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案例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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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境法学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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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答案1.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
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
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二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
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
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9..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
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
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
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2分)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cf5ded9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6d.png)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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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
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
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
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
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
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元。
环境法学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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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
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家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家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
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
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决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
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答:(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正确。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不以其排放行为是否超(即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
(2)法院不会受理此案。
因环保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属行政调解的行政,不是行政决定,也不是行政处罚。
它无强制执行力。
2、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该案包括了哪些环境法律关系?(2)这些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答:(1)该案包括了甲养殖场和乙造纸厂之间产生的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环保局和乙造纸厂之间形成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2)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甲养殖场和乙造纸厂,客体是乙造纸厂的水污染侵权行为,内容是甲养殖场享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乙造纸厂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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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a1feea0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d3.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环保法案例题
![环保法案例题](https://img.taocdn.com/s3/m/5c80033c376baf1ffc4fad54.png)
案例1: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
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案例2:(第三章)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问题: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案例3::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酒楼改建工程于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
水污染法律案例例题(3篇)
![水污染法律案例例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7d072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0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流,不仅是重要的水资源,更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某市作为长江沿岸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工业、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均依赖于长江水资源。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环保措施,该市长江段的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某市长江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工业废水排放事件。
某化工厂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长江,导致长江某段水质急剧恶化,严重超标。
当地居民在饮用长江水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部分渔民捕捞的鱼类也出现了死亡现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水污染。
- 第四十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含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 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 调查发现,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且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
2. 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化工厂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废水。
- 处以罚款50万元。
- 责令整改,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 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某化工厂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评析1. 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中,某化工厂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排放废水,反映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节能环保案例法律题(3篇)
![节能环保案例法律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6052104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db.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企业或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节能环保法律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原告某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节能环保工作,依法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告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无法准确计量能源消耗;2. 废气、废水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环境污染;3. 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生产项目。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2.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罚款数额是否合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一)被告应承担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无法准确计量能源消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被告的废气、废水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承担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罚款数额合理法院认为,原告某市环保局请求被告承担的罚款数额,是根据被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考虑到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程度,以及被告的违法情节,原告请求的罚款数额合理。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节能环保法律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关系明确。
和田十二法案例
![和田十二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9df86a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31.png)
和田十二法案例1“加一加”——无忧花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学生徐梓豪有次随父母外出远行,回到家时发现家里种的花大都已经枯死了。
她设想如果有一个能够根据需要自动给植物加水的泉眼就好了。
于是她给花盆加了一个出水罐,用一根管子来给花盆输送水。
利用液面持平的原理,当花盆中的液面低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有水自动流入花盆中。
这样的设计可一次加水后长时间不用浇水,随时根据植物的需水量补水,更加合理,并能节约用水。
2 “减一减”——个人(家庭)生态足迹计算器“生态足迹”采用土地面积形式来进行生态衡量,是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成熟的计算方法。
目前“生态足迹”的应用领域还主要局限于国家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状况,国内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针对个人或家庭生态足迹的通用计算方法,因此山西大同一中的冯煜博同学萌发了“研制开发个人(家庭)生态足迹计算器”的想法,在文献调查,建立个人(家庭)生态足迹的通用计算体系和基础数据库基础上,他完成了相关软件和网站的开发、设计。
3“扩一扩”——透明胶带改字回收器新疆奎屯市学生李如忠发现修改错字用的透明胶带被扔得到处都是,于是设想若能将使用后的废胶带集中处理、回收该多好啊!他改进了原有的透明胶带截取器,在保留原截取器胶带安放、取出、截取都很方便的基础上,增加了改字和回收两种功能。
即在原截取器底部开了两个小槽,露出的胶带就能直接在改字器上对需修改处进行粘贴,此外,将原截取器所用的齿形尺去掉,在这装一个转动的带轮,用于回收废胶带。
实践证明,这种改字器使用效果很好,耐用性很强,可反复使用,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4“缩一缩”——便携伞式太阳灶太阳灶是节能环保的好产品,但普通的太阳灶体积庞大、移动不便,使用起来有一定的局限性。
山东济南学生苗泽旺发明的便携伞式太阳灶是用普通雨伞改制的,它除了作为太阳灶外,还具有伞的基本功能,既缩小了体积,又增加了实用性。
5“变一变” ——弧形换位舒适键盘青海省西宁市虎台小学的杨坤和晓泉小学的李雅慧看到人们常抱怨电脑的键盘不好使,于是设计了一种新的方便而舒适的键盘:把右边的小键盘换位到中间,是左右手键盘拉开距离并形成弧形,因而增加了左右手的自由度,使得使用者的腕关节、肘关节、包括肩关节都得到放松,并能准确地使用左右手的把位。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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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评分标准第1项答题时各小点意思相同即可各给1分,例如“鱼饲料费用”或“用工费用”均可认为是“鱼塘经营费用”;第2项第1点回答化肥厂应当承担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也可给2分;第3项有关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部分,回答化肥厂存在过失也可给1分;43.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3分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非法捕杀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3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罪1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评分标准第1项每答出一部法律公约名称给1分;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回答为“华盛顿公约”的或者用英文“CITES”表示的,以及答案对公约名称的表示意思相同的均可给1分;第2、3项的具体罪名,必须与标准答案一致方可给分;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1.某造纸厂向当地一条主要河流排入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导致水质大大下降,从而使下游农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生困难,并造成大量农作物死亡;该县环保局检测后发现,造纸厂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超过该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遂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造纸厂赔偿受害农民损失人民币若干元;造纸厂认为自己排污并未超过国家标准,不服环保局的决定,进而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保局所作的决定;问:1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造纸厂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请求撤销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的诉讼为什么市有一垃圾处理站原本靠近市郊;但一家公司打算在该垃圾站所在地段兴建一个游乐场,就找到该垃圾站,表示愿意出高价租用垃圾站,改作修建游乐场所用;垃圾站看到有巨大利益可图,遂将垃圾站高价租给该公司;垃圾站另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附近的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填埋;问:1垃圾站将本站出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垃圾站将垃圾填埋到附近的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003年10月,水利部召集陕、晋、豫三省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在郑州举行会议,研讨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三门峡水库是黄河上修建的第一座以防洪、防凌、供水、灌溉、发电为目标的综合大型水利枢纽;然而,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小浪底水库成为直接控制下游洪水的重要枢纽;在此背景下,专家学者提出了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废除、炸坝、敞泄、停运等不一而足的观点再一次叫响;据悉,三门峡水库在规划阶段就一波三折“三起三落”;反对三门峡工程的主要理由在于:沿黄流域水土保持好就能解决黄河水患问题,无须修建三门峡工程;但三门峡工程并没有因此停止;由于三门峡水库规划和设计的先天不足,迫使工程在投入运用不久就不得不进行两次改建,三次改变运用方式,主要改造是针对泄流排沙;1960年,大坝基本竣工,并开始蓄水;196 1年下半年,反对者的担忧变成现实:15亿吨泥沙全部铺在了从潼关到三门峡的河道里,潼关的河道抬高,渭河成为悬河;关中平原的地下水无法排泄,田地出现盐碱化甚至沼泽化,粮食因此年年减产;1962年以来陕西省曾多次呼吁国务院从速制订黄河三门峡水库近期运用原则和管理的具体方案,以减少水库带来的严重问题;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2分,第38小题8分,共20分37.1997年以来,王某等18户渔民经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数百万元,在某县滦河出海口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一个大型贝类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某市造纸、化工等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顺水流入大海,污染了王某等经营的贝类养殖场的海水水域,造成大面积海洋生态破坏,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惨重;经渔政部门监测,贝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域内存在的大量有机物和悬浮物所致;经环保部门沿滦河对上游排污企业的排查,发现有三家排污企业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数量相当、排污口地理位置相近;其中,A造纸厂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B造纸厂排放污水虽然达标,但主要污染物仍为有机物和悬浮物;C化工厂也将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滦河,虽其污染物中不含悬浮物,但有机物的排放也严重超标;2000年12月,渔政部门对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污水造成贝类养殖场的损失为860万元;同时,污染事件对养殖区域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造成了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约为3600万元;为此,王某等18户渔民欲联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问:1本案中A、B、C三家企业是否都能成为被告为什么6分2王某等18户渔民是否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求6分38.1997年,某市一化工公司将在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某市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1999年3月,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这批废料,并决定由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某具体负责此事;经时任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主任朱某推荐,朱某的两位朋友刘某和杨某可以处理这批废料;于是李某便提议先给197桶废料做个化验以弄清废料的化学成分再行处理;不久李某便收到了一份没盖公章的“某市化学研究所检验报告单”,上面写着送检样品只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这时李某已意识到此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明确指出,仅委婉提出化验单上需要加盖公章;1999年3月底,朱某告诉李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李某此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便同意将这批废料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刘、杨二人遂将其中80余桶化学废料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倾倒完毕后恰逢天降暴雨,废料顺地势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龙阳湖,导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村民鱼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问:1本案中刘、杨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2本案中原洪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分年10月,孙某伙同他人在西藏猎杀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一头,并将其皮毛高价出售给境外商人王某;王某出境时携带的藏羚羊皮毛被海关查获;经海关查问,王某交代该皮毛是从孙某处购买的;孙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问:1孙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2孙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各自构成什么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2.甲厂新建投入生产,同时投入运营的还有该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厂运营三个月后,认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增加了企业成本,遂私自决定不再运营该设施;当地有一农民乙在甲厂投产后,就从甲厂的排污渠中抽水养鱼,以利用污水中的养分;但自从甲厂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大大增加,乙鱼塘中的鱼因为养分过多开始大量死亡;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损失;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38.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39.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孙某诉称:他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贵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2000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万元;1991年下半年鸡西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他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他家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鸡场内产蛋鸡全部吓得乱飞乱跳,不得不按肉鸡卖掉,正在下搌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全家人黑夜白天均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为此,来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后经市环保局查明,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同时市环保局监测,他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所反映情况属实;请问:1该户人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该建筑公司有无违法行为34.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35.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34.答: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35.答: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关于法律责任的案例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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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县有一家化工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的制造和销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但近年来,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超过了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附近村民反映,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影响了村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案情介绍1. 环保部门调查当地环保部门接到村民的举报后,立即对该化工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问题,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 村民起诉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该公司虽对部分污染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仍有部分污染问题未得到解决。
附近村民联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3.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调取了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村民的损失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承认存在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问题,但辩称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且在整改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
公司认为,村民的损失与公司整改措施不力无关,请求法院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2)原告村民举证原告村民提交了以下证据:① 环保部门调查报告,证实被告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问题;② 村民损失证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③ 当地政府发布的环保法规,要求被告公司遵守相关环保规定。
(3)法院审理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符合标准。
被告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已构成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1.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境法案例__法律原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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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流,自古以来就滋养着两岸的亿万人民。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案例以2018年发生的长江流域水污染事件为背景,探讨环境法中的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夏季,长江中下游地区发生一起严重的工业废水污染事件。
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废水,导致长江水域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介入,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三、法律原则分析(一)公平原则1. 定义:公平原则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利益均衡。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侵害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公平原则。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也保障了受害者获得公正待遇。
(二)责任原则1. 定义:责任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责任原则。
(三)预防原则1. 定义: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长江流域污染,反映了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预防不足的问题。
政府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损害赔偿原则1. 定义: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造成环境损害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受害者因化工企业排放废水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政府依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损害赔偿原则。
(五)公众参与原则1. 定义: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环保法案例及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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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问题】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
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案例2【案情】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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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保法律案例解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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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关注度不断提高。
在此背景下,某工业园区污染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该事件涉及多个企业,污染范围广,影响深远。
本文将对该事件进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环保法律实施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工业园区内多家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导致周边河流、土壤和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纷纷向政府投诉。
经调查,污染源主要来自以下几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1. A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废水处理,长期向河流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
2. B纺织厂: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长期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
3. C电子厂:未对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置,长期堆放在厂区内,造成土壤污染。
4. D家具厂:未对油漆、涂料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有效控制,长期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
三、法律依据针对该污染事件,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废水处理,并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废气处理,并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固体废物处置,并确保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
四、案例分析1. A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废水处理,长期向河流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该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B纺织厂:该公司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长期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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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
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案例2:(第三章)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问题: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案例3::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xxxx大xx酒楼改建工程于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
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31号楼和33号楼的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批复的复议决定。
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2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
案件结果:2002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连某等6人是否具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资格?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对评价单位因为本案的涉及行为作出的严厉处罚是否该导致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评价单位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的撤销?3.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在北京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后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违法?案例四:三同时制度(第三章)xx热管厂1992年6月21日根据上级批复成立南京无缝钢管厂分厂(以下称“钢管厂”)。
钢管厂于1993年4月初到所属南京市栖霞区环保局办理上马“冷拔无缝钢管”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时,口头和书面均未如实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声称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并且厂房以及部分设备已建成安装好。
区环保局根据钢管厂提供的生产工艺与具体情况于1993年4月28日给予批复,在审批书中明确要求酸洗废水、烟尘、噪声要达标排放,并要求项目投产前,需经环保部门验收。
但是钢管厂建成后,未经环保验收即于1994年3月投入试生产,由于未达到环保“三同时”审批要求,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周围群众纷纷上访。
案例五:(第三章)2000年9月27日,市环境监测站受市环保局城区办委托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水,采样时该公司一职员在场但拒绝签名,监测报告认定所检项目悬浮物的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其余项目未超标。
2000年11月6日。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万和石材公司罚款3万元。
11月27日,万和石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2001年3月15日,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从而以环保局胜诉结案。
问:1.万和石材是否成为限期治理的对象?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案例六:某机车车辆厂不服区环保局排污收费案(第三章)某机车车辆厂有一台10吨抛煤机锅炉和一台13吨煤粉炉,市环保局经测试决定,开始对该厂的抛煤机锅炉按超标7.41倍,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对煤粉炉按超标9倍以上,每吨煤6元收取排污费。
二年后,市环保局将对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征收排污费的工作交由各区、县环保局进行,某区环保局遂开始对该厂征收排污费。
区环保局要求该厂抛煤和粉煤机均按每吨煤6元缴费,并加收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
该厂如实缴纳了排污费,但对此不服,向××区人民法院对区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
该厂诉称:被告在不经监测的情况下,随便提高原市环保局确定的征收标准,一年共多征排污费24206.60元,要求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市环保局向原告发出通知,对抛煤机锅炉仍按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区环保局对此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如数退还原告,但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是正确的,不予变更。
之后,区环保局将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退还给原告,该厂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区环保局退还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的排污费共14861.60。
法院裁定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基本符合《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但由于抛煤机锅炉收费基数有误,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抛煤机锅炉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也有错误,因此判决撤销区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1、区环保局向原告征收的排污费是否合法?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的排污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抛煤机和粉煤机锅炉均按每吨煤6元收取的基本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征收有误。
因为区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前应重新核定市环保局两年前核定的收费依据,对机车厂的排污情况亲自进行监测。
既然没有进行这项工作,就应按市环保局核定的数据征收。
得区环保局在未重新核定收费依据的基础上,擅自提高了抛煤机锅炉的收费标准,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9345元,显然是错误的;第二部分,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的征收基本合法,但在收费额的计算上也有小的差误。
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本案原告两锅炉在市环保局核定排污情况时,一个超标7倍以上,另一个超标9倍以上,两年来又未采取治理措施,其排污依然超标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案情介绍来看,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排污费时正值原告开始缴纳排污费的第三年。
由此可见,区环保局对原告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区环保局征收的这部分排污费在计算上有一小的差误,即由于对抛煤机锅炉擅自提高了排污费征收基数,因此对抛煤机锅炉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加征部分也有错误。
2、本案的被告应为区环保局还是市环保局?本案区环保局向机车厂发放的收费通知书加盖的是区环保局的公章,并且作为相对人,机车厂并不清楚市环保局与区环保局在监督管理中的权限分工,因此其对排污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会将向其收费的区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然而本案的几名审判人员在受理此案后,却就本案的被告是否应变更为市环保局产生意见分歧。
有的审判员认为,本案区环保局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代为征收排污费的,特别是诉讼开始后,市环保局出面变更了区环保局排污收费通知的内容,更证明区环保局与市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中存在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依据《行政讼诉法》第25条第4款“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因此本案被告应变更为市环保局。
另有审判员认为,本案区环保局向原告收缴排污费并非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市环保局既然已将收缴排污费的行政职权下放给各区、县环保局,区环保局就有权独立行使这一行政职权,市环保局作为区环保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区环保局的执法行为有错误,有权予以纠正,但这种纠正应直接针对区环保局进行,再由区环保局向相对人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市环保局在诉讼中直接向本案原告发出通知,变更区环保局排污收费通知书的内容,其行为不妥,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变更被告。
最终法院未变更被告。
我们认为法院的作法是正确的。
案例七:某火电厂发电机组不合格被责令停产案某火电厂于1995年启动2号机组项目。
1996年3月21日,原国家环保局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
2000年5月25日,该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
2003年10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
监测结论表明,2号机组除尘器发生故障无法运行,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第Ⅱ时段标准限值。
2号机组除尘效率未达到国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但该发电机组仍处于生产状态。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2号机组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本案中环保部门运用了哪几项国家环境管理权?2、如何认识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3、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案例八:甲公司系一水产养殖企业。
经乙市丙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丙区所辖某港区内进行水产养殖。
由于年初气象部门发布了该市今年总体潮位偏低的预报,为确保正常通航,乙市港务局准许丁公司在养殖区所在的港区附近的航道水域进行疏浚及路域吹填作业。
上述作业的开展导致甲公司养殖区内的对虾、鲍鱼苗等水产品大量死亡,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经调查,甲公司的养殖区位于港区范围内,在此期间,乙市海事局从未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在该市港区水域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问题:1.应当由谁承担对虾、鲍鱼苗大量死亡的赔偿责任?《海上交通xx》第22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实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在港区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得到港区所在地海事机关批准。
案例九:金力公司是一家投产于是之1979年的化肥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设备和工艺落后,近年来污染事故频繁,当地居民怨声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