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规字〔2017〕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 5 月27 日(此件公开发布)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市物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 (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工作。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交存管理第六条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

《方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

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方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哺育物业治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治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所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降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治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治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治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治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治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治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治理,市房产治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所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售房款的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南京市维修基金的收支和使用,保障公共设施的修缮维护和城市环境的良好运行。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所有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物业业主委员会,建立了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公正合理使用。

二、维修基金的筹集1. 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应当通过定期缴存和一次性缴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缴存。

3. 物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筹集工作,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4.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未按时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当进行催缴和处罚。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报物业业主委员会审批。

3.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确保维修费用的公平合理。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报告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专用账户,并由物业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核。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记录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和报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维修基金的相关凭证和账簿。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基金的余额通知业主,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挪用维修基金。

五、违约和处罚1. 物业管理公司如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应当按照每日一定比例处罚。

2. 物业管理公司如私自挪用维修基金,应当返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 物业管理公司如虚假申报维修项目,应当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2018-2019】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word范文 (3页)

【2018-2019】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word范文 (3页)

【2018-2019】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

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物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罚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亢的帐卢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倍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倍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南京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南京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南京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目前,关于南京市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住房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每个业主所持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的不同,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具体缴纳金额应按照住房资产的面积总和计算。

2. 物业服务单位应将维修基金全部上缴给区级居委会或村委会,由其转由区级财政集中管理。

3. 业主可在物业服务单位处领取维修基金缴纳凭证,作为出售、交换、转让住房产权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住房改建、拆迁补偿等相关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

4. 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业主,如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其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另行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南京市的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能会随着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

因此,企业或个人在缴纳维修基金时,应及时关注最新的市政策规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保证物业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金额、流程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利用,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所有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专项使用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三、使用条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提供该物业的合法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住户大会的批准。

使用基金的修缮、维护、改造等项目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和确认。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

四、使用范围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楼道照明维修、水电设备检修、绿化维护等。

设备设施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门禁系统维护、消防设备维护等。

公共区域装修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楼道地面、墙面装修维护、门窗维修等。

公共设施设备更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围墙改造、绿化设施更新等。

突发事件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管爆裂、火灾等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维修费用。

五、使用流程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和理由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大会进行审批和决议。

审批结果需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提供给物业公司备案。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审批结果进行资金的调拨和使用。

物业管理公司需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大会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受到业主的监督。

六、监督与责任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大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账目和支出明细。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稳定,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应当节约用度,确保基金的有效利用。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按单元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业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业主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业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业委会主任私章和业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维修基金需使用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业委会应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企业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业委会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业委会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业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业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30万元以上的。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南京市市民的安全和财产利益,南京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体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有效促进房屋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下面,本文将从“基金来源和筹集”、“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来源和筹集南京市维修基金主要来源有两种:一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的维修基金,这是目前大部分小区普遍采用的方式;二是由政府补贴,用于特定公建住宅的维修和改造。

维修基金的筹集依据为业主选择维修基金的方式自行缴纳,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收取维修基金的方式。

在确定维修基金的筹集额度时,应结合小区建筑物的维修需要和业主的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公正、合理地制定。

二、基金使用和管理南京市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小区建筑物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对建筑物的墙体、屋顶、电梯、水电设施、门窗等各个方面进行修缮、更换、维护等工作;二是用于进行大修和改造。

当小区建筑物已经老化,已经达到了大修、改造的标准,而且当业主出现拒缴或无力缴纳的情况下,可通过使用维修基金进行大规模的维修和改造,为小区更换部分设施或物品,从而防止建筑物的不可逆性破坏或危害业主的安全;三是用于向政府申请补贴。

对于特定的住宅物业,政府将根据住宅的情况向其提供适当的补贴,以便其得以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从而确保住房的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还能有效保护住户的安全和利益。

南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依据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为小区业主提供维修基金的咨询、申请和批准服务,并积极参与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同时,业主还有权关注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和服务质量,并对其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如有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或故意损毁建筑物的行为报告给有关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业主权益、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利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1. 绪论为加强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专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资金来源和管理2.1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租金收入等。

具体的资金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2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项使用。

3.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专项使用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管理;小区安全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

3.2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优先、事前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

3.3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代表的意见。

3.4 使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决策应当经过公告,并记录在案。

4. 监督与检查4.1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解释和说明。

4.2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可以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

审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追究相关责任。

4.3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5. 处罚与追责5.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对于故意挪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还挪用款项并支付罚款。

5.3 对于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不力、失职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6. 附则6.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

6.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专项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

【管理制度范文】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范文】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彡彡九致力于打造高品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

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
2021/6/21
二、使用条件
物业小区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届满以后的 维修、更新以及改造。
2016年7月1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成 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应当负 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动用维 修资金。
29
三、使用范围
• 住宅的基础 住宅公用部位 •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选目录库,供申请人按自愿原则选用。
2021/6/21
40
CHAPTER
05
第五章
监督 管理
五、监督管理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维修资金的,其个人或者单 位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全市社会诚信系统。
本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区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报送 当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
2021/6/21
3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
2008年2月1日,首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规章《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 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详细规定 了资金使用原则、分摊列支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具 体使用流程、以及应急维修等使用办法。
类别
分类标准
备注
多层住宅是指地上
结构最高层数为六
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层以下(含六层)
电梯、消防 车位等)16元/平方米
的建筑;
等专项设施、
高层住宅是指地上
设备
结构最高层数为七
层以上(含七层)
高层住宅18元/平方米
的建筑。
2021/6/21
17

南京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比例.080425doc

南京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比例.080425doc

南京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比例2008年2月1日起,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以下简称新《方法》)将正式实施。

据南京市房管局消息,按照新《方法》,南京市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75元/平方米交存修理资金。

新《方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区情形,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目前南京市执行的商品房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是市政府2000年颁布的《南京市修理基金治理方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按照新《方法》,南京市对《南京市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交存标准部分进行修改。

要紧调整内容如下:一、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确定及具体交存比例参照天津、上海等都市做法,此次调整对高层、小高层、多层、不墅不作区分,统一将首期运算修理资金交存标准的建安造价确定为1500元/平方米。

比例确定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8%;不配备电梯的为5%。

即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交存(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90元交存);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交存(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50元交存)。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一日南京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宁政规字[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7日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J],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
的通知 [J], ;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8号)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
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 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 2%缴交;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第十一条: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存到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的,其直管公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交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需要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应当专款专用。

为了保障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途外,严禁挪作她用。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使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后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经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比例划分使用。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首次缴集维修基金,总额的3 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筹。

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应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应当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二条交纳维修基金有困难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

第二十三条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购房职工仍按房改规定缴交原产权单位。

第二十四条维修基金未按规定统一缴存市维修基金专户的,房管机关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维修基金的归集仍按原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