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建二中和陕建一小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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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8〕40号2008年12月17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西安市高中学校收费标准

西安市高中学校收费标准
()计算机培训费:凡符合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费发[]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开设信息技术课条件的学校经收费资格审核部门批准并办证后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根据市物发[]号文件精神,从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原企业改制学校全部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有关收费文件参见(陕价费发[]号)、(市价费发[]号)、(市物发[]号)、(陕价行发[]号)、(市物发[]号)、市物发[]号。
健康
体检费
高一年级学生每生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元(陕教体[]号)。
住宿费
每人每月城市元,农村元(公寓制管理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
搭伙费
按伙食成本收费。
自行车
保管费
每生每月不高于元(参见市物发[]号)。
备注: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具体收费项目与标准按上表执行。
统考
招生费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每生每次元(陕价费调发[]号)。
冬季
取暖费
.用燃油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电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天燃气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对煤炉和燃煤锅炉取暖的中小学校,取暖费实行动态管理(参见市价费发[]号文件)
一、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生·学期)
二、高中代办费用
序号
费用名称
说明
课本费
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
电教
教材费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学年度我省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审验合格学校和新审批收费学校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号)精神,凡符合原省教委、物价局陕教财发[]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和省级、市和县(区)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及其他学校分别按每生每学期元、元、元标准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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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一费制”收费有关
问题的复函
【标 签】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价行函﹝2006﹞5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在贯彻落实省上收费政策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市物字[2005]238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82次)精神及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借读费问题。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借读或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关于代办费问题。

我省全面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可收取的代办费项目有: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三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19【实施日期】200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费制”的内容“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建立和完善确保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二)“一费制”最高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陕价行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陕价行发〔2011〕50号)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

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

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4.06.08•【字号】陕教财[1994]24号•【施行日期】199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委员会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最高限额的通知(陕教财(1994)24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一九九三年秋季开学前,省教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印发了陕教财(93)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对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学校超标准收费及自定收费项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对原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最高限额调整如下:─────────────┬─┬─┬────┬────┬────────项目│学│杂│住宿费│借读费│备注类别│费│费│(月)││──┬──────────┼─┼─┼────┼────┼────────│重点高中及职业高中│90│60│8││城├──────────┼─┼─┼────┼────┼────────│一般高中│50│50│8│150│市├──────────┼─┼─┼────┼────┼────────│初中││35│8│100│├──────────┼─┼─┼────┼────┼────────│小学││25││ 80│──┼──────────┼─┼─┼────┼────┼────────│重点高中及职业高中│60│50│6││农├──────────┼─┼─┼────┼────┼────────│一般高中│40│35│6││├──────────┼─┼─┼────┼────┼────────村│初中││25│4││├──────────┼─┼─┼────┼────┼────────│小学││18│││──┴──────────┴─┴─┴────┴────┴────────省级重点中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如要突破上述限额,须报地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要按陕价涉发(93)33号文件精神,实行减免。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79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79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7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各有关出版社:为保证中小学教材印制发行的正常运行,经研究从2011年秋季开始,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中规定的教材印张基准价执行,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一至六。

其他事项仍按陕价行发〔2006〕8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表二、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表三、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封面基准价表四、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封面基准价表五、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插页基准价表六、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插页基准价表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附表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表单位:元/印张色数纸张克重单色(正反两色)双色(正反四色)彩色(正反八色)52克0.42655克0.4700.52860克0.5250.6020.82770克0.7100.87880克0.7730.92690克(铜版)105克(铜版)1.495该表为不含税价。

890毫米×1240毫米是指未裁切单张纸规格,相对应的标准成品规格为210毫米×297毫米或148毫米×210毫米。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陕价费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费发[2001]77号2001年8月10日)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纠风办: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大力促进我省中小学校教育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了我省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同时加大了对中小学乱收费的治理力度。

但是,当前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越权设立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一些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与接收学生挂钩收取高额赞助费;一些部门和学校强行乱收侵占代办费;强行由农村中小学校代收各种费用,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用书不规范、滥发辅导资料等。

这些做法加重了群众特别是农民负担,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深入开展对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陕价行发[2012]71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循环使
用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7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出版局、科教发展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为促进资源节约,推动中小学教材循环工作,保证循环教材出版印刷质量,维护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658号)规定,现将我省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循环使用教材特殊性以及印制、装订要求相对较高,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可使用105克纸张;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可在陕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79号)规定的教材印张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

我省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零售价格由各出版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后报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其他价格管理政策仍按陕西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西安小学费用标准

西安小学费用标准

西安小学费用标准
西安市小学费用标准
一、入学报名费:
1.缴纳营业税: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学生需要缴纳由西安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发布的营业税;
2.缴纳报名费:每学生每年报名需要缴纳200元费用;
二、入学准备费:
1.书本费:根据相关学校要求缴纳学习资料费,单册书本费用为20元;
2.教具用品:每学生在一学年中需要准备一定数量的书写用品等,其费用根据相关学校规定由家长自行承担;
三、学费:
1.全日制:根据学校要求,学生需要每学年交纳学费,每学年4700-5800元不等;
2.半日制:学生每学年将获得部分学校赠送,正规课程课时费用按学校要求每学年收取4700-5800元不等;
四、住宿费:
1.住宿费:如果学生住校宿舍,需要支付每个月100元的住宿费;
2.书本费:每学期收取30元的书本费;
五、医疗费:
1.医疗保险费:每学年每个学生需要购买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学校要求有所不同;
2.其他费用:必要时需要支付治疗费,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4]12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4]12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4]126号)西安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自2001年我市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3年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以来,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收费行为逐步规范,乱涨价、乱收费得到了有效遏制,群众负担减轻,公示工作取得局部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今年5月,市物价局制定了《西安市收费公示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收费公示工作。

此后,市人大、市政协也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检查。

在各区、县、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收费公示覆盖面迅速扩大。

目前,全市100%的乡镇,98%以上的行政村,96%以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95%以上的医疗机构,90%以上的市、区、县级收费单位都已建立了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已张贴公示表20000余张,设立收费公示牌(栏)2600余个,公示本3000余册,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触摸屏60余个,受到了缴费单位和群众的普遍欢迎,各类收费投诉明显下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市第三中学等五所中学执行省级重点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市第三中学等五所中学执行省级重点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市第三中学等五所中学执行省
级重点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2.08
•【字号】陕价费函发[2001]5号
•【施行日期】200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市第三中学等
五所中学执行省级重点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费函发[2001]5号2001年2月8日)
省教育厅:
你厅2月7日《关于西安市第三中学等五所中学执行省级重点中学收费标准的函》(陕教资函[2001]1号)收悉。

鉴于目前学校已经开学,为了稳定学校秩序,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西安市第三中学、第三十四中学、第二十六中学、五环责任有限公司子弟中学、宝鸡市渭滨中学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级重点中学收费标准。

此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建一中等7所学校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建一中等7所学校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建一中等7所学校改制后收费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1.27
•【字号】市价函[2003]25号
•【施行日期】2003.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建一中等7所学校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

(市价函[2003]25号二00三年元月二十七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报陕建一中等企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函》(市教函(2003)3号)收悉。

根据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规定,在对七所学校2002年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陕建一中在接收社会学生中(下同):初中生每生每学期收取1000元,高中生每生每学期收取1600元。

陕建三中初中生每生每学期收取900元,高中生每生每学期收取1400元。

东方中学初中生每生每学期收取1000元,高中生每生每学期收取1500元。

陕西重型机械厂子校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收取7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收取10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收取1600公元。

陕建三小每生每学期收取700元。

陕建二小每生每学期收取600元。

东方小学每生每学期收取600元。

企业子弟(不分单,双职工)收费标准按公办学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新标准从2003年春季开始执行。

上述改制学校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亦不得
在收费的同时再重复收取学费或杂费。

收文后请上述7所学校速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收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师附小日托服务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师附小日托服务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师附小日托服务班收费标准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17
•【字号】市价函[2002]261号
•【施行日期】200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师附小日托服务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市价函[2002]261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西安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西师附小收取托管费的函》(市教函[2002]86号)收悉。

鉴于你局研究同意西师附小为解决双职工后顾之忧开办日托服务班,经实地考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西安师范附属小学为解决双职工孩子中午吃饭、休息等问题,今年筹资新建200平方米学生食宿楼,基本具备了开办午间托管的必备条件,同意西师附小对自愿参加日托服务班的学生收取日托服务管理费。

二、收费标准拟定每生每月160元(含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管理和活动费用)。

伙食费遵循“月收月结,多退少补,不得盈利,按月公布”的原则,按成本收取。

除上述两项费用外,西师附小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此项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仅限西师附小试行,试行期限一年(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西师附小及时向西安市物价局报送试行期间财务收支状况及运行情况报告。

四、学校收费要进行公示,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监督检查。

请西师附小接文后到西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办证手续。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汇知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汇知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汇知中学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汇知中学收费标
准的通知
西安汇知中学: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成本调查队对你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结论和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4800元。

二、你校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三、此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请你校收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4
【摘要】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为了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总页数】2页(P43-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第四批公办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2.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J],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J], ;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J], ;
5.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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