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与处理指引[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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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与处理指引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及处理中存在的争议,从法理上进行探析,力图纠正一些长期存在的不正确观点,给税务部门及其他司法部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提供借鉴。
为使本文具有实际操作性,法律适用的研究结论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本文在进行法律条文引用及法理分析时,主要引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除对纳税人有利的外,一般不予引用,并对某些文件与上位法的冲突进行一定的探讨。
第一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一、现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利用虚假交易、虚假证明等手段,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定罪名为“偷税罪”,主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虚构或者变造、销毁、转让、出租、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的量刑标准: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以上量刑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决心和严肃态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虚开增值税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增值税的⽴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要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也可以主动向经营者索取发票,从⽽保护⾃⼰的合法利益,那么虚开增值税的⽴案有哪些标准?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虚开增值税的⽴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5000元以上。
相关法律规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案(刑法第⼆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五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三条 [⾮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七条)]⾮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五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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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故意虚报销售额或虚列购买开支,并利用这些虚假的发票抵扣税款,从而获得非法税收减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税务违法,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
税务部门需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重大的案件,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首先,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管。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和比对,可以快速发现存在虚开行为的企业。
同时,加强对虚开风险较高的行业的监管,对于涉案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发票管理的监测和控制。
通过建立电子发票系统,实现电子发票的全程监控,可以有效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发票的核验和审查,对涉案企业的发票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再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起严格的稽查制度,加强对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于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要及时组织专案组展开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恶劣情节和特别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此外,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组织税收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和税收诚信原则,减少虚开行为的发生。
最后,税务部门还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形成合力,确保税法的执行效果。
总之,针对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税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加强对发票管理的监测和控制,建立严格的稽查制度,加强对虚开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利益。
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经济秩序和税收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税务处理。
一、加强征管监督税务机关在征管监督方面加强了力度。
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税收合规意识。
同时,加大对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力度,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测和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互通共享。
通过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对比和核实,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税务核查和处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加大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如暂停发票领购资格、收缴销售款项等。
四、加强宣传教育税务机关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认识,增强对该行为的警惕性。
通过宣传案例和典型事例的解析,教育纳税人识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法和套路,防止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害者。
五、完善法律体系税务机关与立法机关合作,完善法律体系,提出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和制度机制。
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
总结来说,2023年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征管监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体系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基于法[2018]226号文件
㊀㊀收稿日期:2019-12-22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营改增 背景下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K2017B008)的阶段性成果;安徽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XJSK08)的阶段性成果;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大智移云时代基于财务大数据分析的中小企业纳税风险预警系统研究(SK2018A0909);2019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税实验实训中心㊂第28卷㊀第3期Vol.28㊀No.3北京印刷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2020年3月Mar.20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基于法[2018]226号文件吴志明,朱㊀枫,吕㊀良,舒文存(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合肥231131)摘㊀要: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统计,在2014-2018年这5年中,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频率高居所有被统计的42个指标性罪名的第二位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触犯的一个罪名,然而本罪目前参照执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正式文件为法发 1996 30号文件,该文件颁布距今已经20多年㊂期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如果继续沿用1996年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会产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这既不符合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㊂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2018 226号文件,重新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参照标准进行了调整㊂本文借法 2018 226号文件出台之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梳理,对其出台的影响和意义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见解㊂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失衡;定罪量刑标准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8626(2020)03-0122-03㊀㊀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的‘2014-2018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1]以2013年12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㊁裁定书为统计变量,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6988件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㊂再依据中心所收集分析样本,对企业家所犯的42个指标性罪名进行统计,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频次971次,占11.3%㊂2014-2018年期间,在死刑被废除的情况下,企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占88.51%㊂根据以上数据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成为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㊂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增值税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份子往往具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动机;另外一个原因往往被公众所忽视,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衡量罪与非罪的量刑标准依然停留1996年,该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㊂时过境迁,20多年过去了,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20多年来量刑标准一直未变,导致该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㊂如:虚开税额超过1万元,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超过50万元即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㊂量刑标准不科学㊁罪刑失衡,也是该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㊂[2]一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的历史沿革(1)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㊁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下文简称‘1995年决定“,设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㊂(2)1996年10月17日,最高法颁布‘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㊁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 30号),下文简称‘1996年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提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性㊂(3)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对‘刑法“做出第五次修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写入刑法㊂(4)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本条犯罪的死刑㊂(5)2014年距1996年已经近20年,期间中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继续适用‘1996年解释“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了㊂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追诉,量刑起点较低;二是按照‘1996年解释“释明的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50万即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所得,量刑畸重㊂在新的量刑标准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满足审判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 1996 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 2014 179号),通过电话答复的方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标准(法释 200230号)进行了调整㊂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电话答复“不是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故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电话答复“是否适用,其法律地位有待商榷㊂此外‘电话答复“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参考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㊂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同属于‘刑法分则“中关于 危害税收征管罪 的分类,两罪都是涉税犯罪,危害相当,但是,此两罪的犯罪构成和量罪情节并不相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完全移植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恰当,需要专门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确定㊂(6)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2018 226号),下文简称‘2018年通知“,重新统一了量刑标准㊂二㊁各时期的定罪量刑比较[3](一)‘1995年决定“量刑标准(表1)表1㊀‘1995年决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没收财产(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情节描述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发 1996 30号虚开税款数额1~1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0.5~5万元虚开税款数额10~5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5~30万元虚开税款数额50~10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30~50万元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二)1997年‘刑法“量刑标准(表2)表2量刑情节量刑档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㊁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2014年参考(法释 2002 30号即‘骗取出口退税罪解释“)量刑标准(表3)(四)‘2018年通知“量刑标准(表4)三㊁法 2018 226号文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未明确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法 2018 226号文仅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参照标准进行了明确,对判断纳税人是否触犯本罪名㊁罪与非罪的并未涉及,尤其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论比较激烈的焦点,比如对于什么是真实321第3期吴志明,朱㊀枫,吕㊀良,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浅析的交易,什么是 虚开 行为,真实交易是否与虚开行为有必然联系,以及本罪是否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目的犯等问题没有进一步进行明确㊂其后,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司法案例的形式强调了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关注交易业务本身的真实性更要关注嫌疑人是否有骗逃增值税的主观意愿㊁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㊂[4]表3‘刑法“(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描述法释 2002 30号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50万元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国家税款损失30-150万元,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表41995年‘决定“情节描述法[2018]226号(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50万元(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250万元(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二)法律效力存有瑕疵关于司法解释的规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 2007 12号文件中,对 司法解释 规定了 解释 规定 批复 和 决定 四种形式㊂法 2018226号文件,严格意义上讲其性质仅为通知,而非司法解释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用通知的形式,停止执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也是有待商榷的㊂(三)完善本罪立案追诉标准法 2018 226号文件仅仅是对量刑标准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追诉标准㊂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㊁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㊂ 司法实践当中,税务主管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发现增值税专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的,不得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也不得不依法立案,否则两机关都会面临渎职的责任㊂然而一旦立案侦查,查明事实并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会以该案件未达到最低量刑标准,属于情节轻微㊁社会危害性小而认为不构成犯罪㊂如此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进而移交税务机关再次处理,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反复进行,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亦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㊂因此,我们建议根据法 2018 226号文件精神,适当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合理配置司法㊁行政执法资源,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㊂[5]四㊁结语法 2018 226号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发 1996 30号文件时效性差以及法研2014 179号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问题,既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降低基层法院的执法风险,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化㊁科学化㊁公平化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㊂参考文献:[1]㊀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4-2018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N\OL].搜狐,[2019-05-16]http:///a/314493635_120051695.[2]㊀袁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限制适用探讨[J].人民检察,2017(17).[3]㊀黄应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6-07-20(6).[4]㊀刘荣,高苑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规范化研究[J].税务研究,2018(2).[5]㊀熊选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 两高三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责任编辑:谢蓓)421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0年。
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2-0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翁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挂靠于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运通公司”)担任业务员,自行购销货物,向爱特运通公司交纳管理费。
爱特运通公司要求业务员购进货物须提交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非法向桂林恭城亿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城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爱特运通公司入账,并向爱特运通公司转入资金虚假走账。
上述由恭城亿鑫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63784~00637693,金额合计999800元,税额合计169966元,价税合计1169766元。
在李某提交上述发票后,爱特运通公司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169966元的税款被抵扣。
2014年7月2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爱特运通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后,已于2014年3月20日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款169966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纳 税 人虚 开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未
就其虚开金额 申报并缴 纳增值税
的 ,应 按 照其 虚 开 金额 补 缴 增 值
干 问题的 通知 ( 国税 发 ( 1 9 9 5 3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 得 作 为 增 值
1 9 2 号 )第 二条 的规 定 ,对纳税 人 税合 法 的抵扣 凭证 抵扣 进项税 额 。
r增 值税专用 发票 。请 问 ,A公 司是否应 当按照虚开 发票金 额的 1 7 %缴 纳增值税 ? B公司是 否允许进项抵扣?是 否允许税前扣 除? 丝特纤维有 限责任公 司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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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和 国 主席 令 第 4 9 号 )规 定给 予
处 罚 ,对 纳 税 人 取 得 虚 开 代 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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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双方 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 : A公 司为在北 京成立的私营企业 ,是 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 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 人 ,所 一 经营 的商 品煤炭 主要采购于黑龙江 省和吉林省 内的一 些煤 矿或煤炭经销 公司 ,并且有 固定 经营场所 。B公司为武 汉市的一家 公司 。A 公司向 B公 司开具 一张增值税 专用发票 ,增值税 专 用发票上所显示的货物名称 “ 煤炭 ”确 实是该企 业经营的商 品。A公 司涉嫌 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
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与处理
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与处理
不属于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
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即无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是否真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缴纳增值税。
已经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补缴。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虚假交易或无实际交易为基础,伪造发票、虚构购销合同等手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税收秩序和经济运行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来加以规避。
首先,对于已经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予以作废。
作废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并填写申请表进行办理。
税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作废。
作废后的发票不能再作为单位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相关账目的真实性。
其次,为了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加强对发票真伪的查验,防止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通过与销货单位核对发票信息、查看发票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来判断发票的真实性。
其次,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核程序,加强对交易的审计和核实,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查验。
专业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分析、交易模式评估等手段辅助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发现虚开发票的风险点和迹象。
企业可以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措施,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将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
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对发票的查验和核实,强化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的调查和审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具发票,避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对于遭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损失,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给予退税。
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准确填写申请表,以确保退税申请的顺利进行。
总之,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企业应及时作废已开具的虚开发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查验,合法开具发票,避免涉及虚开发票的行为。
打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心结 (转)
打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心结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人认识:虽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处理许多的虚开案件但是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却如此的之少,最初的定义竟然是采用了转发高院的规定。
2010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借鉴了高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并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与普通发票的虚开均进行了包括。
至此,我们税务机关才真正给出了自己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意:该条文已经失效“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
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总结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还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因此,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求从根源上遏制虚开发票的问题。
本文将对202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各种处理方式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在未来更加有效地打击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发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使国家无法获得应有的税收收入;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合规纳税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环境;3. 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由于虚开发票造成税务风险,企业可能面临工商、税务以及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处罚和诉讼风险;4. 降低国家信用度,造成国家形象受损,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主要方式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查处手段和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增加稽查力度,加大对有虚开嫌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2. 强化数据比对,通过税务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查找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识别虚开发票行为;3. 加强追踪溯源,对涉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追踪调查,准确查明虚开的原因和手段;4. 加强行业监管,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进行加强监管,针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实施专项检查和监督;5.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教育,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三、税务处理的效果分析通过上述税务处理的方式,2024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了严肃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查处力度加大,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了一批涉嫌虚开的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2. 数据比对功能发挥作用,通过数据比对,及时发现了一些虚开发票的关联企业,并加以处置;3. 追踪调查取得突破,通过追踪调查,查明了部分虚开发票的原因和手段,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4. 行业监管加强,对容易产生虚开行为的行业实施了专项检查和监督,提高了企业的合规意识;5. 法律教育取得成效,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所提升,降低了虚开发票的风险。
(想辞职吗)企业虚开发票 会计不知情仍判3年刑
(想辞职吗)企业虚开发票会计不知情仍判3年刑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实习生周宛晴通讯员武朋)为逃税,山东一家企业在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00多万元。
本月,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武汉某区法院审理结案,该企业负责人在汉落网,连不知情的会计也被判刑3年。
经查,该企业从事鞋业进出口贸易,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但其实际控制人为韩国人金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及联系海外顾客,目前已去向不明。
知情人透露,金某尚欠多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大笔债务。
在市场购进生产鞋的材料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虑到企业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口后不能退税,为获得此部分税款,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此案被告人张某联同金某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想到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2013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武汉生意人周某。
周某名下注册有4家空头公司,名义上经营皮革生意,实际上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业。
2013年11月至2014年间,该企业派遣会计刘某通过中间人钱某与这4家公司取得联系,该企业分别按开票金额的4.8%、0.2%支付给周某和钱某回扣费。
钱某供述,为证明两家公司有皮革交易,山东这家企业将开票所需资金转账到其中一家皮革公司账户,再由该公司将资金转账到自己账户。
拿到回扣费后,钱某将剩余资金转至其他两个同伙账户。
他们以此方法构成表面上的资金流转,一方开票,一方付款。
据武汉相关税务部门认定,山东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金额合计2677万余元,其中税款达389万元。
检方认为,山东企业的张某、刘某和武汉的周某、钱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被告人、山东企业会计刘某供述,自己只是按照老板吩咐办理银行账户,并收取日常票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毫不知情。
刘某辩护人、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隆万花、刘一芳律师认为,刘某不属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性较小,在过程中没有犯罪所得,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看完再也不敢虚开发票了-20171124
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对增值税货物、劳务和原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全覆盖,全国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下发了十几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那么,面对越来越严厉的税收监管,企业该怎么办?先奉劝一句话,“遵纪守法,远离虚开。
”然后,老五会推出系列笔记,讲解虚开的刑事、信用风险。
何为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和《立案起诉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广大老板和财务人员需注意发票风险,规范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何为虚开发票有的人对虚开存在理解偏差,以为自己不开假发票就能远离虚开发票。
不是这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自己不开假发票只是其中之一。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谨以此文纪念虚开的先烈们,并警醒前赴后继的替补队员。
(一)老板虚开,兼职会计判刑8年(本案是较早公布的兼职会计虚开发票罪,刘某真可谓先烈。
【热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等形式。
界定虚开: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
稽查重点:其它应付款4,开票方的虚开常见手段(1)有货交易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2)买方不要专用发票,遂将专用发票转卖收取手续费,即所谓”票货分离“的方式。
上游企业的主要问题是:上游企业隐瞒无票收入,偷税;上游企业虚开发票(多开);“票货分离”(货卖给一家,票开给另一家)(3)虚进发票虚开发票,收取手续费;税总明确:严肃查处受票企业再次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5,受票方的常见问题(1)有货多开、无货虚开、从小厂购货无发票虚开(2)委托中间人购买货物,取得由中间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款存在问题:付款方向不一致(委托付款是假,不符合代购货物三条件);同一个业务员拿来了几家甚至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判定故意接受虚开发票。
(3)在国内市场购买货物,但取得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虚抵税款表现:未与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无代理费发票,也没有海关的提货单、商检费、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进口贸易付汇核销单等相关的单证资料。
6,开票方防范风险措施开票企业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当按规定栏目真实填写,要审核好受票方开票资料的真实性。
(1)防止“票货分离”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非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销售给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等,发票则按上述人员要求,按其自行提供的开票资料,开给第三方,造成受票方偷逃国家税款。
对开票方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受票方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杜绝乱开票开票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购货对象、购货品目、数量、金额填开,不得多开、虚开,开具日期一般在纳税义务发生当天,有的企业规定的比较好,实在当天不开,则规定3日内开具,防止“票货分离”虚开。
7,受票方防范风险措施业务员直接上门推销,购货企业没有到实地场所考察,基本上采用现金(含个人银行卡)结算货款;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件等交易方式卖票;票、货、款不一致,业务员从第三方取得专用发票报账;同一供销员拿来了几家公司,甚至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必是故意接受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全文有效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全文有效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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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
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
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关于犯罪追诉数额,各地规定有差异。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本罪认定1、对于无实际的购销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确定“虚开数额”?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后,为了弥补自身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足,有往往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
在此情况下,由于虚开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从而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时,只应该计算“销项数额”,而不能将两个数额相加。
实践中,由于行为人所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分散,加上取证上的困难,有时并不是能够查证每一笔虚开的销项税额,这就会出现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大于其为他人虚开的、已经查证的销项税额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具体销项税额难以查证,而事实上的销项应大于已经查证的进项数额,所以,为了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应以行为人自己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计算。
或者说行为人虚开了进项增值税发票,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有证据证明虚开的销项确实小于他人为其虚开进项的情况,也应以较大的进项数额认定为虚开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的危险性,刑法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一种。
总之,实践中对于“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数额.2、关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计算对于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用于正常经营中的抵扣税款的,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中实际抵扣的税款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即可。
但对于一些无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以查实的销项增值税中被实际抵扣部分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因行为人并未进行真正的货物买卖或提供劳务,就没有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行为人虽然虚开了进项增值税,但这种虚开并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让他人虚开并申报的进项税额不能计算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之中。
在实际生活中,情况错综复杂,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抵扣不见得一一对应,往往是按月结算,有时进项会大一些,有时销项会大一些。
在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减去销项税款后,还有剩余进项税款无法扣减,通常将这一数额存在税务机关里面,待以后有了销项再予扣减。
所以,这时虽然进项申报抵扣了税款,但销项发票尚未开出,因而也就无法抵扣,国家尚未造成实际的税款流失,只是为行为人以后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予抵扣提供了条件。
因此,对于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他进项是否申报抵扣,都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一般只能是按照其所开出销项发票的受票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的税款数额作为其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当然,这样计算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进项和销项都是虚开。
如果行为人自己正常经营,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了进项以后,既为自己的正常经营抵扣税款,又掩盖其为他人虚开的事实,那么就要分两部分计算,即把自己正常经营抵扣的进项发票的税款再加上虚开给别人的销项发票被别人抵扣的税款,作为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时,对于行为人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和行为人及其家属向国家退赔的款项,应从实际被非法抵扣的税款中予以扣除。
三、与其它罪的区别(一)、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本罪与偷税罪,二罪往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帐目等,尤其是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从实质上说是偷税。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偷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
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
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l、行为人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将其虚开的情况,应属于数罪,但因为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对于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本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可能。
这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即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