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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 2.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 3.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 ; 4.外国人的出境 ; 5.对外国人的处罚 。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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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交保护
1、概念和性质:
•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并且 依据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任何救济 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 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 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
(一)入境

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
互惠关系。

2. 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

3.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国家可以拒绝某类外国人入境。

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
三、国籍法
• 国籍法是国内法
• 国籍法,是指各国确定谁可以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是它的国民或公民的 法律,其主要内容不外乎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 各国国籍法的立法方式 • 1.在宪法中规定。最早是法国1791年宪法; • 2.单行法方式。当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最早是1842年12月31日普鲁
士的国籍法。 • 关于国籍的公约 • 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海牙公约》 •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籍 –(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籍 –(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 “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差别待遇 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外 国人之间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包括: 1、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在 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国民或法人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国民或法人给予 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不能因种族、 宗教、政治等原因实行歧视待遇,否 则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给予它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一个本国向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有关国籍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 在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国籍之间 的纠纷。因此,为避免产生国籍冲突,国际社会缔 结了一系列公约对此加以规范,主要有: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 及两个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公约》
→例外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双重犯罪)的规定,但缔约 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 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 第44条第2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六)引渡程序: 外交途径;公安机关或警察机关执行 (七)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不得转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第一节 国 籍
双系血统主义:指父母双方国籍都可对子女 的国籍具有决定作用。
单系血统主义:指以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 的国籍,亦可称为父系血统主义。

第三部分国际法上的个人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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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入籍 经过自愿申请是前提; 一般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居住期限、文化
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宗教和政治信仰等。
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效忠宣誓手续。
一个人取得一国国籍后是否丧失原有国籍,各国 实践不一。
(2)由于婚姻而入籍 一国公民因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国籍。常
见于历史上的妻随夫籍。
现代各国基于男女平等和妇女国籍独立的原则, 一般规定婚姻并不影响国籍。
5. 罪行特定原则
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 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就 引渡理由之外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 给第三国。
1990年联大《引渡示范条约》;我国2000年《引 渡法》。(参见教材)
四、难民
难民的概念、难民地位的取得和丧失、难民的待 遇等: 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参见教材)
国籍冲突问题:国际人员往来和流动造成。通常 由国家间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来解决。(第69—70页)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主持推动。
(二)国籍的取得 1.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取得国籍的最主要方式。 出生地主义:依出生地定国籍。常见于一些历史 上大量吸收外来移民的国家。 血统主义:一个人的父母国籍决定他的国籍。又 分为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前者指父母的国 籍对子女国籍均有影响,后者指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 子女的国籍。目前多数国家倾向于双系血统主义。
一、国籍问题
(一)国籍概论 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一国的国民(或公民)的法
律资格。 国籍表明一个人与其本国的一种法律联系。基于
这种联系,他接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 法律为本国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律联系也 是一国对本国国民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 吴宏达,1937年生于上海,在北京上大学期间 因反对苏联入侵匈牙利而被打成反革命。1960 年送去劳改。19年后被平反。1985年从武汉市 赴美国探亲后加入美国籍。吴在1991年至1994 年之间,以访友、旅游、经商等名义,曾多次 化名潜入中国境内,采取金钱腐蚀、物资引诱、 布设陷阱、阴谋恐吓等手段,将某些国家公职 人员拖下水为其卖命,大肆非法窃取我国家秘 密,并提供给境外组织,从事刑事犯罪活动。 1995年8月24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15年徒刑,并依法驱逐出境。
◦ 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到拒 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 1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 遭到危拒绝。
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 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波姆逮捕、拘留、 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 违反国际法的;拒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 的。 危政府首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理由 是它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已于1952年1月26日过期。同时, 危指出,尽管列支敦士登已赋予诺特波姆以列国籍,但危没 有对此加以承认的义务。国籍是个人与国家联系的基础,赋 予国籍的前提是个人与国家之间有某种密切的联系。危地马 拉并不认为在本案中列支敦士登与诺特波姆之间有任何密切 的联系,而国籍是外交保护的基础,所以,列不能以国籍为 由对诺特波姆提供外交保护,而国际诉讼是外交保护的方式。 因此,法院应驳回列的起诉。
〖判决及其依据〗
◦ 1953年11月,国际法院对初步反对主张作出裁决,判定对 本案有管辖权,驳回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因为列支敦 士登起诉时,危地马拉接受管辖的声明尚属有效,既然法院 已开始审理此案,就不能以接受管辖的声明过期这种非实质 性事实为由,剥夺已经确定的国际法院管辖权。 1955年4月,国际法院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 登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抗辩。它认为,列支敦士登作为 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因此, 诺特波姆的入籍,是列支敦士登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这 种行为确实使诺特波姆取得了列国籍,因为他已加入列国籍, 并同时丧失德国国籍。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列可以对他行使 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国承认这个国籍的国 际效力为条件。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 留资格。 ➢ 外国人出境,应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 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 许,方可出境。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引渡(extradition, rendition)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 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 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全部责任。
(五)卡沃尔主义
四、中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有关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的立法 外国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居留方面的管理制度
➢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
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
大纲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
第一节 个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二)法律意义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进而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 位的重要依据。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回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方式: 国家间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对 最惠国待遇的给予和范围做出规定, 通常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
适用范围:
• 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 • 最惠国待遇通常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为方便边境贸易或国民进出境而给予邻 国的特权、豁免、特惠等优惠待遇,
(2)经济共同体,
(3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
但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至于政治权利,外 国人一般不能享有。即使是国民待遇,也 不是所有权利都给予外国人。
2、最惠国待遇
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 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 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国民的待遇。
1930年的《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 1954年通过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四中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
•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的,也 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
• 1、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混合主义原则
美国总统条件:
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 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条件。
2、国籍的意义
• A、对国家来说:它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
有重要意义。
• 管辖 • 义务
• B、对个人来说: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
为其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依据,也是确定一 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 权利 • 义务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
具有中国国籍?
• A、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
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 B、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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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 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 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2. 外国人的居留。 3. 外国人的旅行。 4. 外国人的出境。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 (1)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
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1)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因而自动地丧 失原有的国籍。
(2)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 夺国籍。
(二)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 新取得该国籍。主要有两种程序:
1. 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2. 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 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2. 无国籍人受到居住国的不公正待遇或迫 害时,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为他提供外交保 护。
3. 目前,采取混合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 的国内立法,具有防止国籍抵触的效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 国籍。
(二)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
(三)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 入籍。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 同的待遇。如欧盟的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 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有很大的区别。
(四)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 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以该外国给予本国 公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为前提。
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
1. 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 则性规定。
(一)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 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1. 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 差异造成的。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 个人

CONTENCT

•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问题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际保护
01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是国际法最基本 的主体之一。
自然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包括生 命权、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THANK YOU
感谢聆听
遵守法律
法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权利与义务
代表国家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国家对 外关系的代表,有权代表国家
进行外交活动。
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义务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 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制定政策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权制定 国家政策,指导国家的发展方 向。
平等权
在国际法上,自然人应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待遇,不得因种族 、性别、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或排斥。
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营权
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 享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
社会责任
法人应履行பைடு நூலகம்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员工权益 、保障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等。
财产权
法人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保 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法人的国际保护
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的国籍是指法人所属的国家。法人的国籍可以通过注册 地、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或股东国籍等方式确定。
法人权利与义务
法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如从事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经 济合作等。同时,法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如遵守国 际法规定、尊重他国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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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1
因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个人与某国国民结婚而获得该
国国籍。
2
因收养取得国籍是指儿童被某国国民收养而获得该国 国籍
3
因认知取得国籍,通常是指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 地位而获得其父亲的国籍
4
因领土变更而取得国籍,一般是指国家领土割让或 合并的事实使被继承国的国民获得继承国的国籍
5
因申请入籍取得国籍,是指个人申请加入某国国籍
18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 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 ,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 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 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 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 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 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
获得许可而取得国籍
8
国际法上的个人
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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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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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 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 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 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鉴于此,国 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 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 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 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教学课件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教学课件
• 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原则和规 则是18世纪末才开始的。
• D. The acquisition • a. birth:jus sanguinis; jus soli • b. naturalization • c. matrimony • d. adoption • e. territorial exchange
据。
• 国籍既是自然人隶属于国家,作为该国成员的标志, 又是自然人承受该国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 依据。
• 任何主权国家都根据其本国的国籍立法赋予有关自 然人本国国籍,并据此对他们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外 交保护权。
• 国民与公民
• 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国民和公民加以区别,造 成国民与公民在政治地位上的差别。
Chart IV individuals in international law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B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ity
• 国籍的意义首先是公法上的。 • 孟西尼: 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 • 国内公法随后确认国籍概念,制定了国籍法。
西方学者普遍是从公法意义上界定国籍概念。 • 早期英美、德国学派的定义强调了国籍的公法
statelessness (1954)
Codification of nationality in IL
•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 条规定:“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 民。此项法律如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 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 承认。”
意义:忠诚、服从、效忠。法国:契约关系 • 现代国际法:国籍的联系不仅体现了公民对国
家的忠诚义务的管辖的一面,也有要求国家对 其公民负有保护的义务的另一面。

试谈国际法上的个人(ppt 21页)

试谈国际法上的个人(ppt 21页)

第一节 国籍
3. The Comedown of Nationality
(1) 自愿丧失国籍 申请推籍; 因自愿入籍而丧失原国籍
(2) 非自愿丧失国籍 因婚姻、收养或被剥夺而丧失国籍
第一节 国籍
4.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double nationality) ❒ 多重国籍 (multiple nationality)
阻止出境 ❒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 经济和贸易领域 ❒ 例外
差别待遇(discriminative treatment)
A. 中国对于拜恩斯的侵吞营业款的行为没有管辖权. B. B国向A国就拜恩斯洗钱犯罪请求引渡,如果成功,也可以将其
引渡给中国. C. 中国可以派出办案人员,在合法进入A国后缉拿拜恩斯 D. 中国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拜恩斯,然后申请A国执行该判决.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2.Asylum 概念:又被称为领土庇护,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 Bullets go in here
• And also in here
国家对于遭受追溯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 和居留,给予保护,并且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规则:不引渡、允许其入境、给予其安全居留和保护。
依据:庇护国的国内法
效果:受庇护者的地位与一般外国人地位相同

课件四上国际法上的个人

课件四上国际法上的个人

(2)因归化而取得国籍:一类基于本人的自愿,如申请入籍 和选择国籍;一类是基于婚姻、收养等原因获得国籍。
2、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
第二个问题——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1、入境 入境一般要经办两个手续:一是申请取得所要进入的国 家的入境签证;二是在该国入境口岸接受安全、卫生及 其他有关事项的检查。 2、居留
第五个问题——难民的法律地位 一、难民身份的确定 1、客观条件 该人羁身于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 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 其经常居住地国。 2、主观条件 即造成上述客观条件的原因是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 国籍、宗教、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 因而受到迫害。
二、难民的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宽容难民原则
2、不驱逐原则
3、不推回原则
(二)难民的待遇

课件四(上)——国际法上的个人
教学重点 ·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引渡制度
· 庇护制度 · 难民的法律地位
第一个问题——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作用 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 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作用:对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形成的一个要素,也是 属人管辖的依据。对个人来说,受国内法的调整(权利 和义务),在国外,受本国保护。 二、国籍的取得、丧失 1、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 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个问题——引渡和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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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 Nationality of an individual is his quality
▪ i. The right to diplomatic protection abroad is
an essential attribute of nationality. We have already seen that in question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it is regarded as a vital right of each state that it should be entitled to protect its subjects abroad.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ents at birth.
▪ (2) Nationality by birth place ▪ Nationality maybe acquired by birth
according to the territory of birth.
of being a subject of a certain state.
1.2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of nationality
▪ It is always material to know of which state a
particular person is a national. The reason is that nationality has various important incidents at international law:
▪ iii. Generally, a state does not refuse to
receive back on its territory its own nationals.
▪ iv. Nationality imports allegiance, and one of
the principal incidents of allegiance is the duty to perform military service for the state to which such allegiance is owed.
Chapter Eight: Citizen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既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 的法律,同时也涉及各国国民。 本章要求掌握个人在国际法上 的法律地位;国籍问题;国家 对其国民的管辖权;庇护及引
渡等主要内容。
1. Nationality
1.1 The conception of nationality
张铁林 英国国籍
1.3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 1.3.1 By birth, by origin: ▪ (1)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by descent ▪ Nationality maybe acquired by birth
▪ ii. The state of which a particular person is a
national may become responsible to another state if it has failed in its duty of preventing certain wrongful acts committed by this person or of punishing him after these wrongful acts are committed.
▪ v. A state has a general right, in the absence
of a specific treaty binding it to do so, to refuse to extradite its own nationals to another state requesting surrender.
by parents who are nationals
案例
• 2003年8月25日,巴西的里约热内卢机场,46岁的陈 建湛携带三万美圆现金准备前往美国,由于在登机前 没有按照规定向当局进行申报,陈被逮捕,悲剧从此 发生。他在巴西已经生活了20多年,并已加入巴西籍。 两年前举家赴美定居。这次赴美据说是为了办理移民 美国的手续。8月26日,他被送往一家监狱。同牢房 的犯人说他被送来时身上已经有了明显的伤痕。8月 27日,他晕倒在牢房里。9月4日不治身亡。
▪ vi . Enemy status in time of war may be
determi person concerned.
▪ vii . States may frequently exercise criminal
or other jurisdiction on the basis of nationality.
▪ (3) Nationality maybe acquired according
to both jus soli and jus sanguinis
▪ 1.3.2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through
naturalization
▪ (1) Nationality by grant on application ▪ (2) Nationality through marriage ▪ (3) Nationality through adoption of children
,修改,国籍,中国,明星,外国,户口,
不知道为什么,如今国人都喜欢使用外国国籍,你比如这些个名演员名导演什么的...

徐帆 加拿大国籍
许晴 日本国籍
胡兵 泰国国籍
蒋雯丽 美国国籍
李连杰 美国国籍
王姬 美国国籍
宁静 美国国籍
蒋大为 加拿大国籍
苏瑾 新西兰国籍
斯琴高娃 瑞士国籍
韦唯 德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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