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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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篇一:法律意见书

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

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

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

民工的报酬。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我们分析,张某某的失踪,对装饰公司、农民工、包工头的影响如下:装饰公司虽未获得工程款,但该公司应该未实际参与施工,所以其利益并未受损;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未得到劳动报酬,存在实际的、受法律保护的损失;包工头实际参与施工,并垫付了相关材料款,未获得工程款,以后还需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损失最大。包工头应该是实际接受张某某的分包,他没有证据证明与装饰公司的分包关系,只能向贵司主张权利。与包工头利益相关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示下,导演出了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的一幕。

就目前态势,贵司、农民工、装饰公司三方可能产生的诉讼有以下:

1、农民工起诉装饰公司。

我们认为,农民工因缺少基础法律事实及证据,起诉装饰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法院受理立案,也会追加贵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届时,贵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已完全支付完毕工程款的证据,否则应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装饰公司起诉贵司

装饰公司缺少证据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更何况装饰公司在整个事件中其利益几乎没有受到损害,其起诉贵司的可能性很小。

3、农民工起诉贵司

农民工在贵司的场所进行施工,总能找到相关证据,相比而言,农民工起诉贵司难度不大。诉至法院,贵司应在未付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农民工支付报酬。而贵司向张某某所付的325000元款项即使被法院认定为应付的工程款,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固定价格为40万元,扣除向张某某所付的325000元款项,尚余的75000元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未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报酬。尽管贵司可以向装饰公司主张逾期完工的责任、转包的责任、逾期的营业损失等等,但因没有被认定不会被法院所认可。当然贵司可随后在上述责任、损失内向装饰公司追偿垫付的农民工报酬。

4、贵司起诉装饰公司

因工程逾期、存在转包现象,贵司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装饰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

(1)逾期的责任

根据合同第11.4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600元。该装修工程应于4月5日竣工,而实际验收为5月6日,共逾期30日,因此装饰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8000元。

因延期竣工导致的租金损失因延期竣工导致的营业损失

(2)擅自转包的责任

根据合同第13.5条的约定,擅自转包的,装饰公司应向贵司支付违约金10万

元。

(3)因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这些责任及损失足以抵消尚未支付的工程款75000元。

三、法律建议

上面已经分析,装饰公司起诉贵司几无可能。农民工无论是起诉装饰公司还是起诉贵司,贵司均需出庭应诉并出示证据证明免责的事实。这些事实——未付工程款不足以抵消贵司的索赔权利及损失——需法院的认定,意即贵司向装饰公司起诉的诉讼结果。因此,我们建议贵司尽早起诉装饰公司,这样可以:1、向农民工明确表示,贵司已向装饰公司支付过工程款,现装饰公司尚欠贵司赔偿款,贵司无责任向农民工支付报酬的法律义务。

2、在农民工先起诉贵司或装饰公司的情形下,法院无法认定贵司的索赔权

利及损失的事实,会判令贵司承担75000元范围内的偿付义务。

但贵司先起诉装饰公司后,前述诉讼必须以贵司诉装饰公司诉讼的结果为依据,而此诉讼尚未审结,前述诉讼必然终止。

3、目前已接近年底,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保障愈强,在农民工索要报酬事件扩大化的情况下,不排除相关政府部门强令贵司先行垫付农民工报酬的可能。在以上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可能出现的四种诉讼中,如果贵司先提起诉讼,可以避免出现政府对事态的干预。

本法律意见书仅向贵单位出具,供贵司参考斟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他方不得为任何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以上法律意见,请参考。顺颂商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二OXX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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