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3-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分类:部委规章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标题: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颁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内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4【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国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经贸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

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精编]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精编]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9]157号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铁道部对《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铁路箱有关技术参数2.X3K型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载方案3.X6K和X4K型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载方案4.20英尺敞口式干散货集装箱试运方案5.自备罐式集装箱试运方案6.中铁20英尺双层汽车集装箱试运方案7.中铁25英尺板架式集装箱试运方案8.中铁50英尺汽车板架箱试运方案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号:铁运[1989]82号颁布⽇期:1989-10-01执⾏⽇期:198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三章托运、承运和交付第四章进出站和留置时间第五章承运⼈与托运⼈、收货⼈的交接第⼀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种⽅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和托运⼈、收货⼈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集装箱和专⽤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备集装箱是托运⼈配置或租⽤的集装箱。

⽤于国内铁路运输的⾃备集装箱,应符合《⾃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于国际间进出⼝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稳定或占⽤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可使⽤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按《周转集装箱使⽤规定》(附件⼆)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备⼤型集装箱运输专⽤线名在《货物运价⾥程表》中公布。

专⽤线所有⼈要求在专⽤线办理⾃备集装箱、托运⼈或收货⼈要求在专⽤线临时到发⾃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和托运⼈对适箱货物应采⽤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空箱时,必须使⽤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门到门运输。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31•【文号】铁运[1991]84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正文:----------------------------------------------------------------------------------------------------------------------------------------------------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1989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25•【文号】交水发〔1997〕579号•【施行日期】199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办、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的精神,并要学习多式联运业务知识,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可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将《规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参加《规则》的学习,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定,服从管理,依法经营。

对不遵守《规则》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则》给予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铁路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则》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争取经贸、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齐抓共管,规范市场,保护合法经营,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关于《规则》调整范围的说明该《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于国际集装箱ISO668标准与航空集装箱标准不同,国际上航空参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很少,我国尚未开展,故该《规则》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鉴于我国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考虑到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状,《规则》规定将国内水运和国际海运视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这就规定了经营国内水运与国际海运的国际集装箱水水联运按照多式联运进行管理,凡经营此类联运的企业必须按《规则》的规定中先经过批准。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铁运[1998]55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8日铁运〔1998〕55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加强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落实生产责任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客货运输增运增收,确保运输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现将《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运输生产经营责任,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客货运输增运增收,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部门必须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市场需求组织指挥运输生产,运输组织指挥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实现运输组织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变。

第三条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决定铁路运输生产必须坚持实行集中统一指挥。

在强化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级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运输纪律,维护集中统一指挥,实现运力资源最优配置,争取运输市场最大份额,取得运输经营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建立运输生产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将运输生产计划改革为运输生产经营计划。

改革运输生产计划的编制内容、方式和方法,把运输计划中的生产指标改为运输生产指标与效益指标相结合,实行运输生产任务与经营目标的紧密衔接,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考核力度。

一、运输生产经营任务考核第五条运输生产经营指标包括:运输收入、客运收入、货运收入,旅客发送量、货物发送量,换算周转量、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行包收入、行包发送量,集装箱收入、集装箱发送量等。

第六条运输生产经营指标按月下达。

部根据各局货源调查情况和运输能力,编制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把生产经营指标按月分配下达到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和运输主管部门,形成明确具体的经营目标,运输生产指标保运输收入,月保季,季保年。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铁路运输成为了重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

而在铁路货运中,集装箱运输不仅具有装载效率高、运输时间短、安全性强等优势,还可以实现货物的多式联运,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针对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管理问题,铁道部于2000年印发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这也是目前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

1.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分为十三章五十七条,主要包括:1. 总则:规定铁路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2. 站场管理:规定铁路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保管等管理;3. 集装箱车管理:规定集装箱车的运输、检修和维护等管理;4. 集装箱装卸管理:规定铁路集装箱的装卸要求和安全保障;5. 收发货管理:规定收发货人对于运输的义务和权利;6. 清算处理:规定节约铁路资源和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方法和程序;7. 违规处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2. 暂行规定的主要特点1. 统一规范。

暂行规定作为铁路货运中重要的法律规范,统一规范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方式、装卸管理、车辆管理等各个方面,确保了铁路集装箱货运的正常秩序;2. 强调安全。

暂行规定特别强调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安全问题,规定了集装箱装卸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 加强监管。

暂行规定也规定了对于铁路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的要求,确保铁路集装箱货运的顺利进行。

3. 暂行规定的影响和意义1. 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秩序。

暂行规定的实施,使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增强了运输秩序,提高了货物运输效率;2. 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

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使铁路集装箱运输更加安全可靠,减少了货物损失和安全事故的发生;3. 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

铁路集装箱运输所具有的综合优势,为多式联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我国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交水发[1998]511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铁道部交水发〔1998〕511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深圳市运输局,各部委直属运输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市场管理,促进外贸运输的发展,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颁发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完善和顺利实施《规则》,两部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目前,大量中外公司按《规则》的规定提出了申请,经交、铁两部批准,已有12家公司获准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规则》的实施,得到广泛认同。

外经贸部与交通部、铁道部对《规则》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是否有矛盾认识不一致,并分别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协调。

国家经贸委领导在1998年5月19日与交通部领导协调时明确表示:在国务院未颁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条例前,交、铁两部的《规则》不能停止实施,考虑外经贸部的要求,交、铁两部的《通知》中要求在1998年7月1日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的协调意见,同时考虑到《规则》的宣传、贯彻也需要一定时间。

经两部研究,决定将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延长到1998年12月31日。

届时未经交、铁两部批准仍继续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将依据《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90]交支字18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3.21【实施日期】1990.03.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90)交支字181号1990年3月21日)为适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以下简称“工试”)的组织实施,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式联运经营体制和正规化的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现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试行)》、《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管理规定(试行)》及《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在“工试”期间及网络范围内执行。

希立即组织有关的业务人员学习,抓紧作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函告各上级主管单位,以不断充实完善。

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外贸运输发展的需要,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下称“工试”)范围内试行。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凡涉及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管理方面的,应按照“工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按“工试”方案要求,水路运输中的远洋、沿海、内河运输,视为不同运输方式参加联运),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从境外或我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我国或境外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以达到对托运人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目的。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1.07•【文号】计调度[1989]7号•【施行日期】198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通知(1989年1月7日)集装箱运输是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先进的运输方式。

我国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国际集装箱联运也获得相应发展。

自1986年铁道部运输局先后与交通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经贸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联合开办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以来,取得了较好成绩。

1988年预计通过铁路、海洋联运的国际箱可达三万箱(TEU)共四十万吨以上,比1987年增加六千多箱(TEU),增长58%。

实践证明国际集装箱运输和联运工作的开展,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及沿海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组织形式上,打破了地区间、部门间的界限,简化了作业手续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运输质量,加速了货物与箱子的周转,社会经济效益较好。

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联运发展还不平衡,集装箱运输占适箱货物的比重较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占整个集装箱运输比例还很低。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联运事业的发展,1988年11月24日,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贸部联合召开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了中远总公司、北京铁路局,天津港务局、塘沽外运公司等单位搞好国际集装箱联运的经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和有关部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集装箱联运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国际集装箱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交[1987]690号),各铁路局、港务局、航运公司要组织学习并推广北京铁路局以天津港辐射扇面的联运工作经验,路、港、航紧密配合、相互支持、促进联运工作的开展,各外贸专业公司对进出口的适箱货应尽量签订集装箱运输条款,外运、中远、外代、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等单位对代理的货物应尽量组织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以不断提高集装箱运输在外贸进出口适箱货中的比重,减少货物损失,加速车、船、箱子的周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07)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07)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4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

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

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7条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8条集装箱办理站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需提前一个月逐级上报,由铁道部公布。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10条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国务院生产办、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

国务院生产办、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

国务院生产办、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5.23•【文号】国生调度[1992]198号•【施行日期】199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生产办、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通知(国生调度(1992)198号1992年5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交委、交办、交通厅(局),经贸委(厅)、海关、各铁路局、海运局(航运局):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外贸件杂货运输的发展方向。

八十年代,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有了较快发展。

九十年代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国际集装箱的运量和吞吐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

预计1995年,港口国际集装箱吞吐量可达到310万标箱,2000年可超过500万标箱。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进口重箱在港口地区拆箱量大,集装箱停港时间长;进出口集装箱运输门到门比重低;集装箱与件杂货运价的比价不合理;向内地延伸的集疏运系统不配套;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有关单位间相互配合不够协调,手续繁,环节多,费用高。

为了适应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在本世纪内基本实现进出口适箱件杂货运输集装箱化,加快发展国际集装箱联运,提高门到门运输比重。

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一、建立和完善国际集装箱联运线为了充分发挥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优越性,今后在沿铁路、水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及其附近地区,对具有比较稳定的进出口货源,有装卸接运能力,当地有办理国际集装箱的中转站、并设有“一关三检”机构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国际集装箱联运,促使进口集装箱从沿海口岸向内地延伸,出口货物就地装箱外运,建立国际集装箱联运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管理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7(000)007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
【总页数】2页(P49-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交通部铁路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交通部铁道部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J],
3.加强依法管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交通部水运司苏新刚副司长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宣贯会上的讲话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J],
5.交通部、铁道路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联运与集装箱
【发文字号】铁运[1990]74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5.14
【实施日期】199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0)74号1990年5月14日)
第1条为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运输国际集装箱除按本办法外,还应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办理。

第2条本办法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能用于国际间运输的20英尺、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铁路运输。

第3条国际集装箱运输由铁路局(分局)货运部门负责。

铁路局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办公室)、港口站(口岸站)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办公室具体办理国际集装箱的跟踪、返空、回空利用等日常工作。

第4条国际集装箱运输分为单程和往返两种形式,由托运人在托运时确定。

单程运
输的,铁路负责将集装箱运抵到站;往返运输的,铁路负责将集装箱运抵到站;并在到达次日起15日内起运(铁路停限装除外),向托运人指定的车站回送空箱。

第5条托运人要求往返运输的,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中写明:要求空箱返回××站(××专用线)××收货人。

往程到站在交付时,应要求收货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空箱送回,由车站组织返程运输。

因收货人责任造成国际集装箱不能按时返回的,托运人追究责任时,应由收货人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