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2019年10月31日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一、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二、申请条件(一)近2年(2018年-2019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
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逐步放宽民企原油进口权的建议
逐步放宽民企原油进口权的建议推进石油管理体制改革,放开原油、成品油进口权,是落实“非公36条”呼声很高的一项建议和提案。
然而,可行与否有所顾虑。
1999年清理整顿石油市场混乱秩序取得了很大成效,现在又放开的话,担心会不会一放就乱,尤其是会否对抬高进口油价产生推波助澜的副作用。
我国入世以来,民营油企虽然获得了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但根据现行“排产证”和审批限制等政策很难进口到原油。
有条件放开原油进口权可解决何问题有条件放开原油进口权有利于满足我国石油进一步增长的需求,全面建立我国公正公平有序的石油市场,落实“非公36条”,维护和巩固我国石油安全。
可解决民企炼厂无油可炼困局有利于利用和发挥好民企炼厂之有效炼化能力;同时,也可增加市场成品油供应新渠道,有利于降低成品油价格,化解高油价民怨,也有利于解决不时出现的“油荒”问题;有利于提高石油行业竞争度,形成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炼化环节,至今已成为国内一个重要的成品油供应来源和补充力量。
2011年底,全国民企炼厂数量114家,平均炼油能力到116万吨/年,总炼能约8800万吨,约占全国炼化能力16%。
就民企炼厂较多的山东而言,目前产能超过600万吨/年的炼厂有四五家。
另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D2014年,民企炼厂累计将有5640万吨的新产能投产。
但是,民企炼厂原油配额至今仍是按照1993年的基数执行,造成其原油原料紧缺,原油配额有限,主要依靠进口燃料油,如山东21家民企炼厂,年加工能力5000万吨,但排产计划原油配额只有179万吨,造成民企炼厂开工率低下,有的不到30%,设备装置闲置情况严重。
有利于推动民营油企“走出去”海外寻油,同时,可克服和弥补大型国有油企“走出去”的不足我国大国企海外石油资源勘探开采已被西方大国不当抵制,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失败,而民营油企参与国际油气投资易避免东道国的政治抵制,以及东道国民众和社会舆论的抵触,容易很快以自己的方式拿到更多更便宜的石油资源。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商贸函[2015]40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 2015年)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和《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拓宽原油进口渠道,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公平透明、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营体制,现将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2.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
4.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历史安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3.23•【文号】计办价检[1998]173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1998)173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深物价〔1998〕1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规定:“外资、合资企业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油,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执行。
所有经营单位和加油站,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计电〔96〕205号)也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油品价格的管理,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有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上述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定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3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35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出口权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有关承诺,我国对成品油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
2020年3月,国务院批复《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支持浙江自贸区适度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改革完善成品油出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成品油出口先行先试,赋予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出口资格,成为民营企业中首家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的企业。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的关键阶段。
成品油生产环节的碳排放量较大、排放强度较高,是石油化工行业控制碳排放的重点之一。
同时,我国成品油产需过剩与乙烯等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短缺并存,石化产品生产结构亟待优化,原油进口比例过高也不利于保障能源安全。
为落实石油化工行业碳达峰目标,同时倒逼石化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关部门将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研究完善成品油出口管理,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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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10号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
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6]48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6]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妥善解决地方炼厂(包括已被中央企业收购炼厂)的原油供应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我委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文件印发以来,各地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及核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申报条件。
各地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按照发改运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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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2018年9月26日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一、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二、申请条件(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关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关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发改运行[2017]791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2月,我委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文件印发以来,已有22家企业通过核查评估开始使用进口原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5日起,我委停止接收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申报材料。
二、对2017年5月4日前已按规定完整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我委将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规定,继续开展后续核查评估等工作。
三、获准用油企业须切实兑现承诺,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按有关要求保持最低原油库存量,按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等情况。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采取可核查、可追究责任的措施,切实杜绝违规产能边淘汰、边建设,对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委将持续加强已获准用油企业的运行监管,建立油气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健全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的监督、规范等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从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缴纳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对严重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包括调整用油数量、暂停或取消用油资质等在内的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4月27日。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公示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公示根据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的要求,对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该公司符合进口原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有关规定。
现将其有关贸易人员简历公示,公示期7天。
如有异议,请于2016年6月24日前以个人或企业实名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联系电话:010-******** 65197470 传真:************邮箱:******************************************.cn商务部对外贸易司2016年6月14日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人员公示一姓名冯宝成性别男所在单位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职位国际贸易部总经理从事职业油品经营及国际贸易、融资职业时间10风控学历本科专业职称二姓名谢东剑性别男所在单位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职位国际贸易部经理从事职业油品国际贸易及风控职业时间7学历本科专业职称外销员三姓名王熙光性别男所在单位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职位国际贸易部经理从事职业油品国际贸易职业时间7学历大专专业职称四姓名姚远性别女所在单位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职位经理从事职业国际贸易职业时间7学历专科专业职称五姓名孟凡敏性别女所在单位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职位经理从事职业国际贸易职业时间6学历本科专业职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发改办运行[2015]3196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5]3196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报来《关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8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清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58万吨/年。
二、鲁清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落后装置25万吨1套;于2015年12月30日前淘汰兼并重组的山东庆云鑫和化工公司40万吨、山东海化集团公司15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鲁清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鲁清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鲁清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
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年1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发改办运行[2017]187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7]187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报来《关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7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瑞林)符合条件的1套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23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10万吨/年。
二、海科瑞林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跨省兼并淘汰江苏南通长江燃料油净化有限公司160万吨/年炼油装置1套,辽宁台安县红旗彩色沥青有限责任公司15万吨/年炼油装置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海科瑞林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海科瑞林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税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海科瑞林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
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10.22
【实施日期】2007.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91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商务部关于赋予山东省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通知-商贸函[2016]126号
商务部关于赋予山东省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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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赋予山东省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通知
商贸函[2016]126号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齐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请示》(鲁商呈〔2016〕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赋予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
二、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要按照商务部要求,申请下一年度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贸易管理政策。
三、山东省商务厅要认真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原油进口执行情况定期上报我部(外贸司)。
商务部
2016年3月28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发改办运行[2015]3101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5]3101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报来《关于申请用油企业核查评估阶段工作的报告》(中石化联产发[2015]33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炼油装置规模评估认定问题。
为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同时防止利益交换,核查专家组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要求设计单位或申报企业作出解释;确需重新评估的,可要求申报企业另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评估。
二、落后装置拆除时间问题。
申报企业在淘汰完毕自有落后装置的前提下,即可根据实际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包括自有和兼并重组装置)获得用油资质和相应用油数量;其余承诺淘汰的落后装置,可在完全拆除后一次性获得相应用油数量(最长1年)。
三、调峰储气设施建设问题。
申报企业承诺建设储气设施的,须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规定取得实质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储气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预审意见等。
你会应按照上述规定,严格把关。
关于储气库的投产验收,以取得环保、安全等部门试生产批复为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验收问题。
关于申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申报企业应按环保部意见提供“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合格文件”。
五、关于加快质量升级优惠政策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前完整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且完成国V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的,用油数量上浮20%(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企业除外);2016年1月1日后申报的企业不再适用该项政策。
特此函复。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3.25•【文号】[1993]外经贸管发第85号•【施行日期】1993.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5日<1993>外经贸管发第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原油、成品油是国家重要出口物资,也是国际上的重要战略物资,在我国出口商品上占有重要地位。
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在出口经营做法采取统一联合经营方式。
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一、原油的出口经营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原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出口(还贷)的原油,原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改由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出口的原油,仍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二、成品油的出口经营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安排给煤代油办公室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4、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口的成品油出口额度,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5、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有关炼油厂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广州石化总厂、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上海高桥炼油厂、浙江镇海炼油厂四个生产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出口业务。
四、原油、成品油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油分会进行协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2号――关于赋予及取消企业成品油、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2号――关于赋予及取消企业成品油、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8.10.2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2号
•【施行日期】2008.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82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大庆市嵩源石化储运站、繁峙县华润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热电民用能源供应中心、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三和众诚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东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东莞市业荣威通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宏港石化储运有限公司、汕头交通石油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原油仓储经营资格。
注销哈尔滨铁路局物资经销总站、天津开发区石化海龙经贸公司等2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注销故城县热电民用能源供应中心等1家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发改办运行[2015]3195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5]319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报来《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8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80万吨/年(350万吨、230万吨各1套),可使用进口原油416万吨/年。
二、汇丰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落后装置120万吨、60万吨各1套;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山东淄博市建成LNG调峰储气设施1亿立方米。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汇丰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汇丰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汇丰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
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年12月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9号——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9号——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9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2.08.15【实施日期】2002.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9号)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5.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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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
统一答复》
9 月13 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称,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出口业务,须由经商务部授权的企业经营。
截至目前,国内所有交易场所未申请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商务部未核准任何交易场所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
商务部称,今年以来受理了大量自然人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的信息公开申请。
多位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当前国内的交易场所很多都不太正规,不少是打着各种旗号来蒙骗投资者,声称拥有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出口资质就是其中一种方式。
商务部未核准任何资质
卓创资讯分析师高健认为,商务部会出台这份文件,肯定是有很多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场所的业务中利益受损,去向商务部举报,想知道目前交易场所是否有相应的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资质。
据卓创资讯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拥有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在2014 年为22 家,均为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和石油产业链上的企业,而在2015 年之后陆续批复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也都是地方性石油炼化企业,与交易场所无关。
商务部发布的上述文件提到,统一答复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共信息服务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
不过,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全国性的交易所归证监会监管。
而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