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第八章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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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中,TRIPS协议有着不可或缺的 作用,除了要求WTO成员必须为植物品种的创新提供保护外,在协 调各国植物品种保护方式的选择方面,作用非常微妙。 随着生物 遗传科学的发展,植物品种的国际保护中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议题, 如生物多样性、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分享等。这样,1983年缔结 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 2001年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也将纳入植物品种 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当中。”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典型的地区性立 法,如安第斯共同体《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共同制度》、非洲联盟 的《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的权利以及规范生物资源获取的 非洲示范法》等均是与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的重要规 则。
第十章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有关国际条约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公约 第二节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
第十一章 其他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的制 度安排
第一节 WIPO关于植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讨论 第二节 安第斯共同体的相关制度安排 第三节 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的权利以及规范生
物资源获取的Leabharlann Baidu洲示范法
本编小结:遗传资源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
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领域来说,植物品种保护是一 个较为年轻的领域。从意识到植物品种创新需要通过知识产 权保护开始,这就存在专利与植物品种权两种保护方式的选 择与较量。这种现象不但在美国和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实践中 有所体现,而且在植物品种的国际保护实践中也同样有所体 现。就目前涉及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公约来看,1961年缔结 的UPOV公约为植物育种的发明创新设计了有别于专利制度的 植物品种权制度,成为植物品种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主要支 柱,对世界各国的植物品种保护产生深远影响,欧洲的植物 品种保护与UPOV公约关系尤为紧密。
第八章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第一节 UPOV公约缔结与修订 一、UPOV公约制定前的讨论 二、UPOV公约的制定与生效 三、UPOV公约修订及原因
第二节 UPOV公约下的育种者权保护趋势 一、保护方式的选择 二、植物品种的界定 三、授权条件 四、受保护的品种范围 五、权利范围 六、保护期限 七、育种者权的限制与例外 八、遗传资源的披露与保护 九、育种者权的发展趋势
第三编 植物品种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研究
第八章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第一节 UPOV公约缔结与修订 第二节 UPOV公约下的育种者权保护趋势
第九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一节 TRIPs协议对植物品种保护的影响 第二节 TRIPs协议下的植物品种专利与专门制度保护 第三节 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植物品种保护问题
第一节 UPOV公约缔结与修订
UPOV公约的缔结主要归功于两个组织,即国际工业产权保 护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AIPPI)和植物育种者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LANT BREEDERS,ASSINSEI)。 HERZFEL-WTLESTHOFF在1932年AIPPI伦敦年会的报告 “PROTECTION IÉGALE DES NOUVELLES VARIETIES DE PLANTS”中, 首次提出了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问题,建议为植物新品种提 供二元的保护体系:为园艺产品领域的重要发明普遍提供专利 保护,为相对不重要的品种提供一种专门保护。ASSINSEL成立 于1936年,在争取植物育种者权起到了关键作用,当时的协会 主席ERNST TOUNETR在整个欧洲到处游说。
1949年,他曾在英国与英国种子贸易组织(THE SEED TRADE ORGANIZATION)和国家谷物和农业商人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N AND AGRICULTURAL MERCHANTS)展开辩论,要求英国应为 植物研究提供保护。这在英国引起很大反响。到了20世纪40 年代中期,支持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的呼声已经非常强烈 了。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T OF COMMERCE)在20世纪 50年代初期,通过了一个要求为农业、园艺业和花卉类育种 提供恰当保护的方案。欧洲理事会专利问题专家委员会(THE EXPERT COMMITTEE FOR PATENT QUESTION OF THE EUROPEAN COUNCIL)负 责协调欧共体的专利规定,考虑到植物发明的特殊性,赞成 专门为植物发明制定统一的保护制度,但认为就整个欧洲范 围来说,对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仅规定一种解决方案是不明 智的。
截至2009年11月22日,公约已经有68个国家加入UPOV公约, 其中45个国家采用1991文本,22个国家采用1978文本,比利时 仍然保留1961/1972文本。该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世 界各主要地区和国家基本加入该公约,如美国、欧盟、日本、 中国等都已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加入该公约即意味着成员国 要遵守和实施公约规定的相关保护标准,因此公约在协调各成 员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标准,确保各成员国承认 和保护植物育种者的创新成就,以及探讨未来植物新品种保护 模式,特别是在国际层面协调植物品种保护与植物遗传资源、 生物技术发明以及生物多样化保护的关系,具有不可忽视和不 可比拟的作用。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THE CONVENTION ESTABLISHED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的缔结与欧洲各国在20世纪 中期对植物育种实施私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密不可分,更确切地 说,UPOV公约就是欧洲各国寻求为植物育种创新提供私权保护 所达成的解决方案,为世界各国的植物育种创新提供了一种独 立于专利制度的专门保护制度。尽管UPOV公约最初来自欧洲, 却是第一个不折不扣的为植物品种创新创立育种者权保护的国 际公约。公约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其使命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为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而提 供和促进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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