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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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2010

编号:CNCA-13C-070: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塑胶玩具类产品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型式试验 (3)4.3符合性声明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获证后的监督 (5)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8)6 认证证书 (8)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6.2认证变更 (9)6.3认证范围的扩大 (9)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9)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0)8 收费 (10)9 相关文件 (10)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

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编号:CNCA-C22-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2020-06-01发布2020-07-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标准 (1)3认证模式 (2)4认证单元划分 (2)5认证委托 (2)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委托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认证评价与决定 (4)6.3认证时限 (4)7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5)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6)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8认证证书 (6)8.1认证证书的保持 (6)8.2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6)8.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7)8.4认证证书的使用 (7)9认证标志 (7)10收费 (7)11认证责任 (7)12认证实施细则 (8)0引言本规则基于玩具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玩具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

当玩具只供特定年龄儿童使用时,应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

为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要求,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进入中国市场的玩具能够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CCC标志。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适用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2.3例行检验 (6)2.4确认检验 (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2.6功能检查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3.1职责和资源 (7)3.2文件和记录 (8)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3.4生产过程控制 (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3.8内部质量审核 (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3.11CCC证书和标志 (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通用实施规则-CNCA

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通用实施规则-CNCA

编号:CNCA-CXX-XX:XXXX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及童车类产品(草稿)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目录1 总则 (3)2 范围及分类 (4)3 认证依据标准 (6)4 认证模式及模式的确定 (6)5 认证单元 (8)6认证委托 (9)7 认证实施 (10)8 获证后监督 (14)9 认证证书 (18)10 认证标志 (20)11 认证收费 (21)12 认证责任 (21)13 认证实施细则 (22)14 机构及人员 (23)15 监督管理 (24)附件1 (25)1 总则1.1 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保护儿童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规范玩具及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7号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基于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国家简称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本规则配套实施的玩具及童车类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产品范围(目录)细化描述等相关文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1.3本规则是依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规定,结合玩具及童车类行业特点而制定的,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与本规则配套实施。

1.4凡属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玩具及童车类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经销商应在玩具及童车类产品出厂、进口、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之前,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潜在危险性进行评估,并确认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精心整理编号:CNCA-13C-069: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玩具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精心整理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认证模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获证条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3认证基本环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4.14.24.34.44.55关于66.16.26.36.477.17.28收费9相关文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产品,包括各种材质的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等。

注:不包括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 2.3例行检验・・・・・・・・・・・・・・・・・・・・・・・・・・・・・・・・・・・・・・・・・・・・・・・・・・6 2.4确认检验・・・・・・・・・・・・・・・・・・・・・・・・・・・・・・・・・・・・・・・・・・・・・・・・・・・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3.1职责和资源・・・・・・・・・・・・・・・・・・・・・・・・・・・・・・・・・・・・・・・・・・・・・・・・・7 3.2文件和记录・・・・・・・・・・・・・・・・・・・・・・・・・・・・・・・・・・・・・・・・・・・・・・・・・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 3.4生产过程控制・・・・・・・・・・・・・・・・・・・・・・・・・・・・・・・・・・・・・・・・・・・・・・・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 3.8内部质量审核・・・・・・・・・・・・・・・・・・・・・・・・・・・・・・・・・・・・・・・・・・・・・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 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适用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2.3例行检验 (6)2.4确认检验 (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2.6功能检查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3.1职责和资源 (7)3.2文件和记录 (8)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3.4生产过程控制 (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3.8内部质量审核 (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3.11CCC证书和标志 (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3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

3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

编号:CNCA-13C-068: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童车类产品-12-1发布-12-1实行中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合用产品范畴 (1)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2)4 认证明施旳基本规定 (2)4.1认证旳申请 (2)4.2产品抽样检测 (6)4.3初始工厂检查 (8)4.4认证成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旳监督 (9)5 有关ODM模式认证旳特殊规定 (12)6 认证证书 (12)6.1认证证书旳有效性 (12)6.2认证变更 (13)6.3认证范畴旳扩大 (14)6.4认证证书旳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14)7 认证标志使用旳规定 (14)7.1准许使用旳标志样式 (14)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4)8 收费 (14)9 有关文献 (15)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 (16)1.合用产品范畴本规则合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小朋友乘骑玩耍旳多种材质旳童车类产品,涉及:小朋友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畴内);小朋友三轮车;小朋友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迈进行。

2.2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下列合用旳产品认证用原则旳规定:小朋友自行车:GB 14746《小朋友自行车安全规定》小朋友三轮车:GB 14747《小朋友三轮车安全规定》小朋友推车: GB 14748《小朋友推车安全规定》婴儿学步车:GB 14749《小朋友学步车安全规定》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旳安全》(不涉及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他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旳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旳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有关原则(GB 6675、GB 19865)合用条款旳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编号:CNCA-C22-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2020-06-01发布2020-07-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标准 (1)3认证模式 (2)4认证单元划分 (2)5认证委托 (2)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委托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认证评价与决定 (4)6.3认证时限 (4)7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5)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6)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8认证证书 (6)8.1认证证书的保持 (6)8.2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6)8.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7)8.4认证证书的使用 (7)9认证标志 (7)10收费 (7)11认证责任 (7)12认证实施细则 (8)0引言本规则基于玩具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玩具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

当玩具只供特定年龄儿童使用时,应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

为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要求,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进入中国市场的玩具能够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CCC标志。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

CNCAC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C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2.2获证条件.............................................................3 认证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2产品抽样检测.........................................................4.3初始工厂检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2认证变更.............................................................6.3认证范围的扩大.......................................................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 ...................................................................9 相关文件 ...............................................................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CNCA-00C-005_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00C-005_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 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 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2.2 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保持一致,产品一致性的具 体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 2.3 例行检验
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 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例行检验允许用经 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
施的记录。 3.7 不合格品的控制 3.7.1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 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3.7.2 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 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 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 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3.7.3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国家级和省 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3.8 内部质量审核
3.11CCC 证书和标志···········································13
0.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
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产品持续符合 CCC 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 本实施规则。
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3.2 文件和记录 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 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 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 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 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3.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 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 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 于 24 个月。 3.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 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 证书状态信息(有 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 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3 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3.1 采购控制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doc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doc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CNCA XXXX 1号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有效地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CN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家认证[自XXXX 9月1日起实施)实施了以下措施。

特此宣布。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制造商建立质量保证能力,确保产品持续满足CCC认证要求;为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特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以上两个通用实施细则将与稍后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一起使用,并将于9月1日在XXXX实施。

特此宣布。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 CNCA-00C-006) CNCA附件1无。

1月2日,XXXX: CNCA-CNCA: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和测量设备,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3.6.3当需要进行功能检查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常规检查设备进行功能检查。

当发现功能性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可追溯到被检验产品;如有必要,这些产品应重新测试。

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和设备功能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

当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工厂应记录功能检查结果和采取的措施。

3.7不合格品的控制3.7.1对于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识别、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意外使用或交付。

返工或修理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查。

3.7.2对于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投诉等外来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高质量保证能力要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高质量保证能力要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X、有效,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与《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类文件调整方案与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如此:《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X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X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如此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 (5) (5) (5)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 (6) (6) (6) (6) (6) (7) (8) (8) (9) (10) (10) (12) (12) (12) (13) (13)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规X 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本实施规如此。

在认证工作具体实施中,工厂应以保证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为目标,根据本实施规如此与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如此/细如此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符合本实施规如此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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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13C—073: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娃娃玩具类产品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目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型式试验 (3)4.3符合性声明 (3)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获证后的监督 (4)5 认证证书 (6)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5.2认证证书变更 (6)5.3认证范围的扩大 (6)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7 收费 (7)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非电的人物娃娃玩具产品。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符合性声明+ 获证后监督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2) 工厂概况: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d)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 产品有关信息: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的内容。

a) 脸部及肢体的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b) 适用的年龄组;c) 驱动机构(适用时);d) 服装和装饰配件。

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头部及四肢、毛发、服饰的主要材料、涂层材料、填充物、驱动机构。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

4.2型式试验4.2.1 送样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3只,需做差异试验的产品各送样1只。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2 检测标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3 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4 样品的整改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

4.2.5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在检测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符合性声明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符合性声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1) 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

4.5.3 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工厂确认检验的结果。

4.5.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

获证后的第1次监督检查和第1次监督检查后每隔4年的监督检查,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其余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至2个人日。

4.5.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1)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2) 认证产品的结构;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5.3.3 产品抽检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

1) 产品抽样的原则产品认证单元为7个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

产品认证单元为8个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单元总数的25%。

通常每个单元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监督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抽样数量同4.2.1中的规定。

2) 抽样方法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5.4 监督结果的处置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

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

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4.1.2 中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范围的扩大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和进口供境内销售。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

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

7 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 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 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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