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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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联运与集装箱
【发文字号】铁运[1990]74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5.14
【实施日期】199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0)74号1990年5月14日)
第1条为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运输国际集装箱除按本办法外,还应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办理。
第2条本办法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能用于国际间运输的20英尺、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铁路运输。
第3条国际集装箱运输由铁路局(分局)货运部门负责。铁路局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办公室)、港口站(口岸站)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办公室具体办理国际集装箱的跟踪、返空、回空利用等日常工作。
第4条国际集装箱运输分为单程和往返两种形式,由托运人在托运时确定。单程运
输的,铁路负责将集装箱运抵到站;往返运输的,铁路负责将集装箱运抵到站;并在到达次日起15日内起运(铁路停限装除外),向托运人指定的车站回送空箱。
第5条托运人要求往返运输的,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中写明:要求空箱返回××站(××专用线)××收货人。
往程到站在交付时,应要求收货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空箱送回,由车站组织返程运输。因收货人责任造成国际集装箱不能按时返回的,托运人追究责任时,应由收货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