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一、科学性原则:1.结合学科发展趋势: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结合当前学科的发展趋势,紧跟时代潮流,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学生所学内容符合实际需求。
2.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要注重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平衡。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够适应未来的工作环境。
3.强调跨学科和交叉学科:在培养方案中要考虑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促使学生具备多学科综合素养,增强他们的学科创新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实用性原则:1.实践教学注重实用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注重实践教学,开展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强化实习实训环节:设计合理的实习实训计划,提供学生与实际工作环境接触的机会,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
3.强调综合素质的培养:培养方案要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包括语言、沟通、团队合作、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使他们能够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三、适应性原则:1.个性化培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和发展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培养,提供多样化的选修课程和培养路径。
2.强调能力培养:培养方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其适应未来职业发展需要的能力水平。
3.人文社科与科学技术并重:培养方案中应注重人文社科学科的培养,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以及科学技术学科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持续性与评估原则:1.培养方案持续改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和学科发展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和改进。
2.定期评估与调整:对培养方案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了解学生培养效果、改进培养方案的不足之处,并及时针对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
3.引入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业参与:在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引入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使培养方案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0]004号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0]004号1990年3月8日)现将《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一、《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是指导性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包括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教学计划方案请报我委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后的教学计划方案,学校必须严格执行。
进行高中综合改革试验的学校,以及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考察后授予高校招生保送权的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教学计划方案。
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实施可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先在部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选择一些地方,从1990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行。
这些地方仍然使用现行教材,但在使用时应根据重新修订的教学大纲对教材进行调整。
第二步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199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起实施调整措施。
此时全国各地均开始使用修订的教材或新编的教材(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教材)。
实施调整意见要与试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同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实施时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为了解决当前普通高中存在文理偏科,学生知识结构比例不尽合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方针,在使学生全面打好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发展他们的兴趣和特长,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能力,决定在新的高中教学计划尚未制定前,对现行高中教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2012年9月-59--60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61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关于修订本科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工作意见
关于修订本科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工作意见2011年8月教务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培养模式的重要载体,是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保证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现就修订本科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着眼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对拔尖创新人才的现时和未来需要,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不断探索和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客观规律、具有中国特色和清华风格的教育教学体系,努力把各种办学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势,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的整体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本科教育是学校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新性”拔尖创新人才的基础。
本科教育要保持和发展“厚基础、重实践、求创新”的培养特色,继续实施并完善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为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德才兼备、勇于担当、具有国际视野与创新能力的治学、治业、治国英才。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规范与继承发展相结合。
培养方案修订应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和学科发展逻辑,做到科学、系统和规范。
同时,还要继承已有的历史经验和传统,更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主动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人才需求。
2. 以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统领修订工作。
各院系要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和本科教育定位,结合相关产业和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未来人才需求,研究确定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
培养目标要反映本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和特色,培养规格要界定本专业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
深入研究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的实现途径,科学规划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和各项教学活动。
3. 坚持加强基础教育,保持基础坚实的优势。
建立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并重的基础平台,保证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数学和自然科学基础及各类学科基础课的基本学时,充分认识文化素质教育在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创新人才中的基础性地位,力求扎实的基础知识、多元的文化视野和敏锐的思维方式协调发展,培养学生在宽广的学科视野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7.04.15•【文号】•【施行日期】199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专业目录是高等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文件。
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
我国高等学校设置专业始于50年代初。
“文革”期间,高等教育遭受严重破坏,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
1978年以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经过三次大的调整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专业口径和业务范围,逐步调整归并了一批专业。
现行本科专业目录,是我委1993年颁布实施的。
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已达624种,其中目录内专业504种。
现行的专业目录对引导高等学校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方面原因,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有的名称欠科学、规范,门类之间专业重复设置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整和改革作为人才培养模式重要标志和内容的专业设置已经成为本世纪末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十分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因此,有必要全面修订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适应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从中国实际出发,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的新体制和发展的新路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这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7.16•【文号】教高[1993]13号•【施行日期】199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已被《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4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15日)修订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去年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我委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专业目录》、《对照表》和《规定》)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专业目录》修订情况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是1984年以来由我委分科类先后公布实施的。
各科类的专业目录,经过几次调整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专业口径,增强了适应性,对加强专业设置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认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专业名称不尽科学、统一,门类之间专业重复设置,本科专业门类与学位授予门类不相一致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了一些应用性专业设置问题,也需要统一研究。
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早制定一个体系完整、统一规范、比较科学合理的本科专业目录,我委自1989年开始着手进行了新一轮专业目录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工作跨时四年多,在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依靠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科学论证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 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 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 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 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 及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 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 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 应再新增设专业。
我国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问题
、
方“ 分科立学 , 分科 治学” 思想。 92年 , 10 张百熙负责制定的《 钦 4种) 18 年 8月, : 97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 《 国普通高等学校 全 定京师大学堂章程》 将大学学科分为政 治科 、 , 文学科 、 格致科、 医药本科专业 目录》列 医药专业 5 , 7种( 中试办专业 l 种 ) 其 0 。 农业科、 艺科 、 工 商务科 、 医术科等七大学科 3 0科 目。1 1 9 2年 这 次修 订专业 目录 修订历时 5年 , 共设专业 6 1 , 7 种 根本 l O月, 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 大学令》 第二条规定 :大学分为 解 决了专业 设置混乱的局面 , , “ 加强了薄弱 的专业和新兴 、 边缘 文科 、 理科、 法科 、 科、 商 医科 、 农科 、 工科。 每科又分数 目不等 学科 的专业, ” 专业 口径得到 了一定程度的拓宽 。1 8 9 9年开始 , 的“ 。1 1 年 , 门” 9 7 蔡元培任北大校长 , 出“ 提 废科改系” 以促 国家教委 按照适应 经济 、 , 科技 和社会发展需要 的原则 , 科学性 进不 同学 问之间的交流 。1 1 , 9 9年 北大废文 、 法科之名 , 理、 改 原则 , 符合 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原则 , 拓宽专业、 增强适应 性的原 “ 为“ , 1 。此后 , 门” 系” 设 4系 各校 纷纷仿效 , 并将一些相关的 则 ,着手进行 了新 一轮专业 目录修订工作 。19 9 3年 7月公布 系组成学院, 形成“ 大学一学 院一 学系” 学术框架 , 新 的 《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录》 目录 ” 设 哲 学 、 济 普 。“ 分 经 二、 我国高校专业设置 与调整历史 学、 法学 、 教育 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农学 、 医学 1 个 门 0 在 15 9 2年院系调整 的基础上 , 国高等学校普遍 开始按 娄, 全 下设二级类 7 个,0 种专业, 1 5 4 比修订前的专业数减少39 0 照学科专业来培养人才。15 国家进行第一 次专业调整后 种。 93年 然而 , 19 年 , 到 9 7 全国高等学校设置的专业又达到 6 4 , 2种 的本科专业为 2 5种。1 5 1 9 4年国家编定 了具有法律 效力的、 专业划分过细 ,专业范 围过窄倍受指 责。 19 9 7年 国家教委启 可以规范高等学校专门人才 培养 目标 、 培养规格的 《 高等 学校 动 了新一轮 的专业 调整工作 。9 8年 7月教育部颁布新 的《 J9 普 专业 目录分类设置( 草案) , 》 目录共设 4 0类 2 7种专业 。 5 高等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目录》 分设哲学、 , 经济 学、 法学 、 教育学 、 教育部下发了《 关于 15 ・9 7 高等学校 院系调整有关事项 文学、 史学、 9 515 年 历 理学 、 工学、 农学、 医学 、 管理学 1 个学科 门类 , 1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教高[1991]15号1991年7月1日)从去年7月开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以下简称《审核结果》)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结果》中所涉及的学校系指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分校(分院、教学点)。
其核准的专业限于1989年以前(含1989年)经正式批准(备案)的本科专业(含专科起点)。
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不属于本科专业设置范畴的本科班均不在此列。
二、这次清理核准的本科专业名称绝大多数已按我委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整理。
少数专业因其名称规范问题比较复杂,仍保留了原用名称,拟在专业目录修订工作中统一研究解决。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已招生的专业,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了处理,核销了其中多数专业,确认了少数专业。
三、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和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必须加强专业设置审批、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统一性。
从1992年度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以《审核结果》中核准的专业及此后经我委批准(备案)的专业为准。
所用专业名称与之不合的,须据此予以规范。
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和进行毕业生分配(从1992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今后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擅自设立本科专业并招生的,国家教委将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专业进行必要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7.18•【文号】教高[1994]12号•【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1994年7月18日)去年7月,我委正式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简称《规定》,下同),进一步下放了本科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规范了专业设置工作。
《规定》颁布后,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肯定,实施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由于种种原因,本科专业设置数量出现了增长过快过猛的势头。
为了坚持高教改革的正确方向,更好地实施《规定》,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要贯彻本科教育主要是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拓宽专业面的精神,积极探索并建立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运行机制。
鉴于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数量连续大幅度增长,今后若干年内增设本科专业应加以控制,重点放在完善现有专业的办学条件和重点专业建设,推动专业的结构调整,促进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上。
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实行分学校总量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做好所属各高校“八五”和“九五”期间本科专业设置数额的核定工作。
核定工作应注意拓宽专业,控制数量。
专业设置数额依据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的学科性质和类别及其所承担的本专科教学任务进行核定。
一般平均每个专业每年招生人数应不低于45人。
从今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应在不超过核定数额的前提下,做到有上有下。
对现有专业数超过核定数的高等学校,要采取措施,积极调整,把专业数减至核定数额以内,努力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专业年招生数限量是最低要求。
关于制定2004年版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及实施意见
关于制定2004年版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及实施意见(京石化院〔2004〕教字230号)本科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人才培养的基本方案和教学改革的成果体现。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开创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崭新局面,学校要求各单位在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制定2004年版各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并对该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教改成果和管理模式,吸纳近年来我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改革取得的成果,使之固化在培养方案中,构建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匹配的人才培养方案。
2.按照“加强基础、拓宽专业、面向应用、强化实践、突出能力、注重创新,体现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的方针,从终身教育的观念出发,专业培养方案要充分体现在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的本科层次教育是普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鼓励文理交叉,理工渗透,工管结合。
统筹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六四二工程”的规划,以六个学科专业群为基础,构建相近学科专业教学大平台,使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更科学、合理,实现教学资源的有效共享。
3.主动适应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传统产业改造对人才的需求,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要求,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整合课程,构建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科学规划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严格控制理论课程的总学时,积极开展研究型学习,为学生发现、发展各自的志趣、潜力和特长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专业设置目的和原则1. 专业设置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
2. 专业设置应以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兴趣爱好,合理分布不同专业的招生名额。
3. 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实际能力,确保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专业设置的原则1. 客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调查研究、市场调查和学科前沿动态为基础,客观分析就业市场的需求和专业发展的前景。
2. 差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做到差异化、特色化,避免重复和重叠,发挥每个专业的独特性,并形成错位发展,提高专业竞争力。
3. 连续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结合,形成专业设置的连续性,确保高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的持续发展。
4. 稳定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按需求的长期稳定性原则制定,避免过度开发新专业和频繁调整专业设置。
四、专业设置流程1. 专业设立:高校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和市场需求,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设立新专业。
2. 专业调整: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专业设置,增设、调整或停办某一专业。
3. 专业评估:定期对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的依据。
五、专业设置质量监控与评估1. 高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等指标。
2. 对于教育质量较差或就业困难的专业,高校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或调整。
3.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设置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引导高校改进专业设置工作。
六、专业设置与高校办学特色1. 高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合理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2. 具有相关专业特色的高校应鼓励开设相关专业,并加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力度。
关于修订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的意见
关于修订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的意见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化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学院决定对各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教学计划)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的修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培养高质量人才为目标,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体现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同时,还应反映我院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
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的修订应在参照2004级本科生实施的学分制教学计划基础上,努力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提高。
(二)具体要求1.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的修订,要有利于课程结构的优化,避免课程内容陈旧、重复、分割过细或简单拼凑等状况。
在课程的设置上,要坚决杜绝“因人设课”和“无人而不设课”的现象。
2.在基本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扩大选修课的种类和数量,适度开放专业及专业方向选择权,并结合我院学分制、主辅修制、双学位制等教学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多种选择机会和多种形式的教育。
3.在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的修订中,要在遵循专业学科特点的基础上,给学生更多的学习自主权,以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修课程,为学生成才创造宽松环境。
4.在教学管理上要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并逐步实现“1+2+1”或“1+3”的人才培养模式。
“1+2+1”模式是指对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第一年主要学习综合教育类和素质拓展类课程,第二年、第三年进入专业学习,第四年集中学习教师教育类课程,但在现阶段,由于教学条件限制,教师教育类课程可以与专业课程的学习同时进行;“1+3”模式是指对于不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第一年主要学习综合教育类和素质拓展类课程,从第二年开始,以后三年主要学习专业课程或进行(副)辅修课程的学习。
5.改革现有教学体系,切实加强实践训练和技能类课程的教学,逐步实施以“学院(系)办大专业或大专业多方向”和按学科大类招生进行培养的全面教学改革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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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教高(1998)2号文件
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的逐步深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对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专门人才,教育部在强调要全面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从1997年开始组织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对原有的本科专业目录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就要求各高等学校都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相应地调整本科专业设置,并对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全面修订。
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高等学校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适时修订教学计划,并不断改进教学工作,逐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为指导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教学计划的修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要努力吸取近几年来,特别是“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实施以来,高等教育在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已经取得的一系列改革成果,及时将其固化在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模式之中。
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积极、科学、稳妥地进行。
2.教学计划的修订要遵循教育科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更好的全面发展。
要处理好思想与业务、理论与实际、学习与健康等方面的关系,要培养学生既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又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本本领,还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
要强调加强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学生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要强调拓宽基础教学的内涵,改变本科教育内容偏窄、偏专的倾向,加强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教学及基本素质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起可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
3.教学计划的修订要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制定整体优化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首先要处理好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以及各层次之间知识的衔接。
其次,要整合课程设置,根据培养目标构建融会贯通、紧密配合、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
要改变课程内容陈旧、分割过细和简单拼凑的状况,避免脱节和不必要的的重复。
要防止“因人设课”和“因无人而不设课”的情况出现。
对于同类专业间的共同基础课程,要加强内容和体系上的统筹和协调。
第三,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明确实践目标,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方式和途径。
第四,要处理好课内教学与课
外指导的关系,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改变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减少课内学时,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整体。
4.教学计划的修订要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的同时,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教学计划的统一性体现在国家对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上,反映国家对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多样性体现在高等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上,反映各校的办学特色。
为了适应社会的多样化人才需求,高等学校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地研究所办专业在21世纪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各专业的生源质量、师资水平、办学历史和条件、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与远景规划以及毕业生的服务面向等实际情况、科学地确定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努力将各自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反映在教学计划之中,改变教学“千校一面”的状况。
要采取扩大选修课种类与数量、适度放开专业及专业方向选择权等措施,改变学生知识、能力结构“千人一面”的状况,把因材施教落到实处。
要积极为学生提供跨学科选修、主辅修、双学位、课外学术活动等多种教育形式和机会,为学生发现、发展各自的志趣、潜力和特长创造条件,并促使其达到个性发展与社会责任的高度统一。
要增加和改进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教学环节,并融于教学的全过程之中。
二、基本要求
1.修订后的教学计划应使学生通过学习达到以下基本的规格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具有敬业爱岗、艰苦奋斗、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开拓创新的精神,具备一定的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邻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2.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
课程设置可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必要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组成。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应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含邓小平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程、体育课程、外语课程、军事训练课程、生产劳动课程、计算机基础教育课程和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等。
专业基础课程既要包括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的课程,也要包括相邻专业的基本知识内容的课程,专业课程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特点和办学特色;要根据需要和万能适当减少其占有的不时的比例,对于社会确有需要的某些特殊人才,可通过在宽口径专业内设置专业方向进行培养,但不能将专业方向办成专业。
实践教学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排,但要制定明确的评价、监测标准和方式。
3.科学地进行学时分配是充分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与创造性、改进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
要合理安排教学全过程的学时分布、课内与课外的学时比例和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时比例等。
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的周学时数应做到均衡分布。
应逐步提高选修课程的学时比例。
在总学时安排上,各高等学校都要努力改变总学时数过多的状况,
力争总学时数有明显减少;办学历史悠久、教学资源丰富、生源质量高的高校更加大这一改革力度。
三、组织实施
1.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
要组织有学校领导和教学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教学计划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部署修订工作。
学校主要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教学计划修订的组织和协调,要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修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高等学校要把教学计划修订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讨论结合起来。
制定科学的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教学计划必须以符合时代发展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为指导。
各高等学校要在修订教学计划的同时,通过专题研究、讲座、征文、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讨论,逐步确立适应时代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和观念,使修订教学计划成为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动力。
3.各高等学校要把教学计划修订与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教学管理制度是教学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各高等学校要在修订教学计划的同时,积极探索和推进学籍管理、教务处管理、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研究和制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标准和评价检查方式与徐径,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改进教学服务体系,使学校的教学运用形成以教学计划为主线,有教学管理作保证,既严谨周密又充满活力的有机整体。
4.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明确的教学计划修订工作程序。
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制定本校教学计划修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框架和基本格式等基本要求,以指导全校各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
对于学校各专业或若干专业都要设置在公共基础课,学校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和协调,以保证公共基础课的水平和质量。
在修订教学计划的同时,各高校还要组织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教学计划一经修订完成,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