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牵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企业在申请挂牌、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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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
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
其中:1、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2、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4、、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
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
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一)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安徽省石台县工商局对公司的1.5 万元罚款及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 1 万元罚款的性质,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依据。
2、公司披露股东翟江与郑茜系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列表中均无翟江。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股东情况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有限公司设立出资时,股东以机器设备154 万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400 万元出资。
请律师对上述出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请公司说明整体变更时,股东李辉等人是否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股东承诺如被追缴将由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公司股份于2012年8月起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怪拍转让股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对公司股东与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6.2010年3月10日,公司发起人股东广州富域贸易将所持30%股份转让于苏惠坤,违反《公司法》规定;此后,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的参与股东仍然为广州富域贸易,但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发起人股东为苏惠坤;直至2011年9月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才将苏惠坤所确认为股东。
(1)请公司补充披露2010年3月10日股权转让时,广州富域贸易与苏惠坤是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请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股权是否实现了实质转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2)2011年9月16日,公司变更住所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才证明公司的股东为高嘉健和苏惠坤。
请公司补充披露富域贸易与苏惠坤股东身份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7.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3名董事为直系亲属,请公司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是都能够做出有效决议,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拟上新三板企业福音】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
【拟上新三板企业福音】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依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使得“缓缴”这一“地方政策”首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缓解了股东及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股改个税缴纳问题概览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时,缴纳额度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额度,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源迪科(300047)、星河生物(300143)等;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二、股改个税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由于挂牌“新三板”准入条件相对于较低,企业多为中小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及制度建设长期缺失,在“股改”等环节因税务诱发的历史问题常常成为很多企业挂牌中的“拦路虎”;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挂牌成为“公众”公司后,由于涉税事项处理的不规范,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其被社会媒体“放大”后,对企业带来的负面作用明显。
华税本期为您解读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面临的20个涉税事项,并给出建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与此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对公司挂牌后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均提出了要求。
梳理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最容易遇到的20个税务问题,并给出应对的策略:1、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本期华税重点关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政策几乎全部限于上市公司范畴,近日颁布并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大亮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的政策,对于包括“新三板”等在内的众多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无疑是一大利好。
另外,101号文还对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技术入股实施了更加灵活的税收政策,值得关注。
一、非上市公司政策明确,并享受较大税收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之前对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仅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
新政的出台为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带来的巨大的好处,不仅在“取得股权”时可以递延,而且在“股权转让”阶段还可以按照20%的较低税率纳税,节税效果显著。
二、非上市公司优惠政策限于“境内居民企业”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应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101号文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已是老生常谈。
不过小易还是有话要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按比例分红到底应不应该免税,小易认为首先还是应该站在经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投资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一定是投资人的理性选择。
无利不起早、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都是这。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应该说就是考虑到了这层意思,从法的角度叫股东意思自治,毕竟股东出资只是一个表象,不能完全反映各个股东对公司的资源投入、收益贡献和风险承担等,况且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股东意思自治应该说是法的进步,但这却给税收带来了烦恼,可能也带来了制度漏洞。
例如,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但个人所得税不能免,一家公司既有法人股东又有个人股东如何办?总不能老是凉拌吧。
小易的观点如下: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站在税收征管角度就是看公司的分配是否具有合理商业实质,相信没有谁会为了省点税而长期放弃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不一定需在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有说法吗?如果有,那就不算事儿。
不过昨天的麒麟文化案例,小易还是有点小担心。
因为它的理由是对赌。
对赌是股东层面的事儿。
如果新投资人溢价进入了目标公司,后来发现目标公司不值那么多钱,应该退还部分投资或调整股权比例。
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原股东应该退还给新股东部分投资款,不应该通过目标公司来调整,毕竟股东层面和公司层面不是一码事。
相关话题再议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leiting18>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免税政策 <总局>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简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
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所得税法b法律依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文件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有明确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个人所得的性质、来源、计算期、计税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根据交易所得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则按短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如果股权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按长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2. 然后,根据交易所得的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 最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进行相应的扣除,得出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报税程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其所得来源支付的个人。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税和纳税。
在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程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首先,受让方应准备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凭证等。
2. 然后,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并填写完整相关信息。
3.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4.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股权转让交易的发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对于个人因股权转让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股息红利是指股东持有股份所获得的公司利润的分配,是投资者持股的回报。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
首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很重要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该法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方式包括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
在股息红利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税的方法,即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
其次,了解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首先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 - 起征点 - 扣除费用。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作为投资收入需要计算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红利收入总额 - 20%的年度红利收入免税额。
第三,了解个税申报的时间和缴纳方式。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来进行个税的申报。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投资者应当将纳税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除了纳税申报表外,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股息红利发放凭证等。
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第四,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分段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算。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档,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将各个档次的税额相加,得到最终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最后,了解一些个税优惠政策。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负担。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股权激励相关问题随着新三板扩容确定性的不断增加,目前,国内主要的国家级高新区政府及园区内企业均在积极筹备新三板挂牌事宜。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搞成长、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商业模式企业。
此类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企业的发展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性很强。
要保持企业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其关键在于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保持人员稳定的有效措施之一。
作为律师应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为企业提供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笔者现就所参与的新三板挂牌项目经验,对筹备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股权激励相关问题与各位分享,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核心问题(一)激励对象的确定股权激励应是对企业有贡献的员工或有益企业长期发展的部分员工的激励,而不是普惠制度下的激励,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不应超过五十人的限制,所以通常我们建议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在确定激励对象人选时,应当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能够参与股权激励,但也不能因此而导致股权过于分散而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权激励时点的选择依据笔者参与的项目经验,建议股权激励的时点一般选择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或者是公司新三板挂牌以前。
由于新三板的具体挂牌及交易制度尚未公布,参照目前中关村园区的相关规则及实践,如果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实施股权激励,则只能通过定向增资的形式进行,并且定向增资不能仅针对其在册股东及公司员工,还必须有其他外部投资者参与,因此,在此时实施股权激励相较于挂牌前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方式实现。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
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地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地,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地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地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设立地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地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地批复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地设立批复文件.()《公司法》修改(年月日)前设立地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地批准文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地情况.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公司股东地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地,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地情况.、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地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国有资产出资地,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地会计年度.(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地,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地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改制动用资本公积地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地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地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地“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地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地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地差额部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地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地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地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地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地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地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地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地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地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持续经营》中列举地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地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地审计报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地无保留审计意见地,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地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地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地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地事项是否已予纠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地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尽快根据会计师地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地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地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地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地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地相关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拟上新三板地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建议在股改地时候规范公司地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地,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地信息披露要求.(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地行政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地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地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地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地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地除外;被行政处罚地实施机关给予罚款地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凡是被罚款以上地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证明.、关注税务处罚、工商、环保处罚.、董监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公司最近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地界定参照前述规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地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地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地情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董监高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地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地,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地承诺函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地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地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地股东持有公司地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地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地承诺函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地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地情形.律师提示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地情况..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地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地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地规定.(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地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地股东超人地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地除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地有关规定.(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地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地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公司地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地其他企业地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地规定.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地存在,但是、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地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地措施及做出地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地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地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地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地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地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地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地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地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地具体安排.六、其他有关历史上出资不规范地情形、历史上增资存在代验资问题或者涉嫌抽逃出资情形对于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代验资地问题,应当由相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不应当再继续采用挂账方式处理.、对于大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挪作私用地,涉嫌抽逃出资,应当尽快归还,并适当计息.附件: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地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地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地审查工作流程(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六)申报材料、年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地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
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
新三板制度的确⽴,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为被纳⼊交易系统,新三板的交易也越来越活跃,在交易过程中,⽆论是企业,还是个⼈投资者,都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不同的主体,纳税是不同的,那么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
新三板
⼀、企业法⼈的纳税
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法⼈⽽⾔,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范畴,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我国现⾏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融保险业税⽬,税率为5%。
印花税
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时实际成交⾦额,由出让⽅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个⼈投资者的纳税
个⼈所得税
当前,对个⼈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免征个⼈所得税政策。
营业税
当前,对个⼈从事外汇、有价证券、⾮货物期货和其他⾦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暂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
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时实际成交⾦额,由出让⽅按1%。
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与企业法⼈的政策⼀致。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实⾏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
个有持股在1个⽉以内的,按股息红利的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在1个⽉以上⾄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
这些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所有新三板问题案例汇总
所有新三板问题案例汇总1. 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2.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3. 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4.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5. 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6.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7.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8. 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9. 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10.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11. 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12. 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13. 公司整体变更时, 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普华科技430238)14. 无发票, 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430263)15. 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16.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 作减资处理(奥尔斯430248)17. 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430258)18. 出售子公司予股东, 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430267)19.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20. (昌盛股份,430503)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21. (430559):反馈要求说明并披露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22.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铜牛信430243)23. (430607,大树智能):未办理环保相关许可手续24. 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25.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26. 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27.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 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28. 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29.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30.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 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31. 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32. 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33.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34. 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35. 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36. 公司整体变更时, 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普华科技430238)37. 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430263)38. 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39.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430248)40. 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430258)41. 出售子公司予股东, 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430267)42.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43. (昌盛股份,430503)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个人投资新三板股票的税费问题
个人投资新三板股票的税费问题在中国资本市场中,新三板股票是一种备受投资者关注的投资品种。
然而,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需要面对一系列税费问题。
本文将探讨个人投资新三板股票所涉及的税费问题,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一、个人投资新三板股票的税率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需要缴纳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新三板股票并出售后,所得的利润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短期持有并出售新三板股票所得的利润,则按照总额的30%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新三板股票的投资,长期持有的标准为一年以上,短期持有的标准则是一年以下。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交易策略,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二、个人投资新三板股票的印花税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目前,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即每笔交易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印花税。
例如,个人投资者购买了10000元的新三板股票,将需要支付10元的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在交易时由券商或交易所代为扣缴,并在资金到账后直接扣除。
个人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应提前了解相关费用,并在投资决策时进行充分考虑。
三、个人投资新三板股票的佣金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还需要支付券商的佣金。
佣金是券商为提供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通常以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现阶段,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市场相对较小,因此券商的佣金比例相对较高。
一般情况下,券商佣金比例在0.3%至0.5%之间。
例如,个人投资者购买了10000元的新三板股票,按照0.3%的佣金比例计算,将需要支付30元的佣金。
个人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应对不同券商的佣金比例进行对比,并选择费用相对较低且服务较为优质的券商进行交易。
四、个人投资新三板股票的其他费用除了所得税、印花税和佣金之外,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还需要承担一些其他费用,如交易过程中的银行转账费用、股票账户管理费用等。
公司利润不分配,挂牌新三板之后就可以不交个税
公司利润不分配,挂牌新三板之后就可以不交个税这话不是我说的,是一个企业老板说的。
作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在公司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税后净利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种情况: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就分得的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利用税后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就自己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利用本公司未分配的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即税后利润分红、和将分红的利润再投资入本公司。
而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就需要按其分配的份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经营得好,税后利润金额巨大,那么作为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就面临着需要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的压力,因此,很多企业老板都暂时不分红,而一直在寻找一种“更加合理的”少交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当然能够不交更好!曾经就有一个老板说:公司的利润先不分配,等公司新三板挂牌之后再分配,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而且说,有国家的政策文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说这是一个专家指点他的。
刚听说时我吓了一跳,有这政策吗?国家怎么可能制订出这样的政策,给税收留下这么大的一个漏洞?随后,他给我转发了一个资料:(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并转发了里面的全部内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详查该政策,还有这么一条: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很显然,该老板和指点他的专家都没有说错,的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政策通告明明白白地做了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一--股权激励
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一--股权激励夏楠【期刊名称】《国际商务财会》【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4页(P57-60)【作者】夏楠【作者单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搭建了新的证券交易融资平台,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主要渠道。
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截止2016年3月底,“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6349家。
企业挂牌“新三板”,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健全治理机制,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涉及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依法等诸多方面。
“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为此本刊特邀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进行系列解读。
股权激励目前是被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广泛应用的一种激励方法,随着新三板业务蒸蒸日上,股权激励亦成为新三板企业的宠儿。
但是现行的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多为上市公司的规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市场股权激励涉税规定凤毛麟角,且雾里看花,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应运而生。
下面笔者对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进行分析。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个税涉税问题探析
股权激励个税涉税问题探析
许光英
【期刊名称】《品牌研究》
【年(卷),期】2024()3
【摘要】股权激励设计的初衷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员,把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进行长期捆绑。
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休戚相关。
我国税收政策虽逐步完善,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但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设计更多的是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不能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股权激励纳税时点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则、股权激励所得税收类别的划分、股权激励边际税负率过高等问题。
因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常规认知匹配度较低,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纳税时点错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尤其是限制性股票解禁期如有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发股息等行为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成为实操中的难点,股权激励个税归类错误等问题。
本文通过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分析按照目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该公司被激励对象个税应纳税额,存在的问题点。
最后提出针对目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政策的几点优化建议。
【总页数】3页(P0150-0152)
【作者】许光英
【作者单位】甬江实验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一--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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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内容及其涉税分析——以福州A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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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市场股票红利、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
个人取得新三板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个税?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分原始股和二级市场买入股)
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
3、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
目前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买卖股票进行分配到自然人身上,全国各地政策差异很大。
基本有以下几种做法:
1、参照按照个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五档
累进税率。
(可行性较大,依据较强)
2、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3、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4、GP和LP区分对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
金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被认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级累
进税率最高35%。
消息传来,投资圈顿时一片哗然,反应强烈。
那么,税务总局稽查局这样解释真的没有问题吗?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
可以说,这个文件奠定了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一般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在这个文件里,财产转让收入被划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
这就是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最高35%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
然而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4年第67号),《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是20%。
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税率也应该是20%;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的收入中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
照此推理,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应该也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所以,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应该是20%。
这在法理和逻辑上是清晰的。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股东,目前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说法不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一条第三项:“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作为股东是认可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按照20%纳税还是按照35%纳税,在税法上都是有相关依据的。
各地地方政府和地税机关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的政策在税务总局层面都是有依据的,并没有违反上位法。
所以,这次稽查局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一刀切”按照5%-35%征税,在税法上不是完全能够站住脚。
此外,对于部分地区的法院判例里有一个原则,就是对这种同一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着不同规定的,应支持对相对人有利的解释。
所以,如果有纳税人对稽查局的这种征税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稽查局败诉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