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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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法律起源的特有途径是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我国是农业文明发源的国家,农业文明的特点导致我国早期法带有以下特点:(一)重天,敬天,崇天(二)重经验,忌变革(三)重组织,重权威(四)重伦理关系(五)重宗法家族

夏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奴隶制五刑

1 来源于原始社会苗族部落的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死

2 奴隶制五刑为

墨劓剕宫死

(二)司法审判中的神明裁判

商朝

君权神授的思想:

为统治需要,提出君权神授,进一步提出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

开始把上天崇拜与祖先崇拜结合

神权至上更加绝对化

实质是借助神权来强化王权

刑事法律制度

主要罪名:主要包括危害统治安全类,职官犯罪类,具体罪名见教材

主要刑罚种类:仍以奴隶制五刑为主,死刑执行方式多样且残酷

刑罚残酷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特征

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采一夫一妻制

商王和贵族实行媵嫁制度,即把妻的随嫁女收为妾。

继承制度先是兄终弟及为主,后为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遇到疑难案件时仍采取神明裁判的方式,注意商朝的神明裁判与夏朝的区别

西周

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含义:周公在原有礼的基础上,结合西周的情况和统治需要,制定了一套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称为周礼.

周礼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诸多方面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周礼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礼的影响:对巩固西周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后世深远.

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西周的法律思想

为统治需要,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含义:统治者要注重自身道德的修养,要做到敬天、敬宗、保民。

对百姓要以道德教化为先,刑罚惩罚在后,且刑罚要轻缓,适用刑罚要谨慎.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意义:为后世礼法结合,德为本,刑为辅的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免除刑罚:七岁以下,八十,九十以上的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罪虽小,但是故意犯罪,且经常犯罪,必须要处罚.罪虽大,但是过失犯罪,且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3.罪疑从赦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

4.定罪量刑上强调宽严适中

5.八辟原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可减免刑罚

二刑罚种类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圜土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

3.拘役(嘉石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

4.赎刑与流刑

三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不孝不友寇攘奸宄

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

四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和法律的轻重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统治的需要加以适当的调整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西周初期,是土地国有制.在分封制下,周王对土地和奴隶享有最高的完整的所有权,周王可以分封土地和奴隶,被分封者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缺少处分权.随着经济的发展,被分封者实力的增加,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到西周末年,土地已经可以用来流通,打破了早期的土地国有的局面.

二契约制度

西周时,契约关系比夏商时期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的契约形式有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将契约内容写在一片简牍上,把简牍从中间分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

契约形式的发展,不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也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提供了证据.

三婚姻制度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既有利于人口的繁衍,也有利于增强自身的政治实力.

3.最低婚龄: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二)婚姻成立的程序

结婚需遵循六礼的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周礼》记载:中春之月,会令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三)解除婚姻的条件

丈夫掌握解除婚姻的主动权,在七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称为七出或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四)解除婚姻的限制

丈夫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休妻,称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最终审判权掌握在周王手中,中央设立了一套司法机关,且分工较细,比夏商时期进步很多,地方也仿照中央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 1 刑事案件:称为狱,受害人自诉为主,诉讼费青铜三十斤(钧金),三日后,由司法官审理.

2 民事案件:称为讼,受害人自诉为主,诉讼费一百支箭(束矢),三日后,由司法官审理.

3 起诉须遵循一定原则:(1)父子不得相讼,尤其子不得起诉父.下级领主不得起诉上级领主.否则起诉者受到处罚.(2)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二)审判过程中采用五听的方式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假.五听为辞听,色听,目听,气听,耳听.

(三)证据制度:西周抛弃了神明裁判,重视证据的使用.设专职管理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间的盟誓也可成为证据.

(四)案件审理完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五)死刑执行制度:第一,公开执行死刑,但贵族和妇女除外.第二,顺应时节,死刑在秋冬季节执行.

春秋战国:

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1 事断于法

2 刑无等级

3 重刑轻罪

4 布之于众

秦朝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法律思想

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事皆决于法,轻罪重刑等。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特别注意:廷行事、法律答问

三、秦朝的刑事制度

(一)主要罪名

挾书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二)刑法原则

1、以身高判断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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