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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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表审计收费标准———-—---——--——-——-——-—-—--——-—-——-------—-—--——-———-—- 房地产、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价费字(1992)625号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通知川注协[2006]124号发布时间:2006—12—5 14:49:42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年10月2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函〔2004〕253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及相关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现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收费行为作如下规范:一、凡属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均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收费办法》。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应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收费办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
《收费办法》中所列标准为最低限价,凡达不到收费标准80%的属严重降价竞争行为,省注协将根据行业惩戒的有关规定,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完整版)川发改价格(2013)90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3-8-14 17:55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2、本表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1‰
0.5‰
0.3‰
0.25‰
0.15‰
0.1‰
0.06‰
0.03‰
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按年报审计收费标准计收。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50%计收;超过三年以上的年度收费比照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项目鉴证金额
5‰(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收)
1.5‰
0.8‰
0.4‰
0.3‰
0.22‰
0.15‰
0.1‰
0.06‰
1、中期报表审计:对一季度、半年度、前三个季度的报表审计分别按年度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50%、70%、90%计收。
2、财务报表审阅:按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50%计收。
资本验证(次)
验资金额
3‰(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收)
此类业务一般按照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20%计收,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业务,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50%计收;涉及经济案件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200%计收。对于超过三年以上的年度,收费比照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执行。
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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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3)90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3-8-14 17:55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价局,2004年10月20日,川价费[2004]25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计、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十条为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防止低质恶性竞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低限价,上浮不得超过20%,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降价竞争。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其他资质,其服务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场所明显位置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川价函[2004]253号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川价函[2004]25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文时间:2004-10-20实施时间:2004-10-20失效时间:发文内容: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主题词:经济管理会计师执业收费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汁、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
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川发改价格(2013)90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3-8-14 17:55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钱〔2021〕901号四川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川发改价钱〔2021〕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标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进展,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钱〔2020〕196号)要求,咱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循执行。
四川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21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效劳质量,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钱〔20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效劳和其他效劳,均应当按本方法收取效劳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效劳,能够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同意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域提供效劳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定合同的方式协商确信。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布、公正、公平、志愿有偿、老实信誉和委托人付费的原那么。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效劳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归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效劳,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要紧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大体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判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新版].docx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3—8-14 17:55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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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
(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管理咨询业务、会计服务业务、税务服务业务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以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审计风险、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社会信誉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项目鉴证金额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项目鉴证金额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十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委托人另行负担。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服务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时,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在此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4〕25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一、计件收费标准
1.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件收费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费金额计算如下:计费基数为3000万元,收费金额为100万元×5‰+(500-100)万元×1.5‰+(1000-500)万元×0.8‰+(3000-1000)万元×0.4‰=
2.3万元;
2.本表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3.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收费,按照本标准的2-4倍上浮计算。
二、计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