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1-01
案例分析(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
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 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 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2、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 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 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 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 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 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 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 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 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 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 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 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 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 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7、某欧洲客商对我某出口商品的接受价为每 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 内部掌握的价格为FOB中国口岸每公吨人 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 100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 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 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 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 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 试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我A公司有权不付款。因为尽管按照CIF条
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 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本案中,所涉及的问 题不是风险划分问题,而是卖方没有将交 给A公司的50辆车特定化,即无法确定110 辆卡车中哪50辆卡车是出售给A公司的,A 公司有理由相信属于自己的50辆卡车未被 冲人海里,而是已经安全运抵目的港的57 辆中的一部分。由于出口商未将出售给A公 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的风险并不因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所以A公司 有权不付款。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范本一:1. 案例解析FOB国际贸易术语1.1 FOB定义及解释FOB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根据FOB术语的约定,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货物装上船舶。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购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FOB术语的使用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业务。
1.2 FOB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FOB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买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5)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并向卖方支付余款。
1.3 FOB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减轻了物流成本和风险;- 买方有更大的控制权,可以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和保险公司。
风险:- 卖方在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后,风险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可能承担不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可能增加了后期的管理和成本。
2. 案例解析CIF国际贸易术语2.1 CIF定义及解释CIF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和运费已包括”。
根据CIF术语的约定,卖方除了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外,还需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支付货物的运费。
一旦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承运,买方即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2.2 CIF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CIF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卖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购买货物的保险,并将保险单提供给买方;5)卖方支付货物的运费;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
2.3 CIF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承担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减轻了买方的负担;- 买方只需负责卸货,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导语: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办理。
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报关员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
下面店铺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案例吧。
1.有一批货物以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
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 CIF 合同。
CIF 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2000通则在CIF 解释中的第B5 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
”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
国际贸易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2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 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 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 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 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 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 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 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 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
案例1 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 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 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100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20公斤,买方须于2005年 2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 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 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 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 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 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 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 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 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 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 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 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 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 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 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 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 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 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 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活动,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一系列的术语来描述不同的贸易活动和程序。
这些术语对于各方能够清楚地沟通和理解贸易细节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案例一:EXWEXW(Ex Works)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个术语,表示卖方将商品准备好,买方来卖方处提货的条件。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将电子产品准备好,买方来制造商工厂提货并负责运输和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这种条件下,卖方的责任相对较小,而买方需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
案例二:FOBFOB(Free on Board)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运港口,并对货物负责,而买方需要负责运输和承担费用和风险。
以中国制造商向美国零售商出口为例,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中国港口,并完成报关手续,之后货物由买方的承运人接收并运送到目的港口。
案例三:CIF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另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同时承担运输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的条件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支付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保险费用。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案例四:L/CL/C(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与一家美国零售商达成交易,卖方要求买方开立一份信用证来保证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联系其银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确保在卖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后,买方的银行将支付货款给卖方。
案例五:IncotermsIncoterms是一套国际贸易术语的缩写,用于规范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易。
这些术语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交付货物、承担费用和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Incoterms规则,CIF表示卖方责任到达目的港口为止,而买方需要支付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费用和风险。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该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该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试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如下。
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虽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有关的费用与风险并不因此而转移。
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且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船期,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卖方不承担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无权因此提出撤销合同,也就是说,这种代办租船引起的装运延误的责任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 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 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请问这是什么道理?分析:在对美按FOB价格术语洽商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由于美国采用的有关国际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而《定义》在对FOB的解释上又与我国所采用的《2010通则》有着明显差异,所以务必要明确由买方承担办理出口手续的义务。
《定义》中在FOB Vessel 项下的买方责任中规定: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
此点至关重要,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的道理就是源出于此。
案例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因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分析:我方不能因床单受潮而拒付货款,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
贸易术语案例与分析
【例 1】我某公司以 F0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到期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在 FOB 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0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分析: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
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彻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彻底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 3】有一份 CIF 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 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彻底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FCA)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二:(FCA)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要点评析: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
A 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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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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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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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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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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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CIF贸易术语及案例
CIF贸易术语及案例
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术语,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意为成本、保险和运费。
CIF指卖方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的价格送到买方的指定目的港口,
并负责保险。
具体而言,CIF价格包括成本、运费和保险费,成本指商品的成本,运费指
卖方将货物运至港口的费用,保险费则指卖方按一定的费率购买保险,以防止货物在运输
途中遭到损失或损坏。
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合同条款为CIF价,卖价为$30,000,运费为$3000,保险费为$600。
货物在交付前发生损坏,保险公司按照单价的80%赔偿,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补偿。
根据CIF的贸易术语,甲公司需负责运输和保险,因此甲公司需要向保险公司购买一
份货物运输保险。
如果货物运输时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就有权获得赔偿。
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补偿货物的80%的价值,即24000美元。
甲公司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赔偿的部分,即19200美元,并将24000美元赔款支付给乙公司。
CIF贸易术语的优势在于,可以使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货物成本、运输、保险费用、风险等方面有清晰的了解。
买方无需另外购买保险来保障货物的安全,而卖方也无需
忧虑货损或货丢失等问题。
通过CIF交易方式,卖方有助于降低运输的风险,买方则可以
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下获得更多保障,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自由贸易区中国与新加坡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而新加坡是亚洲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之一。
2019年,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成为亚洲范围内最早签署的全面自由贸易协定之一。
该协定旨在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合作,为双方创造更加开放和有利可图的贸易环境。
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多个领域,包括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等。
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等措施,双方可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并增加贸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和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合作,以确保贸易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促进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互补和合作,帮助双方增加贸易量和贸易额,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可以为当地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加强贸易合作,两国可以共同应对全球经济挑战和风险,推动亚洲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贸易逆差美国与中国贸易逆差案例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两国之间的贸易规模相当庞大。
然而,多年来,美国一直抱怨中国对外贸易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即中国向美国出口的货物和服务远远超过美国向中国出口的货物和服务。
这一贸易逆差问题成为两国之间经济关系中的一个争议点。
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出口竞争力强,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以及中国的制造业产能和产业链的强大。
而美国的贸易逆差主要体现在对中国的机械和电子设备、家电、纺织品和服装等产品的进口。
贸易逆差的存在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包括失业率上升、工厂关门、制造业竞争力下降等。
为了减少贸易逆差,美国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贸易保护措施,包括加征关税、限制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出口等。
然而,这些措施反而引发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使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更加紧张。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1. 出口退税(Export Tax Rebate)案例: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一家服装厂将其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获得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竞争优势,提高出口量和市场份额。
2.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案例: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根据该条款,国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实施了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免。
这样一来,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贸易伙伴间的经济合作。
3.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案例:国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国供应原材料。
然而,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该公司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供应义务。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该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向国支付违约金。
4.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实施了关税配额政策。
根据该政策,每年只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按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口,超过配额的进口将按照较高的关税税率征收。
这样一来,国可以控制农产品的进口量,保护国内农民的利益。
5. 最低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实施了最低限价政策。
根据该政策,进口其中一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将被视为倾销行为,将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样一来,国可以防止低价的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6. 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案例:国制定了进口化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将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这样一来,除了贸易壁垒以外,该国还通过技术壁垒来限制进口化妆品的数量和品质,保护国内化妆品企业的竞争地位。
国际贸易贸易术语案例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惯例的性质案例某公司最近和外商签订了一个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在合同中使用了CIF目的港的贸易术语,但又规定卖方只有在合同设备抵达卸货港后才算完成交货,如果设备迟到,卖方必须赔偿。
这一要求和CIF的规定有矛盾,如发生问题,仲裁或诉讼时应依据合同还是惯例对CIF的规定办理?[分析] 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制”为原则。
买卖双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如果排除了国际惯例的规则或对其进行修改,则应该以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案例合同为FOB。
一包货物在装运港过船舷前不慎从吊钩上脱落,掉入水中,损失由谁承担?如果货物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水入侵而遭损坏,损失由谁承担?分析:卖方自己承担;买方自己承担。
如果他们都对货物进行了投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我国某公司曾以FOB条件出口日本一批荔枝。
合同规定:“3月15至25日装运”,尽管我方多次催促,直至3月31日;仍未见船只踪影,于是我方转售他国,并立即向日方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后经仲裁,我方胜诉。
问我方的理由是什么?分析按FOB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
日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我方所遭损失理应由他赔偿。
故在签订FOB进口合同时,我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以使卖方得以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案例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请问保险公司有没有理由拒赔?分析: INCOTERMS2000规定:在FOB合同下,风险划分是在船舷。
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转移后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不负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
FOB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船货衔接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买方做法是否合理?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国际贸易案例case1
国际贸易案例case1CASE1 贸易术语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
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但在航行途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出售。
因而,买方要求卖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2、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当时在A装运的3000公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公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达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风险,而使该批货物损失了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安全运达目的港。
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
问在上述情况下,A对这1000公吨小麦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3、我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此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CFR术语与B国ABC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以前。
我方备妥货物,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火灾被烧毁。
问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L/C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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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
•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 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 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 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 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 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 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 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 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 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 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 3.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 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 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 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 果最后按CIF伦敦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签订合同,买卖双 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 何不同?
案例1分析
•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 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 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 的索赔是无理的。
• 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 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 利出口商在4月15日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 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 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 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 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 案例5:我国湖南某公司A以CIF釜山条件向韩 国B公司出口5万码苎麻布坯布,规定4月20日 前装运。A公司货物存放于深圳笋港仓库装货, 当天由深圳皇岗口岸报关,货物顺利抵达香港 的集装箱堆场准备装船。但因韩国C海运公司 拖欠香港码头费用引起纠纷,货物被扣留了20 天。货物无法装船,A公司拿不到已装船清洁 提单去银行结汇,又因货物已报关出口,且被 扣于香港,无法收回。香港码头解扣后,由于 商品季节性较强,A公司只能降价30%将货物 出售给B公司。A公司欲向海运公司代理索赔, 船务公司代理却因负债过多而逃之夭夭,A公 司损失惨重。
• 案例4分析:A公司贸易术语选择不当,承担了 本可以避免的风险。在FOB术语下,风险划分 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假设卖方采 用了FCA术语成交,风险是自货物交于承运人 控制时转移,卖方在20日将货物运到装运港交 给承运人控制后就可以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卖 方承担。此案例中即使卖方采用CFR、CIF术 语,结局也是一样。此典型案例从一个方面反 映了传统贸易术语的缺点。
• 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 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 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 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 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 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 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 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案例3分析
• 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 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 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 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 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 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 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 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 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 案例5分析: • 1、从运输方式和风险划分角度看,A公司货物 从深圳仓库途径香港运至韩国,可看作陆海联 运。而CIF术语只适用于从香港到韩国这段海 上运输,A公司要承担货物风险直至“越过船 舷”为止。若选用CIP术语,A公司只要将货物 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此时,即使 货物扣于香港,风险也由B公司承担。 • 2、从保险角度看,。。。 • 3、从运输单据角度看,。。。“已装船清洁 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 4、从出口港口选择上,。。。 • 5、从运输代理角度看,。。。
• 案例4:我国某公司A以FOB条件向美国B公司 出口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玩具。合同中规定装 运港为宁波港,目的地为洛杉矶长堤港,交货时 间为6月27日,由B公司投保平安险。A公司货源 充足,于6月20日就将货物运抵港口,由于未到交 货期,就将货物暂存码头。当晚,码头发生火 灾,A公司货物全毁。而此时,美国B公司所派船 舶即将抵达宁波港,A公司将货物损毁的事实通 知了B公司,并请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B公司 以A公司尚未交货,货物风险尚未转移为由,拒绝 向保险公司索赔,反而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的全 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