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7•【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
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
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
融券回购交易规则
融券回购交易规则融券回购交易规则一、概述融券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中,借入股票进行卖出,然后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回购该股票并归还证券公司所借股票的一种交易方式。
此类交易具有风险性,需要投资者在进行前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
二、适用范围1. 融资融券业务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证券账户,并已经通过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
2. 投资者需要满足证监会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年龄、经济实力等方面。
3. 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流程1.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融资融券协议》并签署。
2.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核是否可以提供相应服务,并告知投资者所需提交的材料。
3. 投资者提交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资产证明等。
4. 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与投资者签订融券回购协议。
四、交易规则1. 融券回购交易的股票必须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并且不得存在停牌等情况。
2.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回购交易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并了解相关风险。
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因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3.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回购交易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价格进行买入操作。
如未按约定时间和价格买入,则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如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按价买入,则需要及时与证券公司沟通,并根据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5. 在融券回购期间,投资者必须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借入股票的利息和费用,并且不得将该股票转让或质押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6. 股票到期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和价格进行回购操作。
如未按约定时间和价格回购,则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如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按价回购,则需要及时与证券公司沟通,并根据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五、风险提示1. 融券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者在进行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策是否参与。
66、《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公司在本币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授权资金部进行债券、同业存单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第二条回购是指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以债券、同业存单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的质押物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第四条回购交易所用券种,每百元面值回购所融资金金额参考该券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债估值。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资金部贯彻落实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整改;(三)稽核部负责对资金部和财务部的业务资料、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四)综合管理部负责确保本币交易系统运行稳定;(五)财务部负责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负责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及数据统计工作。
前台交易员须持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前台交易员资格,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并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二)中台负责交易的复核;(三)后台负责回购交易的托管结算。
中后台人员须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业务并对其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图
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
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
收盘前半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
回购公告规则
回购公告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2. 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3. 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4.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5.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股份回购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
股份回购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
股份回购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回购股份的申请:这是进行股份回购的第一步,需要向公司提出正式的回购申请。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需要就股份回购进行决议,并出具相关的决议文件。
3.股东大会决议:对于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还需要提供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4.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这是描述回购计划、目的、方式、价格、数量、时间等具体信息的文件。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6.法律意见书:由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7.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进行股份回购。
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确保回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流程梳理
一、参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二、符合回购的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可采取的回购方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流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流程梳理):六、不得进行回购的时间段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主要业务环节——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准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在中等承受能力及以上;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客户持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主要业务环节— 特殊情形处理
质押标的证券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待购回期间,客户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客户须在冻结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质押标的证券替换或及时消除冻结原因解除标的证券的冻结状态等方式恢复已质押标的证券的正常状态,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公司不再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开户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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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2015-07-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一)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二)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三)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
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
证券公司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第七条司不得将下列股权列为标的股权:(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股权;(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被质押的股权;(三)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股权;(四)不属于融入方所有或为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权;(五)已经被质押且尚未解除质押的股权;(六)无法在质押登记机构完成质押手续的股权;(七)被报价系统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股权;(八)进入摘牌程序的股权;(九)其他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
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有哪些内容?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页眉可删)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有哪些内容?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现在很多人都买股票,甚至还会推荐别人买,有的人是抱着玩乐的心态去买,而有的人是抱着必胜的决心去买。
如今每个人都玩股票,股票市场很大,分布大街小巷,股票的玩法也很多,有的人就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赚取一大笔钱。
那么,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有哪些内容?请看下文。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有哪些内容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
新《办法》规范了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明确了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与此同时,融入资金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2、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新《办法》明确了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
具体而言,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3、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
新《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确保我行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业务操作。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章部门设置与职责分工第三条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债券回购交易方案、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报价和成交回馈。
第四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交易下单的前台交易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举办的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同业中心所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前台交易员资格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
前台交易员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后台结算人员必须参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托管结算业务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员对其结算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回购交易决策与授权第六条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券回购融入、融出资金余额最高不得超出同业中心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为本行设定的回购限额,同时不得超过本行授权操作的资金额度。
第七条单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金额超过拾亿元需报董事长审批;拾亿元(含)以下需报行长审批。
第八条单笔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金额超过拾亿元需报董事长审批;拾亿元(含)以下需报行长审批。
第九条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
第十条回购交易的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系列之回购注销业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系列——回购注销业务原创:从心所御2019年4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
随后201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同步更新了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今天,我们将从回购注销相关规则、基本流程、相关费用划付及特别提示四个方面介绍沪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业务。
一、回购注销相关规则二、回购注销基本流程上交所回购注销操作步骤步骤一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回购注销事宜的,可召开董事会审议。
从心所御说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需要确认前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中,是否明确将回购注销事宜授权给董事会办理,若没有明确写出,仍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事项。
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步骤二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详见沪深上市公司通用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中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第十九节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内容。
具体申请材料如下:(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2)经股东大会或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3)上市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4)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回购业务交易流程
回购业务交易流程一、交易准备阶段在进行回购业务之前,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交易准备工作。
首先,双方需要签署回购协议,明确交易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包括回购的证券类型、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
另外,买方和卖方还需开立交易账户,并与清算机构建立联系,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确认阶段在回购交易确认阶段,卖方将证券转移给买方,并且记录相关交易信息。
卖方需要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证券,并将证券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同时,买方需要支付给卖方一定的交易款项作为回购款。
三、回购期限阶段在回购期限内,卖方持有买方提供的资金,并支付给买方利息。
买方持有卖方提供的证券,并享受相应的收益。
回购期限的长短根据双方的约定而定,通常在几天到几个月之间。
四、交易结束阶段在回购期限结束时,卖方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证券,并支付给买方回购款。
买方将证券的所有权转移给卖方,交易正式结束。
在交易结束后,卖方可以继续进行其他的回购交易,买方也可以利用回购款进行其他的投资。
回购业务交易流程的具体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具体需求和约定。
但总体来说,回购业务的交易流程包括交易准备、交易确认、回购期限和交易结束四个阶段。
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双方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交易所和清算机构的规定。
回购业务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回购业务,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于投资者来说,回购业务也提供了一种短期投资的选择。
因此,了解回购业务的交易流程对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回购业务流程
回购业务流程
流程描述:
1.对于没有完成商场保底金额、完成销售排名等事由,由公司指派销售主管去商场购
买货品。
2.店员销售时做正常POS销售,进入SOP302:商场专柜POS销售流程。
3.若实物没有拿走的,则由店铺给销售主管手工填写提货单。
4.若实物由销售主管拿走,则由商控部拿着商场小票制作总仓的“回购”类型的存货
接收,提交财务部审核,同时将货品交到物流部。
5.财务部审核后,由物流部清点实物,过账存货接收单,并打印单据。
(也可进入
SOP500:物流部与第三方物流交接流程。
)
附注:
商控部做“回购”类型存货接收单,根据实物具体存放地选择接收仓库。
回购注销操作规程
回购注销操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操作的步骤和流程,确保回购注销过程的透明、合规和高效。
回购注销操作是指公司从股东手中收回已发行的股份,并将其注销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
2. 相关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应被理解为:•回购注销操作:公司从股东手中收回已发行的股份,并将其注销的一项业务活动。
•注销: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扣除已回购的股份。
•回购方案:公司制定的用于回购股份的计划。
•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拟回购的股份数量。
3. 回购注销操作流程3.1 制定回购方案公司应制定回购方案,明确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并提交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3.2 公告通知公司应在合规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宣布回购方案的内容和计划,通知股东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持有的股份回购给公司。
3.3 股东确认意愿股东在收到公告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其是否愿意将其持有的股份回购给公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文件提交给公司。
3.4 回购结果确认公司应按照股东确认意愿的结果,统计回购股份的总数量,并在公司内部进行核实和确认。
3.5 股份回购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中确定的回购股份数量,按照事先约定的购买方式和时间,完成股份回购操作。
3.6 股份注销公司在完成股份回购后,应及时办理股份注销手续,并更新公司的股权登记簿。
3.7 公告公示公司应在合规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回购注销结果,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等相关信息。
4. 监管和合规要求公司在进行回购注销操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结论回购注销操作是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需要遵循明确的步骤和流程。
本文档规定了回购注销操作的具体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公司实现回购注销过程的透明、合规和高效。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文档的要求执行回购注销操作,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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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
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
前半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