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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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1. 引言1.1 可抵扣亏损的概念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在税务上扣除的亏损金额,以减少应缴所得税额的税务优惠政策。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亏损,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亏损金额用于抵扣未来税负,降低企业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可抵扣亏损概念的出现,帮助企业在经济下行时期更好地度过难关,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亏损的计算、核算和确认、亏损的结转等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亏损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在使用可抵扣亏损时也需遵守规定,不能滥用亏损政策,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在税收管理中,可抵扣亏损的正确处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利用可抵扣亏损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提升企业竞争力。

1.2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所得税准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的增加,也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只有依法遵纪,合理遵守所得税准则,才能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法律的约束力,更在于对税收行为和税收制度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于其规范税收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扎实地贯彻执行所得税准则,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直接抵扣法和结转抵扣法。

直接抵扣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当期亏损与之前年度的盈余相抵,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法适用于亏损企业在短期内无法获得盈利的情况,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

结转抵扣法则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将当期的亏损结转至未来的盈余中,通过将亏损额度抵扣未来年度的税款。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五篇范文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五篇范文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五篇范文第一篇: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

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以纳税人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税前弥补方法有别。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

企业所得弥补往年亏损,因情形不同涉税处理需要差别化对待。

企业弥补亏损的各项税收政策,散见于浩瀚的、繁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之中。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笔者专门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形,经过收集、归纳、分析、总结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方法,供企业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亏损弥补方法一:筹办期亏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 可由
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 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 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 2 企业分立。 相关 企业 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但被分立 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 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分立企业和被
应 注 意的 有 关 事项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人总额 ,
减除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某企业20 年经营收入为 08
10 万元 , 本及 各 项 扣 除是 10 万元 , 资收 益 为 30 元 , 当 00 成 20 投 0万 则
资产 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3 免税项 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 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9 9 第3号 ) ( 19 ] 4 规定 ,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
项 目, 又有免税项 目, 其应税项 目发生亏损时 ,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
制度解读{,Lc T R R T TO { lYI E P E A IN 0 N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企业亏损 的确认 和弥 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
损是指企业依 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将每一纳税年
度 的 收入 总额 减 除 不征 税 收 入 、免税 收 入 和各 项 扣 除 后小 于零 的 数额 。 企业 弥 补 亏 损 , 注意 以下 几 个方 面。 要
费 加计 扣 除 额 )等 ,此 类 扣 除额 只 能将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扣 除 到 零 为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一)弥补亏损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形成了企业当期税收口径上的亏损。

在以后的规定年限内,如果企业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可以扣除所得减免后的金额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本文通过六个案例来读懂这一政策(以下案例均改编自国家税务总局解读)例1: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

请问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因此该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

请问具备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年?根据45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因此该企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3:某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请问2013年-2015年亏损如何弥补?解:按照财税〔2018〕76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小结:某一年的亏损能否向后10年结转弥补,向后推五年,这五年中的任何一年符合条件就能够享受。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企业而言,优化税收筹划是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税收筹划中,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企业进行合法避税的重要利器。

本文将介绍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出现的亏损可以利用该亏损去抵扣未来纳税年度产生的利润所应缴纳的所得税。

这项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亏损弥补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年度亏损弥补和期间亏损弥补。

年度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连续五年内,自第一年度亏损开始,可以将后续纳税年度产生的年度亏损弥补到下一纳税年度利润所得,最长不超过五年。

期间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亏损发生之后,在未达到年度亏损弥补的条件下,可以将未弥补的亏损顺延到下一纳税年度继续进行弥补。

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1.及时准确记录亏损对于企业来说,及时准确记录和核算亏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第一步是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包括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等。

此外,还需要对亏损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后续的税收筹划提供依据。

2.合理安排亏损弥补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有权利选择在第一年度亏损开始后的五年内,自由选择哪一年度进行亏损的弥补。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年度进行亏损的弥补。

在选择时,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税负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合理控制分配利润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时,应合理控制分配利润,将利润留存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经营再投资。

如果企业在亏损年度发放高额的股利或利润分配,将导致亏损的额度减少,无法有效进行亏损弥补。

因此,合理控制分配利润对于税收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4.集中管理亏损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可能存在一些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采取集中管理亏损企业的方式。

合理配置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之间的资源流动,通过集中管理亏损企业的亏损进行采购、销售等,以达到亏损弥补的目的。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作者:赵伟莉冯春梅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0期摘要: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分析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所得税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

所得税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

所得税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所得税是一种按照税法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所得收取的税费。

在企业经营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侵权行为等,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为了补偿企业的损失,可能会获得补偿收入。

本文将针对企业补偿收入的税务规定进行解析。

1. 企业补偿收入的定义企业补偿收入指的是企业在遭受损失后,由保险公司、侵权方或其他第三方赔偿所得到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企业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修复设备、补偿员工工资等。

2. 补偿收入的税务性质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企业补偿收入属于“其他收入”范畴,需要计入企业全年所得额中,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3. 企业补偿收入的税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补偿收入的纳税率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

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例如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等,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因此,在计算企业补偿收入的应纳税额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税率进行计算。

4. 税前扣除和税后补偿有些企业在接受补偿之前,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税前费用,例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费等。

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从企业补偿收入中减去。

而补偿收入到手后,仍然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5. 补偿收入的税务申报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将补偿收入计入所得额,并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详细列示补偿收入的来源和金额,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和监管。

6. 补偿收入的税务合规企业在处理补偿收入时,需要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例如,企业应及时申报补偿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保留相关的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备查验,避免出现逃税和税务风险。

总结:企业补偿收入是企业在遭受损失后获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这种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全年所得额中,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在处理补偿收入时,企业应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企业亏损弥补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亏损弥补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亏损弥补中的税收筹划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企业可能会遭遇亏损的情况。

在企业亏损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通过合理的、合法的手段,降低企业的税负,实现合规运作和合理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企业亏损弥补中,税收筹划的合理应用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还可以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首先,对于企业亏损中的税收筹划,应该明确不同类型的亏损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亏损可以进行抵扣、结转和退还。

企业可以将亏损抵扣到未来的利润中,以减少纳税金额。

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亏损,税收筹划的方案也有所不同。

在选择合适的筹划方案时,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并与专业的税务顾问沟通,确保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其次,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区域发展而设立的。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合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升竞争力。

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所得税减免等,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企业亏损中,有些企业可能存在着资源空置、产能过剩等问题。

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重组、并购,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效益的提升。

同时,在重组、并购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重估、债务重组等方式,减少税负,提高利润水平。

然而,在进行重组、并购时,企业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与专业人士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防止违反法律和政策的风险。

此外,企业在亏损中可以利用跨地区、跨国家税收筹划。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经营范围可能跨越多个地区或国家。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可以通过跨地区、跨国家的税收筹划,合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利用在国际上设立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等方式,通过灵活的资金流动和财务管理,减少税务成本。

浅谈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及弥补亏损在企业中的应用

浅谈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及弥补亏损在企业中的应用

浅谈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及弥补亏损在企业中的应用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实施,“以法人为单位对企业所得课税,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汇总纳税制度逐步确立。

在具体应用中,首先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以政策来指导实际工作: 一、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弥补亏损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二、深刻理解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含义及适用对象 (一)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当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

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不得弥补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1-000-01摘要我国对企业纳税人有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即所得税中亏损的弥补,其税收政策比较复杂,且很容易与会计中的亏损混淆给很多企业带来不小麻烦给特别是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费用支出其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而熟悉不得弥补相关情况变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境内企业所得税亏损不得弥补亏损弥补政策,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一般会计中的亏损主要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反映在会计科目的“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

而税法中的亏损指的是: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从表面上看盈利才缴税亏损不缴税,但是之前的亏损与后年的盈利比较并没有盈利但是所得税是按照年度计算又不得不交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为了减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发展所以特别制定出弥补亏损政策。

例如某国有企业2007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额为10万元,2008年盈利20万元。

其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10)*0.25=2.5万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亏损都是可以弥补。

所以详细解析亏损中的不得弥补显得尤为重要。

一、亏损不得弥补情况概述1.超过五年弥补期的仍未弥补完的不得再次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具体说明如下:一是弥补亏损年限必须自亏损年限的下一年起不间断地连续计算,五年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二是连续发生的亏损,从第一个亏损年度起计算,先亏损先弥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而不能每年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三是若超过五年弥补其仍未弥补完,将不能再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进行弥补。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亏损结转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亏损结转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亏损结转1.年度亏损结转。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条例第11条)2.汇总企业亏损结转。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前发生的亏损,仍可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3.企业分立亏损结转。

在企业分立情况下,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4.企业兼并亏损结转。

在企业兼并情况下,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规定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5.企业重组亏损结转。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6.汇总纳税亏损结转。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

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集团企业亏损弥补财税处理政策解析

集团企业亏损弥补财税处理政策解析

填报主表第2 行“ 3 纳税调整后所得”应 当填报纳税人 当期经过调整 : 后 的应纳税所得额 , 3 若2 行为 负数 , 即纳税人当年可申报 向以后年
度结 转 的亏 损额 。2免 税 收 入 及 减计 收入 对 弥 补 亏 损 的影 响 。 据 () 根
部合并纳税 申报表 , 由汇缴企业统一 申报缴纳 , 其成员企业所在地
税 所 得 额 时 , 入 总 额减 除各 项 扣 除后 , 结 果 有 可 能 大 于 或 小 于 收 其 零, 当小 于 零 的数 额 即 税法 规 定 的亏 损 。 据 ( 根 国税 发 [0 8 11 ) 2 0 ]0 号

合 并 纳 税 政 策 演 变 过 程 及 与 汇 总 纳 税 的 比较
分支机构 , 由该具有法人资格的居 民企业 汇总统一纳税。 根据《 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税发[0 82 ( 2 0 ]8 号) 的规定 ,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 得税年度 汇算清缴 , 统一计算企业 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两者 的区别在于 : 合并纳税 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 团下属的各 自独立 的企业法人 , 实施内外资企业 两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 了法 人税制 的原则 , 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 , 的企业所 新 得税法实施后 , 合并纳税 已经取消。 汇总纳税 的各方不具备法人 而 资格 、 不单独构成纳税主体 , 必须由具备法人的总机构统一纳税。
记“ 盈余公积” 贷记 “ , 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
三 、 业 亏 损 弥补 的 各类 税 务 处 理 情 形 企
企业亏损弥补 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包括 : 1亏损额 的确定。 ()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 第五条的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减除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 除 以及允许弥补 的以前年度亏损后 的余额 , 因此 , 在计算年度 应纳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有恒久意义的话题,特别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

为做好2022年的汇算清缴,对亏损弥补技巧的掌握对于企业来说将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某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

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财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财税处理

1、乙公司按照甲公司原有的计税基础确认 2、甲公司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在剩余亏损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乙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2000×5%=100万元
•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
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 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基 本原理及实务处理
亏损
会计的亏损VS税法的亏损
会计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其他收益±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等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 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 《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
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 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企业清算时,清算所的单独作为一个汇算清缴年度处理,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2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创投企业投资抵免)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绝对的税收优惠
只有盈利才可以享受后续的优惠 免税所得如果是亏损填零 这两个在19年申报表修改中调整 了位置(有期限的先使用,创投 企业投资额抵免结转是无期限的) 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获利状况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种。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为了保护企业利益,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政策,即在亏损年度无法抵扣的亏损额可以在未来的盈利年度进行弥补,以减少企业支付的所得税金额。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1.1 弥补亏损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的定义有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等原因导致的成本、费用超过收入、营业额等经济活动产生的财务状况。

1.2 弥补亏损的适用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政策。

1.3 弥补亏损的时间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时间范围一般为5年。

即企业在亏损年度无法抵扣的亏损额可以在接下来的5年内进行弥补,超过5年的亏损额将无法再弥补,被认定为坏账。

1.4 弥补亏损的方法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亏损的弥补:一是前年度亏损抵扣本年度利润法;二是本年度亏损进入后年度抵扣。

第二部分:前年度亏损抵扣本年度利润法2.1 前年度亏损抵扣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首先应尽量利用最早年度的亏损额,然后顺序利用后续年度的亏损额进行抵扣。

即企业应将前年度亏损的税前利润按照时间顺序与本年度利润同时计算纳税,计算出税额后,再用前年度亏损进行抵扣,最后缴纳当期所得税。

2.2 注意事项(1)弥补亏损时的顺序原则:企业应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即最早发生的亏损应最先弥补。

如果某一年度的利润无法与亏损进行抵扣,应按照顺序进行累积,直至弥补完毕或达到了5年限制。

(2)计算弥补亏损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按照属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第三部分:本年度亏损进入后年度抵扣3.1 本年度亏损进入后年度抵扣原则如果企业在一年度出现亏损,无法用前述方法弥补全部亏损时,剩余的亏损将进入后续年度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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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1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

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2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别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4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弥补特殊政策的处理方法,一,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按照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应税项目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用免税项目所得进行亏损弥补,有余额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当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时,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为,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调整后所得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5损两者的较小值,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为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大于或等于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0.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并且盈利数额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的全部免税所得均可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亏损。

例1,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15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3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为50,200,150,万元,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20,200,30,6150,万元。

也就是150万元的免税所得可以全额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各种亏损。

2.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盈利数额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0.,1,如果免税所得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例2,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

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130,200,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70,130,。

,2,如果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0,应纳税所得额为0.转贴于7例3,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但两者合计也不足以弥补所有亏损,当年只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200,0,。

3.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1,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4,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50,150,200,万元,免8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只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150,15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2,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5,假设例4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50万元,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50万元,150,10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4.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0.例6,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9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资料显示,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300,,100,200,万元,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二,汇总纳税企业之间弥补亏损1.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包括汇总企业,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赢利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成员企业抵亏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也就是说,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例7,某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外地共有3家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的汇总方式,详见表1,。

计算结果显示,深圳地区与外地分别申报的应纳税额90.6,56.1,34.5,万元与汇总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相同。

102.如果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就地预缴制度,按照政策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实行就地预缴和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只是税款分配比例和入库地点的不同,并不会改变亏损弥补的计算和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接上例,如果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比例为60,,则结果如表2.计算结果显示该企业共缴纳税款90.6,43.56,47.04,万元,与上例全额汇总纳税的纳税金额一致。

,三,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弥补亏损1.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时,不用补税。

以上两种情况,投资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11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还原后的金额填入申报表的“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栏,予以扣除。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可抵免的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入申报表的“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栏,予以扣除。

,1,还原的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上述公式,1,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公式,2,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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