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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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

北京华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合理有效的使用建设资金,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4S店项目基建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和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经济活动。

规范财务工作流程,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建设资金的管理1、不得转作他用。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开设一个基建专用户,并根据实际项目用途需要开设一定数量的基建人民币专用户,据以进行建设期项目资金的收支运作,并进行基础财务管理。

2、基建帐户专人管理,日常经济活动中现金、支票的使用、现金银行帐簿的管理,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建项目配备财务人员两名(出纳、基建会计),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单独核算。

按相关法律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对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各项财产物资应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项目部及集团公司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三、建设资金计划的审批程序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计划书的审批,由项目经理编制,由总经理、项目总指挥、集团财务总监、集团公司副总、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1、审批权限: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款项,均须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2、审批程序:经办人签字→基建科长审核→财务科审核→主管基建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3、各类款项付款程序及结算规定:⑴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要求,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时,施工方填写“付款通知书”,工程监理单位按月进度签署意见,基建办经办人审核签字,交由基建会计审核,并经基建科科长审批后,财务科根据基建资金情况及合同约定,通知施工单位开具正规发票。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xx]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xx]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xx]394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第11号令)的规定,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或本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国家铁路建设单位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期间执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要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建投资完成作为财务报告的附件,单独上报.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及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三)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四)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及时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五)办理工程价款及设备材料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六)参与本项目工程预算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七)按部要求,负责与借款银行签订建设项目借款合同,严格按项目工程进度使用借款资金,并负责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资铁路建设单位对债务性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负责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八)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九)收集,汇总,上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十)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九条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对其出资的建设资金履行监管责任.第三章建设资金构成及筹集第十条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铁路建设基金,其它投资方注入的资金,国内银行借款,铁路建设债券,外资借款,其它经批准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等,1划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第十一条权益性资金包括:1.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2.铁路建设基金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央政府和铁道部以外的政府,企业单位,3.其它投资方注入的建设资金自然人等,按规范程序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注入的非债务资金.第十二条债务性资金包括:1.国内银行借款按投资计划安排,从银行借入的专项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2.外资借款基本建设的资金.3.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按国家规定程序组织发行的,用于国家规定的铁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借入的用于铁路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建设资金筹集主体为铁道部,债务性资金可委托建设单位筹集;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资金筹集主体为各合资铁路公司,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履行出资和担保责任.第十四条建设资金的筹集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多渠道,多元化;(三)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应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账核算和管理.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在当地资金结算中心分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当地资金结算中心按建设项目分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对铁道资金结算中心暂不联网的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当地商业银行分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需报部财务司批准.建设资金开户和存储铁路建设资金在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账户,按建设项目实行分第十七条由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在当地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资本金(部拨)账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借款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后,在借款银行开设贷转存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资金的提款和还本付息.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银行借款资金到账后,应及时将借款资金划转到借款项目"其他建设资金"账户中,严禁在贷转存账户中滞留建设资金.第五章第二十条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应通过铁道部出资者代表申请领用建设资金.申请领用建设资金应报送月(季)度用款计划.第二十一条铁道部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概算及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的经济合同,对各建设单位拨付铁路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除外).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通过铁道部出资者代表拨付.第二十二条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有借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结算,并在合同中注明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第二十三条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管理的铁道部小型基建项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合同规定及时与各合同目,由铁路局财务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财务处(科)或铁路分局财务分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一)未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四)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五)其他投资方注入资金不到位或到位迟缓的;2(六)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七)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超概算的;(八)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造成建设资金长期,大量滞留的.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建设资金使用建设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财政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第二十六条严禁挪用建设资金和挤列建设成本.不得用建设资金从事与建设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建设资金垫付运营更改和大修费用;不得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不得超概算,超投资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用建设资金兴办经济实体,禁止用建设资金搞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和拆借,禁止用建设资金进行捐赠,赞助.第二十七条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验工计价表进行审查签认,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第二十八条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按部规定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定本单位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考核奖励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执行,严禁乱发奖金,所有工资性收入应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奖励按甲乙方合同执行.第三十条已经销号的建设项目,各单位计划,财务,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密切合作,对收尾工程进行合理组织,确保尾工工程进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所有销号项目在销号年度后一年内没有完成全部工程的,部将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做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第三十一条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一律冲减建设成本;国家铁路建设项目销号后产生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上交铁道部.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建设资金的监管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应加强对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内控制度,并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落实.第三十四条各建设单位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反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第八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附则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xx]123号同时废止).3内容仅供参考。

新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新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新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新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地进行资金运作,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贷款、募捐、自筹等多种方式,确保资金来源清晰透明,合法合规。

2. 项目资金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和计划进行安排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项目资金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 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监督项目相关费用支出等。

四、资金管理制度1. 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预算进行,资金使用需经过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 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制度,包括资金使用的时限、额度等限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挪用、决策资金,一旦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资金报销1. 项目相关费用的报销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需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项目费用报销应及时核对和审批,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结算和清理。

六、资金监督和审计1. 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项目管理部门应每年对项目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确保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七、资金管理的信息化1. 项目资金管理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系统和数据库,保证资金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项目资金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八、常规管理1. 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档案和记录,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2.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提高资金管理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合理管理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5]30号部属各单位: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落实《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安全,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结合铁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际,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三月一日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

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津财基[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0〕5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担保取得的融资资金。

具体内容包括:(一)中央财政性资金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国债专项资金;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性资金1.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3.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4.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举借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理、高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合法、合规。

第二章资金管理责任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监测和管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司领导层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项目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使用记录和报销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清晰。

第九条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及时分配到项目账户,并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支出应按照采购、支付、结算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需提出合理的解释和报备。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项目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的记录应真实、准确,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可追溯。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应设立资金监督和检查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资金监督和检查部门应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

第十七条对发现的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资金监督和检查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层应加强对资金监督和检查的指导和督促,确保监督和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资金使用的报告和评估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层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标题: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引言:基建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而如何合理管理这些资金则成为项目成功的关键。

为了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高效、透明,制定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金的流程、预算和监督,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控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资金合规性原则: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资金管理的专业性原则:建立专业化的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资金管理服务。

3. 资金管理的监督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资金流程进行监督和审核,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资金的预算和审批1. 编制预算: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项目资金预算,包括各项费用的明细和预计支出时间,以便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2. 资金审批:项目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每笔资金支出符合预算,并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三、项目资金的流程管理1. 资金申请:项目部门需要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以及预计使用时间等信息。

2. 资金发放:资金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发放资金到相关部门。

3. 资金使用:项目部门在使用资金时需按照预算进行支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

4. 资金报销:项目部门在完成相关支出后,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报销申请,包括相应的支出凭证和报销金额等信息。

5. 资金监督:资金管理机构对项目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经济性。

四、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控制1. 内部审计:对项目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监督。

3. 案例分析: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发现问题的根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五、项目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建立资金管理系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资金管理系统,实现资金流程的在线化、透明化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8•【字号】川办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第四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二)跨地区的重点基础性项目;(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四)重大项目(含农业基础性项目)的前期费;(五)重点建设债券贴息;(六)其他必须安排的项目,但不得安排用作周转金。

基建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工程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基建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责任1. 资金管理主体: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主体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相应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

2. 资金管理责任分工:项目管理单位应明确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及其职责。

3. 资金管理职责: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三、资金来源1. 资金筹措:基建工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

2. 资金专户: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确保对项目资金的独立管理。

3. 资金监管: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规。

四、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程序: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使用资金。

2. 资金审批权限:项目管理单位应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对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

3. 资金使用限制: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或挥霍。

五、资金监督1. 资金监督机制: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2. 资金监督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报告。

3. 资金监督责任:项目管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督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资金汇总1. 资金统计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规范的资金统计报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2. 资金使用反馈: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3. 资金调度: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调整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七、资金结余1.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结束后的结余资金进行登记、结算和处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2. 资金结余利用: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后期维护和改善。

安徽省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治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治淮基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治淮基建资金的各级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治淮基建资金是指纳入治淮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治淮工程项目的各种来源的建设资金。

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省统筹自筹基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治淮基建资金按照项目的组织实施关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治淮基建资金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治淮工程是国家水利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关系整个淮河流域治理。

相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工作,积极争取治淮基建资金以国家的投入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第七条治淮基建资金地方配套由省、市两级政府承担。

具体比例为:省与淮北、淮南、蚌埠、合肥,按照7:3比例承担配套;省与阜阳、亳州、宿州、滁州、六安,按照8:2比例承担配套。

由省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或农垦系统实施的项目,项目所在市按上述比例配套。

第八条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具体来源为:省统筹水利基建支出、省预算财力、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九条市级配套资金由各市财政负责筹集。

从2005年起,沿淮各市及所属县(市、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集中调度,市、县(市、区)分成部分全部用于该市的治淮项目配套,仍有缺口的,市财政要积极筹集,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提高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集团公司控股企业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控制、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办)对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对报批项目进行审查,给集团公司办公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处对建设项目履行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职责,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设立项目筹建处,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项目建设和竣工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和维持单位正常运转为目的,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八条项目的立项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立项报批工作,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关于新建、迁建、改造办公楼等有关规定,经营性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有关要求。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环节。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通过银行贷款等外部借贷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有银行贷款等借贷资金,但原则上自有资金应占所需货币资金的30%以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论、项目背景、项目需求及前景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实施计划及进度、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8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五)财政定额拨款。

第三条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

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条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年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

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

第八条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潍政办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资金是指,为满足市级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农林水利、医疗、教育等各类基本建设所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包括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以直接投资、政府贴息、资源置换或配置等方式投入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基建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与使用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调整、建设成本管理、工程结算与财务竣工决算、结余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建资金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审核投资概算。

财政部门负责对投资概算提出建议,安排资金预算、审核支出政策、审核批复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及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基础工作、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绩效评价指导及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财建[2003]421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42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为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9月24日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二章贴息方式及范围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贴息范围: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下简称省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建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领域费用支出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基建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设施;(二)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三)基础设施建设;(四)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省基建资金安排应当体现政府行为,并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条省基建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基建资金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基建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省基建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省基建资金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

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申报项目,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省基建资金的项目,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省基建资金年度计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并与省级预算草案同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要求,省基建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八条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细化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限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省基建资金。

省基建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决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原则。

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编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四)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六)加强监督检查.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第五条融资计划和方案应聘请专业机构对纳入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贷款的结构和还款期限进行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确定贷款规模、时间、结构,切实控制融资成本,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融资要件准备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规划文本及规划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文本及环评批准文件、用地指标及预审意见、资本金到位凭证或项目已投入资金的发票和收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要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第八条概预算审核项目单位按照《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所需资料明细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或进行预算审核.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或超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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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决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原则。

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编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融资计划和方案
应聘请专业机构对纳入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贷款的结构和还款期限进行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确定贷款规模、时间、结构,切实控制融资成本,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融资要件准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规划文本及规划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文本及环评批准文件、用地指标及预审意见、资本金到位凭证或项目已投入资金的发票和收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要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第八条概预算审核
项目单位按照《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所需资料明细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或进行预算审核。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或超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批准。

第九条工程招投标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文件履行招投标程序,各种招投标文件需报公司进行审查备案的,公司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合同协议审核备案
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并及时对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支付依据。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
项目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书,编制月、季度项目用款计划。

项目资金支付时,由施工单位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用款审批单》,经监理、项目单位批准后,向公司提交《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用款审批单》、项目施工进度、项目用款计划、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合同、协议和有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

合同价款原则上一律通过银行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不得用现金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结算审核所需资料明细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各分项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之前,工程款的支付额最高不能超过中标额或施工合同额的80%(工程变更签证增项部分在结算审核完成之前不予支付),待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公司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施工单位填写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用款审批单》和项目单位(或子公司)的用款申请书拨付剩余的工程资金(扣除质量保证金)。

上述工程项目需由审计局审核的,待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拨付资金。

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质量意见书的要求,质量合格的拨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好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所需资料明细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实施会计监督,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合理分摊费用,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占用、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不得多头开户。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以设计单元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建设成本。

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设计单元工程成本;需由多
个设计单元工程分摊的公共费用,年度终了时按各设计单元工程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预分摊,竣工财务决算时再按实际应分摊数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明细项目设置应与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计划统计报表对应项目保持衔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财会部门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一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六)决算时尚未办理验收或竣工结算的。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检查。

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下列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重大金额索赔;
(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其他涉及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和问题,按照监督与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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