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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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理论
第一节同一认定概述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在物证技术领域中,同一认定是指通过对先后出现的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进行检验,从而解决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属于同一问题的一种方法。
A =?= A´
↓↓
B ~ C
A ——先出现的客体(被寻找客体);B——A 留下的特征反映体(物证,又称检材);
A´——后出现的客体(受审查客体);C——A´的特征反映体(样本,又称比对材料);
概念要点:
(一)特征反映体。
指来源于客体,能以一定的方式如实反映客体的特点,并能被人感知和认识的物质性客体。
特征反映体可分两类:
1、物质性反映形象。如印痕、字迹、声纹、图像等。
2、客体的分离体。有固体(折断的凶器)、液体(现场的血迹)、气体分离体(现场遗留物上的人体气味)之分。
(二)什么是“同一”?
同一是指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同一,即A就是A´。其与“相同”或“相似”有着本质区别。是则肯定同一,否则否定同一。如果A=A´,两者的划分只是鉴定理论的一种需要。如果A≠A´,两者的划分就是对客观现实的划分。
二、同一认定与其它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同一认定和物证鉴定
1、物证鉴定需专门的鉴定人完成,具有法律性质,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过程可包括同一认定。同一认定是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是一种学术用语,不一定都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
活动。即物证鉴定可能要进行同一认定,但同一认定不一定都是物证鉴定。
2、同一认定作为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在文化艺术领域和历史文物领域也有广泛应用,并不具限于案件之中。
(二)同一认定和犯罪侦查
有观点认为:整个侦查过程就是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查明一个个案件情节,就是一个个小的同一认定。
第二节同一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一、同一认定的主体
即由谁完成同一认定工作。
进行同一认定的主体,根据所需解决的是否同一问题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可以是一般人(凭记忆对人或物的辨认等),可以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是专门的鉴定人,来完成鉴定型同一认定,也可以是专门的鉴定人或一般办案人员,来完成非鉴定型同一认定。
二、同一认定的客体
同一认定的客体——需被认定是否同一的客体,即先出现的被寻找客体和后出现的受审查客体。
物证鉴定中,同一认定的客体可分为两大类:人、物(可含动物)。
(一)人作为同一认定的客体
其实质是人的外形(相片)、肢体(手指)、器官(血液、骨骼)、技能(书写技能、步法特征、讲话技能)等可做为同一认定的客体。
人的技能能否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一要看表现这种技能的习惯性动作所留下的痕迹是否存在特异性和相对稳定性,二要看是否具有能被人识别的特征体系。
(二)物体作为同一认定的客体
通常指具有一定外形结构和用途的工具或物品。一般是通过对物体留下的形象痕迹来进行认定的。
对于分离体的同一认定问题,即认定两部分是否原属于同一个整体,不宜用“两者是否同一”的说法。但这两部分分离体仍旧是同一认定的客体。
对于合量物体(由相当数量的同类物组成的物体群,如一袋粮食、一沓信纸等),其分离体能否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一要看该合量物在形成、生产过程中、生产后到被分离前是否形成了共同拥有的特异特征;二要看该类特征能否被检测出来。
第三节同一认定的依据和条件
一、同一认定的依据
同一认定的依据——客体特征反映体所反映出的客体特征。
通过检验特征反映体上的特征,反映同一认定客体的特性,最终解决同一认定问题。
客体的特征可分为两大类:
1、共性特征:也称类型特征、一般特征。指同类客体所共同拥有的特征。
共性特征相符,不能轻易做出认定同一的结论;共性特征不符,则一般可作出否定同一的结论(防止伪装,多见于笔迹检验中)。
2、个性特征:也称细节特征。是单个个体存在的特征。如指纹的细节特征、笔迹的笔画运笔特征、足迹的鞋底缺损特征等。
二、同一认定的条件
(一)客体的特定性比较明显突出。
(二)客体的特征具有相对稳定性。指客体的质的规定性在一定时间内能保持相对不
变。
(三)客体的特征可从特征反映体上得到良好的反映。
(四)客体的特征必须能被人所认识。
第四节同一认定的类型
一、人身同一认定
是以解决先后出现的人身是否同一为目的的同一认定。
又可分为:指纹同一认定、足掌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面貌同一认定、书写动作同一认定、声音同一认定等。
二、物体同一认定
是以解决先后出现的物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的同一认定。
又可分为:工具同一认定、枪支同一认定、鞋袜同一认定等。
三、分离体同一认定
为了解决先后发现的两部分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的问题而进行的同一认定,称分离体同一认定。又可分为:固态分离体、液态分离体、气态分离体同一认定。
A A´
B
A——整体分出后剩下的原体,被寻找客体;
B——分离体,作为A的特征反映体出现。
A´——后发现的客体,是需要审查其是否是分离出B的那个原体,即受审查客体。
第五节特征反映体检验的一般方法
一、特征反映体检验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解决的不是检验的具体方法问题,而是检验过程中的认识论问题。
(一)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坚持一切从具体的检材和样本出发。
1、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2、克服经验主义错误;
3、排除外界对检验工做的干扰。
(二)坚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为指导。
一个检材中包含有各种特征,如指纹中包括纹型特征、细节特征、皱纹特征、汗孔特征、疤痕特征等。各种特征一起构成了特征体系(特征系统),彼此处在相互联系之中。
检验时应以普遍联系的观点为指导,系统利用检材中的各种特征,用不同的检验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检验。
(三)坚持以发展变化的观点为指导。
一个特征反映体在形成以后可能发生变化,留下特征反映体的客体在之后一段时间内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静止是相对的,而变化是绝对的,应防止用静止的观点搞机械的对比。
二、特征反映体检验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特征反映体可分为物质性反映形象和客体的分离体两类。
(一)作为特征反映体的物质性反映形象的检验方法
包括:检验前的准备、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作出鉴定结论等步骤。
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检材的基本情况(发现、提取、完好程度、是否具备鉴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