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5-02-09:天兴仪表: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天兴仪表公告编号:2015-005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3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2012年10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老肯医疗曾向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申请,并于2013年5月撤回申请。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老肯医疗撤回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原因。
2)老肯医疗是否按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向我会提交了财务核查报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天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807万元,天兴集团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重组报告书未按规定披露交易对方天兴集团的情况。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2015-02-07:福建南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福建南纸公告编号:2015-010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90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
现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述《反馈意见通知书》(详见附件)内容予以公告。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解释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904号)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6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中7,900万元用于拟置出资产员工安置费用。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置出资产员工安置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拟置出资产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中29,312万元用于中闽能源连江黄岐风电场项目,占本次交易作价的24.94%。
请你公司披露是否考虑了募集配套资金用于中闽能源在建项目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确定价格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2015-02-14: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公告编号:临2015-00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0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一次反馈意见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2月14日附件:一次反馈意见2015年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们吸收合并及百视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文广集团所持百视通股份将由41.92%上升至45.07%。
同时,为保护百视通和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文广集团担任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请你们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异议股东所持股股份数量及占比。
2)文广集团向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触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检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东方明珠的全部负债将并入百视通。
露笑科技: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7 证券简称:露笑科技公告编号:2020-073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9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3、2014 年 11 月的增资
事项 增资情况 资金来源
合法性 增资原因 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情况说明
2015 年 1 月,张国良、方善伦、李远刚、贾云峰、简勇作出股东会决 议,决定以标的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 本,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
一、回复说明
(一)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 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
2014 年以来,久凌制药共经历了三次股权转让及两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 及增资的有关情况如下:
1、2014 年 10 月的股权转让
事项 转让情况 资金来源
根据前述规定,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 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标的公司 2014 年以来的历次转让/增资均不涉及股份支付,具体如下:
1、2014 年 10 月及 2014 年 11 月的股权转让
问题 5.申请文件显示,2014 年以来,久凌制药共经历 4 次股权转让和 1 次增 资,久凌制药本次交易评估作价较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价格大幅增长。请你公 司:1)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 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 上述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久凌制药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并补充披露对久凌制药报告期内及未来年度 经营业绩的影响。3)结合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背景,久凌制药业务发展及经 营指标变化、未来经营业绩预测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较以前 年度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创兴资源(600193)虚假陈述已被证监会正式处罚
创兴资源(600193)虚假陈述已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维权索赔即刻启动(许峰律师团队)2015年8月17日晚,创兴资源(600193)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
证监会行政处罚已正式下达,投资者维权前置程序已具备,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索赔诉讼将在第一时间提交法院立案。
目前案件仍在征集中。
索赔条件: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创兴资源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600193),并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创兴资源提起索赔。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起因:经查,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27%的股权。
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
《公告》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评估报告等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该信息披露事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资产评估报告。
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中 关 村: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的答复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的答复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九月释义在本答复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的答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2014年7月30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4080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独立财务顾问”)已会同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公司评估机构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
现将有关落实情况汇报如下(除非另有指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简称含义相同):一、反馈意见1提到:“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由上市公司承担,本次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基础,并根据过渡期间损益调整最终交易作价。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安排及交易价格调整方案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意见回复:(一)核查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价格,是根据京都中新对交易标的出具的,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京都中新评报字(2014)第0036号)中的评估价值确定的,并约定根据过渡期间损益调整最终交易作价。
具体的过渡期约定为:“甲乙(如无特别说明,本节中所指的甲方为上市公司,乙方为中建云霄)双方一致同意,过渡期间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期间损益由甲方享有或承担,即应当根据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期间损益对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1、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盈利,则相应调增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增加数额相当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过渡期间盈利数额;2、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亏损,则相应调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减少数额相当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过渡期间亏损数额。
2015-01-31:赣锋锂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395号)之回复报告
证券代码:002460证券简称:赣锋锂业编号:临2015-006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395号)之回复报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一月目录释义 (3)一、反馈材料显示,标的资产2014年1-10月电脑电池和手机电池收入完成的比例较低,智能手机市场开始呈现增长放缓与初步饱和的趋势。
请你公司结合电脑和手机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拓展客户的可能性及未来收入预测的可实现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二、反馈材料显示,标的资产未完成2014年预测收入、实现2014年预测净利润的原因之一为费用得到有效控制。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2014年实际与预测费用具体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2)结合历史情况,说明费用减少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三、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奖励对价调整最大幅度为58.04%,请你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业务模式、本次评估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奖励对价调整安排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达到奖励对价调整条件的可能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释义一、在本回复中,除非文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或“报告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楷体(不加粗):对重组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引用楷体(加粗):对重组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补充或修改一、反馈材料显示,标的资产2014年1-10月电脑电池和手机电池收入完成的比例较低,智能手机市场开始呈现增长放缓与初步饱和的趋势。
请你公司结合电脑和手机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拓展客户的可能性及未来收入预测的可实现性。
600488天药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天药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天药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2012年11月7日,天药股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69号文《关于核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10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天药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3月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3.65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5,060万股。
公司向包括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5 名投资者发行14,652万股,发行价格3.75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54,9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361.1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583.82万元。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3年3月28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出具了华寅五洲证验字[2013]1-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13年6月14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详情如下:2013年5月15日,公司获得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天安股份、生物科技公司协议转让部分资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3】54号),同意天津天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将持有的氨基酸原料药业务资产和污水处理环保工程资产转让给本公司。
审计报告补充说明
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书甲方(全称):重庆化医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全称):重庆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于:重庆化医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消收购重庆如恩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乙方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约定书基础上变更约定书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1、原约定书第四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变更为“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2、原约定书第四条“委托方经国资委备案报告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审计费”,变更为“甲方在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审计费”。
二、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与原约定书不符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约定书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篇二: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
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一)经营活动合法性;(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目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 (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 (7)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1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20)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29)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4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5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6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
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
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天域生态回复监管工作函
天域生态回复监管工作函尊敬的监管部门领导,您好。
首先,我代表天域生态公司对监管部门对我们的关注表示感谢,并郑重承诺将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我们深知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清楚自身在环境保护、合规经营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监管工作函中提到的问题,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回复:首先,我们会针对函件中提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自查和整改。
我们将认真对照相关法规政策,对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我们将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经营合规、稳健。
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此外,我们也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的自律意识,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监管工作,认真对待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不断提升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我们将以积极的态度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全面整改公司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再次感谢监管部门对我们的关注和指导,我们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规范的行为,更加负责任的态度,全力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谨启。
天域生态公司代表。
日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水晶光电:关于中国证监会1400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回复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anwin Appraisal Co., Ltd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00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委员会下发的11400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研究后,已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本公司承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已经认真复核,现将反馈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方面的问题核查情况汇报如下: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 87559001传真:(0571) 87178826反馈意见第14条: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保持稳定,预测期内保持稳定增长。
请你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标的资产经营情况,补充披露预测期内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3〕6253号),标的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1-9月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单位:万元近年来世界经济处于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调整期,整体增长疲弱,增速放缓。
受此影响,反光材料市场需求亦有所减弱,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产品盈利能力稳步上升,抵销了宏观经济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营业收入保持稳定。
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标的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将稳定增长,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 世界经济已止跌回稳近年来世界经济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的逐步复苏阶段。
2013年,虽然全球工业生产和贸易仍显疲弱,国际金融市场持续波动,世界经济增速继续小幅回落。
但是,发达经济体经济已有摆脱底部迹象,美国和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通道,欧元区结束衰退步入复苏,景气指标总体向好。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014年世界经济的初步判断,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中的有利因素多于不利因素,经济增长动力略有增强,预计2014年世界经济发展将有所加快。
南新制药 问询函的回复
南新制药问询函的回复
南新制药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就贵司关注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1. 关于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南新制药一直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检测体系,拥有一支技术力量雄厚、素质良好的研发和质量管理团队,并持续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 关于公司业绩的问题,南新制药在未来的发展中将继续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驱动、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的经营理念,继续加强产品研发、营销渠道建设和市场拓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业绩稳健增长。
3. 关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南新制药目前不存在股权集中度过高、股东行使过度控制等情况,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合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较为稳定。
4. 关于公司管理和治理方面的问题,南新制药一直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科学、规范、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行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级领导体系,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新制药的关注和支持,公司将继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2015-01-19:博晖创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907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19日附件:一次反馈意见相关问题1.申请材料显示,沃森生物于2012年10月、2013年10月合计收购大安制药90%的股权;2014年10月沃森生物将大安制药46%的股权转让给杜江涛,前海煌基将大安制药2%的股权转让给卢信群;本次交易博晖创新向杜江涛和卢信群发行股份购买大安制药48%的股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沃森生物转让大安制药股权、杜江涛和卢信群先收购大安制药股权再转让给博晖创新、博晖创新未收购大安制药全部股权的原因。
2)博晖创新未来是否存在后续收购计划。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如本次交易未获得我会审核通过,博晖创新将受托管理大安制药48%的股权,同时博晖创新将择机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大安制药48%的股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如本次交易因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未获得我会核准,博晖创新继续以现金收购大安制药48%的股权是否合规。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741号)的回复》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九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大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辉煌”)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74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后,会同中南重工、大唐辉煌及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并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财务顾问意见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致。
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除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认购上市公司3,571.96万股股份外,还包括常州京控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2,037.84万股股份,中南集团拟向中植资本转让1,751.55万股中南重工股份。
常州京控、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为一致行动人,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93%的股份。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做出上述安排的原因,中植资本、嘉诚资本、常州京控未来在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作用,中植资本、嘉诚资本、常州京控或其关联人是否有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资产注入的计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一、本次交易除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认购上市公司3,571.96万股股份外,还包括常州京控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2,037.84万股股份,中南集团拟向中植资本转让1,751.55万股中南重工股份。
常州京控、中植资本、嘉诚资本为一致行动人,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93%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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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公告编号:2020-104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63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上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于同日发布的《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