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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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
0 修改记录
1 目的
本程序对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做出规定,旨在保证为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并对船员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舶配备船员和对船员的调配和任期考核。
3 定义
3.1 新聘和转岗人员:新招聘的,或不同岗位的调换、或提升到新的岗位的人员。新
聘和转岗船员包括以下情况:1)新招聘的、2)晋升到新的岗位的、3)上岗的是未服务过的船舶或离开一年以上的原岗位的船员。
3 职责
3.1 航运部:负责船舶的配员、船员的调配;建立船员资格和健康档案。
3.3 船长:对所配船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
4 实施步骤
4.1 船舶配员
4.1.1 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
备核准的船员。
4.1.2 按船员应持有的证书要求,航运部应督促船员管理公司核查船员所有证书的有
效性、符合性。船员的应持有的相关证书见附录二。
4.2 船员调配
4.2.1 按SP0107文件要求批准派船的船员,由航运部根据船舶动态通知船员管理公
司方可开具“船员调动命令”。
4.2.2 调配的船员如属新聘和转岗人员应在“船员调动命令”中予以标明。
4.2.3 新聘和转岗的船长在上船前由安监室协助航运部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
程序》的要求指导其熟悉职责。
4.2.4 新聘和转岗的船员上船后由船长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的要求组
织其熟悉职责。
4.2.5 船长应对所配船员的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
4.2.6。航运部监督船员管理公司按有关规定和船舶的要求安排船员休假,通常船长和
大副不同时安排休假、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同时安排休假。
4.3 船员考核
4.3.1 船长应对船员在任期内的业务技能、健康状况、外语水平、敬业精神、工作责
任心及工作态度等方面予以考核记录,在船员休假时,填写《船员任期考核表》交公司航运部。
4.3.2 航运部应将操作级以上的《船员任期考核表》送相关职能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
存档,并作为下次聘用之依据。
4.3.3船长、轮机长每季度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考核一次。
4.3.4 船长有责任对船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经培训和教育仍不合格的,船长应电告公
司及时更换并填写表格P02-03《不合格船员报告表》报航运部。航运部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船长。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船员管理公司执行。
4.3.5 经公司各职能部门考核,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船长,航运部应报请总经理同意
后予以更换。
5 相关文件
《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SP0307)
6 附录
附录一《公司船舶配员表》
附录二《船员持有证书一览表》
7 记录
《船员调动命令》
《船员任期考核表》
《不合格船员报告表》
《船员职务晋升推荐表》
附录一:公司船舶配员表
附录二:船员持有证书一览表
船员任期考核表
1、每一个考核项目的考核档次仅分三档:良好、一般、较差;当评定为“良好”或“较差”时,均应陈述事例或理由。
2、“再教育/训练”是在船员的工作表现或技能不能满足公司或船舶的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令其离船的程度时或船员从事关键性/特殊性操作前,需进行相应的教育/训练。记录时应简述事由、时间、方式和结果(本办法不免除其它规章所作的培训和记录要求)。
3、本表应在船员离船时,呈交(寄)公司航运部,船存其副本以备查核。
4、“续聘意见”仅指可以续聘、不可以续聘、特殊情况下可聘三种意见。
5、表中“公司意见”栏,船技部应轮机部船员签注;海监室应对船长及甲板部船员签注;NSM办应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签注;指定人员和航运部应对船长、轮机长签注。
不合格船员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