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合同中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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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合同中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案的讨论

摘要:材料价格调整一直是建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不断的话题,目前建筑市场中,广泛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即合同一旦签订后,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而工程的实施一般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甚至几年才能完成,其间材料价格的不确认性最为突出,往往成为合同争议的焦点,以下描述将围绕材料价格调整展开。

关键词:造价、材料价格、调整

工程造价主要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的,而其中材料费所占的比例一般有60%~70%之多,因此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费用。而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然而,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采用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此类合同表面上看更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造价,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材料出现大幅波动,业主就会陷入僵局。倘若材料价格大幅上调,造成承包商无法承担,则承包商通常以停工作为威胁,迫使业主调整材料价格,而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多数业主都会做出调价的让步;相反的,当出现材料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时,价格下降的幅度通常会被作为利润,顺理成章地收入承包商的囊中。由此可以看出,在总价包干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业主非但没有成功地将材料涨价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相反地,却为材料价格下调的利润买了单,因此在合同中制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建筑市场中的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个方法:

(1)按实调整(抽样调整法):按实调整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包括: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Ji÷∑Xi(i=1~n)

式中:Xi ----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 ----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综合系数调差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整系数=∑(各种材料价差)×K1×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的方法: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仅占材料费的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某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

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几乎所有材料的价格都在不断变化中,若将所有价格波动的材料全部列入调价范围内,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如何制定一套操作简单且公平合理的材料调整方案?经搜集天津、北京地区一些大型项目相关信息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材料调价指导性文件(即:北京-京造字[2008]4号文件,天津市-建筑[2008]20号、建筑[2008]881号文件),对比分析如下:

1、调价材料范围:

项目:土建承包项目多以调整主材如钢筋、砼为主,机电、幕墙合同多以调整主材如钢材、铜、铝的价格为主;

政府文件:钢材、木材、砂石、水泥、预拌砼、钢筋砼预制构件、沥青砼、电线、电缆均列入调价范围;

目前市场上普遍认可的调价材料是占建筑成本最大比例的钢筋和砼,此调整范围更适用于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合同,而对于以机电工程为主的合同而言,铜材和钢材却是最敏感元素,尤其是近年来铜价一直处于不稳定的波动状态使得合同争议频繁,因此政府的调价范围虽广,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而,采取哪些调价材料应视具体的合同而定;

2、调整幅度限制:

项目:以超出±3%~±5%居多,

政府文件:北京:超出±3%~±6%区间;天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

同中约定,无具体数字区间限定。

3、用量计取:

项目:有的按进场材料量计取,也有的按工程量计取,说法不一;

政府文件: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取;

上述两项内容,以政府文件更加公平合理。在工程实践中有个别承包商将不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堂而皇之地运进现场,经业主工作人员进场登记后,又伺机地将其偷运出场。政府文件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4、措施钢筋是否调整:

由于措施钢筋用量较少,所以项目与政府文件基本一致,多数不调整。

5、基础价及现行价依据:

项目:采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但使用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或材料价格指数,说法不一;

政府文件:采用当地造价信息的价格。

基础价约定:

项目:差别较大,有的以材料价指数为标准,也有的以中标当月造价信息中准价,有的以最终回标当月信息中准价,有的以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价格,还有的约定单价,等等;

政府文件:按投标报价和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中较高的那个单价;

相比之下,政府文件的规定更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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