,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

9、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政策规定,对中标

药品必须严格履行契约;

10、不准使用假劣药品,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与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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