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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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

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

1、定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

二、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范围

1、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

同当事人,当然,若受害人已死亡,则受害人的继承人需依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参加诉讼。如果因违约也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第三人与侵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违约之诉,而第三人因为和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使提起诉讼也已经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诉讼了;同样,如果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或完全由第三人造成,但因受害方与第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也无法将第三人纳入违约之诉。

2、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在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当事人的范围很复杂,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分析:

(1)如果违约(或侵权)完全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则被告为违约(或侵权)人,原告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若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受原告扶养、抚养、赡养的人还会成为共同原告,这种情况下,若违约(或侵权)同样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仍由第三人另行提起独立的侵权之诉,当然该诉仍然与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相互独立,该第三人不是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当事人。

(2)如果违约(或侵权)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则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的范围依上面第(1)种情形确定原告之规则确定。

3、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范围的影响

从上面的分析看,如果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即使存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侵权,也只能请求合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起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由于违约方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则可以将违约方与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样,在确定原告时,如选择违约责任,则原告仅为合同对方,而不包括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原告的亲属可能同时会成为原告。因此,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范围有时比违约之诉的当事人范围要广。

三、明确诉讼当事人的实务价值

如前所述,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决定性的影响,下面通过分析案例探求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实务价值。

案例:北京某电脑公司与个体运输户张某约定,由张某将其1000台电脑运输至上海某销售公司,运输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1000台电脑全部损坏,损失额达450万元。假定: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几乎无赔偿能力,而王某驾驶的车属南京某公司,王某驾车属执行职务行为,且南京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尽管在本次事故中,北京某电脑公司既可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亦可向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但若北京某电脑公司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虽可以起诉,法院也可以判,因张某无力赔偿,最终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若提起侵权诉讼,则可以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为被告,尽管张某无赔偿能力且南京某公司仅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属共同侵权,南京某公司对张某的责任亦负有连带赔偿的义务,诉讼目的会完全实现。

在特定的案例中,考虑不同责任的保护范围、举证责任等已无实际意义,当事人应先选择诉讼对象,谁有赔偿能力,就向谁主张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倒推选择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尤需注意的是,若损害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还要甄别共同侵权的类型及共同侵权方的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共同侵权的类型,依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共同侵权分为四种:a、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b、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c、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d、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中前三类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类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按侵权提起诉讼,在第三人过失程度或原因所占比例较大,而其无赔偿能力时,则诉讼目的很难实现,若违约方财务状况良好,选择违约诉讼会完全实现诉讼目的。

另外,将非竞合形态下的当事人甄别出来,还有利于当事人集中注意力来选择诉讼方式,避免了因对非竞合形态下的当事人利益的权衡,而影响到竞合形态中的当事人利益的考虑。

四、在责任竞合时,若同时对第三人也产生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1、受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选择责任形式对受害的第三人的影响

无论受害的合同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合同以外的受害第三人不产生当然影响,第三人均可主张侵权责任,且只能主张侵权责任。

2、第三人权利的救济

无论是从责任竞合的定义看,还是从法律规定看,我们所谈及的当事人的选择,只是合同受损害方的选择,被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亦可选择侵权之诉,根本就没有提及合同以外受损害的第三人,所以竞合也好、选择也罢,均针对合同当事人。那么在实务当中,经常会碰到因一方违约(或侵权)会同时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于第三人与合同受害一方无论在实体法上还是在诉讼法上均作为独立的主体,受害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回复,并不能使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救济,第三人若想得到损害赔偿就必须单独主张,那么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呢?还是主张侵权责任呢?本人认为第三人虽然因同一违约行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受到损害,但因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与违约方存在契约,而第三人与违约方并无契约可言,合同违约方对另一方负有按法定或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仅负有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一般义务,前者为约定义务,而后者为法定义务。所以即使受害合同一方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第三人也不能因此也主张违约诉讼,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诉讼,至于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或为普通法(民法),或为特别法(如产品质量法)。

案例:张三从商场买回一台电视,当晚李四到张三家一起观看,半小时后电视爆炸,张三左眼被炸瞎,李四右眼被炸瞎。张三既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要求商场及电视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但李四却只能依《产品质量法》第29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要求商场及电视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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