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自治区粮改工作的部署,为做好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第三阶段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我区粮食流通系统实行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的新机制,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粮食流通工作进行管理。
自治区、地、市、县(区)粮食局是各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人员为公务员,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列人预算全额拨款。
各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维持现状,待明年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
(一)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市做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督促各地、市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监督各地、市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检查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直属粮库的建设;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调控全区粮食市场等。
(二)地、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地、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市粮食总量平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县(市、区)搞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和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等。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8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桂政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 [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9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内容符合国发[2006]16号文件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二、关于储备粮管理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
各市、县 (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核定的规模将储备粮充实到位,并建立动用应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关于粮食产业化发展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机制,支持企业发展特色粮油精深加工,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
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自治区将广西桂林二塘国家粮食储备库、贵港市粮食局直属粮库、钦州泥桥粮食仓库、柳州地区直属第二粮库、融安县粮食局直属粮库、百色市大同粮库、百色地区粮食局田东直属库无偿收归自治区直接管理。
二、划转粮库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按1997年12月31日的帐面数移交给自治区。
1997年12月31日的在册人员原则上(不含1997年合并进粮库的其他单位人员)划归自治区接收,1998年1月1日以后调进的人员由有关地市自行安排。
未经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同意,粮库的资产及人员不得变动。
1997年1月1日以后台并进上述粮库的单位按成建制划出。
三、由自治区审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对划转粮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在1998年9月底前结束,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自治区市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另行拟定。
四、划转的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后,财务与当地财政脱钩,企业财务管理、上交税利等有关财税问题按自治区直属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生产经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x〔x〕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办法(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工资总额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具体少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7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4
【实施日期】2010.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从2010年起,全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评分按新的评分标准执行。
请自治区农业厅依据新的评分标准制作、印发《市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
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99号)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市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同时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桂粮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7〕70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现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8日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区粮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国粮检〔2013〕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区粮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2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方案具体如下:一、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方法(一)评价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评价指标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2.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4.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5.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6粮食库存检查评价;7.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8.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其他粮食法律法规检查评价;10.配合检查指标评价。
(三)等级评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6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异地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加强各级粮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及时有效打击各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粮食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是指我区各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各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时,需要跨区域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粮食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可以联系委托案件相关地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协查,一般由案件受理地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委托方,案件相关地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受托方协查。
第四条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以联系委托协查工作:(一)本地区发生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的行政相对人的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二)本地区发生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三)本地区在查处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四)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11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5.28【实施日期】200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02]119号)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业务分开、政企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为“三项政策”的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我区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人员多、负担重、政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等问题。
为了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搞活国有粮食企业,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转换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在改革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改革的方向。
(二)坚持因地制宜,放开搞活,探索多种改革形式,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
(三)坚持企业改革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坚持减员增效与妥善安置职工相结合,确保社会稳定。
(五)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必须取得债权银行同意,明确承贷主体,完善贷款担保手续,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不准借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企业重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桂政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粮食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加强对全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区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的收储安排、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负责协调军粮供应、灾区、库区和缺粮地区粮食供应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5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行为,查明违法事实,及时有效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区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诉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0•【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关于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1.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2.保持定向口粮销售价格和市场粮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保护消费者利益。
3.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主要内容:1.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2.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
具体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的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价格总水平,统一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各级政府及时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人市收购,促使市场粮食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上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各级政府及时人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3.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政策和原则,制定我区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0•【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汁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提出了《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一、减员分流的目标据统计,我区国有粮食企业1997年底在职职工总数为64600人。
从现在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的力度,用2年时间,使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60%以上,其中,粮食收储企业在职职工减至20000人以内。
二、减员分流的措施(一)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制度。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分阶段减员目标和实施办法,以收储量定员。
粮油加工业以销定产,以产定员。
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
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上岗。
要清退长年临时工,严格控制季节用工。
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
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附营业务企业和职工不再列入粮食业务统计。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一)业务分开1.收储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当地议购粮(含保护价收购粮)、军供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轮换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收储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粮食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附营业务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后,粮食收储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门从事粮食收储业务。
5.所有粮食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
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7.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7〕64号)和《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31号)的要求,我局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42号),结合我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11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一并反馈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联系人:谭漪,电话:************,邮箱:****************。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4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根据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行为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桂政发[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11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从2002年起,我区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
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粮交纳方式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
二、公粮结算价格公粮结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粮结算指导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各地、市具体的公粮结算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公布的指导价及其浮动幅度内研究确定的。
三、公粮结算办法(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按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的公粮结算价格计算缴纳。
(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其公粮实物变现可采取下列办法结算,具体采用哪一种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1.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变现公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公粮后,与市、县财政部门结算公粮销售价款,其代理费用由市、县财政支付。
代理费用包括粮食接收费用、储存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0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06.29【实施日期】200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3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粮食局是主管全区粮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广西粮食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负责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总体方案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收储、轮换、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
(三)指导和协调全区各地粮食仓储建设、维修改造及监督、指导全区各地粮食储藏和农村粮食储藏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
(四)负责省间地(市)间计划内的粮食调拨、运输管理工作,保障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和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五)拟订全区粮食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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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本实施办法劳动生产率是指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其等于〔粮油购入量+粮油销售量+粮油平均库存量+中转业务量〕除以平均职工人数。
本实施办法效益指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本实施办法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界定为公益类企业。
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储存国家储备粮油。
国家储备粮油以调节社会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和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主要目标,储备粮油的购销价格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决定。
二、基本原则(四)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
(五)坚持维护公平与效益导向相统一。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六)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七)坚持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企业积累与工资分配的关系,根据粮食政策性业务的特点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水平,既要考虑职工收入随着效益的提高适当提高,也要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八)确定工资总额考虑的主要因素。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九)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根据企业公益性和行业特点,工资总额联动指标采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项指标,即效益指标。
联动指标权重:社会效益权重占88%、经济效益权重占12%。
考核目标及分值:1.社会效益指标包括5项:(1)综合管理18分,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生产经营安全;(2)计划管理20分,要求按期、按量、按质和按规定的品种完成储备计划;(3)仓储管理20分,要求确保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4)财务管理15分,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资金收付安全,节约费用支出;(5)党的建设15分,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经济效益指标包括3项:(1)利润总额3分,要求利润总额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利润总额;(2)人均利润3分,要求人均利润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人均利润水平;(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6分,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正数。
按上述考核目标及分值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档次,80分—89分为良好档次,70分—79分为合格档次。
70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具体的考核目标值、计分方法另行制定。
(十)工资与效益联动方法。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计提含增长的工资总额后,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
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70%范围内确定。
2.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80%范围内确定。
3.当年考核评定为良好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70%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50%范围内确定。
4.当年考核评定为合格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的70%范围内确定。
在以上1-4项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70%,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对未完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
5.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发生亏损的,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适度下降。
6.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7.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时,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四、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十一)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2019年于8月31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3.企业发生新设、分立、合并、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4.因新建、扩建项目致使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发生较大变动的;5.其他特殊情况。
(十二)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1.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2.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考核指标完成值,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后确定。
(十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十四)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效益业绩考核结果联动。
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除外)。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十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要落实人才兴粮战略,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引进、培养和留住技能人才制度,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并由企业自主决定薪酬额度。
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
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企业要统筹考虑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举措,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