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精品
论期待可能性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借鉴意义——以出租车罢运事件处置为例
内容摘 要 : 借用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的期待不可能性根源, 因此
公 安机 关在 处理 类 似 事 件 的 行 政执 法 活 动 中不 可 简单 粗 暴 。 而应 借 鉴 期 待 可 能 性 理 论 中 的人 道 原 则 、 谦
中图分 类号: 3 DF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O - O 3 O 1 7 — 6 22 1 )4 O 5 — 4
近年 来 我 国出租 车 罢 运 事件 频 发 ,城 市交 通 运 行 受 阻 ,社 会 矛 盾 纠 结 。 据统 计 ,0 1年 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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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伟 论 期 待 可 能 性 在 公 安 行 政执 法 中 的借 鉴 意 义
折 。被 告 人 被 以过 失 伤 害 罪 提起 公 诉 。一 审 法 院宣 告 被告 人 无 罪 。公诉 机 关 以判决 不 当为 由提 出控诉 。经 帝 国法 院审 理 后 维持 原 判 , 理 由是 : 其 确定 被 告 人 之违 反 义 务 过 失 责任 , 能仅 凭 被 不 告 曾认 识 驾 驭 癖 马 可能 伤 及 行人 , 同 时必 须 考 虑能 否期 待 被 告 不 顾 自己 失去 职 业而 拒绝 驾 驭 而 癖 马 。此 种 期 待 , 于本 案 中的 被告 人 来 说 事实 上 是 不 可能 的 , 对 因此 , 本案 被告 人 不 能 承 担过 失
雇 主并 要 求更 换 该 马 。 雇 主 拒 绝更 换 马 匹 并 以解 雇 相 威 胁 。 后 该 马 癖 性 发作 , 致一 行 人 骨 其 事 导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3 2
作者简介 : 苏 伟 ,1 8一 )女 , 东 德 州 人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0 (9 7 , 山 中 0 8级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
法律矛盾两难案例分享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矛盾两难案例层出不穷。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法律原则的冲突,使得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陷入两难境地。
以下将分享一起典型的法律矛盾两难案例,旨在探讨法律工作者如何平衡法律原则,实现公平正义。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受害者李某报警。
经调查,警方抓获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损失。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和张某就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而张某只愿意赔偿5万元。
张某认为,他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李某则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给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要求法院从重处罚。
三、法律矛盾分析1. 量刑原则的冲突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中,张某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然而,李某要求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38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惩处。
”这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民事赔偿原则的冲突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而张某只愿意赔偿5万元。
这体现了赔偿原则中的公平与效率。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1. 分析本案中,法律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量刑原则的冲突:一方面,张某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另一方面,李某要求从重处罚,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民事赔偿原则的冲突:一方面,李某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体现了赔偿原则中的公平;另一方面,张某只愿意赔偿5万元,体现了赔偿原则中的效率。
2.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的法律矛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量刑方面:考虑到张某已如实供述,且愿意赔偿损失,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应告知其如不履行赔偿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悖论中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毒品,一种能够使人产生依赖性、危害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的非法物品,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法律严打的对象。
然而,近年来,毒品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了毒品合法化的尝试。
这一现象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成为法律悖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毒品合法化的理由1. 降低毒品危害支持毒品合法化的人士认为,毒品合法化可以降低毒品危害。
首先,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更好地控制毒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从而降低毒品的非法性和危害性。
其次,合法化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取毒品,减少非法毒品交易,降低暴力犯罪和毒品滥用。
2. 减轻财政负担毒品非法交易给各国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包括执法、戒毒、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毒品合法化后,政府可以减少对这些方面的投入,从而减轻财政负担。
3. 提高税收收入毒品合法化后,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来增加税收收入。
与非法毒品交易相比,合法化后的毒品交易将更加规范,税收征收更加容易,从而提高税收收入。
4. 保护人权支持毒品合法化的人士认为,毒品合法化可以保护人权。
在非法毒品交易中,贩毒分子往往利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毒品,而毒品合法化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毒品,从而保护了人权。
三、法律悖论1. 法律冲突毒品合法化与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相冲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贩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如果毒品合法化,那么这些行为将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引发法律冲突。
2. 社会伦理道德毒品合法化与我国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而毒品滥用与这些观念相悖。
毒品合法化将导致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颠覆,引发道德沦丧。
3. 犯罪率上升毒品合法化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
一方面,合法化后的毒品交易将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合法渠道进行毒品交易,从而增加犯罪机会。
另一方面,合法化后的毒品滥用可能导致更多人沉迷其中,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幽默解说法律事故案例(3篇)
第1篇正文: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来聊一聊那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法律事故案例。
相信大家都有过类似的经历,那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事情让我们哭笑不得,而法律界也不例外。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些法律界的“小插曲”,感受一下法律的幽默魅力吧!一、谁偷了我的车?案情简介:张三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门口的汽车不见了,于是报警。
警察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小偷偷走了张三的车,而且偷车贼竟然还留下了“车是我的,你爱咋地咋地”的纸条。
幽默解说:这个小偷真是太有才了,竟然还留下了如此有哲理的纸条。
不过,这也让张三明白了,要想让小偷知难而退,就得让他明白“车是我的”这个道理。
二、我与“克隆”大哥的“恩怨情仇”案情简介:李四发现,自己购买的一辆新车竟然与别人购买的一辆一模一样的车。
原来,这辆新车竟然是克隆车。
李四遂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幽默解说:在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克隆技术已经越来越普及。
不过,这克隆技术用在汽车上,可就让人哭笑不得了。
李四与“克隆”大哥的这场“恩怨情仇”,让我们明白了,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克隆”车。
三、我把自己的狗告了案情简介:王五家的狗咬了邻居张老汉,张老汉遂将王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然而,在法庭上,王五竟然把自己的狗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狗咬人是因为它没有受到良好的训练。
幽默解说:这个案例真是太搞笑了!王五竟然把自己的狗告上了法庭,理由竟然是因为狗没有受到良好的训练。
看来,这位王五真是“心疼”自己的狗啊!不过,这也让我们明白了,养狗的人一定要对狗进行良好的训练,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
四、我家的鱼儿“离家出走”案情简介:赵六发现自己的鱼缸里的鱼儿都不见了,于是报警。
警察调查后发现,原来鱼儿是被赵六的儿子偷走的,用来喂自己养的鸡。
幽默解说:这个案例真是太有趣了!鱼儿竟然被用来喂鸡,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赵六的儿子真是“别出心裁”,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了一家之口的“温饱问题”。
五、我与“红绿灯”的“爱情故事”案情简介:钱七在过马路时,由于一时冲动,闯了红灯。
法律规则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逐年攀升,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则的冲突,导致执法困境,引发了社会争议。
二、案例描述某市市民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由于前方交通拥堵,张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停车等候,而是选择了逆行绕行。
此时,正值交通高峰期,逆行行为导致交通秩序混乱,给其他车辆及行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逆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和记分的处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民警在处理此案件时,面临法律规则冲突的困境。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的逆行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和记分的处罚;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则冲突的原因本案中,法律规则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位阶冲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
当两部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时,会出现法律位阶冲突。
(2)立法目的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导致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分歧。
2. 法律规则冲突的解决途径针对本案中的法律规则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途径:(1)明确法律适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刑法与民法典在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既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民法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二)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
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价格,王某拒绝。
李某遂以欺诈手段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浅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社会学因素——以出租车行业罢运事件为例
烈 。 由于利 益 问题导 致 的社 会 冲突 不 断 , 群体 性
事件 频发 。因此 , 社会 安 全事 件 的处 置 是政 府 公 共危 机 管理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 也是 本 文探 讨 的 它
效 的危机 管理 机制 。 能够 将 政府 的 危机 管 理纳 入
危 机 管理 的 预 防不 仅仅 是 在 危 机 爆 发 前 通 过 对 已有 信息 的分析 研判 , 制定 决 策 , 化解 矛 盾 , 制 控 危机 的发 生 。 多 数时 候 , 需 要 我们 在 已经 发 大 更
生 的公 共 危机 事 件 中 , 时 总结 经 验 . 学地 查 及 科
关键词 :政 府公信 力;公共危 机 管理 ;社会 学理论 ;杜 尔克姆 中图分 类号 :D 3 . 61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l7 — 5 1(0 0 l 0 6 — 5 6 1 0 4 2 l )O 一 0 8 0
找 其根 本 原 因 . 积极 干预和 预 防下 一 次 同类 危机
浅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 中的社会学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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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租 车行业罢运事件为例
劐 坤 邑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北京 l 0 3 0 0 8)
摘
要 :政 府公 共 危机 是 指在 政 府 管理 国 家事务 中 ,突 然发 生 的如 地震 、流行 病 、 经 济 波动 、
恐怖 活动 等对 社会公 共 活动 与社会秩 序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事件 。在 公共 危机 管理 中 ,政府 最 难 处置 的
间 的相 同性 和相似 性特 质基 础上 的联 系。其 特征 为 : 与人 之 间 的差 异很 小 , 化 程度 低 , 互 依 人 分 相
2009山东申论真题答案
解析:2009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参考答案华图教研中心申论教研室一、“重庆出租车罢运”、“瓮安事件”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
请分析“给定资料”提供的这两个典型案例,指出其主要矛盾冲突的差异,并说明公共管理中复杂问题的主要特征。
要求:概括准确,分析透彻,条理清晰,字数不超过350字。
(满分15分)解析:二者之间主要矛盾的差异是:“重庆出租车罢运”的主要以矛盾是根本上反映了要素市场改革不到位,同时,相关部门离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而“瓮安事件”主要矛盾是侵犯群众利益、一些部门在思想意识、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处理过程中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
黑恶势力直接参与,直接指挥、打砸抢烧、违法犯罪。
公共管理中复杂问题的主要特征:无法预知的,被忽视的、具有颠覆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反复、没有及时处理的问题;起因可能是某一特定事件演变引起,也可能是某些人为因素;处理时需要多部门协调和沟通,必须从整体考虑出发,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灵活应变;紧急时需要非常态的解决方法;复杂问题处理不当,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二、请联系“给定资料”提供的云南丽江“玉湖水利群体事件”案例,反思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一些地方非理性群体事件仍会不断发生?“玉湖水利群体事件”妥善处置给我们处理复杂问题哪些启示?要求:紧扣给定资料,观点明确,言简意明,字数不超过300字。
(满分15分)解析:基层组织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基层的财力较弱,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弱化;村民们只顾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村干部思路不协调科学;新建县城周边农民变市民的问题,项目区内群众与开发商的矛盾等等。
也存在个别不法分子蛊惑、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集堵截水源。
启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群众工作。
遵循“一切从群众立场出发,决不能与群众对立”的精神处理事件,领导带队深入群众,制度建设过硬,领导干部作风的扎实过硬,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难题,感动教育了多数群众。
漠视少女车内遭强暴出租车司机被判强奸罪!
漠视少女车内遭强暴出租车司机被判强奸罪!因任凭15岁少女出租车内遭强暴,在浙江温州开出租车的李文凯被称为“冷漠的哥”。
5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对“见危不救”的出租车司机李文凯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凌晨,李文凯驾驶出租车,在温州火车站附近招揽乘客。
而当时车上已经搭载了一名乘客,是和李文凯一个村的李文臣。
在招揽乘客的时候,一个从外地到温州的少女小梅就上车了。
但是当车开出不久,乘客李文臣就对还没有满18岁的小梅产生了歹意,并强暴小梅。
在此期间,小梅曾向李文凯求救,要求他停车。
李文凯见此情形出言劝阻,但受到李文臣的威胁。
之后,李文凯告诉小梅,她要去的目的地——新城汽车站快到了。
而李文臣叫李文凯继续往前开,李文凯便按李文臣要求,驾车绕道行驶。
本来10分钟的路程,结果开了30分钟,从而使李文臣犯罪行为得逞。
此事引起温州广大群众强烈愤慨。
由于广大群众支持帮助,几个月后,李文臣被警方抓获。
鹿城区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宣判,李文臣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此时,出租车司机李文凯仍在逃。
2010年12月27日,警方再次根据群众举报,在市区一暂租房内抓获。
没有具体实施强奸的李文凯为何会被判处强奸罪?李文臣的恶劣行为是否被判轻了?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绍涛律师方弘:李文凯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为什么会被判处强奸罪?王绍涛律师: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进行考虑的。
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
它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主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就是相互都知道对方在干什么。
本案当中司机李文凯实际上是知道李文臣在进行强奸的。
主观上,他是明白,清楚也知道李文臣在强奸。
其次,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可能听众朋友大家会非常纳闷,李文凯在开车并没有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啊?我们首先来看所谓的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些什么?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实行行为。
“克隆”出租车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
里 策探
口 吴润元 ( 上海市城市 交通行政执 法总队)
的 经济处 罚是 每辆 处 以上 限 5万元的
罚款 ,但 仍不 足以 震慑 违法 者 。罚款 大于 车价 ,车 主往 往弃 车而 去 ,另购
墨西哥繁忙 的交通
运 ;每 月仪税 费 、车辆保 险等 费 用比 型 、车 号 、发动 机号 及车架 号等 传到
在 车 少 的时 候 可 以放 心 地 开 得快 些 。 正 规 出租 车可 “ 支”1 2万元 左右 。 公安 车 管 部 门 ,此 举使 不少 “ 隆 ” 节 . 克 克 9 但 车流 高峰期 ,街 上一 段 5 钟的 路 二 是 查处 困难 。 “ 隆 ” 出租 车 从 牌 车 、盗 抢车 落 网。一 年来 已有 2 3辆 分
近 年来 “ 克隆 ” 出租 车 在全 市的 营违 法行 为 ,更是 屡见不 鲜 ,可谓疯 交通枢 纽 、中心城 镇 、车站 和 医院等 狂作案 、敛 财 。 客流集 散地 不 同程 度地 存在 。据 交通
“ 克隆 ”出 租 车不 但 使 国 家规 费
执 法部 门估算 ,全 市有 50 0~ 60 0 大量流失 ,而且其无序竞争破坏了出 0 0 辆 “ 隆 ” 车 ,且 每 年 以 l% 以 上 租 车 市场 的 良性 发展 ,导 致 国家对 出 克 0 的速 度扩 张 。近 日被交 通执 法人 员绳 租 车容 量和 市场 需求 判断 失误 、调控
地 铁价钱 是相 当便 宜的 ,人们 只用 花 而 绕道 多收 费 、窃 取乘 客财物 、偷 换
法律规则发生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其告上法庭。
王某声称,其邻居李某侵占其土地,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土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困境。
二、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多年前,王某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小楼,李某则在该土地上种植蔬菜。
近年来,随着王某小楼规模的扩大,其房屋与李某种植的蔬菜地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李某担心自己的蔬菜受到王某房屋的影响,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拆除小楼,恢复土地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涉及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1. 土地使用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某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有权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
2. 环境保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李某在王某土地上种植蔬菜,对王某修建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符合环境保护规则。
3. 物权法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上的树木、草原、水流等,其所有权归土地所有权人。
王某修建的小楼属于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依法归王某所有。
三、法律规则冲突分析本案中,法律规则发生冲突的原因如下:1. 法律规则位阶不同:土地使用权规则属于基本法律规则,环境保护规则和物权法规则属于从属性法律规则。
当基本法律规则与从属性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基本法律规则。
2. 法律规则解释差异:土地使用权规则和物权法规则对土地使用权的界定较为明确,而环境保护规则对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较为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对环境保护义务的解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规则发生冲突。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使得案件处理陷入困境。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优先适用基本法律规则:在本案中,土地使用权规则和物权法规则属于基本法律规则,应当优先适用。
法律条文发生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且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给案件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
(一)案件背景2005年,区政府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区政府将一块土地出让给开发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08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由出让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同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签订后,出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0年,开发公司因经营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区政府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开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
开发公司不服,认为区政府解除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区政府与开发公司对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产生分歧。
二、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2. 证据交换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3. 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的规定存在冲突,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伦理法律冲突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伦理与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伦理与法律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
伦理法律冲突案件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与伦理观念的冲突,导致法律判决与伦理道德观念相悖的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伦理法律冲突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及伦理道德考量,旨在探讨如何在法律与伦理之间寻求平衡。
二、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伦理法律冲突案件。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行走的老李。
老李在事故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驾驶员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在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如何平衡其法律责任与伦理道德?3. 如何在法律与伦理之间寻求平衡,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伦理道德考量1. 驾驶员张某的行为违背了交通法规,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伦理上应受到谴责。
2. 受害者老李的死亡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张某在伦理上应对其行为负责。
3. 在法律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伦理上,张某应向受害者家庭表示歉意,给予适当的赔偿。
六、案例分析1. 驾驶员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他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在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应平衡其法律责任与伦理道德。
一方面,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警示社会;另一方面,张某应向受害者家庭表示歉意,给予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过错。
克隆动物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克隆动物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第一章引言近年来,克隆技术的发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克隆动物的兴起更是引发了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关注。
本文将着重探讨克隆动物所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第二章克隆动物的伦理问题2.1 克隆动物的道德争议克隆动物引发了道德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是否逾越了人类的道德底线。
一方面,克隆动物可能面临健康问题,如克隆动物容易出现免疫系统失调、心血管疾病等问题;同时,克隆动物的出现也可能给现有生物多样性带来破坏。
另一方面,克隆动物的出现或许意味着人类开始“创造”生命,这是否会侵犯到动物自身的生命权益?2.2 克隆动物的伦理界限在探讨克隆技术伦理问题时,需要明确伦理界限。
克隆技术是否能用于保护濒危物种,是否能够为人类提供医学研究和治疗方面的突破?在不违反动物权益的前提下,克隆技术是否能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益处?第三章克隆动物的法律问题3.1 克隆动物的法律规制现状克隆动物的出现给法律制定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对于克隆动物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克隆技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而其他地方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制的缺失可能导致克隆动物的滥用和伦理争议的产生。
3.2 克隆动物的法律困境克隆动物引发的法律困境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动物权益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
克隆动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尚未明确,这可能导致技术的滥用和不公平竞争。
克隆动物是否能够享有与普通动物相同的权益,如是否应该禁止将克隆动物作为食品出售等,都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克隆动物的伦理与法律平衡4.1 伦理与法律的平衡在克隆动物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上,需要实现伦理和法律的平衡。
伦理原则和价值观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克隆动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动物权益。
同时,法律的明确规制也能够为克隆动物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相应的保障。
4.2 国际合作与克隆动物的管理针对克隆动物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国际间的合作是必要的。
克隆技术:伦理、法律与科学的边界
克隆技术:伦理、法律与科学的边界引言克隆技术自问世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它在伦理、法律和科学等方面引发了许多关注和讨论。
克隆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复制”生物个体成为可能,这引发了对于伦理、法律和科学的边界的思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科学边界。
我们将讨论克隆技术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以及如何在伦理和法律框架下规范和监管克隆技术的发展。
伦理问题人类克隆与道德伦理克隆技术引发了人类克隆的可能性,这引发了伦理上的许多问题。
首先,人类克隆是否违背了自然法则?我们是否应该“玩弄神”的能力?其次,人类克隆是否属于个体自由选择的范畴?如果一个人能够决定是否复制自己,那么其他人又是否有权力对此进行干预?此外,人类克隆是否导致了真正的个体独立性的破坏?如果人类克隆成为现实,那么每个人都将有可能有一个相同的双胞胎,这可能导致个体独立性和个体间的差异性的丧失。
动物克隆与伦理问题除了人类克隆外,动物克隆也引发了伦理问题。
几十年来,科学家们一直在探索动物克隆的可能性。
克隆动物的道德伦理主要集中在是否应该为我们的益处而复制他们,并是否应该在动物的痛苦中寻求科学进步上。
一方面,克隆技术为动物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例如,如果某种濒临灭绝的物种能够通过克隆技术进行繁殖,那么我们或许能够挽救这个物种。
另一方面,动物克隆是否对动物本身的福利构成了威胁?在克隆过程中,动物可能会经历许多并不舒适的过程。
法律问题法律对人类克隆的限制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制定法律来限制或禁止人类克隆。
这些法律主要通过禁止或限制克隆技术的研究和实践来防止人类克隆的发生。
这些法律的背后有许多原因。
首先,人类克隆可能导致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以及个体独立性和个体权利的破坏。
其次,人类克隆的社会影响可能是无法预料的,所以需要预防性地规范和监管。
法律对动物克隆的规范与人类克隆不同,关于动物克隆的法律制度相对较少。
然而,一些国家已经对动物克隆进行了法律规范,以确保克隆过程中动物的福利和保护。
法律规则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由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王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导致两车相撞;而王某则认为,张某在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强行超车导致事故发生。
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认定。
张某和王某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分歧,一方认为是对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另一方则认为是对方在超车过程中存在过错。
如何正确认定事故责任,成为本案的关键。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车、逆行、强行超车等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观察,确保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超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张某超车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张某在超车时应当提前观察,确保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超车。
然而,在本案中,张某在超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强行超车,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张某的超车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
2.王某逆行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导致两车相撞。
因此,王某的逆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以上分析,张某的超车行为和王某的逆行行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王某的逆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王某的故意碰撞行为导致事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法与理冲突的案例及其一般意义
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对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约束3———一个法与理冲突的案例及其一般意义曹正汉 史晋川提要:在中国社会,存在着约束地方政府的无形法则,这就是民间社会的理。
这些民间公认的理,虽然很可能与当代法律相冲突,但因有利于产权界定和社会稳定,且在每个人心中为政府行为划出了一条虽不甚清晰、却能共同感知的底线,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宪政缺失所留下的空白,事实上起着约束政府权力的作用。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就是中国社会不成文的宪法,它修正了法律和官方政策在产权界定上的明显偏差,降低了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在无形之中支持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关键词:民间社会的理 产权界定 地方政府一、导 论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政治体制基本不变和经济领域实行市场化。
这意味着在中国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尚未建立正式的宪政框架划定各级政府的行为边界。
因此,按照西方主流文献所列出的评判标准,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特别是产权保护和政府治理,均落后于大多数国家(Allen et al.,2005)。
然而近30年来,中国经济却“出人意料”地实现了高速增长。
对此,学者们开始从“具有中3 中山市档案馆、中山市南 镇崖口村为笔者调查和查阅档案提供了极大便利,特别是中山市档案馆黎佩文女士、崖口村陆汉满先生、中山市弘力律师事务所谭顺宁先生热情地接待和协助笔者开展调查工作,没有他们的帮助,这项研究很难完成。
在本项研究的调查阶段,中山大学产业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提供了资助,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张曙光教授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就本文案例的一般意义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罗德明副教授进行了讨论。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05JJD790096)。
特此致谢。
29论文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对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约束国特色的制度因素”中寻找原因。
其中,一个普遍承认的重要因素是中国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有“地方政府公司化”(local state corporatism)(Oi,1992)、“地方政府即厂商”(Walder,1995)、“谋利型政权经营者”(杨善华、苏红,2002)之说。
价值冲突小案例
案例1:1999年7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讲叙了一个案例:民警在追捕歹徒时,踩坏了公民刘崇汉院里的萝卜,于是刘崇汉向公安局提出索赔,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此案例就体现的是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应优先适用,当地98%的人觉得刘崇汉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谴责,单位也给他一系列的处分,要写检查并转岗,刘崇汉仅仅是表了个态,还没有真正走上程序,就有如此的遭遇,公安机关的人员也认为在履行职责时侵害到公民财产权利是无可厚非的,被侵害人应该在此做出牺牲。
警察追捕歹徒,欲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目的是惩罚犯罪,但是,是不是执行公务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置公民权利于不顾呢?如果侵害到个人利益,要不要赔偿?我们是否应该把个人利益看做是公民的自由,而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使得这种好像是只关注个人利益的刘某受到谴责,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类似的事情必须重新审视,任何一部法律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人的权利的,我们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警察在选择正义时可以忽一些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让无辜的民众承担,应有国家,政府来补偿,或者可以让小偷来支付抓捕他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我们根据这个材料,就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交警把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因为就误时向,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于是交警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及时将孕妇送到了医院,这里有个价值判断,就是交警在秩序和正义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结果他认为应当要以母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维护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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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
突
一、案情介绍
2001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夏利牌轿车1辆,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出租车车牌(京B-77886)1副及出租车防护网等物,假冒北京市深顺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汽车运营,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同年12月14日,吴在顺义区首都机场进行非法运营时被查获。
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我院审查,经依法审查后,我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案的出租车是“克隆出租车”,它配有“正式”的车辆牌照,有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准运证、计价器等一套手续,但所配的车牌和手续全是伪造的出租车。
鉴于类似的克隆出租车案时有发生,法院判决的罪名又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不等,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二、引发的问题
(一)吴某利用“克隆出租车”营业行为究竟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80条第1款[1],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中,将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国家机关的证件。
在刑法第375条中[3],车辆号牌被定义为专用标志。
第二,吴某并无伪造车牌的工具,且假车牌的卖主没有下落,单凭吴某一个人的口供和一块伪造的车牌,买卖关系无法完全确定,因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吴某类推第375条第2款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专用标志处理。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此罪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司法解释[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首先,这种类推并不适用,显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性质更加恶劣;第二,即使可以这样类推,那么刑法的第281条 [5]第375条要求情节严重的(三副以上)才构罪,而刑法第280条并无情节严重的规定,即一副就构罪,这种类推显然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25条[6],构成非法经营罪。
吴某的行为是属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行业的行为,此罪需情节严重的才构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从审查的事实看,吴某非法经营不到一个月,违法获利只有2000余元,情节属较轻,既然情节不属严重,那吴某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第三种观点也不可取。
第四种观点:吴某是违法行为,但无罪。
即使将来找到卖方,因为吴某不法行为时间较短,营利不大,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
(二)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证件,是证明身份、经历等的文件,如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书等。
标志又作标识,有两个含义:一是表明特征的记号,二是表明某种特征。
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证件是一种文件,标志虽有两个意思,但都与事物的特征相联系。
机动车号牌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种文件,事实上机动车只有具备号牌这种标志(或特征),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说机动车号牌并不是证件,而是一种标志,这在刑法分则其他条文的规定中可以得到印证。
《刑法》第375条(见注3)规定了3个罪名,其中第1款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伪造、变卖、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规定了一个新罪名,即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从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将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作为专用标志的一种,而不是证件。
因为从法律的严谨性、协调性来分析,如果车辆号牌是证件的一种,就没有必要把车辆号牌作为一种标志单列一款,并规定一个新的罪名。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买卖、伪造车辆号牌的处刑是否有失公平?
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罪,但如何才算情节严重呢?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宣布《关于审理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见注4),解释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买卖、伪造、生产、变卖三副军车牌照”才算“情节严重”,即才构成犯罪。
这里我们不禁产生一个疑问,普通车辆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那么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只要买卖一副就构成犯罪了,我们都知道国家对军车的优惠制度,有了军车牌照,连上高速、过桥都免收费用,因此显然买卖军车牌照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大于买卖普通车牌照,而结果呢?是买卖军车牌照需三副才构罪,相反买卖普通车牌照只需一副就能构罪,这种量刑是显失公平的,也就是说这两个法条对同种行为的处刑存在着法条冲突。
它与传统“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刑法理念以及罪刑相当原则相矛盾。
如果说对买卖军车牌照是特别规定,那么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买卖普通车辆牌照也应是三副以上才构罪。
三、提出建议
从上述《规定》的依照来看,买卖普通机动车牌证(我们认为,这里的牌证即指号牌或牌照)也不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为如果机动车牌证本身就是国家机关证件的话,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见注1)的规定处罚,而没必要再专门作出解释,正是因为机动车牌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行为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有关单位才作出解释,对以上三种情况,可以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既然机动车牌证不是国家机关证件,《规定》为什么要将其解释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呢?这就牵涉到如何
理解和评价《规定》第7条的解释,我们认为,机动车牌证和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并列的,只要伪造、变造、买卖其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必须指出,从罪行法定原则和立场出发,《规定》第7条已经超出了解释权的范围,侵犯了立法权,因为该条是将不是国家机关证件的机动车牌证解释为国家机关牌证,换句话说,就是把不是犯罪对象的东西解释为犯罪对象,这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承担的责任,而是立法机关所应关注并加以解决的。
同时,《规定》第 7条的解释,也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相矛盾,使刑法内部的协调性遭到了破坏。
针对出现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笔者建议“两高”尽快出台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伪造、变造、买卖普通车辆牌”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
注释:
[1]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第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解释)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5]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书目及法条」
一、《新刑法条文释义》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比度法律法规汇编》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四、《刑法疑案研究》,主编陈兴良,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