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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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违法违纪、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行为提出投诉的管理。

三、投诉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投诉,信函投寄至税务机关指定地址。

2.电话投诉:纳税人可拨打税务服务热线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3.网上投诉:纳税人可登录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或税务APP进行在线投诉。

4.现场投诉:纳税人可以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投诉。

四、投诉受理1.投诉受理条件:投诉应当具备明确的投诉事实和相关证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

2.投诉受理程序: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核实投诉事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保密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对投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

五、投诉处理1.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依法采取调查措施,确认投诉是否属实。

2.处理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投诉人提供处理意见,并予以解释和说明。

3.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4.不服申诉: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或相关监督部门进行申诉。

六、责任追究对于经核实的违法违纪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2.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都有权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规范的工作进行纠正。

八、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进行审核评估,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布。

(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事项的态度、质量和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局的投诉。

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综合科)是基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本基层局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壹)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二)处理或者转送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其他投诉或者举报和申诉;(三)审查纳税服务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查阅关联文件资料,拟定处理结论意见;(四)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五)监督检查本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六)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于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七)定期方案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人投诉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投诉是指纳税人基于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管理服务质量等不满意,提出申诉、要求解决的行为。

第二章投诉的范围第三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以下事项:1. 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和缴纳等方面的行政行为;2. 税务管理服务质量问题;3. 税务执法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4. 其他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相关的问题。

第四条纳税人的投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投诉事项属于投诉范围;2. 已经与对方进行商议沟通,未达成满意解决;3. 投诉提交的材料齐全,包括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的程序第五条纳税人投诉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投诉申请: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投诉申请表》,明确投诉事项和相关证据,并在指定的时间内递交至相关税务机关;同时,可提供其他有助于调查投诉事项的补充材料。

2. 受理投诉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投诉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给纳税人,明确投诉受理的时间、地点以及受理部门连系方士。

3. 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应根据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纳税人告知投诉处理进度和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涉及其他机关,应与相关机关进行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4.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如确实存在错误。

5. 追踪处理:纳税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诉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投诉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纳税人在投诉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和提供投诉相关材料的权利;2. 提出口头或者书面陈述的权利;3. 获得投诉案件的调查发展和结果的权利;4. 申诉的权利。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逐渐增多,纳税人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然而,在纳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如税务机关处理不当、税收政策执行不公等。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各级税务机关纷纷推出了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一、纳税人投诉的途径纳税人在发现税务机关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投诉,具体内容包括投诉的问题、要求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2.电话投诉:纳税人可以直接拨打税务机关的投诉电话,通过电话将问题和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

3.网络投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通常会设置投诉通道,纳税人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诉,并上传相关的材料。

二、纳税人投诉的流程纳税人投诉的流程主要包括投诉受理、问题核查、处理决定和结果反馈等环节:1.投诉受理:税务机关负责接受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受理情况。

投诉内容应包括具体的问题描述和相关证据。

税务机关会根据投诉内容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和分级处理。

2.问题核查:税务机关在受理投诉后,需要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和调查。

他们将调查投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和访谈,以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

3.处理决定:在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将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可以包括责令改正、发出告诫函、给予警告或罚款等。

4.结果反馈:税务机关需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同时向公众公示处理结果。

纳税人可以了解到有关纳税人投诉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三、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意义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纳税人利益: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纳税人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服务。

二、投诉主体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纳税服务的相关方均有权进行投诉。

三、投诉范围适用本办法的投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2.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发布和解释;3.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征收、征管等业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4.其他涉及纳税服务的投诉事项。

四、投诉方式1.口头投诉:投诉人可向纳税服务窗口直接提出口头投诉;2.书面投诉:投诉人可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投递投诉信函。

五、投诉受理1.形式审查:税务机关应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形式审查,确认投诉事项属实且涉及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

2.核实调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3.受理告知: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受理情况,并说明处理进度和时间节点。

4.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进行告知。

六、处理结果通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通报,并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七、教育培训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纳税服务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对纳税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担当。

八、监督与检查1.内部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通过内部审核、督查等方式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

2.外部监督:纳税人、缴费人等相关方有权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九、奖惩措施1.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服务窗口和个人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2.处罚措施:对于在纳税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转发通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10﹞109号【发文日期】2010-04-12【实施时间】2010-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和宣传 《办法》是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中关于纳税服务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税务网站、召开座谈会及上门辅导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服务投诉的方法和程序。

二、健全机制,狠抓规范和落实 各地应进一步健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机制,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复,切实保证维权到位,并具体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在办税服务厅和税务门户网站上长期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建议各地将目前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行政调解电话和纳税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成后可统一为12366))三号合一,方便纳税人使用。

各地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上述电话号码按规定进行公布,省局将进行抽查。

二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做好接听、登记以及分办或转办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1 —附件: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2.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3.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2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 3 —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纳税⼈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纳税⼈(含扣缴义务⼈,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投诉事项,适⽤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作的顺利开展。

第⼆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权益保护⼯作⽅⾯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进⾏的投诉。

第⼋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不准确⽽进⾏的投诉。

具体包括:(⼀)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向所辖区域内纳税⼈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三)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进⾏的投诉。

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纳税⼈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纳税⼈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式不作答复的;(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员未履⾏⾸问责任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皖国税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服务理念,从纳税人的角度调整工作思路,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认真细致妥善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投诉事项的审核处理、投诉处理结果的回复和投诉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纳税人投诉处理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稽查等相关部门应按照业务分工,积极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

对属于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范围的投诉,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畅通渠道,及时受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举报箱,在国税网站公示服务投诉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要增加服务投诉功能,并在公开媒体上广泛宣传,畅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纳税服务投诉。

四、规范程序,有效处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完善纳税人投诉受理办理制度,规范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方式、调查与办理程序和答复回访、反馈机制,明确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在机关内部的流转过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办理到位,确保投诉办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引言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纳税人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纳税服务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导致部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不满意。

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一、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确保纳税人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增强纳税人的诚信意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相关服务不满意,需要进行投诉的情况。

三、投诉的对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相关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服务机关直接提出投诉,也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或监督机关进行投诉。

四、投诉的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渠道进行投诉: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提供税务服务的机关进行投诉,填写投诉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有可能,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进行调解。

2.上级税务机关投诉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投诉,填写投诉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监督机关投诉纳税人可以向税务监督机关投诉,填写投诉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的处理流程1.受理投诉服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或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投诉处理流程。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调查核实服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或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投诉事实,查明情况。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服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或监督机关应当进行处理,对涉及违法、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通知反馈服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或监督机关在处理投诉后,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处理结果,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解释说明。

5.复核申诉纳税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诉。

上级税务机关或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核,重新核定处理结果。

6.结果通知上级税务机关或监督机关在复核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复核结果,并解释说明。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条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纳税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总局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对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依据客观事实,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的投诉。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纳税服务投诉和国税机关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跟踪回访、监督考核,工作需要时可直接处理部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市、县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或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职责,确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五条受理投诉时,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记录,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省局应当在省局网站长期公布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一切与纳税服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各级国税机关应为纳税服务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以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本单位办税服务厅查询机内公开投诉办法,在明显位臵公开投诉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按照提交、受理、转办、调查、处理、送达、考核与监督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在调查和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权限划分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对本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和对下级单位、部门提出的投诉。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是纳税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方式之一,也是推动纳税工作规范化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管理的公正和透明,税务部门制定了《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纳税人投诉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纳税人的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下面,将介绍《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投诉案件的受理、投诉案件的处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附则。

其中,总则阐述了投诉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便捷、高效等;受理章节详细规定了投诉的受理条件、受理范围以及申请和提交材料等;处理和调查章节重点介绍了投诉案件的处理机制、调查方法和程序等;追究责任的章节明确了对投诉案件处理不力或失职行为的追责要求;附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相关的衔接条款等。

二、《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作用1.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投诉的受理、处理和调查程序,确保纳税人的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这样一来,纳税人在遇到问题时,不仅可以及时表达不满,还能得到应有的解决和补偿。

2. 促进税收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诉的受理条件和程序,杜绝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的情况。

通过投诉的公开透明,纳税人可以监督税务部门的工作,维护税收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改进税务工作的服务质量。

投诉是纳税人对税务工作不满意的一种表达方式,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通过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及时反馈,税务部门能够得到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进而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能。

4. 推动税务部门规范运作。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

这样可以有效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税务工作的运作,减少工作中的不规范操作和违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6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投诉【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10﹞60号【发文日期】2010-03-17【实施时间】2010-03-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一)各单位从依法治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认真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各环节工作,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虚心听取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诚恳地接受纳税人的批评,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二)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的各项内容,主动告知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认真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要求。

(三)各单位接到纳税服务投诉必须受理。

因推诿或失职等原因影响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和转办,致使投诉的问题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投诉问题,因承办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承办部门处置不力,造成多次诉求、越级投诉或群体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纳税服务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应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体系。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为纳税服务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以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明确责任,畅通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渠道 (一)市局纳税服务处和区(县)、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日常工作。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推进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税务及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的纳税服务。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公示受理投诉的连系方士和办理流程。

第五条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化、网络等方式提交投诉申请,纳税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受理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投诉人基本信息、被投诉事项、投诉要点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纳税服务机构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需要另行处理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指导。

第三章调查核实第八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成立投诉调查小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结果由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报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投诉调查小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对涉及的人员和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投诉调查小组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凭证等证据,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一条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纳税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处理决定应当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理由和结果,并告知投诉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纳税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并告知投诉人行政处罚的结果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四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机构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纳税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评估,并采取改进措施。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管理工作,加强纳税服务质量监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条(投诉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纳税服务对象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进行投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存在的问题;3. 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政策未能及时、详细地向纳税人解读和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和缴纳、税务清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5. 其他涉及纳税服务的问题。

第三条(投诉受理机构)税务机关应当设立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处理和管理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手段,能够顺利受理、处理和管理纳税服务投诉;2. 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法规素养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的公布在相关网站上,方便纳税人和其他纳税服务对象进行投诉。

第四条(投诉受理方式)纳税人和其他纳税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1. 书面投诉:纳税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申请;2. 方式投诉:纳税人可以拨打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公布的投诉方式进行投诉;3. 网络投诉:纳税人可以通过相关网站的在线投诉系统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受理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备案)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纳税服务投诉申请进行受理备案,包括了解投诉申请的内容、核实投诉事实和归类投诉问题。

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并在受理通知中说明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版)》学习解读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版)》学习解读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版)》学习解读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如何运用《管理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的讲话,对《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梳理,供纳税人学习和实际运用中参考。

一、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结合施行过程中的问题,于2015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完善投诉分类、压缩处理时限、建立回访机制、简化投诉文书等。

自2015年修订以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有效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税制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一系列新形势、新要求,如何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是摆在新税务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税务总局全面检视问题,听取纳税人心声,认真整改落实,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努力以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指数”。

二、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新办法明确,对投诉人(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纳税服务(包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

比如:对税务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等行为均可投诉。

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纳税咨询服务投诉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纳税咨询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确保纳税咨询投诉工作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投诉方式第四条纳税咨询投诉范围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的问题;(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制定的纳税服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纳税咨询投诉:(一)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投诉;(二)拨打税务机关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三)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咨询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向纳税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咨询投诉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结纳税咨询投诉后,向纳税人出具处理决定书,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四章投诉管理考核与问责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以纳税服务投诉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加大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严格的问责。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对投诉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公正、不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咨询投诉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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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条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第十二条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六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

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八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二十三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税务网站和其他便利投诉的事项。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解,化解征纳争议。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一般流程为:
(一)核实情况。

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

(二)沟通调解。

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基本事实,强化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共识。

(三)提出意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

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第三十三条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督促及时、规范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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