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烟草行业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竞赛行政执法实务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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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烟草行业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竞赛
行政执法实务试卷
注
意 事 项
1
.考试时间:150分钟。
2.请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参赛证号、所在地区和单位名称。
3.仔细阅读背景资料和问题,在答题纸填写您的答案。
4
.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内容。
5.书面完成,满分100分。
背景材料:
A 省
B 市
C 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C 县局”)工作人员李扬在2010年3月到2011年7
月期间,办理了以下行政许可事项:
1、潘亿(身份证号351783************),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兴路30号,2010年3
月31日(星期三)潘亿提出申请。由于潘亿曾因严重违法行为于2007年2月3日被取消过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C 县局对如何处理该申请存在争议。4月8日,C 县局告知潘亿需要补正的材料,潘亿当天补齐,C 县局当场予以受理。
2、程好(身份证号351783************),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兴路32号。2010年3
月29日(星期一)程好提出申请,3月30日C 县局告知程好需要补正的材料;4月1日程好补正材料,C 县局当场予以受理。
3、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是C 县一家国有百货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截
止2013年12月30日。2011年3月24日,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林立接任新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4、盛迪亚假日大酒店是2010年底C 县政府招商引进的外商企业,拟在酒店大堂设立精品
超市销售卷烟、雪茄烟,于2011年5月5日向C 县局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申请材料。
5、海北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在C 县机场开设了免税店,拟从事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于2011年6月5日向C 县局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申请材料。
经审查,潘亿和程好申请的商店资金、场所等都符合规定,但根据C 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两个商店只能核发一份许可证,C 县局遂决定对程好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对潘亿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事后,潘亿就此事向B 市局进行了投诉。B 市局督察机构负责人胡强认为该投诉属于重大督察事项,按规定启动了督察程序。在督察过程中,督察人员发现程好在申办零售许可证
时隐瞒了有关情况,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系虚假材料。据此,C县局根据B市局的要求,于2010年5月20日对潘亿和程好的办证事项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了许可决定。
鉴于证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C县局决定对辖区零售户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收集了辖区所有卷烟零售户业态信息,并对其中三组卷烟零售户进行了归类,分为甲、乙、丙三个组:甲组有20户卷烟零售户,均位于居民区内;乙组有21户卷烟零售户,均位于居民区内,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丙组有22户卷烟零售户,均位于居民区内,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营业面积均在105-120平方米之间;甲、乙、丙组卷烟零售户中不存在“其他类”业态。卷烟零售户何玉环(女,31岁)属于丙组,在2011年1月6日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1年9月1日,C县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何玉环经营场所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店中有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在询问中,何玉环交代这些卷烟部分是由莲花卷烟厂(坐落于C县,于1988年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成立,现为A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卷烟生产点之一,主要生产品牌为“莲花”牌卷烟)促销员罗贵送来的;部分卷烟是从A省B市D县(以下简称“D县”)张亮(身份证号码:351783************,地址:A省B市D县县城中华大街23号)处购进的,并提供了两张购货凭证:2011年3月10日一次购进了硬“白沙”90条(100元/条),2011年8月25日一次购进了“红梅”70条(80元/条);另有部分卷烟是通过互联网购进的。
当专卖执法人员正在对何玉环店铺依法检查时,恰逢D县卷烟零售户张亮给何玉环送货,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张亮阻挠执法,引来群众围观。此时,张亮拿出打火机,威胁要点燃其违法运输卷烟的车辆,专卖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平息了事件。2011年9月11日,C县局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依法对张亮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D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D县局”)传递了有关信息。同时,C县局认为张亮涉嫌无证批发,即向D县局进行了电话告知,并于12日将该案依法移送给D县局。
通过对何玉环一案进行分析,C县局稽查大队认为本辖区可能还存在其他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领导后,利用搜索引擎寻找其他违法信息,发现了五个利用互联网非法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违法信息,并进行了信息分类整理。
鉴于何玉环一案涉及莲花卷烟厂,C县局于9月12日派员前往该厂进行调查取证。C县局在对该厂进行调查后发现:莲花卷烟厂促销员罗贵向何玉环提供的卷烟为“青松”牌,是该厂新研发的品牌,已经注册商标,但尚未列入国家生产计划;截至当日,罗贵已向何玉环提供“青松”牌卷烟2万支用于试销,何玉环已销售1万支,支付罗贵8000元后尚余2000元净利润。C县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同时,C县局(有权开具个人携带证)在调查时还发现,C县局办证人员李扬将空白携带证交莲花卷烟厂直接开具。该厂办公室主任因工作需要,需将4件卷烟送到A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邻省的办事处,遂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份携带证,但由于临时有事,于是安排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持该携带证将卷烟送至办事处。同时,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其他两个情况:一个情况是,2011年6月16日,A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
批莲花牌卷烟出口合同,交由莲花卷烟厂分三个批次执行。由于A省无烟草进出口公司,遂委托邻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代理业务,7、8月份分别执行了两次,其中8月份卷烟出口批次由于遇到质量问题,依法办理了直接退货。另一个情况是,该厂为生产“青松”牌卷烟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了生产线的技术改造,由此产生了一批闲置烟机设备,A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将莲花卷烟厂闲置的该批烟机出口至国外。W、S、Y、Z四国卷烟企业得知消息后参与了竞买,目前情况如下:我国烟草行业在W国有三个在建的投资项目;我国某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正在报批向S国出口一套新烟机设备;我国某烟草企业正有一项在Y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待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卷烟生产在Z国正处于发展初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9月13日,D县局接到C县局传来的有关张亮违法经营的信息后,指派执法人员何军、关平填写了《立案报告表》(详见下表),办理了立案手续。
D县烟草专卖局
立案报告表
D烟立[2011]第10号
201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何军、关平对零售户张亮的“荣军商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