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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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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 总则: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 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 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 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 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 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 急救援人员。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31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管理规定》
32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2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19961220颁布,19970101实施) • 总则: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 人员。 •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 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 险化学品。
23
该《办法》目前已取消
•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 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东 府〔2008〕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96号) • 取消审批的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3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版 权 所 有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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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版 权 所 有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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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29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 (一)立法目的 •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 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 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 该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用人单位负 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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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权 所 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二)主要标准 1、危险化学品鉴别和分类的国标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化学品分类及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 2、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XG1-2007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 GB/T 7694-2008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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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权 所 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国标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GB/T15089-2008)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4、“一书一签”的国标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汇编广西安协科技服务中心编印二零一四年三月目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号 2010.10.19公布2011.3.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3.2公布 2011.12.1起施行)共八章一百零二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8号)——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2010.5.24公布 2010.7.1起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 2010.12.14公布 2011.2.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2011.8.5公布 2011.12.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2011.8.5公布 2011.12.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3号2012.1.17公布 2012.3.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2012.1.30公布 2012.4.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 2012.7.1公布2012.8.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 2012.7.17公布 2012.9.1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2012.11.16公布 2013.5.1起施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0号2013.7.10公布 2013.9.1起施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总局令第64号 2013.9.18公布 2013.9.18起施行)附:条文释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2.23公布2010.5.1起施行)《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2010.10.8公布2011.1.1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附件:工艺目录、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推荐控制方案《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附件:名录《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实施导则—后附基础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系统、仪表、危化品管理、储运系统、公用工程、消防系统等各专业隐患排查表10个)《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附件:第二批名录、安全措施和应急原则、名录2013完整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附件:第二批目录、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推荐控制方案、调整首批部分典型工艺《国家安监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5号)附件:三个申请表、二个报告《》《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待发)《石油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待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登记备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2〕4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安监局2012、5、3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西安监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2012.9.3发布)附件:涉及危险化工工艺53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重点监管82家危化品企业名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一览表、西南管道广西段站场明细表、列入搬迁计划的19家企业名单广西安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广西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2013.3.2发布)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5号《广西安监局关于提供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函》(桂安监管函〔2013〕96号)附件:五个情况表附件1-5《广西安监局关于规范在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4〕4号)《广西安监局关于加快我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安监管三〔2014〕10号)——强制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 -)《安全色》(GB 2893 - 1982)《安全标志》(GB 2894 -)《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 20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 50770 -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 - 2009)《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 - 2009)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和公示取代1992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 - 2009)《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 - 1995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 - 20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 2009)共六章三十六条《液氯安全充装关键技术》()《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GB 20592 -)——推荐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98 - 9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 - 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准》(征求意见)——强制性行业标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 - 2007)《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 - 2007)《连二亚硫酸钠包装材料安全要求》(AQ 3011 - 200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 - 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AQ 3014 - 2008)《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 3015 - 200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 - 2008)《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 - 2008)《钢制常压储罐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形单层和双层储存罐》(AQ 3020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 -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 - 2008)《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AQ 9003 - 200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 - 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 - 2010)《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 - 2010)《电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8 - 2010)《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9 - 2010)《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40 - 2010)《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 2045 - 201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 - 2012)《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 - 2013)——推荐性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AQ/T 3012 - 2008)《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6 - 2008)《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 - 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4 - 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 9005 - 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29 - 2010)《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 - 20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1 - 20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2 - 2010)《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 - 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 - 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 20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 - 20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规范》(AQ/T 9008 - 2012)《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 3043 - 2013)《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AQ/T 3044 - 2013)《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 - 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 - 2013)《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 - 2013)《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AQ/T 3050 - 20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报告和备案。

第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防范事故扩大,保障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九条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包装、标识、分类和运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章处置和废弃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和废弃,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存储单位和运输单位,以及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教育单位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员工的应急意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违章生产经营。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三章使用单位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负责危险化学品全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应当保障公共安全,依法进行,防止或者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权利为边界,以责任为底线,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生产条件和设施,保证生产过程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生产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申请、取得环保许可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修、检验,确保设施状态正常,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渗漏、通风、排气、保密、保卫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管制区域应当划分清楚,防止储存容器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危害扩散。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当采取分类储存措施,并有明确的储存场所。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应当检修、检验合格,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法律法规课件)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课件)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课件)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课件)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一、危化品的定义及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危化品)是指因其物理、化学、毒理等性质,能够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危化品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可燃气体、氧化剂、毒性物质、腐蚀品等。

危化品具有以下危险特性:1. 燃爆性:易燃、易爆、自反应、高温下放热等。

2. 毒性:对生物体有毒作用,可能导致中毒、损害器官功能等。

3. 腐蚀性:能够破坏物质的组织结构及生物体的组织结构。

4. 氧化性:能够与其他物质发生氧化反应并释放能量。

5. 放射性:具有辐射性,可能对人体和环境产生辐射危害。

6. 有害环境:对环境产生污染,破坏生态平衡。

二、危化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并规定了有关的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储罐区和储存设施的建设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明确了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审理时间等。

三、危化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申请和管理程序,规定了货物的包装、标识、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

2. 《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许可证申请和管理程序,规定了货物的包装、标识、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以及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

同时,国家通过制定本条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国家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国家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

作业 环境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三 同 时 予 评 价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全管理
企 业 安 全 健 康 监 督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制 度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的 制 度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企 业 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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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OSH标准体系概述
1 .3 .1 OSH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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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 中介机构,依照法律、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 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基础标准 GB6441-86伤亡事故分类
OSH标 准体系
方法标准
卫生标准
GB5748-85粉尘测定方法
GB10329-89皮毛粉尘卫生标准
地方标准
产品标准
GB6095-85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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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2 几种标准分类方法
1)按标准对象特征分类 (1)基础标准;(2)产品标准;(3)方法标准;(4)卫生标准 2)按法律效力分类 (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 3)按应用范围和性质分类 (1)设计、管理类标准; (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 (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 (4)防护用品类标准。
A) 形势严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力度
B)市场经济—呼唤健全安全生产法制
C) 加入 WTO—必然与国际安全生产立法接轨 4. 必不可少—满足多方面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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