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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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为建立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本辖区日常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加强对基层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分片包干,组织落实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组织辖区内联合检查、巡查或对口检查。
(三)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室(办),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四)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每半年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日常巡查和指导,做好巡查和指导记录。在开展巡查和指导时,应出示相应证件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六)建立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规定范围内,协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协助调查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开展对本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和指导,并制作检查记录和指导意见书;及时发现并报告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做好查处工作;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定期的监督、监测工作。
(四)协助辖区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接受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委托,代为办理许可等相关手续。
(五)负责对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六)负责辖区内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对群众举报的查处工作。
(七)参加专项执法检查和会议。
(八)完成当地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部署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2016-1-10
卫生监督协管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二)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各项职责;
(三)在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程序合法;
(四)不准以权谋私、不得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监督协管公正的招待和宴请;
(五)不准利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借故刁难、拖延、不作为或乱作为;
(六)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七)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收缴、销毁相关产品;
(八)遇有与被监督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行为时,应当回避;
(九)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技术机密;
(十)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协管员形象的活动。
2016-1-10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控、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二、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教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同时,负责对卫生监督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开展日常巡查、巡访工作,督促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或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记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其整改。
四、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管理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和移交辖区卫生监督分所依法处理,并积极予以配合查处。
五、及时上报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七、开展非法行医哨点监测工作,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分所报告,协助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按要求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九、督促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完成当地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部署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2016-1-10
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群众投诉举报主要包括电话投诉、信函举报、网络投诉及群众来访等形式,是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卫生监督协管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和回复工作。
一、群众投诉举报受理登记
1、卫生监督协管室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或网址,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
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制度,进行详细记录。
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3、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
二、群众投诉举报处理
1、卫生监督协管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初步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分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对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实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反馈。
2、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
3、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辖区卫生监督分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辖区卫生监督分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并告知投诉人。
三、群众投诉举报归档
每年年底要对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的领域、问题和处理经验进行全面归纳总结,为今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点提供参考。
201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