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司法制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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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司法制度

明清的司法制度

明清的司法制度篇一:明清的法律制度第八讲明清的法律制度(1368-1644-1840)学习重点:1、了解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2、掌握清朝的会审制度。

主要内容:一、明朝的法律制度二、清朝的法律制度一、明朝的法律制度(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287)1、刑乱国用重典:①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②以“重典”为消灭异己巩固皇权的手段;③“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在明朝统治者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

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而应是并列的统治手段,并非必须“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

六部分篇,共七篇。

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见教材P291)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大诰》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重典治吏色彩鲜明。

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官立学校的必修课;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语言通俗易懂;特权优待。

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的新体例)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三)法律内容的变化1、刑事法制的变化(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P300)对反逆(皇权)、盗窃(社会治安)、贪赃等重罪(官吏),处罚比唐律加重。

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确立了儒家思想在司法中的 地位,对后世法律文化的发
展产生了影响。
明清司法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优点:维护社 会稳定,加强 中央集权,提 高司法效率, 完善司法体系。
缺点:重刑轻 民,司法与行 政混同,程序 繁琐,司法腐
败。
明清司法制度对现代司法的启示
尊重传统与现代司法相结合,借鉴明清司法制度的合理内核,为现代司法 提供有益参考。 强化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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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abc 汇报时间:20X-XX-XX
特别司法机构:锦衣卫、 东厂、西厂
司法辅助机构:审判厅、 推官
明朝的司法程序
推问:对被告进 行审讯,确定罪 责
刑讯:使用刑具 逼取口供,需依 法定程序进行
复核:对重大疑 难案件进行复审, 确保判决公正
秋审:对死刑案 件进行复核,由 皇帝最终裁决
明朝的司法人员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 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府、州、县衙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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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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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司法制度
明朝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大 理寺、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构:府、州、 县
审判制度:采用“回避制”、“鞫谳分司制”、“死刑复核制”等制度, 以确保司法公正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及其沿革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及其沿革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及其沿革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义和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内容及其影响进行探究。

一、历史沿革明朝时期,司法制度基本遵从唐宋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刑律、朝觐礼制和职官制。

明朝的刑律主要是明定刑律,系统规定了犯罪类型和应施以何种刑罚,其中包括了重罪、轻罪和一般罪,以及重刑和轻刑。

同时,明朝重视降低财产对司法的影响,通过规定“不贵家财”和“贫富不能相任”等条款,从制度上限制了权贵干涉司法。

此外,明朝还实行科举制度,通过选拔有才学之士进入官场,以保障司法公正。

清朝时期,依照满族传统,满族法被纳入司法制度,同时清朝还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影响,如何莱曼颂等人的学说,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变革。

康熙时期,康熙大典的颁布,将唐宋以来的司法制度予以总结和完善,统一了刑律并完善了诉讼程序。

雍正时期,通过《臣民律》和《内务府律》等法律,对满族法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同时对官员的忠诚度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形成了盛极而衰的“德治”时期。

乾隆时期,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地方官的职权有所调整,地方审判权得到加强,同时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制度。

二、制度内容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涵盖了刑罚、诉讼程序、司法人员和监狱管理等方面,其主要制度内容如下:1. 刑罚制度:包括重刑和轻刑,其中重刑包括斩首、凌迟、枭首、腰斩等,轻刑包括笞刑、徒刑、杖刑等。

明朝的刑法主要借少商之谪和废黜法排除了权贵对司法的干涉,清朝时期则实行了一系列专供官员的刑法。

2. 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和刑事两种诉讼程序,其中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公诉、审判、执行”三个步骤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则包括起诉、应诉、提交证据、询问当事人、宣判等。

3. 司法人员:包括审判官、检察官、书记员等,他们必须通过考试,具有熟悉法律条文,才能担任相应职务。

4. 监狱管理:明清时期,监狱主要是用于收押罪犯,进行拷打、监禁等处罚,旨在惩罚罪犯并达到威慑作用。

明清的法律制度

明清的法律制度

度 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 关系的变化 5、实施严酷的刑罚制度
三、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 的摧残
(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二)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
自由开矿 (四)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四、明清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大理司、都察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巡抚(清)
3、明朝特务机关参与司法
——厂卫
四、明清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1、秋审 2、朝审
秋审和留养承祀。 3、热审
总之,是“重唐律之所重,轻唐律之所轻”。
二、清朝的立法及清律的特点
(一)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2、则例
3、《大清会典》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二、清朝的立法及清律的特点
(三)清律的主要特点
1、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
第八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发展与终结时期 公元1368—1840年
历史背景及法制特点
1368-1644年 明朝
法制特点: 专制集权极端强化的王朝,其所建立的
法制上承唐制,下启清朝,对东南亚各 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历史背景及法制特点
1644-1840年 清朝(封建性质)
法制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专制集权发
四、明清的司法制度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

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其职责都是什么?

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其职责都是什么?

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其职责都是什么?展开全文在众多的明、清题材的历史剧中,一旦发生了什么大案、要案,皇帝常常会下旨道:“该案着三法司会同审理,钦此。

”那么三法司究竟是指哪些机构?主要职责又是什么呢?其实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三个司法机关的统称。

这三个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每当遇有重大案件,往往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又称为“三司会审”。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三个司法机关的职责如下:大理寺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明清时期与都察院、刑部并称为“三法司”。

明、清时期大理寺卿均为正三品,可参与国家大政会议。

明代时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明清时期的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

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

主管监察、弹劾及监督百官。

都察院在明、清时期权力很大。

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清代升为从一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

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还参与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刑部刑部,明清时期官署名,三法司机构之一。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

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元三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明清时期,中国封建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并达到了顶峰。

明朝在继承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明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令》、《大明律例》等,其中《大明律》是明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

《大明律》共分为三十卷,四百六十一条,对明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律文件将刑名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

此外,《大明律》还对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

清朝在继承明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清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

其中,《大清律》是清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共分为三十卷,四百三十一条,对清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重刑主义”和“礼法合一”两种。

重刑主义强调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礼法合一则强调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纲常。

二、司法制度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明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案件。

其中,刑部负责审判案件,大理寺负责复核案件,都察院负责监督审判过程。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厂卫”等特务机构,对政治犯和反对派进行镇压。

清朝的司法制度则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清朝设立了更加完善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最高审判机关和地方审判机关等。

同时,清朝还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包括御史台和理藩院等。

此外,清朝还实行了“满洲八旗”制度,将八旗兵丁驻扎在各地,对当地进行军事统治,并设立了军事法庭等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在诉讼程序方面,明清时期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明代司法制度特点

明代司法制度特点

明代司法制度特点
明代司法制度特点:
一、制度细致完备。

从刑事程序规范、法官制度、提供赦免制度、执
行监狱制度、以及针对犯罪责任审查等方面都有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司法
制度。

二、审判担当。

明朝制度实行“审判长大”,给审判担当更多的责任,对审理的案件有更直接的管理,审判过程更加规范。

三、审查制度完善。

明朝重视审查权,将审查权从官府抓紧,中央有
审查科,跨省有朝门审核,县级有审查司仪候审查,均以把关司法程序为
主要职责,保证审查权有效执行。

四、传宗接代神宗体制。

明朝对传宗接代神宗进行了系统地构建,建
立了帝王母族及其宗支家族的司法档案,详尽记录了宗支家族的家谱、职称、地位、继承权等,为传宗接代神宗的维护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

首先,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以律例为基础,注重法官自由裁量。

律例是明清时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证据标准等。

律例的制定和修改是由皇帝亲自颁布,它具有强制力,法官在审判时需要依照律例进行裁判。

然而,与此同时,明清时期的法官也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判断进行决定,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次,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重视实证主义和证据确凿原则。

明清法律依赖于证据的有效性和确凿性,刑法以罪犯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法官或地方官员的推测或个人经验为依据。

在审判中,法官需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明清时期还注重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减轻了对一些轻微犯罪行为的刑罚,以促使罪犯反思和改过自新。

第三,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强调审讯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明代刑法规定了审讯和审判程序的细节,包括诉讼的起诉、举证、辨认等步骤。

而且,明清法律还规定了刑讯逼供的限制和禁止,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此外,明清时期还规定了司法审判中的数种重要制度,比如准确录取陈述与会审的人数限制。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明清时期的法治建设注重了法律教育和培训。

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提高法官的素质,明清时期设立了律学、法学教育和培训机构。

这些机构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了法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也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强化。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以律例为基础,注重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此外,并强调实证主义和证据确凿原则,重视审讯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这些特点和优势,为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历史经验。

明清的司法制度范文

明清的司法制度范文

明清的司法制度范文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为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清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宋元时期的传统,但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和创新。

本文将从司法组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独特的特点等方面对明清的司法制度进行探讨。

明代的司法组织可以追溯到南宋时期的官刑法典。

然而,明代在官刑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建立了三级审刑制度。

一级为各地方的地方治安机构,又称为州县官衙;二级为各省的巡按使司;三级为三法司或都察院。

这一制度将司法权力分为三个层次,确保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纠察。

此外,明代还创立了御史台和锦衣卫等特殊机构,对地方官员和普通民众进行监察。

在刑事诉讼方面,明代实行严格的审判程序,注重证据的确凿性和审判的公正性。

明代的审判程序相对比较规范,包括诉讼开始、审讯、调查取证、辩论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庭审记录也被认为是重要的证据。

关于证据的使用,明代制定了明确的规定,如用火烧来证明一些罪状是否属实,用水淹来测试被告人是否有写字的能力等。

此外,明代还强调了对刑罚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不得残害和虐待被告人的措施。

明代的民事诉讼制度也显示出一定的特点。

在明代,民事纠纷主要通过诉讼解决。

普通民众可以向地方官员提交申诉书进行诉讼,而官员则负责进行调解、听证和判决等工作。

此外,明代也强调了对民事纠纷的速裁原则,限制了审理时间的长短。

在执行方面,明代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纠正措施,如对贪污和侵占公款的官员进行追责等。

明清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宪政思想的兴起。

明代提倡“仁政”,即以人民为本,注重社会公平和民主。

这一思想影响了明代的司法制度,使其更加倾向于依法行政和人权保护。

此外,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还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德治和道德教化,对犯罪者实行轻刑和教育改造。

总体来说,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传统,创新了一系列的制度,并对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对比与演进

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对比与演进

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对比与演进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的对比与演进明清是我国中央封建集权统治的最后两个政权,继承了历朝历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优点,并结合本朝实际情况,创立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司法审判制度。

一、明清法令条例比较《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制定而成。

洪武七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

《大明律》特别强调“治乱世用重典”,严刑峻法,以除贪贿。

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

洪武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

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由于明太祖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

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

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

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

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

此后律、例并行。

《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

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清朝法律最大的特点是继承了明朝法律的衣钵,并加以发扬。

满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

直到入关后的顺治年间开始组织人员“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

顺治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和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方式,相较于前朝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刑罚审判和监狱运作三个方面探讨清朝的相关情况。

一、司法制度清朝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设置、官员的选拔和任命以及审判程序等。

清朝时期,法院主要分为两大类:地方法院和中央法院。

地方法院以县级的州县为单位设立,负责处理各类案件。

中央法院则由京师大都督府下属的大理院和都察院组成,分别负责上诉和监察职能。

在官员的选拔和任命方面,清朝对司法官员的要求更加严格,重视其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般来说,司法官员需先通过乡试、会试和殿试等考试科举,并且还要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才能获得选拔和任命的机会。

至于审判程序,清朝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制度,即公推、议定和定案。

法官首先经过公推环节,由地方士绅和官员共同推举产生。

然后在议定环节,由推举产生的法官进行案件讨论和审查,最后在定案环节,法官根据讨论结果进行最终判决。

二、刑罚审判清朝的刑罚审判主要分为死刑和非死刑两类。

对于死刑,清朝实行“五刑”制度,分别是:斩、剁、炖、熬和绞。

具体刑罚的选择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而对于非死刑的刑罚,包括流放、杖刑、禁闭和罚款等。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清朝也有一套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会经过审讯环节,各类证据也会在此阶段被调查和收集。

其次,在定案环节,法官会根据审讯结果和调查材料进行判决。

最后,在刑罚执行环节,判决结果会送往地方衙门,由地方官员负责具体的刑罚执行。

三、监狱运作清朝的监狱分为两大类:宫廷监狱和地方监狱。

宫廷监狱主要用于关押政治犯或重要犯罪嫌疑人,地方监狱则负责关押一般罪犯。

在监狱管理方面,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管理。

首先,监狱准入和出狱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手续,以确保被关押人员的身份真实和合法。

其次,监狱内部设有一定的职员和巡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狱内秩序,并对犯人生活进行管理。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和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新定义司法权力明代时期,司法权力由地方官员行使,他们被赋予了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明代实行的六科制度,即刑、吏、户、礼、兵、刑六个科卿分别管理刑名、举荐、户部、儒官、军事和律法。

这一制度强调了行政和司法的分离,为明代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而清代则建立了以刑部为核心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形成了清代司法权力的新格局。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明代,明太祖朱棣颁布了《大明律》以取代一切散文法律,并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

该《大明律》规定了六百余条法律条文,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法典之一、在清代,则制定了乾隆律例和光绪修正律例等一系列法律,为清代司法制度提供了更具体的规范。

三、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在审判流程方面,明代实行了“融合”制度,即控辩、公审和私讯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在刑事案件中,规定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公开辩论,同时也允许私讯,即审判官单独询问被告或他人作证。

清代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流程,明文规定了审讯的程序和方式,例如规定审理犯罪案件必须进行起诉、讯问、辩论、审讯、判决等程序。

四、独立司法和宽刑思想的发展明清时期,在司法制度方面,出现了较为独立的思想和重刑和宽刑的矛盾。

明代的刑名学派主张重刑,认为刑罚应当严厉,并以快速执行的方法来震慑罪犯。

而清代则出现了推行宽刑思想的学派,如德宪学派,提倡人道主义,主张在审判中要考虑到被告的背景及情况,尽量减轻刑罚。

五、刑罚的明代实行了决狱制度,即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必须由皇帝亲自决定。

这一制度减少了官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清代时期,推行了总刑并简化了原有的刑罚体系。

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降低罪责的措施,如减轻刑罚、遣散流放等。

这一刑罚符合宽刑思想的理念,也使得司法制度更加人性化。

六、宪政思想的影响明清时期,西方宪政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并对司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西方宪政思想主张权力分割、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这些思想在明清时期虽然未能完全实现,但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是法律与司法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就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进行探讨。

一、明代的法律与司法明代法律体系主要有律、令、条、格等法律文书,以明朝正德年间颁布的《大明律》为基础,对封建礼教和吏治等进行规范。

明代法律以严明的刑罚制度为主要特点,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明代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和司法人员组成。

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分别负责刑事诉讼、审判和监察等工作。

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公诉、辨饰、定讼和执法等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司法人员主要包括御史、都察院和刑部的官员,他们负责监察和审判工作。

在实践中,明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干预过度,使得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法律的刑罚过于严苛,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

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清代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又有所改革和完善。

清代法律更加重视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并采纳了一些外国法律制度的经验。

清代的司法制度相对于明代有了一些变化和发展。

清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六部和三法司,负责吏治和审判工作。

司法程序也相对简化,包括公诉、辩饰和审判等程序。

在清代,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和培养机制也有所改进,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法律的执行不够严明。

其次,清朝的法律仍然保留了严酷的刑罚制度,对人权的保护较为不足。

同时,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和融入也存在一定困难。

总结: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明代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刑罚的威慑力,但法律执行存在问题;清代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但仍有待改进。

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可以从明清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

明代司法制度(2)

明代司法制度(2)




东厂
组卫

掌握实际的司法审判权, 其职权甚至凌驾于三法 司之上。
“四出刺民间阴事”, “大政小事,方言巷 语,悉探以闻。”
西厂、 内行厂
临时性,其影响不如东厂。
2024/9/22
厂卫制度
• 明代专制与集权的一大“特色。厂,即东厂、西厂、内行 厂;卫,就是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明成祖特命其兼管巡察 缉捕和刑狱,可以不经法司,任意处置人犯,用刑极其残 酷,以至于京城居民一见白皮靴来(当时锦衣卫军官都穿 白皮靴),无不大惊失色,避之唯恐不及。
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 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大理寺具体职掌(1)审录参详;(2)详拟罪名;(3)月 报囚数;(4)处决重囚;(5)审录在外重囚。
区别
唐时大理寺为初审机构,凡审判之流罪案件,要送刑部 复审。
明时大理寺为复核机构。三法司会审与初审,以刑部、 都察院为主,而复审则以大理寺为主。
• 东厂权力在锦衣卫之上。厂有侦伺卫的权力,卫却不能侦 伺厂事。一般情况下由司礼太监统一指挥厂、卫,但厂权 重于卫权,可以说,宦官是时主之虎狼,而锦衣卫是宦官 之爪牙。
2024/9/22
锦衣卫本为一军事组织。但锦衣卫却地位特殊,直 接担负皇帝宫护卫的重要职责,又称亲军,以都督指挥 领之,不隶于五军都督府。
报送中央刑部,无权擅决。

方 司

府推官负责刑狱,司狱(知府下属)负责狱政,但大 狱重囚,知府随时都可以决定自己亲自审理。



知县掌一县之政,缉捕、听狱、赋税均须亲自处理。老
县 百姓把明断狱讼,分辨枉冤的知县官称为“青天老爷”
里甲组织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摘要: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六、总结正文: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会审制度是指明清两代在司法审判中,通过多个部门共同审理,从而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

它是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吸收了外来文化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

到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多种形式。

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明清会审制度根据审理案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

其中,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它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组成,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避免了个别法官的腐败和司法不公;其次,它有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了司法效率;最后,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虽然明清会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它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会审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审理,因此,它的审理过程比较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其次,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在会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的扯皮和推诿现象。

六、总结总的来说,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刑罚

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刑罚

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刑罚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司法制度和刑罚体系与其他朝代相比有着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和刑罚两个方面来探讨明代的法律体系。

一、司法制度1. 官员选拔与监察明代采取科举制度进行官员选拔,即以考试成绩为依据。

考试层层选拔,最终由皇帝定级授官。

此外,明代还设立了监察机构——都察院,对各级官员的表现进行监察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

2. 官员管辖与审判在明代,司法权被分为行政、军事和刑法三个部门。

行政和军事官员负责处理行政和军事案件,而刑法官员则负责处理刑事案件。

刑法官员根据明代法典进行审判,对有罪的犯人执行相应的刑罚。

3. 司法程序明代的司法程序十分严谨,包括公开审理、律师辩护、证据采信等环节。

审判过程要求官员公正、廉洁,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

二、刑罚体系1. 死刑在明代,死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

明代刑罚分类细致,包括斩、剐、枭、烧、烙、扒皮等多种方式。

不同的犯罪行为被赋予了不同的死刑刑罚,旨在通过惩罚恶人来维护社会秩序。

2. 杖刑与笞刑杖刑和笞刑是明代常见的非死刑刑罚。

杖刑是用木杖打击犯人身体的刑罚,而笞刑则是采用长鞭抽打犯人。

这两种刑罚主要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旨在惩罚犯人,示众威慑。

3. 流刑与徒刑流刑和徒刑是在明代广泛采用的刑罚形式。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偏远地区,剥夺其回家的权利,以使其受到惩罚和改造。

徒刑则是将犯人关押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

4. 罚金罚金是明代常见的刑罚形式之一。

犯人需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偿还其罪行,用于补偿受害者或贴补国家财政。

总结起来,明代的司法制度以科举选拔官员、规范审判程序为特点。

刑罚体系涵盖了死刑、杖刑、笞刑、流刑、徒刑和罚金等多种形式,力图通过惩罚罪犯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明代的司法制度和刑罚体系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上为1500字文章,已满足字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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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明代的司法制度

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明代的司法制度

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明代的司法制度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公布,根据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安排,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也会在2017年10月份启动,备考之事必须提上日程。

为帮助广大考生快速了解国考、顺利备考,湖南华图教育对历年国考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并且会第一时间发布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为广大考生的国考之航!1.中央司法机关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主要是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

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2.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掌管狱讼事务。

明代越诉受重惩。

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法律教育网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

(2)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

”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从中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4.廷杖与厂卫5.明代的会审制度(1)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明清会审制度的区别

明清会审制度的区别

明清会审制度的区别
明清会审制度是明朝和清朝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用于审理重要刑事和政治案件。

它有一些区别,下面将分段回答你的问题。

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主要由御史台负责,御史台是皇帝的监察机构。

会审案件的过程中,御史台会派遣御史担任主审官,其他官员作为陪审官参与审判。

会审案件通常在御史台的会议室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相对较为公开。

在庭审中,被告人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自由陈述、辩护和申诉。

同时,明朝的会审制度注重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权威性,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清朝时期的会审制度有一些不同。

清朝的会审制度由都察院负责,都察院是清朝的最高监察机构。

与明朝相比,清朝的会审制度更加封闭和秘密,审理过程较少对外公开。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自由度相对较低,有限的自由陈述和辩护权。

此外,清朝的会审制度更加注重吏治和官场纪律,强调对官员的监察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清廉政治。

综上所述,明清会审制度在主管机构、审理过程、被告人权利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明朝的会审制度相对开放和注重法律程序,而清朝的会审制度则更加封闭和注重官场纪律。

这些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两个朝代的不同法治理念和政治环境。

明清会审制度

明清会审制度

明清会审制度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指清代政府设立的一种司法机构。

会审制度起源于明代,经过清代的深化与发展,成为一套具有极高权威性的司法制度。

会审制度主要由会审官和会审所组成。

会审官通常由巡抚、提督等高级官员担任,会审所则是负责具体办案的机构。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案件,会审官和会审所都有不同的设置。

会审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审理重要案件,特别是对政治犯和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审理。

在明代,会审制度主要用来审理贪污受贿、叛乱之类的案件;清代则主要用来处理反清的政治犯罪。

会审制度的审理程序严格,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会审官会通知被告出庭应诉,并要求被告提交自己的辩护材料。

其次,会审官会进行审理,并要求被告进行陈述和辩护。

然后,会审官对案件进行仔细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会审官会根据调查和证人证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交上级政府。

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首先,会审官通常由高级官员担任,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读书常识,拥有非常高的公信力。

其次,会审制度中的审理程序非常严格,容不得一丝一毫的瑕疵和偏袒,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次,会审制度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环节非常重要,会审官往往会亲自调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然而,会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会审官的职权过大,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自由裁量。

其次,会审制度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不够,经常出现强迫供词和违反法律程序等情况。

最后,会审制度的限制性过大,对政治犯和异议分子的打压较为明显。

总体来说,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一种权威性极高的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然而,由于职权过大和权利保护不足等问题,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的自由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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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司法制度篇一: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

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

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

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

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

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

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

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

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专门管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仍是司法与行政合一,实行长官负责制,分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或巡抚四级。

一般州县官负责辖区内全部(专门管辖除外)案件的初审,其中“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称自理案件,经州县官判决生效,审理完毕并草拟判决意见后逐级向上审转。

督抚有权决定徒刑案件的判决,军、流、发遣由刑部审结,死罪案件由刑部汇大理寺、都察院会审,奏请皇帝批准。

另外,清朝在地方上还设有审理旗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清朝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基本因袭明制,但也有一些发展变化,如限制诉权、会审制度及幕友胥吏参与、干预司法等方面。

强调“调处息讼”。

清代法律维护宗族权力,在国家法律的肯定下,各种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都确认宗族对上述案件有调处权,甚至惩处权。

清代诉讼程序繁琐,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因戳才有效。

会审制度体现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既是清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大典,也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彰显。

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

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内容,这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更为系统、完备化。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

幕友、幕宾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

他们以私人的身份,即官员的师友、宾客身份帮助处理政务,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

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了司法腐败。

清朝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个朝代在政治经济法律上都有突出成就,既延续了前代的优秀成果,又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清代司法制度无疑也有其自身特色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和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清代司法为当今社会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样本和范例,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篇二:明清的法律制度第八讲明清的法律制度(1368-1644-1840)学习重点:1、了解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2、掌握清朝的会审制度。

主要内容:一、明朝的法律制度二、清朝的法律制度一、明朝的法律制度(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287)1、刑乱国用重典:①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②以“重典”为消灭异己巩固皇权的手段;③“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在明朝统治者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

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而应是并列的统治手段,并非必须“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

六部分篇,共七篇。

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见教材P291)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大诰》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重典治吏色彩鲜明。

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官立学校的必修课;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语言通俗易懂;特权优待。

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的新体例)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三)法律内容的变化1、刑事法制的变化(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P300)对反逆(皇权)、盗窃(社会治安)、贪赃等重罪(官吏),处罚比唐律加重。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处罚比唐律减轻。

反映了民刑分离的趋势与在理学影响下的重刑主义倾向。

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断罪必须援引有关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如果司法官吏违反这一规定,就会受到“笞三十”等法律制裁。

“断罪引律令”“断罪无正条”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律规定允许类推,另一方面类推必须经过皇帝批准。

与唐朝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相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大,助长了擅断的可能。

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2)刑罚制度的变化:1)充军:中原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所充当军户,参加耕种,并附加杖刑。

充军又有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之分。

(见教材P299)2)刺字:犯盗罪者的附加刑。

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

3)廷杖:皇帝在朝堂之上对大臣施用的刑罚,由东厂监刑,锦衣卫行刑。

(3)罪名的变化1)奸党罪(见教材P301):交结朋党2)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2、民事法制的变化(1)所有权:1)先占原则:与汉、唐相比,说明了什么?遗失物:即使失主认领回遗失物,拾得人也享有该物的一半产权;如果遗失物三十日内无人认领,则拾得人可获得该物之全部所有权;埋藏物:除古器、钟鼎、符印等异常之物外,掘得埋藏之物者,取得所有权;荒地:直接承认了垦荒先占者的土地所有权。

2)典卖分离:典是作价抵押,而卖是等价交换;典可以回赎,卖则不可。

(2)债权:(自己阅读)(3)婚姻家庭继承:兼祧制度,一人为两家之后3、行政法制的变化(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中央:内阁(大学士)(选任官吏、议政、政务监督)、六部、五军都督府(军事指挥权)、都察院(监察)(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省(三司)、府、县(3)官吏选拔、考课(考满、考察)、监察制度(中央:都察院、六科;地方:十三道监察御史、按察使司)行政法制的变化可以看出什么问题?中央尽可能控制地方,中央集权的加强,实际上是恰恰是中央虚弱的表现,无力有效地控制地方。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1、司法机关的变化(1)中央:”三法司”(见教材P320)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此外还有“六科”)(2)地方:省、府、县三级;“申明亭”(见教材P322):基层司法组织性质,受理与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特务机关:厂卫(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见教材P322)锦衣卫:组织完备的军事特务机构。

下设南镇抚司和北镇抚司。

前者掌刑名等事,后者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

东、西厂、内行厂:均为宦官特务机关。

先设东厂,专门从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事,位于东安门外,,故称东厂;自成立,终明之世一直存在;后来,各地人民起义不断,影响到就是地区的治安,又在东厂之外设立西厂。

为权力制衡,又设立内行厂,负责监视东厂、西厂,由当时宦官头目刘瑾亲自指挥,到刘瑾被凌迟,内行厂随同西厂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

“厂”与“卫”组织上互相渗透,行动上彼此配合,锦衣卫仗宦官之势,宦官借锦衣卫之力,共同拱卫封建皇权。

但厂权重于卫权。

2、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1)诉讼制度:1)诉讼管辖制度: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等;2)诉讼权利之限制:(见教材P324)①“干名犯义”子孙不得告父母,妻妾不得告夫,奴婢不得告主人;②年龄、性别之限制,80以上10岁以下及重病人妇女之诉讼权利均受限制;③现禁囚犯之限制;④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3)禁止越诉;4)诬告加等反坐(见教材第325页)(2)会官审录制度(会审):(见教材P326)原指封建社会中若干个中央机构的高级官员会同审理重罪囚犯或官吏犯罪案件的制度。

源于汉代的“杂治”,唐为“三司推事”“小三司”,到明代,会审制度与录囚制度结合,形成了较大规模。

二、清朝的法律制度(1644年-1840年)(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1)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科场案、奏销案、哭庙案;2)大搞文字狱:明史案、字贯案、曾静案、尹嘉铨案;3)大规模焚毁禁书:从有制订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比照“谋大逆”判刑。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331)1、《大清律例》的制定(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基本上沿用明律。

(2)《大清律集解》:(雍正)将原顺治年律例中收录的明至清初“累朝旧例”称为“原例”,将康熙朝的增入的“现行则例”称为“增例”,将雍正朝编入的“上谕及臣工条奏”称为“钦定例”,效力上“钦定例”高于“增例”高于“原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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