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基建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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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处日常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处的管理,规范基建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处所有工作人员及参与基建项目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基建处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全面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基建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综合办公室、项目管理科、工程技术科、质量监督科、安全科等科室。

第五条基建处主任职责:1. 主持基建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基建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2. 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3. 对基建项目进行总体把关,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4. 负责基建处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5. 负责向上级汇报基建工作情况。

第六条副主任职责:1.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分管科室的业务指导;2. 负责分管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3. 参与基建项目的决策和监督;4.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的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职责:1. 综合办公室:负责基建处的行政、人事、财务、档案等工作;2. 项目管理科: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进度控制等工作;3. 工程技术科:负责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4. 质量监督科:负责基建项目的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5. 安全科:负责基建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基建项目立项程序:1. 部门提出基建项目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基建处;2. 基建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初步意见;3. 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项目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招投标程序:1. 基建处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招标方式;2. 组织招标文件编制、答疑、开标、评标等工作;3. 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基建项目施工管理程序:1.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基建处审核;2. 基建处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3.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4. 基建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安全。

高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高校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基建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3)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安全通道等。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

(4)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

(5)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5.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施工现场应加强噪声、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基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基建项目的实施程序和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基建处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基建项目的策划、设计、实施、监督和交付使用。

第三条学院基建处应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基建项目合法合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第四条学院基建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基建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统一指导和监督学院内各部门的基建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学院基建处应与学院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协助解决基建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院基建处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策划第七条学院基建处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制定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并提交学院领导层审批。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策划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学院基建处应与相关单位合作,遴选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学院基建处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策划方案,包括项目目标、项目任务、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报学院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基建项目的设计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学院基建处应邀请专业的设计机构进行基建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学院基建处对设计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学院基建处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完善。

第四章基建项目的实施第十五条学院基建处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单位对基建项目进行施工和安装。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基建处的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工作效率,保障基建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校基建处是高校管理机构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规划工作。

第三条高校基建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

第四条高校基建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校领导的决策,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校基建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基建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工作的透明、公正和规范,切实维护高校的利益。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九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借鉴他校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基建处领导班子第十一条基建处领导班子由处长、副处长组成,任职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处长是基建处的领导人,全面负责基建处的工作。

第十三条处长应当具有高校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

第十四条处长应当主持基建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事项,并负责处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向高校领导层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办公室第十八条基建处办公室是基建处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基建处的行政管理和文件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建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处长办公;负责文件的收发和归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办公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决定等。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处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基建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职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基建处的利益。

第四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奖惩制度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基建处的形象和声誉,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

第六条基建处职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基建处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基建处工作流程分为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实施、工程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项目立项阶段,应该进行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项目立项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方案设计阶段,应该根据项目要求,进行设计方案的编制,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施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施工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做到质量可控,进度可控,成本可控。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阶段,应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完工情况进行检查评定,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对于基建处工作中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如嘉奖、奖金等。

第十四条对于基建处工作中存在违纪作为,工作失误严重,经多次教育仍不改变的员工,可以给予处分,如警告、降级、辞退等。

第五章审查和解释第十五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由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审查,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正式出台。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基建处领导班子最终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应经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后正式生效。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共计六章十八条,旨在规范基建处的工作行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基建处规章制度范文

基建处规章制度范文

基建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处的工作行为,提高基建事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基建处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所有工作人员均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基建处负责本单位的建筑、设备、修缮、保养、维修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四条:基建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基建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负责编制、实施和监督本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负责对建筑、设备的保养、修缮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等,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基建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并严格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基建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建筑、设备的保养、修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条:基建处应当对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基建处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需求调研、方案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

第十二条:基建处工作从需求调研开始,确定项目需求和范围,并进行方案设计和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基建处应当组织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严格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能力,确保中标单位具备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基建处应当组织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工程进展和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和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基建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程安全。

基建处管理制度

基建处管理制度

基建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处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处的全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基建处是学校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保障工作,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基建处应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和保障设施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条基建处要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学校各项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学环境。

第六条基建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服务质量。

第七条基建处要加强与学校其他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建处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学校基建处设办公室、规划设计科、工程建设科、综合管理科。

办公室为基建处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各类档案管理;规划设计科负责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等相关工作;工程建设科负责学校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维护管理;综合管理科负责基建处的综合协调、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基建处设立领导班子,包括一个正职领导和数名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二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维护学校的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三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共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基建处的发展。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四条基建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建处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各类档案管理工作。

大学基建处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处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基建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基建处管理的所有区域和设施。

第三条大学基建处是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大学基建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合理使用经费,保障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安全规范,保障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定期对校园内的所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运行良好。

第七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设施台账,记录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等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大学基建处应当组织开展设施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视和意识。

第九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对校园内的所有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类设施的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经费使用的透明、便捷。

第十二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审核机制,对申请经费进行严格审核,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经费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四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提前预警,确保经费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会议,传达安全管理政策和要求,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安全督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校园安全。

第五章督察检查第十九条大学基建处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督察检查,配合开展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大学基建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自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基建处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管理,确保基建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切实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基建处,作为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以下职责:1. 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管理;2. 制定和实施学校基建管理制度,确保基建项目的规范运作;3. 组织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4.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5. 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6. 负责基建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7. 协调解决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以下职责:1. 研究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重大事项;2. 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等;3. 监督基建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规划;4. 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学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建处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处所有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及在基建处工作或学习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设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基建工程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建设处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处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建设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 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建设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与用品1. 建设处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与用品,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与用品,保障施工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1. 建设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2. 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奖惩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学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处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基建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处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及与安全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建设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基建工程安全、高效、优质完成。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建设处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建设处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处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通行。

(三)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防护栏等。

(四)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人员安全管理(一)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施工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四)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设备安全管理(一)施工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三)施工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施工材料安全管理(一)施工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采购和使用。

(二)施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三)施工材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材料质量。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一条建设处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基建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

基建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

基建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处部门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和设施的安全,提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基建处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基建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部门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的完好以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八条基建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急救设施,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二章工作场所安全管理第九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

第十条基建处部门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制定作业规范,对各类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和高空作业的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三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对危险作业区域进行标示,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演练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入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事故记录,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员工的安全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基建处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意识宣传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中南大学基建处规章制度

中南大学基建处规章制度

中南大学基建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2013-04-09 15:2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南大学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大办会字﹝2011﹞2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后勤处、房产处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4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第5条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现场管理部审批。

第6条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处、房产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7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

大学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大学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基建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基建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基建处所有在建、在建准备和施工准备阶段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4. 处理安全事故和调查事故原因;5. 负责安全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建设处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建设处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结果纳入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安全管理制度,大学基建处将致力于打造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施工环境,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4篇)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4篇)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建处是学院内负责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内各类建筑、设施和设备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基建处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学院发展战略和需求,负责学院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与管理,为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生活等各个方面提供优质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基建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发展方向;策划并组织相关项目的实施;负责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开展技术研究和创新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培训基建工作人员。

第四条基建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公正、透明,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建处应当加强与其他学院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学院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工作的持续优化与改进。

第二章基建规划与项目管理第六条基建处应当根据学院发展战略和需要,制定长期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规划,包括设立、维修改造和拆除等方面的计划,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以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八条基建处应当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招标、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九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十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的合法和符合规范。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维护与保养第十一条基建处应当制定设施与设备维护与保养的计划和方案,包括周期性维护、定期检查和预防性维修等内容,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巡检和检修工作,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基建处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记录设施和设备的信息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数据更新与整理,并做好备份工作。

学校基建处行政管理细则

学校基建处行政管理细则
16、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事先由综合科请示领导,经同意后方可派出。
17、车辆保养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发现不正常情况要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需进厂修理的应填报申请表,将修理的部位、项目、费用结算及维修预计时间报请领导批准后方能进厂修理。
18、为保证行车安全,司机不准酒后驾车,行车前司机如已饮
10、本处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都要先报计划,由综合科汇总报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物品存放、出库要建卡立帐,卡物相符,领用物品要办理使用手续,工作调出时办理交回手续。
11、接待来访要热情,能给答复解决的马上给予答复解决,不能马上答复和解决的要登记下来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意见办理。
酒,司机应主动提出不能出车请求,负责同志也不准派其出车而应另派他人。
19、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否则造成问题由司机负责。司机
不得私自出车,发现按违纪论处,造成费用及损失由司机自负。
20、油料管理实行按车公里数指标考核的办法,节约用油成绩好的要予以表扬奖励。
7、对一般工作介绍信由综合科视情况出具,对重要问题或需要领导决定的事宜,请示领导后方可办理。
8、复印文件、资料必须经各科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9、学校、处里安排组织的各种会议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按时出席,会议要有记录。专业会议记录由专业科室负责,一般行政性会议由综合科记录,重要会议要形成记要,存档备查。
3、以基建处名义发出的文件,要经拟稿人、科室领导签字后报处长审批签署意见后办理。
4、工程技术性文件的发出,由专业科办理,需要以基建章发出,重大问题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5、以处名义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必须由处长签字后,综合科才能盖章。
6、需要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人起草文件后经处长审批,报学校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打印发出。

基建处管理制度

基建处管理制度

基建处管理制度基建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处(以下简称“处”)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处长负责处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为:(1)制定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负责其执行;(2)组织处内业务的协调与指导,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3)推进处内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4)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5)监督处内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并及时给予奖励或处罚;(6)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具体职责为:(1)协助处长制定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2)分管处内人员的日常工作,督促其按时完成任务;(3)参与处内重要决策的讨论和制定;(4)协调处内不同业务之间的关系;(5)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秘书组负责处的文书管理和秘书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1)负责处内文件、资料的收发、分类、归档等工作;(2)协助处长和副处长处理日常事务;(3)为会议提供必要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4)接待来访人员,处理来访人员的事务;(5)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1)处应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处内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经处长批准后执行;(2)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重要工作和具体任务,并注明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3)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副处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并定期汇报给处长和上级领导。

2. 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1)处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合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2)处内各业务之间应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避免工作上的隔阂和冲突;(3)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人员管理和培训(1)处应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处内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2)处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3)处应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奖励表现突出的人员,鼓励其继续努力;(4)处应加大对不称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一、基建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投资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进入招标代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基建处每周一上午进行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署本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派驻各工地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各项目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要详实。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的落实。

三、处里每半月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项目工地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进度快、质量高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反之要批评,以此实施阳光作业,增加工作透明度。

四、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许使用,合格的才能取样送质量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由派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共同取回,不得由材料供应商取回。

五、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如需变更时,应由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经基建处研究报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以所发书面通知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

六、所有建设工程应先作预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后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并予审计,以审计结果和施工企业进行结算。

七、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预决算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转交资料员统一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资料员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学校档案室。

相关制度具体细则见后附件:工程现场管理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一、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

基建处会议制度

基建处会议制度

基建处会议制度
为了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有关会议制度:基建处的会议分为:党内会议(按学校党委、机关党委的规定执行);行政会议,技术会议和临时性的工地现场办公会议。

第一条处长办公会。

参加人员为正、副处长、正科长及主持工作副科长。

会议内容包括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布置的有关工作,研究处内有关人事、工程、对外联络、干部和职工考核重要问题。

原则上每两周一次,特殊情况下临时召开。

第二条处务工作协调会。

参加人员为正、副处长及正、付科长。

会议内容包括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布置,处长办公会决定,交流工作情况,安排工作布置,研究有共性的工作问题。

处务工作协调会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临时召开,会前所有与会人员都要就相关工作作好书面准备,会后由综合科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安排,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条全体职工会议。

每学期安排1~2次。

会议内容:根据学校要求召开的会议按学校规定,处内主要是安排政治学习、员工考核、工作总结等和每个职工都有关系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技术工作会议。

根据各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和确定与会人员及会议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每周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各类会议间隔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生,以及时应对各
种突发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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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处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2013-04-09 15:2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南大学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大办会字﹝2011﹞2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后勤处、房产处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4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5条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现场管理部审批。

第6条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处、房产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7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
(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8条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1)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工程验收前,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3)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9条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10条施工中,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第11条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基建项目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第12条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向质量监督站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13条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基建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使用单位、财务处、后勤处、房产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三章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4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5条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第16条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工程科现场管理部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中南大学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登记》(见附件1),并备好移交资料,到房产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平面图。

第17条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1)工程科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房屋单项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工程科应组织后勤处、房产处、后勤集团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现场管理部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方整改,其他部分应纳入学校修缮范围;
(2)房屋保修单项期满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供冷、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工程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中南大学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见附表2)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查验合格后,向房产处办理移交手续;
(3)办理了维修移交手续的房屋保修单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日常管理。

第18条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工程科向后勤集团移交,学校所有室外构筑物的维修由后勤集团负责,涉及周边关系的由基建处协调处理,修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19条消防工程、监控、家具向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日常使用和建帐建卡向使用单位移交,公共部分的电梯和空调向后勤处移交;电梯及中央空调的维保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变配电间向后勤集团水电中心移交;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工程科应向接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基建项目的保修、回访
第20条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21条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22条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现场管理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23条在保修期间,现场管理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24条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25条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工程科现场管理部要求维修;
(2)现场管理部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现场管理部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现场管理部汇报,现场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26条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工程科、设计科、造价科、水电中心等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基建项目尾款支付及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27条基建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基建处要组织设计科、工程科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就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在以后的工程中注意克服、不断提高。

第五章附则
第28条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29条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30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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