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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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加强社团建设的工作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本校范围内活动。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全校各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校团委特设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社工委办公室,按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同一类型社团只允许存在一个.由社工委申报校团委审批。申请时间为每月值班时间.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学院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原则上有一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社工委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书面文字材料(同时向社工委递交申请材料电子稿进行备档,社工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子档案进行核查,方便资料退回及修改).
第十一条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章程修改的程序;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三条若社团申请材料通过社工委主席审批,社工委召开社团大会召集所有社团现任负责人,听取新社团申请人社团申请报告.若三分之二以上社团负责人同意该社团申请,再由社工委主席提交至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星期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审核。审批通过后,批准社团正式成立。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召开社团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校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注册后,名称享有专用权,新申请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
第十六条经批准成立并实行注册的社团,给予负责人颁发聘书及社团证。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二十人的。
4.社团宗旨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未提出申请及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置,情况恶劣者移交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处理。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运作
第十九条全体社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会长或指导教师签字后报社工委。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审议学生社团经费
使用与收支情况。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通过,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数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团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正副会长,各组组长一人(理事若干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八人。由社工委审查后产生。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社工委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工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4.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5。未能积极履行社团权利及义务的成员,社团实行考评淘汰制。监管部将结合社团内部制度与会议出席等情况,做出是否对社团内部成员予以注销社团证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社团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含主要负责人),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校团委提出申请.若申请通过,即可进行扩招.
第二十五条社团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