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长期供油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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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供应协议

合同编号:DWST-CG-16-00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所需燃油、润滑油委托甲方供应事宜,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担保人,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原则:甲方确保满足乙方用油需要,保障油品正常供应。

二、供货方式

1.油品价格及供应:甲方书面向乙方报价,甲乙双方以在《供油确认书》上确认的价格为准,《供油确认书》上应明确乙方所需油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供油确认书》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组织供应。乙方供油需求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改变供油安排,应在供油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再另行商定供应具体事宜。

2.甲方按《供油确认书》所列油品品种供应,供应的燃油符合国家标准、润滑油品质符合品牌厂家标准。

三、供应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1.甲方为乙方供油完毕后,以双方确认的供油凭证为准,甲方把供油凭证和发票送达或寄给乙方;乙方收到凭证和发票后(以供油日为第一天算起)30天内把油款汇至供方如下账户:收款人:

开户行:

帐号:

2.放帐期为30天一个周期。

3.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乙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天数除外),乙方每延期1天按所欠甲方油款总金额的0.5‰累计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四、担保条款

1.丙方为本协议的担保人。

2.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无法收回货款以及蒙受损失,担保人同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后,同意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担保人支付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

3.担保期限:自甲乙双方业务终止,乙方应付款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五、验收

1.甲方供应油品后,甲乙双方代表现场确认供油数量,并在《供油凭证》上签字确认。

2.甲方供应油品时,甲乙双方代表应在现场提取油品,共同封存留样并签字确认,以备检验。若乙方对油品质量提出异议,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派人将抽取的油样一起送到国家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检验结果符合协议

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六、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供油确认书》按时、按质、按量安排供应,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台风、雪灾、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供应,甲方对于这种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形不负有责任,但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共同协商采取其它措施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供应,造成供油车辆空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车辆空驶等直接费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滞留、车辆误工等,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

3.油品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在使用期内乙方机械设备出现机损等问题,乙方对甲方所供油品质量有异议时,乙方负有举证责任;甲乙双方派人将保存的油样,一起送到双方认可的国家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当面启封检验,如确因甲方油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机损等问题,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机械设备机损的直接经济责任。

4.若乙方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时支付甲方油款,甲方有权停止给乙方供油。

七、协议变更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变更或解除应双方书面同意。

八、适用法律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及其附件是根据签订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若在本协议及其附件生效之后,由于国家因新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重大修改,而致使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及附件的有关条款做出必要的修正与调整,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经济权益。

九、争议解决

1.执行本协议及附件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及其附件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裁决,诉讼费用(含聘请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协议及附件除了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争议处理的部分外,其它仍继续执行。

十、效力及其它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补充修改协议。该补充修改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

2. 本协议项下经双方确认的《供油确认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部分。

3.本协议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擅自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如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本协议不因双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双方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而失去效力。双方公司一方发生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的,本协议对新公司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用中文写成,若双方因对文字解释有异而发生争议则以大众普遍理解的意思为准。

6.协议文本: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协议生效:本协议为年度燃油供油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协商续签。本协议双方传真签约后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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