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中美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资金 使用 的控 制 能 力 较 弱 ,对 政府 部 门 的监 督 机 制也 不够健 全 。在这 种 政 治 体 制 下 ,审 计 机关 只 能隶 属 于政府 部 门 ,为 政 府 部 门调 控 国 民经 济 服 务 。选 择行 政 型 审计 模 式 ,是 结 合 我 国当 时 的具
体 国情 做 出 的选 择 。
政治 生活 中更 加拥 有 实 际 控制 力 与 操作 权 。但 从
美 国的经 济实 力 开 始超 越 英 、法 等 国。经 济 发展 后来 居上 ,原有 的审计 体 制 显 得越 来 越 与 之 不相 适应 。 同时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政 府 代 表 公 共 利 益 , 为 了使 政府 能够 真正 代 表公 共 利 益 ,国家 立法 机 关必须 掌握 国家 预算 权 ,并 有 能力 监 督 政 府 和控
下面将 主要从 政 治 体 制 、宪 法 思 想及 经 济 体 制 三 方面来 分析 中美 两 国采取 不 同 国家 审计 体 制 的原
因。
一
、
政治 体制
就 应牢 牢保 留对 “ 袋 ” 的控 制权 。所 以 ,美 国 钱
采取 立 法型 的审 计 模 式 ,能 够 使 国会 进 一 步 强 化
而美国是一个联邦制 国家 ,联邦 、州和地 方
政府相 对独 立并 实行立 法 、行政 、司法三 权 分立 。
立 法机 关建 立 国家 审计 制 度 的 目的是 强 化政 府 部 门的公 共经 济 责 任 ,确 保公 共 资金 的合 法 、有 效
使用 。而立 法 部 门对 行 政 部 门 的 最 大威 慑 权 ,就 是他掌 握着 对政 府 开 支 的 全 部经 费详 细 地进 行 表 决 的权 力 ,即 所 谓 “ 会 掌 管 钱 袋 ” 国 。同 时 ,国 会 也认 识到 ,要 取 得 三权 制 衡 的效 果 ,立 法 部 门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摘要: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目前世界上有四种国家审计模式,各国政治制度不同,采用的国家审计模式也不同,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区别。
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模式;独立性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的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
国家审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服务。
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主要指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了国家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域、民族、历史存在巨大差别,各国的国家审计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
目前,国家审计模式有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和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监督的“生命之水”。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上、人事上和经费上与被审对象无依存或利害关系。
国家审计模式不同,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差异。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亦称英美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最早在英国建立并实行起来,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为英联邦国家和其他国家所效仿。
在这种国家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
1861年英国即在议会内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算和向议会提出报告。
1866年6月28日伦敦议会通过《国库与审计法》。
并依此法于1867年成立了国库审计部。
《国库与审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
1983年英国议会成立了国家审计署。
由议会专项拨付审计经费,负责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账目。
审计长由议会提名国王任免,为终身制。
受英国的影响,1921年美国总统签字颁布了《预算和会计法案》,该法案由国会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在国会之下,设独立于国家行政机构的审计机关——美国会计总署(GAO),负责对政府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其结果向国会报告。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1)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1)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中国与美国法律体系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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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美国法制
,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
,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
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
有“法官法”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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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而在中国法制,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 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 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 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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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 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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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美国法制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 ,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
中国法制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 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 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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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不同
中国法制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 来审判案件。
美国法制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 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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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 2021-09
>> 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中美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2002-11-11 13:5《山东审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政府审计准则制定依据的比较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美国会计总署(GENERALAC COUNTINGOFFICE,GAO),它是1921年根据《预算和会计法案》设立的。
起初,其主要目的是协助国会加强预算和会计管理,后来由于国会需要加强对政府的经济监督,才使会计总署由原来的会计为主转变为审计为主,所以一般将“GAO”意译为美国审计总署。
美国各州和地方都设有审计机关,分别向本级立法机关负责。
联邦、州和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GAO虽然不直接领导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但GAO制定了统一的政府审计准则,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都要执行GAO制定的审计准则,并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机制。
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预算和会计法案》,其制定的参照系是民间审计的公认审计准则。
AICPA准则是三段式框架:一是一般准则,二是现场作业准则,三是报告准则。
美国政府准则制定主要借鉴、参照AICPA准则模式,我们先来看一看1972年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结构:·目的·范围·一般准则·检查及评价准则·报告准则从上述这一结构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框架打上了AICPA准则的烙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预算和会计法案》为GAO制定和修订政府审计准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主要是AICPA准则。
我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
中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比较丰富,不仅参照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模式,而且借鉴了国际上业已成熟的一些先进做法,在体例结构和一些基本内容上,与《国际政府审计准则》是衔接的。
国外和国内审计方法比较
国外和国内审计方法比较我每年要在亚太地区的各个国家累计呆上5个月,主要时间是花在新加坡,悉尼,东京,孟买,以及一些其他中小国家。
我个人的感觉是中国内审和西方内审更多的区别在审计的方法上:西方内审▎西方内审大多数侧重内部控制和流程审计,所以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篇幅很长(熟悉美国公司的人都知道,老美就是能“说”),但具体差错例证较少,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相对间接;中国的内审▎中国的内审工作按照管理层的要求比较多样化,比如我们集团的内审对财务报表的审核非常严苛(四大做的审计在我们眼里是很外行的),对费用及销售渠道的合规性审计也很详尽,审计报告有充分的差错例证支持,与财务相关的审计发现也有量化的财务影响。
我有时确实会思考造成中西审计方法差别的原因,结论之一: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已经规范化,而且业务增长慢,95%的业务都可能是重复性的同质业务,新业务不多,外加高等教育普及,公司里绝大多数人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处在同一水平上,因此审计的重点是看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业务流程有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
而中国仍然在高速发展,市场变化日新月异,对公司操作流程的发展演进要求很高,公司流程3年不更新就会不适应管理需求。
另外,中国各地教育水平差别较大,不同年龄层次的员工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力和执行力不同,很难用统一的流程规范来约束所有的公司行为。
有审计师会发现,在审计中,经常在花费九牛二虎的力气了解公司流程之后,开始做穿行测试和样本测试,却又发现了更多书面没有的操作流程和方法,一问又都是允许的。
所以,在中国完全依赖流程审计很难行得通,更多的需要大量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来了解业务和发现问题。
当然,这只是中西方审计方法差别的原因之一,至于说文化冲突,水土不服,个人觉得应该不是大问题。
从我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审计经验来看,所谓的水土不服很多时候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的,不是审计师的沟通技巧有问题,就是英语水平有问题。
排除这些因素后,基本的审计效率还是可以保证的。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国家审计对应的审计工作组织体系和审计法规体系
国家审计对应的审计工作组织体系和审计法规体系
国家审计在各个国家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可能存在些许差异,以下是一般而言的情况:
审计工作组织体系:
1. 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审计工作,通常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例如中国国家审计署、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局等。
2.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地方范围内的审计工作,通常是各级政府设立的机构,例如中国各省级、市级审计机关等。
3.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审计工作,通常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例如美国政府会计监督委员会等。
4. 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审计任务和工作实施,通常是各级政府内设的单位,例如中国各部委审计局等。
审计法规体系:
1. 审计法:国家制定的有关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和保障审计机关的职权和行使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美国审计署组织法》等。
2. 审计规程:国家审计机关制定的对于具体审计工作的操作指南,包括审计准则、细则和办法等,例如中国《审计准则》、《审计细则》等。
3. 审计制度:国家制定的有关审计管理和监督的制度,例如中国的财政审计制度、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单位预决算审计制度等。
4. 审计标准:国家和国际审计组织制定的对于审计质量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和指导,例如《国际审计准则》、《中国审计准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个回答是一般情况下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中国几乎涉及了所有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领域。
在国家治理层面,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而中国则成为了第一大工业制造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美国的法律制度被誉为西方法治制度的代表,而中国则有其自己独特的法律发展道路。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治脉络和司法体制三个不同层面比较分析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联邦法和各州法。
联邦法是在历史上各州联合后制定的,而各州的法律则是在共和国成立后,依据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的。
这种分权的设计确保了联邦与州之间权力的均衡,以及更为独立和灵活的司法体制。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宪法和权利法案等文件,确保了个人自由和法治原则。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集中,以民法典为核心,包括各种法律文件和法规。
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多体现中央政府较为强大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区域和部门的职能分配上。
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中国在重要的领域都有明确的五年计划和其他计划文件,也就导致了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在实践中的互动。
二、法治脉络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意味着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和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法官和立法者对某一法律条款的评判。
这种发展模式基于普通法的历史根基,通过逐渐累积法律经验和案例数量,一步步构建法律体系,形成了美国法治脉络的基本特点。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治脉络更多是基于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是由中央、省、市和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部委等建立的法律设施共同维护的。
这种法律体系和模式,导致创新和适应性比较弱,也容易出现法律和制度上的技术性问题。
三、司法体制在必要时,美国法院可以失去公信力的在他们停止活动并且相关故障会导致司法程序出现影响的时候进行调整和修复。
例如,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其它设备无法完成多年的审判需求,导致它不能及时地完成司法程序,该法院不得不关闭,进行保养,直到它能够承担工作为止。
中美审计比较
二、从审计全过程的内在联系 看
美国审计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生和发展的,这 决定其目标为追求效益和公正,又决定其结果需 要公开(为各方面所用),而公开就有风险,就 要严格执行审计依据,并采用科学的方法来提高 效率和规避风险。 中国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所有者(主要是国家) 服务的,决定了其重点是查错。,以维护国家的 利益,也决定了其结果被相对限定在了一定范围 内。比如俩个报告制度。
中美审计比较
原因:为什么存在差异? (1)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监督活动不 可能孤立的存在,必然受到政治、经济、社会、 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正所谓经 济越发达,审计越重要。 (2)同时,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事物,有其适 应环境而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规律。中美两国审计 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与环境因素和自身的发展规律 有关
从审计的目标看。美国审计目标包括合法、 有效,更注重有效。美国问责署从事经济 效益审计的业务量占85%以上。美国国家 审计,cpa和内部审计均把效益性作为自 身的主要目标,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客 观要求,也表明美国审计进入了与飞速发 展的经济相同步的阶段。 中国审计的目标仍以合法性为主,查出错 误,追回损失,以维护国家的利益。这与 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化不无关系,同时审计 资源有限决定只能满足目前最强烈的需求。
中国是一党执政的民主集中制国家。中央 与地方之间是垂直隶属的关系。国务院、 人大、司法之间存在一定限度的制约关系, 但最终要统一到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 针上来。虽然权利集中,但各部门之间的 工作缺乏一定的协调。例如,财政部制定 相关的政策,只考虑资金的发放,而不考 虑实际的落实的难度以及资金审查的难度。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没有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机制。
(2)法制方面分析
美国是一个法制十分健全的国家,这就保证了审 计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审计准则执行,同时违法的 也能得到相应的惩罚。美国政府审计准则明确的 规定政府审计机构应该接受外部的质量检查,保 证了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和审计质量。由于美国公 民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很强的守法意识,故意弄 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事项相对较少,这也为审计 部门将较多的精力用于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审计提必须 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以及会计和审计准则, 违者要追究责任,充分适应并体现了市场 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 从审计的依据来看,中国审计的依据也是 明确的,但是执行起来比较随意。在政府 直接管理的经济模式下,难以避免地方政 府从地方利益出发,对审计依据加以变通 的情况,从而使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客观 性大打折扣。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于国家和人民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大国,其法律制度自然也具有很大的差异。
那么,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体系1.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体系。
其核心价值观是自由、平等、正义和民主。
美国的法律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其中联邦法在美国整个领土内都适用,而州法只在各自的州内适用。
2.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则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开始于1982年。
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与宪法相符,不得违反。
与美国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大陆法系的,其根本价值观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审判制度1.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层级。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与联邦法律相关的案件,而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到州法律的案件。
在美国,被告有权请律师辩护,并且可以通过认证的陪审团审理案件。
2. 中国审判制度中国的审判制度主要由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组成。
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和判决各类案件,而检察院则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安机关等调查案件的机关。
然而与美国不同,中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被告也没有在案件审理中要求辩护律师的权利。
三、涉外法律制度1. 美国涉外法律制度美国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非常注重对国际法规的遵守。
美国的《外国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了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为标准,并且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美国法院同样会考虑国际法律的适用。
2. 中国涉外法律制度与美国不同,中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是较为严格的。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规定,并且需要对所有的公司员工提供劳保福利。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境外公司的法律,限制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范围。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相似之处,这些差异和相似为两国在吸引外资、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首先,差异方面:1.审查机构不同:美国的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由几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而中国的国务院下设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其他部门的投资审批机构。
2.审查立法基础不同:美国的CFIUS有法定任务,且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中国审查机构虽然有多个部门参与,但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法规。
3.审查范围不同:美国的CFIUS审查范围很广,外资并购、股权投资、不动产交易等都涵盖在内;而中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更广泛,不仅适用于上述投资,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军民融合等领域。
4.审查程序不同:美国的CFIUS审查程序相对长,经历了初步审查、深入审查、调查期、决定期等多个环节。
而中国审查程序通常是先由地方审批机构审查,再由国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其次,相似之处:1.审查目标相同: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3.审查程序相同: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都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投资方、被投资方、投资规模、投资领域等信息。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和相似之处。
这些差异和相似可以为两国提供借鉴和参考,既可以帮助吸引外资,同时也可以保障国家安全。
对于中国来说,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建立更加稳健的市场环境,提升国际影响力;对于美国而言,考虑缩小CFIUS的审查范围并加快审查程序的速度,可以更好地吸引投资,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国家审计模式国际比较
国家审计模式国际比较一、引言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国家审计模式有四种,即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与行政型。
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所关注的领域不同,但其最主要的任务仍然是对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率性进行审计;其传统职能就是监督财政预算收支是否按照标准执行,同时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审计的功能也在发生变化。
蔡春等学者认为国家审计产生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其根本目标在于保证和促进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因此,当服务国家治理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时,国家审计的目标就应包含服务国家治理,并充分发挥审计功能。
在国家治理大系统中,国家审计所具有的免疫系统功能,应该是对监督、评价、鉴证等传统功能的延伸和扩展,具体表现为四项功能,即:揭示功能、抵御功能、改进功能和预防功能。
从单独的账项审计,发展到实现国家审计的前瞻功能,可以发现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治理秩序。
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审计机构设置、职权设置、管理模式及其运行效率的总称,是国家审计组织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国家审计管理的实践看,它的各项活动主要围绕增强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组织审计项目的有效实施而展开。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存在着审计主体独立性弱、权力制衡不合理、职能划分不明确、审计结果透明度不高,反馈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如何定位国家审计决定了未来国家审计模式的改革方向。
本文主要从组织结构、服务国家治理范围与审计结果公告机制等方面,选取运用这四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进行比较分析,探索优化我国国家审计模式,从而更好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二、不同国家审计模式服务范围比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审计介入国家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产生的作用也日益明显。
现代国家审计的实践以查核相关资料为主要手段,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主要内容。
浅谈国内外内部审计的异同
浅谈国内外内部审计的异同摘要:自1983年审计署成立后,中国针对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基本确立了国内的内部审计制度,至此内部审计得以发展。
直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后,中国明确确立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
然而,中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在机构设置、独立性等方面与国外相比仍存在着一定差距。
关键词:内部审计;监督;独立性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改进、自我约束的产物,是随着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需要以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中国,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则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中外内部审计在基本职能、性质、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一、国内外内部审计的产生1983年以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政府审计机构,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
1983年9月,审计署成立后,国家针对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基本确立了国内的内部审计制度。
至此,内部审计才得以发展。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颁布,明确确立了中国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
国外内部审计相比国内起步较早,是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并适应满足管理需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产物。
在国外11—12世纪就已经有了“行会审计”,当时行会每年要召开几次总会,会议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事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是作为受托人的理事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诚实性。
它体现出了内部审计的本质,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
由中外内部审计两者的发展可以看出,国外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应生存、竞争和发展的需要,自发成立的。
中外国家审计职权比较与启示
中外国家审计职权比较与启示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都无一例外的有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
国家审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监督和信息反馈环节发挥了日益显著的作用。
并且从国外市场经济实践来看,政府始终没有放弃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而且这种控制和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在不断加强。
美国审计总署(GAO)近年来对宏观经济的关注,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GAO就为美国纳税人带来了354亿美元的可计量财务收益。
为了应对日益紧张的财政赤字,GAO已经开始对政府长期财政前景的关注和了解。
模拟了联邦预算和经济运行的相互作用,试图计量可能发生的财政意外事件。
为了保证德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德国审计院依据合理性、经济性、节约性原则和德国经济状况和市场条件、对国债发行数量、种类向议会的预算提出建议,国家审计对债券的建议在恢复国家经济方面功不可没。
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能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和其拥有的职权紧密联系。
审计职权为审计作用发挥创造了充分条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审计制度,以下简要介绍美、法、德三个国家的审计职权并与我国比较,为充分发挥我国国家审计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一、我国国家审计权限内容和特点我国国家审计属于行政审计体制,根据现行《审计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享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审计权限: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权、处理处罚权、公布审计结果权。
相对于别的国家,我国审计机关又具有:地方审计机关是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权。
审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特点。
二、西方国家审计权限内容和特点1 美国国家审计权限内容和特点美国国家审计属于立法型审计体制,直接向议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审计署享有获取信息资料权(可以从被审计部门与机构内获取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资料)、建议权(向国会提出建议)、移送处理权和公布审计结果权。
美国国家审计具有较强独立性,表现在:审计长任命规格高、任期长、审计经费单列预算。
中国与美国审计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垂直财政关系
和国有资产的监督, 来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正常运行和国 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所以国家审计组织是由国家权力机 关, 根据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而设立的。我国的审计机 构设立在国务院下, 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 各级地方政 府审计组织则由本地的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 民间审计。 一般由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 —通常指注册 会计师, 经过政府管理部门批准, 以一定组织方式形成的 审计机构。 民间审计组织一般为合伙制、 有限责任制、 股份 制以及独资型企业。我国民间组织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 主要任务是接受委托, 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他相 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一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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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较 与 借 鉴
中国 与 美国 审计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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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 促进了经济管理层次的增 多, 加快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扩大了各方 面的经济责任关系, 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现代审计制度的发 — 展。然而, 尽管世界各国的审计制度在同一经济条件—— 即商品经济下发展、 成熟, 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 自然就 建立了各自独具特色的审计制度。 正是由于各国的审计制 度既有特性又有共性, 所以各国之间在审计制度方面存在 着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的可能性。 我国建立现代审计制度 的时间不长, 要发展我国的审计制度不仅要从实践中摸索 适应我国国情的东西, 而且也要与世界接轨, 符合国际发 展趋势, 即吸收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经验。本文从几个 方面, 把我国与美国的审计制度进行了阐述和比较。 一、 关于审计组织体系 审计组织体系又称审计模式, 是指担负着不同审计业 务的审计组织之间结成的相互联系、 互为补充的整体审计 系统。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 审计组织体系也有所不 同, 他们随着各国的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的变化而 变 化, 中国和美国的审计模式虽然相似但也有所不同。 两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均由三部分组成, 分别为国家审 计、 内部审计、 民间审计。中国的审计模式的具体内容是: 在部门或单位内部, 受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领导的专职审计 机构。内部审计组织的内容灵活, 我国目前的内部审计组 织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国有 大中型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审组织的任务是 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进行 审查和评价, 提出审计报告、 意见或建议。 美国于 !%#! 美国的审计模式具体内容是: !"国家审计。 年 根 据《 预 算 会 计 法 》建 立 了 总 审 计 局 , 议会先后陆续通 过法案对总审计职能加以补充。后改名为审计署, 隶属于 议会并协助议会是其重要的职能之一, 可在以下的几个方 评审和研究。 面协助议会工作: ! 按照法律进行特别调查、 提供咨 " 在议会听证会上作证。 # 在制定和起草法案时, 询服务。 $ 在制定和起草法案时, 委派职员直接协助议会 的有关委员会工作。 % 向议会提供有关政府工作和政策的 各种信息。 审计署的审计范围已经从财务会计逐步扩大到 经济审计、 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其中审计署分为两个系 统: 一是计划和审计报告系统。包括三个司局, 计划办公 室、 政策办公室、 质量保证局。二是审计作业系统。包括七 个司局, 按行业分为会计和财务审计局、 国防事务审计局、 卫生福利审计局、 民政和社会投资审计局、 政府事务审计 局、 技术业务审计局、 电脑和信息管理局, 这充分体现了美 国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独立性和适应性, 各个部门各尽其 责, 缺一不可。 #"民间审计。美国的民间审计机构为注册会 计师协会, 其职责是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增强其职责, 制定 和贯彻会计标准, 开发普及会计制度。 它下设四个部门: ! 审计标准部门。 负责制定民间审计标准。 负 " 会计事务所。 主要负 责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注册登记。 # 职业道德部。 责职业道德标准工作。$ 质量控制监察部。负责检查注册 会计师质量。至今,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有 &’ 万成员。 $" 内部审计。 ! 美国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为稽查室, 设稽查长 一人, 不考虑党派, 只关注个人品质和实践工作能力。 "公 私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为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强调
中美独立审计准则颁布背景比较
独立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可靠性。
一、中美两国独立审计准则酝酿与出台比较1.麦克森·罗宾斯案件对制定美国独立审计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独立审计准则是从私营部门向公营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传播的,同时随着全世界审计业务的日益规范化,审计准则也从美国向世界各国传播。
1913年,修正后的美国宪法授权联邦政府对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由于当时各企业会计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都不完全统一,而且存在管理当局根据需要随意窜改会计账户、虚增公司利润的现象,因此联邦金融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商业票据贴现的工商企业,应向加盟银行报送经过审核的财务报表,一些投资银行家也要求企业向公众披露的报表应按政府标准审查。
当时,公司与公司之间会计尚未规范化,缺乏可比性,独立审计没有任何可以作为工作指南的标准。
而美国于1933年5月27日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6月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34年以后的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成为发展审计准则的重要力量。
到193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在审计范围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审计准则体系。
直到1938年,美国爆发了审计史上最大的案件——麦克森·罗宾斯公司倒闭事件,给独立审计职业界带来很大的震动。
制定审计准则成为独立审计职业界的迫切任务。
因此,证券交易委员会吸取教训,颁布新报告对审计程序加以修改。
194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一次向独立审计界提出了“公认审计准则”的概念。
当时关于是否应该制定审计准则,美国存在赞成派和反对派。
反对派认为审计是一门艺术,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目的在审计过程中有所发挥,如果制定了准则,就限制了审计人员工作的灵活性,审计结果就会大打折扣。
而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程序委员会主任塞缪尔·丁·布罗德为首的赞成派认为,审计准则的制定是社会经济、审计发展的必然结果:①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是应各项联邦证券法的要求实施的,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对维持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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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摘要]中美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
本文主要从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审计X围和审计结果的处理三个方面作了比较,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国家审计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了简略的论述。
Abstract:There is similarity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of Sino-US government auditing,distinguish existing too. This paper has made parisons from three aspects,including the mode of subordination of government auditing institutions,the scope of auditing,the treatment of the auditing result. The author also made brief argumentation on how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government auditing of china[关键词]国家审计;隶属模式;审计X围;审计结果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XX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X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X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80、86条和《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免,在没有XX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美国审计总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ptroller General),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302、303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不得连任,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仍可以领取全薪。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
作为“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
现行《审计法》作为权威性的法律规X,还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由于“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念,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1]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2]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有学者提出中国国家审计体制应该改“行政模式”为“立法模式”,各级审计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领导。
[3]我们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情况和历史传统综合考虑,建立“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设想是不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
目前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完善现行“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特别是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
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垂直管理的做法,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由地方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由审计署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性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使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X围国家审计X围包括审计的对象X围和审计的内容X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X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对象X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
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
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X围比美国更广一些。
但美国审计总署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力度和及时性上,不分内外,现在审计总署工作的X围包括了联邦政府在世界各地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所有行动。
例如,审计总署的工作人员自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就到达了伊拉克,关注从军队后勤到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合同的成本等所有问题。
比较之下,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外审计的力度和及时性上必须加强,以遏止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驻外机构和企业“监督主体虚位”的现象。
从审计的内容X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
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
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
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
[4]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
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
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问题上出现的监督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门再发生的责任。
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提高,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
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虽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战争,它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
[5]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X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
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
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
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
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三、审计结果处理根据中国《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XX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
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XX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XX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XX 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XX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