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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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风险防范

【律师提示】

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同时仍需要继续履行。

2.房屋交易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活动,卖方事先应充分征求家人尤其共有人的意见,同时应充分调查房屋交易市场行情及价格上涨空间,以免卖房时患得患失,徒生烦扰。

3.卖方收取定金时,应当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付款、交房、过户、税费负担等与买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合同,以免事后因约定不明,导致履行受阻。

——《卖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后悔卖了房,理由可正当?》

【律师提示】

1.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下,对方又无违约情形,一方拒绝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就无产权证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屋权属明确或嗣后完善权属证明,通常不会认定所签合同无效。故,对无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心存疑虑,就不要交定金、签合同;交了定金,事后反悔,一旦卖方的房屋权属不成问题,因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买卖合同对交房时间和付款时间要有明确约定,尽量不要采用口头约定方式,在无证据证明,对方否认情况下,口头约定相当于无约定。

——《买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未签成,责任应在谁?》

【律师提示】

1.以尚未取得产权证签订出卖合同作为嗣后合同无效的主张,如系合法建盖,则因事实行为原始取得物权,登记办证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对房屋产权确认与否,并不影响通过合法新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

2.接受履行的一方,如果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达到依法确认视为条件不成就的法律效果。

3.查阅、复印相关证据材料产生的费用,会因定性为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亦可能以属举证责任范围应有义务而不予补偿。

4.故意不履行交房义务,认定违约同时,可能产生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亦需承担支付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责任。

5.争议条款:“到期未付余款,本合同失效。每拖欠一天罚款500元,以此类推。”该条款关于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系“合同失效”还是“继续履行,并按每日500元支付罚款”的约定相互矛盾。该约定无效。

——《逾期付款与继续履行——付款虽逾期,履行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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