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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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

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风险管理内容第一节操作风险管理第二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三节声誉风险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ⅩⅩ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网上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网上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网上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ⅩⅩ农村信用社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理(董)事会是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内的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确定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涵盖ⅩⅩ农村信用社范围的网上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省联社网上银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网上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拟定网上银行管理、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客户服务,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及产品完善工作;负责提出网上银行业务开发、更新、升级需求,并组织相关测试和培训;落实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控要求,确保网上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鲁农信联办〔2009 〕366 号)为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农村信用社全部信贷资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适用风险五级分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适用风险十级分类。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程度。

(三)审慎性原则。

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性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充分性原则。

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鲁农信联办…2010?1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省联社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联社资产管理部联系。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

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

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

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八条对经营管理较差、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围绕风险防范,强化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信贷、财务、资产、干部员工队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坚持以自我发展为主,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在发展中消化包袱,化解风险.第三章等级划分第九条以每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基础,将县级联社划分为三个等级:农村商业银行和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的县级联社为一类机构;监管评级三、四级的县级联社为二类机构;监管评级五、六级的县级联社为三类机构。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农村信用社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信息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代理业务、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客户和第三方。

其中,农村信用社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客户主要指企业客户、个人客户;第三方主要指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

- 37 -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一致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目标在于为业务发展提供安全健康的运行环境,必须确保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内容应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各个部门、岗位、业务运行环节和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具有系统性,包括准确的风险识别机制、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的风险补救机制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四)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原则。

风险管理的模式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做法。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风险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各办事处、市联社对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五)成本原则。

风险管理工作应与网上银行业务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跨行实时支付、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上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案件、客户资金被盗窃、业务差错损失等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联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和岗位管理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联社负责网上银行系统研发、运行维护及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品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业务管理办法;2.统一组织业务需求、系统开发、测试、验收与投产工作;3.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系统参数维护管理工作;4.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各项工作目标;2.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计划;3.组织辖内业务培训及业务制度检查;4.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网上银行业务工作的开展;5.向省联社提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建议等。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鲁农信联办〔2009 〕366 号)为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六)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强化合规知识教育提高案件防控力活动部分学习资料87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要求(一)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信贷管理状况等。

(二)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

(三)以合同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同一借款人担保状况相似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一致,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

(四)频率要求。

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末月(即3 、6 、9 、12 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

季末月新发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

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

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视同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

十级分类中如上述贷款未进行减量周转的,分类结果应比原分类结果至少下降一级。

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关联关系、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贷款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能力和信贷管理情况。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修改稿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修改稿

对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账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提升对账防范风险水平和对账效率,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现行财务制度、对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账,是指我行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送达或接收对账单据,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字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第三条总行成立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的对账工作。

对账中心配备一名总经理、两名专职对账员,负责日常对账工作的开展及安排。

第二章对账方式及原则第四条我行推行电子对账为主、纸质对账为辅的对账方式。

电子对账方式主要有网上对账、彩信对账、短信对账等。

纸质对账主要有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

电子对账适用于对公结算存款户、贷款户、保证金、保函等的账户核对;纸质对账针对客户需求,发送纸质对账单,适用于财政性存款客户、有纸质对账需求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第五条为确保账务核对工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对账工作应贯彻和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专职负责、突出重点”的对账管理制度,做到对账工作发、收、管相分离。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对账中心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制订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对账工作,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二、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三、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核对,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保管;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工作,了解客户对账需求。

五、完成行总行交付的其他任务。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SWIFT系统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SWIFT系统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SWIFT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使用和管理SWIFT系统,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从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外汇业务发展提供高效、安全的通讯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C.R.L,简称为SWIFT SCRL,通常以SWIFT代表网络系统本身)是一个全球的、专有的国际金融信息通讯网络组织,它具有技术性和保密性强、自动化程度和准确率高、速度快及普及面广的特点。

SWIFT系统设定的名址(法定名称为SWIFT BANK IDENTIFIER CODE、电文语言为SWIFT ADDRESS,简称为SWIFT BIC、BIC,俗称SWIFT CODE、SWIFT代码)是识别一家会员机构的标准代码,由8位字母组成。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用户管理和安全管理第四条“用户”(USER)是指SWIFT系统上按工作人员岗位设置的操作员身份,每位工作人员在PC-CONNECT、ALLIANCE及主机生产系统上分别只能拥有一个用户。

用户按工作性质分为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等。

第五条用户的业务操作权限应相互制约,任何对外发报以及发报的修改都必须双人以上操作完成。

可按以下要求设定用户:(一)用户不能复核或授权自己编辑或修改的电文,但可以授权自己复核的电文,即一笔电文中复核和授权可以同为一个用户;(二)根据业务需要,有复核和授权权限的用户,可以同时有权限编辑或修改,但自己编辑和修改的该笔电文只能由另一个用户复核和授权;同样的,有编辑和修改权限的用户,可以同时有权限复核和修改,但自己复核和授权的该笔电文只能由另一个用户编辑和修改。

第六条安全管理(SECURITY)是通过国际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各一名安全管理员各持一半密码共同完成上机操作,主要职责是对系统管理员(SYSTEM MANAGEMENT)和操作员(USER OPERATION)的用户权限进行开立、修改设置和授权。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鲁农信联办202x[378]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指市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治理指建立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下统称“三会一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决策、约束、激励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臵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逐步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状况的基本要求。

联社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并不断完善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运行办法。

第二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社员第六条社员是指依法持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并且登记在社员名册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社员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联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社员,确保社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主要投资计划;(二)重大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或重要合作协议的签署;(三)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理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变更;(四)联社重大资产的购臵、处臵;(五)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六)联社分红方案;(七)其它会对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银监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监管,促进省联社稳健发展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对省联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省联社进行监管。

(二)法人监管原则。

主要做好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尽职的监管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和履职行为的监管。

(三)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省联社资金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四)银监会监管和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监管的组织指导,负责对机构、业务、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准入事项的核准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认定和处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省联社日常监管工作和有关准入工作的初审。

(五)总结评价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委托在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下同)工作情况总结评价的同时,要履行好对省联社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及其营业机构。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印有固定格式经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

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招标、印制、征订、分发及检查、监督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及销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工作;县级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核算情况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作。

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会计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款还款通知单、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储蓄存单、存款存折、一本通存折、零存整取存折、银行卡、股金证、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大额支付专用凭证、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用凭证、同城资金清算系统贷方补充报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代理类业务凭证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是信用社签发凭证,由信用社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购领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商业汇票等;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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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

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

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

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对经营管理较差、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围绕风险防范,强化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信贷、财务、资产、干部员工队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

坚持以自我发展为主,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在发展中消化包袱,化解风险。

第三章等级划分第九条以每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基础,将县级联社划分为三个等级:农村商业银行和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的县级联社为一类机构;监管评级三、四级的县级联社为二类机构;监管评级五、六级的县级联社为三类机构。

监管评级管理状况得分少于总分的20%的,下调一个等级。

第十条县级联社等级划分结果每年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等级的动态调整。

1.当年连续3个月新增贷款不良率超出5%或贷款分类偏离度超出5 %的,自第四个月起,下调一个等级;2.当年发生100万元以下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评价等级相应下调1个等级;发生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相应下调2个等级;发生1000万元(含)以上重特大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降为最低等级,并实行特别管理。

分类等级视案件的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的责任等情况确定。

发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刑事案件或信息科技系统风险事故的县级联社,视事故或案件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责任,相应调整等级。

3.行业审计、检查、巡视或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视具体情况下调等级。

第四章一类机构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1.车辆管理。

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并可增配价格25-30万元工作用车和30-40万元工作用车各一辆。

购置30-40万元工作用车经省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其他车辆经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

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

以县级联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作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管理:在规定比例之内的,超过规定建设面积或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超过规定比例的,全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负增长,投资金额超过20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

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

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全辖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一类机构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

第十三条贷款管理。

1.大额贷款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自行发放,不需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咨询。

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

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

1.目标考核。

自主确定年度经营指标考核计划,报省联社备案,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

2.咨询备案。

所有不良资产处置项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自行操作,不需上报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咨询。

3.业务指导。

自主对不良贷款占比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检查,自主组织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自助银行与理财业务。

1.自助银行设立。

新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于自助银行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备案。

2.理财业务。

(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2亿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2-5亿元(含),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5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

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

(2)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限进行调整。

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10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货币市场业务。

1.业务开办与品种新增。

根据需要自主确定,按照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申请,获得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

2.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

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授权授信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

3.限额管理与期限管理。

投资单只债券,拟持有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且余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事前逐笔向省联社备案。

4.省联社可根据每年货币市场业务考核情况,对备案的范围和起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审计。

1.风险评估及审计计划确定。

每年自行组织一次对辖内经营管理状况的风险评估。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实施。

2.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办事处、委托市联社对一类机构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干部员工和薪酬管理。

1.高管人员管理。

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和监事长由省联社或委托办事处、市联社在与理事会(董事会)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对人选进行考察、公示,经省联社推荐后,按规定程序提名、选举、聘任或交流,其他高管人选由一类机构根据本机构章程规定确定拟聘人选,报办事处、市联社及省联社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选举聘任。

一类机构高管人员的交流,原则上在一类机构之间进行。

2.员工招聘。

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报人员需求、数量及标准,报省联社同意后,自行组织招聘。

3.薪酬管理。

薪酬不纳入全省工资总额管理,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自行确定薪酬,由理事会(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确定内部分配方案,10日内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

办事处、市联社对其提出指导性要求,由理事会(董事会)确定考核指标并兑现奖惩。

省联社或由办事处、市联社对其质量、效益、风险防控、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力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条省联社优先支持一类机构银行化改革,优先推行产品、机制创新试点,优先推动设立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第五章二类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

1.车辆管理。

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并可增配价格25-30万元工作用车一辆。

工作用车经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

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

以县级联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作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管理:在规定比例之内的,超过规定建设面积或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固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超过规定比例的,全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负增长,投资金额超过20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

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

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辖内县联社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不高于一类机构平均增幅。

第二十二条贷款管理。

1. 大额贷款咨询起点可在咨询基数基础上上浮50%;房地产抵押和黄金质押贷款可在咨询起点基础上上浮3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业务不需上报咨询。

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

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

1.目标考核。

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下达年度经营管理指标并实施考核。

2.咨询备案。

情况复杂、自身难以决策的重大不良贷款债务重组、地方政府参与下的整体处置等事项应上报咨询,咨询起点原则上在咨询基数基础上上浮50%。

3.业务指导。

由各办事处、市联社对不良贷款占比、余额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监测;督促其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机构,配足配齐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自助银行和理财业务。

1.自助银行设立。

新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于自助银行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备案。

2.理财业务。

(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1.5亿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1.5-3亿元(含),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3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

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

(2)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限进行调整。

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10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五条货币市场业务。

1.业务开办与品种新增。

根据需要上报省联社审核后,按照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申请,获得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

2.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

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授权授信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咨询。

3.限额管理与期限管理。

投资单只债券,拟持有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且余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事前逐笔上报省联社咨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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