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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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统⼀的关系
1、对⽴:①⼀个表征利益,⼀个表征负担;②⼀个是主动,⼀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

2、统⼀: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的存在和发展,⼀⽅的存在和发展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标,义务保障价值⽬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前⼈⼈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的,义务是⼿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性因素,义务是第⼆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禁⽌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使权利和履⾏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致性。

第7讲权利和义务

第7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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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 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 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 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 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能性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人 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7.许可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能够作 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则是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 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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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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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滥用及其规制
1、含义
权利行使超过法定的权利边界。
2、要素
(1)权利滥用的主体是合法的权利人。 (2)权利滥用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 (3)权利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在权利的行使中, 权利的界限是明知的,不存在过失行使权利的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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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 路易· 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 ) (1689—1755),伟大的启蒙思想家、 法学家。著述不多,影响广泛。 《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 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真 理。” “It is necessary from the very nature of things that power should be a check to power.”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

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

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力:(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

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

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

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

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

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必备元素,是人们合法居住和自由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这一主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定义、特点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国家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享有的人类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权利平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教育权、劳动权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的一系列社会责任,包括宪法法律宣誓、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维护国家安全、遵守法律法规等。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 社会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社会整体的要素。

只有在整个社会的支持下,这些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保障和实施。

2. 相互依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和相互依存的,只有权利和义务相互同时存在和平衡发展,社会才能健康发展。

3. 平等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不管是富裕还是贫穷、高职还是低职,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4. 不可剥夺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5. 有限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有限制条件和范围的。

在国家法律赋予的范围内才能得到保障和实施。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平衡需要相互依存、相互促进:1. 实行权利依赖于履行义务。

例如,公民要享有社会福利,就必须遵守法规、缴纳税款、积极参加社会义务等。

2. 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利的保障。

例如,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言论自由等就必须依法规范权力行使,特别是国家权力行使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总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整体。

公民权利的保障的同时应该强调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义务。

只有合理维护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才能有助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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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

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

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的含义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关系(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它们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双向关系。

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法律保障下享有的权利,公民基本义务是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应尽的义务。

本文将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一)普遍性公民基本权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权利,无论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

(二)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是平等的,即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歧视。

(三)不可剥夺性公民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公民基本权利。

(四)有限制性公民基本权利虽然是不可剥夺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国家可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

(五)保障性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国家法律保障的,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公民也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特点(一)法定性公民基本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依法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

(二)普遍性公民基本义务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公民的义务,无论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都应履行相同的义务。

(三)个人性公民基本义务是个人的,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

(四)有限制性公民基本义务虽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民可以拒绝履行不合理的义务。

(五)自觉性公民基本义务应该是自觉履行的,公民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义务,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

同时,公民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义务,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它们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双向关系。

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剥夺性、有限制性、保障性;公民基本义务的特点包括法定性、普遍性、个人性、有限制性、自觉性。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特点:
(1) 法定性。法律义务产 生与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规 定,即法律义务的设定权在 于国家权力。
(2) 强制性。法律义务是 法律上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 定行为,当事人不能放弃和
改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 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约束性。不仅表现为 义务人对自己行为的抑制, 而且是义务人实现其权利与 自由的手段。
权利义务,相伴相生
3、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 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 义务,又是为权利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 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利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 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 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我们拥有的基本权利!!!?? 你知道哪些?
妇女保护权
2、 义务
义务的含义: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 遵守和应尽的基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 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 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 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权利与义务
生技1班
2019年5月17日
目录
权利
义务
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你知道什么是权利吗?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 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是一 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 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 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 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而作为个人权利的基础,个人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

本文将就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和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权益,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给予人们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自主权。

对于一个人或组织而言,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2.1 绝对性绝对性是指权利是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

2.2 主体性权利只能属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使能力的主体,如个人和组织等。

2.3 相对性权利是相对的,即权利存在的同时必有义务存在。

权利的认可要求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法定性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合理性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合理性是个人和组织所应具有的表现正当行为的一种原则。

而义务则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行为标准。

以自我约束的方式,使得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体现一种依法依德的社会文明进步。

义务的特点如下。

3.1 必然性如果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相对性义务是权利的相对概念。

权利存在的同时就必须存在相应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行使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3.3 共同性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行为。

只有当个人和组织共同承担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首先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内生的概念,其关系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当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出现时,权利与义务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相互关系。

4.1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关注的方向是相同的,即权利的情况下,义务必须被履行,而义务则必须与权利对应。

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它不仅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也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二者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对个人或群体所规定的行为要求。

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一定的法律义务需要履行。

这些义务可以是个人义务,例如遵守交通规则、不干涉他人财产等;也可以是公民义务,例如纳税、服兵役等。

法律义务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法律义务是对个人行为的限制。

遵守法律义务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并确保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公平交往。

不遵守法律义务将面临法律责任和惩罚,可能会导致个人受到罚款、刑事处罚或损害赔偿等后果。

权利与法律权利是个人或群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合法利益和保障。

每个人都有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是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财产权等;也可以是特定权利,如教育权、工会权利等。

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并实现人们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应有的自由与利益。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优势和保障。

人们享有的权利有助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个人自由和发展。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可以提供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帮助个人维权并恢复受损的利益。

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法律义务与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它们相互制约和依存,不能被割裂开来。

具体来说,法律义务和权利之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法律约束与权利保障:法律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通过保护权利的方式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义务的存在为权利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使其不受他人或社会行为的侵犯。

2.法律平衡与权衡:法律既要考虑个人权利的保护,也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在涉及冲突利益的情况下,法律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例如,在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他人名誉权的冲突中,法律需要权衡双方的权利,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尊严和幸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1. 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平等性,即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身份因素。

这是现代社会对于人类尊严和平等价值观的体现。

2. 不可剥夺性公民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即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剥夺或限制。

这是对于个体自由和尊严的保护。

3. 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并承认每个人享有某些特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侵犯或限制。

4. 多样性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多样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某些国家中,宗教信仰自由可能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而在其他国家中则可能不被重视。

5. 互相联系公民基本权利之间是互相联系的,即一个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需要其他权利的支持。

例如,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当这两个权利同时得到保障时,才能确保公民获得足够的信息自由。

二、公民基本义务的特点1. 法律约束公民基本义务是受法律约束的,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并承认每个人应该履行某些特定义务。

这些义务必须被遵守,并受到法律制裁。

2. 社会责任公民基本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即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

这包括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参与社会事务等。

3. 互相支持公民基本义务之间也存在着互相支持的关系。

例如,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每个人都应该履行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4. 具有普遍性公民基本义务具有普遍性,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应该得到遵守。

这是因为公民基本义务是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基本要求,与国家和文化无关。

5. 与权利相对应公民基本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即每个人应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每个人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By squnfeng 发表于2008-8-21 9:37:00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1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DD说到底A是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1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无法存在。

例如,没有某种债权就谈不上相应的债务,没有某种债务就谈不上相应的债权。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与原意相去甚远。

根据我个人的管见,马克思的格言不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因而,其用意并非是要指出权利与义为互相对应、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事实。

相反,它是一个与事实无直接关系的关于价值的陈述,意在阐明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正当的、合理的。

事实陈述回答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陈述回答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如果把一个价值陈述当做事实陈述去解读,在理解上就难免南辕而北辙。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是马克思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把它作为制定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入章程的序言中的。

如果这句话所要说明的仅仅是这样一种事实:权利和义务总是互相对应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郑重其事地把它宣布为一种指导立法的精神和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原则。

因为:第一,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了解并理解这一点;第二,也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一常识,连封建领主都会承认,主人的权利对应着奴仆的义务,奴仆的义务对应着主人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第三,订立规则的立法者无论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妨碍权利与义务互相对应、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事实关系。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

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

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

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

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

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

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

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

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所谓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正当利益。

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者在法理学中的关系表现为: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制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分割。

没有义务,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履行的基础。

2.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

一方面,要保障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义务的履行。

3.权利与义务的动态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要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特定时期,国家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以应对社会危机;同时,也可以增加或调整相关义务,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贯穿。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则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与实践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

例如,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劳动义务;消费者享有消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消费义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也要承担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义务等。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法理学中至关重要的概念。

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我们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冯佳芮2016221478一.权利(right)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

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

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

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

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2、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 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 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 意见的权利。 典型的表达方式有: 言论、出版、结社、游行、 集会、示威等。
3、民主管理权利和义务
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 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有相关规定,且去年提出,要 “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 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 育、自我监督。”

然而,这一切还是动摇不了死刑的存在价值。毕竟, 法律是严谨、公平的。刑法规定的每一个罪名都有 相适应的刑罚,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坚守罪 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及适用刑罚一律平等。 加上报应主义的刑法思想在中国老百姓心中依然根 深蒂固,我们固然要保障犯罪者的生命权,但对肆 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人的惩罚排除适用死刑得不到 多数人的认同。
91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餐饮业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目录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 系的名誉、姓名、肖 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
中国博客第一案

2005年6月24日,中国博客网站上出现了 一则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发泄了 对陈堂发的不满,斥责其为“烂人”、 “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陈堂发 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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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公民个体和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利的全面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自由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多个方面。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民在个人、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二、权利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职业、国籍等因素的限制,所有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如何,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三、权利的有限性。

公民的权利是相对的,不是无限制的。

公民在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的民主性。

我国注重民主法治,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权利。

公民可以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具有监督政府行为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五、义务的普遍性。

我国公民的义务是普遍适用的,所有公民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公民应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保护公共财产和环境,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六、义务的多样性。

公民的义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公民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培养良好的公民道德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权利的全面性、平等性和有限性,以及权利的民主性,义务的普遍性和多样性。

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有在良好平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公民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公民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为实现国家和谐发展、个人自由幸福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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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特点
((1)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 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点: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3)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4)因此在实践中A.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B.不容许滥用权利。

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


c、要自觉履行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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