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等所有形式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公共利益原则、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协商决策、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是向业主服务,而非代替业主做主。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绿化服务等。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对业主及使用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有关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情况,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举报,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监督,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业主权益,不得强制业主购买其服务或商品。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费用应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准确并及时收取物业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应合理合法,物业公司不得虚报、乱收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核算。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立物业管理组织的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制定管理规定和价目表,明确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由业主共同组织,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物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流程科学、高效。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全天候、全天候的物业服务,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与权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绿化、路灯、水电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秩序,包括楼道、垃圾桶、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便利设施和服务,如物业维修、快递收发、小区安保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编制业主管理规定,明确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小区良好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业主、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调查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业主管理规定样本、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进行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管理的行为。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解除;(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管理;(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管理制度;(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业主大会普通会议由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特别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合理服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和谐关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区的民主自治原则,听取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物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自身监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社区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物业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提升社区居住环境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绿化和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保障社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安全巡逻、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提供便利服务,包括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快递服务等,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社区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和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维修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以及居民住房的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物业所有人根据所占份额共同承担,具体由物业所有人大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者确定。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带养护费、安全管理费、便利服务费、文化活动费、维修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应公开透明,物业管理者应及时向物业所有人公布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并接受物业所有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应合理适度,物业管理者不得随意增加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收取费用。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居住和生活环境的不断提高的需求,保障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农村和其他人群集中的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居民为根本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保障居民的安全、舒适和健康。
第四条市、县(区)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运行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机制,形成权责明确、协调高效的管理体系。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履行管理、维修、维护等职责,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高效处理居民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收费机制,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方式。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修、维护、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居民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正常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的居住和生活。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变和利用共有部分;(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二)业主大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四)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及乡村地区的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内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公司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市场化运作,推动物业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提高物业管理的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住户之间要建立合作共赢的关系,积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合理配置物业经费,确保业主和住户使用权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有监督和评估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明细,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规划,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证物业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区生活秩序,不得从事违法、损害社区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公司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安全,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妥善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第四章小区环境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绿化等工作。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规范,保障居民的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涵盖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便民、公平、高效的原则,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公司的建立和管理第四条任何物业服务公司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前,必须事先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向所管理的小区居民公开其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资质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服务清单,明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张贴公示。
第三章小区内部管理第七条小区内部管理委员会由住户选举产生,负责居民的代表工作,并与物业服务公司保持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小区内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公布管理情况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物业服务公司应保证小区内部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扫、清理垃圾,确保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费应根据居民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合理计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将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公示,并及时提供居民的查询与告知。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应将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修。
第五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居民应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使用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小区的停车位,并对停车位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和小区居民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物业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监管;2.小区绿化带的养护和维修;3.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4.安全防范设备的检修和维护;5.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第三章经营执照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执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获得经营执照后,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向政府部门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并且应当在居民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第五章业主权益第十八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参预物业管理事务讨论和决策;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3.申请住户投诉和业主索赔;......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物业管理办法》。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对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经营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行为的凭证。
3.物业费用:指小区业主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的公共设施维修、管理、改善等费用。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不达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现实情况和经验总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应合理合法,并且定期公开收费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对私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保障其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侵入业主的住宅或经营场所,不得篡改或损坏业主的财产。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防设施建设,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共建共治共享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参与小区治理和维护,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业主应积极参与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主投诉和建议处理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共同保护小区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第五章违法和处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降低服务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其外包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地方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住户选举产生。
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沟通、协调、监督的角色。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物业管理目标和任务,并定期向业主或居民公开。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修缮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规范、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共事务管理,如小区绿化、道路、电力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如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巡逻等;(三)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如小区清洁、垃圾分类等;(四)基础设施维护和维修,如电梯、水、电、气等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五)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如小区门禁、停车场、健身房等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意见,保证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业主或居民开展文明公约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区文明素质。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楼栋、房屋面积等方式缴纳,用于小区的维护、维修、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公开清算,并向业主或居民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说明,并接受监督。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经营者、业主、住户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等机构。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提供专业服务,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是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活动,提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管理工作,并行使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服务标准,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居民的利益,合理调整物业管理费用,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平合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收取应当合理,不得超出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等工作。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周期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收支明细和使用情况报告。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和商业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住宅小区和商业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管理、维护和投诉处理等事项。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商业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管理办公室,及时处理住户和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布重大决策和事项。
第三章:业主和租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清洁、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七条业主和租户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遵守规定的居住秩序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业主和租户发现公共设施损坏或需要维修,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提供协助。
第四章: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洁公共区域,并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加强巡逻和监控,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合理安排公共区域的使用,维护良好的秩序。
禁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车辆、乱丢垃圾等行为。
第五章: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第十二条业主和租户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并要求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注意:以上只是一些提供给您参考的条例内容,并非真实存在的。
如果您需要一个完整详实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建议您联系当地的法律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信息和法规。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三章小区内部管理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保养第六章绿化与环境管理第七章安全与保卫管理第八章秩序与纪律管理第九章业主权益保护与维权第十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小区等不同性质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的原则,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诚信守约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方应设立自律机构,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接受居民监督。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居民投诉,促进物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建筑、设施维护保养;(二)环境整治和绿化管理;(三)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四)安全及消防设备管理;(五)解决居民的收费问题;(六)收集、处理和分拣生活垃圾;(七)小区规划和建筑审批事宜。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服务态度热情、礼貌、高效;(二)服务项目齐全、无遗漏;(三)服务内容按约定时间和质量完成;(四)服务事故及时处理和善后;(五)居民投诉处理迅速、及时反馈。
第三章小区内部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小区内部秩序、环境的管理,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物业管理方应设立24小时值班机构,及时处理居民的紧急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由居民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四条居民应自觉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小区内部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小区停车位、储物间等有限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对公共设施如公园、广场、健身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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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