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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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
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本实施办法劳动生产率是指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其等于〔粮油购入量+粮油销售量+粮油平均库存量+中转业务量〕除以平均职工人数。
本实施办法效益指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本实施办法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界定为公益类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储存国家储备粮油。国家储备粮油以调节社会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和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主要目标,储备粮油的购销价格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决定。
二、基本原则
(四)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
(五)坚持维护公平与效益导向相统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六)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七)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企业积累与工资分配的关系,根据粮食政策性业务的特点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水平,既要考虑职工收入随着效益的提高适当提高,也要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八)确定工资总额考虑的主要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九)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公益性和行业特点,工资总额联动指标采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项指标,即效益指标。
联动指标权重:社会效益权重占88%、经济效益权重占12%。
考核目标及分值:
1.社会效益指标包括5项:(1)综合管理18分,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生产经营安全;(2)计划管理20分,要求按期、按量、按质和按规定的品种完成储备计划;(3)仓储管理20分,要求确保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4)财务管理15分,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资金收付安全,节约费用支出;(5)党的建设15分,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经济效益指标包括3项:(1)利润总额3分,要求利润总额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利润总额;(2)人均利润3分,要求人均利润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人均利润水平;(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6分,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正数。
按上述考核目标及分值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档次,80分—89分为良好档次,70分—79分为合格档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具体的考核目标值、计分方法另行制定。
(十)工资与效益联动方法。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计提含增长的工资总额后,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
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70%范围内确定。
2.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80%范围内确定。
3.当年考核评定为良好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70%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50%范围内确定。
4.当年考核评定为合格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范围内确定。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的70%范围内确定。
在以上1-4项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70%,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未完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
5.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