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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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常政通告[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政通告[2008]5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92件。

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等10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1)。

二、《关于冻结城区经营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等4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等8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常德市建设工程抗震预防管理办法》等5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见附件4)。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发布或施行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2【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常国资通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国资委2015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注入到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经致远公司)并由其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公房住宅。

第三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补充。

市经致远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下对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进行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属于市经致远公司,市经致远公司应掌握国有直管住房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建立国有直管住房产权、产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转让、划拨、置换等涉及权属变更情形的,市经致远公司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市经致远公司应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常德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在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款、安置房、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具体来说,补偿款的计算一般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树木、地面附着物等作为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安置房的标准则是根据被征地户的家庭人口数、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被征地户能够顺利安置。

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则是为了弥补被征地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生活上的困难。

其次,常德市政府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被征地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被征地户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安置房能够按时交付,并严格落实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各项政策。

总的来看,常德市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面,不断完善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努力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民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进程。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些帮助,让大家更加了解常德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之一。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常德市政府计划在石板滩地区进行土地征收。

本文将介绍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征收背景常德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

石板滩地区是常德市重要的自然景观,以其独特的地貌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闻名。

然而,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发展的需求,石板滩地区的土地资源受到了严重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常德市政府决定对石板滩地区进行土地征收。

二、征收目的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土地征收,将石板滩地区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有计划的土地征收,保护石板滩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并恢复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自然景观的保护。

3.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通过土地征收,促进石板滩地区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城市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

三、征收范围常德石板滩地区的土地征收范围包括石板滩周边的土地,主要集中在工业区、农田和建设用地。

征收范围将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确定。

四、征收程序1. 提前公示:在土地征收前,常德市政府将对征地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时间等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土地评估: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3. 与农民协商:常德市政府将与受征收农民进行协商,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4. 签订征收协议:经与农民协商一致后,常德市政府将与受征收农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5. 征收实施: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将从农民转移到常德市政府名下。

常德市政府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和综合利用。

五、征收补偿政策1. 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给受征收农民。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30•【字号】常政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常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85个,涉及居民3.7万户,基本形成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25年,力争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配套设施不完善、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独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小区。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将2001年至20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但不得超过限度比例,具体比例限值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确定。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第1篇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一、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推进常德市石板滩地区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确保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位于常德市石板滩地区,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征收政策及补偿标准1. 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湖南省、常德市相关政策执行。

2. 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湖南省、常德市相关规定执行。

3.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房屋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所在区域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搬迁补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常德市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4)临时安置补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常德市相关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四、征收程序1. 发布征收公告:由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政策等。

2. 征收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3.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

5. 实施征收: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实施征收,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6. 办理土地、房屋注销手续:征收部门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注销手续。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2. 严格依法征收:征收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3. 完善信息公开:征收部门及时公开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征收进展等信息,提高征收透明度。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30•【字号】常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常政发〔2007〕12号)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即将原来“土地只‘转’不征,实行一地一宅安置”改为“统一规划,土地划拨,建设多、高层公寓楼安置小区,房屋可依法上市”的模式进行还房安置。

现就公寓楼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基层负责、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开展征地房屋拆迁,有序推进公寓楼安置,合理解决市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内村(居)民住房需要,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实行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和对象(一)范围1、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2、鼎城区:金霞大道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文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3、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4、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日期:2011-8-30 来源:房地产信息网作者:常房发[2011]11号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房管局,德山房管分局,武陵区征收办,各相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行业属性所对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确无对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以下均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搜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有关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

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后,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治、信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评估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重点对因实施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和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解决矛盾的方案、应急处置预案。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常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林、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其中征收石门县“桔园地”(特指园地中用于种植桔树的果园)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其他区县市征地补偿区片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石门桥镇)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纳入鼎城区征地补偿区片,西湖管理区纳入汉寿县征地补偿区片,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纳入桃源县征地补偿区片。

四、全市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的10%。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成为常德市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介绍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用等。

过渡补助是指对拆迁户因拆迁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一定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拆迁户提供的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

其次,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在《常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拆迁户,还将提供相应的临时安置和过渡补助。

再次,常德市政府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拆迁户能够合理获得补偿。

同时,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变更,也将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常德市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也注重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将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得到公正执行。

总之,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将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常德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常政办函[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函〔2007〕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常德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常德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为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国土资发〔2007〕210号)及《湖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湘国土资函〔2007〕3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通过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及开发区(工业园)建设情况督查等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

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

到今年底,各地要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问题要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常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9号)市直各单位:现将《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

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缴款义务人是有经营性资产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市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具体包括:(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购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的资产;(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形成的资产;(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五)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应缴纳占用费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征额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

对市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常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38号)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一)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含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不含用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2019常德市征地补偿都有哪些-

2019常德市征地补偿都有哪些-

2019常德市征地补偿都有哪些?一类土地最低补偿保护标准: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林地:45.0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33.6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9.60万元/公顷,二类土地最低补偿保护标准园地:97.50万元/公顷林地:75.0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34.20万元/公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各个地区都有征地的现象发生,但是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根据该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那么接下来的小编来给大家介绍2017常德市征地补偿都有哪些。

▲一、常德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常德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常德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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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和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各区县市房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可设立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和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征收申请书;(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划定的项目规划蓝线图;(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材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应在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

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蓝线时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

在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的,规划部门在划定项目规划蓝线时,应将项目周边已规划为道路、绿化等公益建设用地的地块或无法另独立规划建设的地块一并纳入。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

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种植、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城管、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等有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最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的拆除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项目行业属性所对应的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三章补偿第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行为。

属于财政性投融资及土地成本核算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和评估专家对房屋征收初评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五)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

第二十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十五条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物价、房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信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约定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第二十八条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满2年以上的可给予适当补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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