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鲁财债〔2020〕7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要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工作,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五条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入库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产出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集资金合规性、偿债能力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主要针对专项债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批复文件进行评估,重点关注项目的公益性、收益性、资本性和投向合规性,以及未来年度偿债能力、风险防控等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鲁财预〔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支出标准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支出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计划、编制、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复审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为满足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专项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预算支出标准分为财政标准和部门标准。
财政标准是指由省财政厅编制发布或省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布的支出标准;部门标准是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对财政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支出标准,或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自行编制发布的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支出标准。
第五条预算支出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编制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优化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整体结构,完善各项支出标准设置,注重支出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库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拟纳入部门预算批复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策任务、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维持部门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按管理主体分设为省级财政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按资金类型分为业务类项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
项目库建设和维护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牵头负责,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自主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和入库管理工作。
(二)提前储备,常态开放。
项目库全年常态开放,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能,提前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及时完成入库储备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经过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和考核,对使用效益进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断优化指标,提高评价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确保对财政支出效益的考核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如预算执行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如经济增长额、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效益;(三)账务处理和管理绩效指标,如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审计结果等;(四)采购效益指标,如采购节约、合规性、人员素质等。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部门和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三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评价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进行评价,有效监督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长效项目的跟踪和评价机制,对长期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财政支出绩效低下的项目和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效益。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广受社会关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财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设立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很多相关方面的改革尚不到位,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支出边界不清、结构固化、项目较多、分配零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方面,成为全国共性的难题。
去年以来,为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难题逐个破解,成效不断显现。
结合2014年省级预算编制,按照“压减一批、结合一批、整合一批、调整一批、下放一批、并入一批”的思路,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由243项减少到99项,压减近六成,有效解决了专项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的问题;创新管理方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领域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失信、失范行为,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纳入信用负面清单,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以后年度申请财政资金予以限制,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资金专项治理,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了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鲁财绩〔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绩〔2021〕1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第三方的选取和委托第四章委托服务费用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且由第三方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结论、报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四)
二、绩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一)行业标准。
(二)计划标准。
(三)历史标准。
(四)经验标准。
(一)行业标准。
是以一定行业(教育、医疗、科研)许多群体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数现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该行业评价标准。
它适用于单位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行业标准需要以强大的数据资料库做支持才能得到充分应用,缺乏数据库的支持,绩效评价几乎成了“无米之炊”。
目前我国的财政管理数据库建设刚刚起步,比如有些单位开始制定财政专项资金数据库。
基础教育评价中需要使用的“生均培养成本”“毛入学率”等指标标准值无处可寻。
10【案例】普通高中教育行业标准值第一步以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资料作为信息库,检索出当地所有普通高中学校的单户资料作为初始数据库。
从初始数据源中将普通高中学校的全部数据提取出,并剔除每户高中学校与评价指标无关的数据。
1 000第二步以递进平均法测算出普通高中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最差值。
比如,所高中教育Z1Z2Z1 000支出增长率平均值=(高中学教育支出增长率+高中的教育支出增长率+……+高中的教育支出增长率)÷×。
1 000100%第三步,筛选出大于“平均值”的样本数据,用上述方法计算出这些样本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评价标准的“良好值”。
第四步,运用同样的方法分别计算出“优秀值”“较低值”和“最差值”等各档次的标准值。
目标、计划、预算、定额(二)计划标准。
是指以事先制定的等预定数据作为评价支出绩效的标准。
计划标准的作用是通过将实际完成值与预定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差异并达到评价目的。
90%95%60%如“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这是“十五”期间国家制定的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计划标准。
计划不准确、不合理怎么办?(三)历史标准。
是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同类部门、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学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历史水平,也可以是上年实际数、上年同期数、历史最好水平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包括省级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立项由省级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全省范围和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或下达有关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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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和省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对已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对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省直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省直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省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评价,由项目预算下达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省直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省直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11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鲁财预〔200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