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滚动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面分析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基础上,编制的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
第三条编制管理年度滚动计划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精神,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中心,以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实现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农业竞争力。
第五条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方针政策;(二)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总体目标;(三)符合本省、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要求,以及国家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四)符合需要与可能,有利于优化资源和环境;(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推进城乡一体化。
(六)推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采取农民合作社、农民持股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六条年度滚动计划期限为1年。
第七条年度滚动计划实行滚动编制、滚动实施。
允许采取开发县轮换开发制,每年将几个县的开发资金集中轮换滚动开发一个县。
对当年未安排开发任务但有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可以实行先建后补。
第八条项目年度滚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管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宁夏 农 林 科 技 。N i n g x i a J o u r n a l o f A g n . a n d F o r e s . S c i . & T e c h .2 0 1 3 ,5 4 ( 1 0 ) : 1 0 0 — 1 0 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 : F 3 2 3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 2 0 4 X( 2 0 1 3 ) 1 0 — 0 1 0 0 — 0 4
A S t u d y o f I n d i c a t o r S y s t e m f o r P e f r o r ma n c e E v a l u a t i o n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D e v e l o p me n t P r o j e c t s C HE N Y a n e t a 1 . ( N i n g x i a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i f c e ,Y i n c h u a n , N i n g x i a 7 5 0 0 0 2 ) A b s t r a c t I n o r d e r t o o b j e c t i v e l y me a s u r e t h e a c t u a l p e r f o r m a n c e a n d e ic f i e n c y o f t h e a g i r c u l t u r a l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d e v e l o p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
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
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
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
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四)分级管理。
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开发县资格新增第四条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县条件的县,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可以成为新增开发县。
第五条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
第六条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灌溉水源有保证,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二十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一百万亩以上;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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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影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的成因及对策
项目 效益发挥作 为重要审计 目标之一 ,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 2 0 1 0 年至 2 0 1 1 年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 进行 了绩
效 审计 调查 ,发 现 了一些 突 出问题 。
毁青 苗 的农 民心 理不 平衡 ,在 项 目实施 中 ,群 众 不积极 配 合甚 至 阻拦 ,有 时会 出现个别 规划 工程 改变 位 置 , 甚 至减 少 工程 量 的情 况 ;项 目区农 民作 为农 业综 合 开发 项 目的扶 持对 象 ,在 自觉履 行 筹 资投 劳义 务方 面 ,
积极性不够高 ;在管护方面 ,项 目区群众缺乏大局意识 , 个别存在破坏工程的现象 ,如受经济环境影 响近 两年木材价格下降 , 农作物价格上扬 ,项 目区农 民对耕地里的树木价值 的期望值下降,个别农 民毁坏树木 甚至拔去种植庄稼 ,从而导致 了树苗保存率不高。 ( 三 )“ 最低价 中标 ”并非低价 ,而是降低了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的投资效益 由于 “ 最低价 中标”工程工期无保证 ,如未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 中标 、低于招标控制价 中标可能导 致中标单位资质偏低 、工程预算偏低 、个别施工 队伍 素质不高使工程质量保障打 了折扣 ,导致施工组织 、 现场管理 、资料整理各个方面都达不到规范要求 ,增加 了项 目实施和管理的难度。项 目不能顺利按时建成 , 使工程质量保障和项 目效益打了折扣。 “ 最低价中标”从表面上看节约了投资 ,提高了投资效益 ,然而实 质上却是低价导致低质 , 施工企业在低价状态下往往降低质量标准 ,以次充好 , 且只在质保期内保证质量 , 质保期一过,问题就暴露 出来 ,导致投入更多的维修 、改造的费用 ,项 目全寿命成本增加 ,严重 的更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方式转变,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人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注重农发机构与专业咨询机构优势相结合,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
结构性评审由现场审查、技术审核和综合论证三方面构成。
地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现场审查,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技术审查,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综合论证,在定量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审结论。
第二章项目审评程序第五条现场审查。
地市级农发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等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农发机构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实行地市级农发机构交叉审查。
未设立地市级行政区划的,现场审查工作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完成。
第六条技术审核。
省级农发机构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通过专业判断、分析、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综合论证。
省级农发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进行综合性论证,作出评审结论。
同时,复核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核情况,按三方权重计算拟立项项目分值,形成结构性评审的结论性意见和相关建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我国为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而实施的一项国家级政策。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资金使用得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要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
下面将从绩效评价的目标、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等方面,提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目标二、评价内容1.资金使用情况评价:主要评估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合理性,包括资金的使用管理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和浪费现象等。
2.经济效益评价:主要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所取得的经济效果,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农民收入和就业增加等指标。
3.社会效益评价:主要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品质和安全改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影响。
4.可持续发展评价:主要评估项目资金使用对项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影响,包括项目的可持续性、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等。
三、评价方法1.实地调研方法:评价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和调研,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访谈,获取更具体的信息和数据。
2.统计分析方法:评价人员根据项目的数据、文件和资料,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
3.现场检查方法:评价人员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案例研究方法:评价人员通过研究和分析类似项目的案例,借鉴其他项目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四、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将为项目管理者提供参考意见和改进建议,同时也将作为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应当以评价目标为导向,充分细化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资金管理和政策改进中,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农业项目绩效考评实施方案
农业项目绩效考评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项目绩效考评成为了农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农业项目绩效考评是对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为项目的改进和决策提供依据,对于提高农业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在于明确农业项目绩效考评的实施流程和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提高农业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绩效水平。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考评指标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这些指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性,能够全面反映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2. 确定考评方法。
其次,需要确定考评的具体方法。
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既要注重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又要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充分综合利用各种考评手段和工具。
3. 设立考评机构。
为了保证考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需要设立专门的考评机构或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考评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评制度和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开展考评工作。
在考评工作中,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及时公布考评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为项目的改进和决策提供依据。
5. 持续改进。
考评工作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考评体系和方法,提高考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及时反馈考评结果,促进项目的改进和提升,实现农业项目绩效的持续提升。
四、总结。
农业项目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业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绩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方法和机构的建立,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为项目的改进和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五、参考文献。
1. 《农业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研究》,XXX,XXX出版社,2018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和方法步骤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和方法步骤
陈春艳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农业综合开发是党和国家为发展农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惠农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设立,对保障我国粮食稳定增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增多,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准确合理地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后期营运情况作出绩效评价是此类审计项目面临的首要问题,而逐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指标重点及内容,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国家绩效审计评价作用,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序开展,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陈春艳
【作者单位】东宁县审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4
【相关文献】
1.加强项目资金整合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禄丰县农业开发项目资金整合的经验 [J], 任海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 [J],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审计浅析 [J], 陈玲
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效果评价体系研究 [J], 朱春阳;任玉菲;王积田
5.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探讨 [J], 刘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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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批准发布《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建标[2010]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批准发布《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批准发布《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
(建标[2010]1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建设局:
现批准《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应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执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结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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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各省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和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省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国家农发办通过审核各省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各省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3)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并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优先选择投资额较大的土地治理项目。
第七条各省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省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四)附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打分表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表。
第三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其中,“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分为“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第九条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项目绩效四个方面的20项指标。
(一)资金管理。
1.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情况。
2.自筹资金。
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3.资金拨付和支出。
财政资金拨付和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4.整合支农资金。
各省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情况。
5.制度执行情况。
除上述1-4项之外的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财政资金决算编报。
各省年度资金决算的编报情况。
7.材料报送。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
8.项目前期准备。
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9.项目评审。
各省按职责组织项目评审的情况。
10.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的编报、执行和调整情况。
11.项目管理制度。
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
12.工程建后管护。
工程建后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13.开发县管理。
各省管理开发县的情况。
14.部门项目管理。
各省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三)综合管理。
15.宣传和信息报送。
各省开展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
16.综合性材料和综合性调查研究。
各省上报综合性材料和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17.监督检查。
各省日常检查和年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配合国家农发办进行综合检查工作情况;对审计、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情况;对人民来信来电处理情况。
18.统计工作。
各省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四)项目绩效。
19.评价制度和工作。
各省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
织项目绩效评价并上报有关材料的情况。
20.绩效评价结果。
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
第十条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中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前期、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5项指标。
(一)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情况。
(二)项目组织。
3.制度建设。
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4.档案资料管理。
管理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情况。
5.项目公示。
项目公示制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实施。
6.建设内容完成率。
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7.项目完成质量。
每个完工的单项工程的质量情况。
8.项目验收。
组织开展竣工项目验收的情况。
(四)资金使用。
9.资金落实。
项目计划投资完成情况。
10.实际支出。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的相符性以及实际支出的合规性。
11.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以及开展审计的情况。
12.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实施效果。
13.经济效益。
主要包括改善农业基础生产条件、新增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新增农业总产值等情况。
14.生态效益。
主要包括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治理水土流失和改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15.社会效益。
主要包括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中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前期、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9项指标。
(一)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
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的情况。
(二)项目组织。
2.组织管理。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管理情况。
3.项目档案。
项目单位建立项目档案的情况。
(三)项目实施。
4.建设内容完成量。
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四)资金使用。
5.资金落实。
项目计划投资完成情况。
6.实际支出。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的相符性以及实际支出的合规性。
7.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实施效果。
8.经济效益。
主要包括项目单位通过实施项目年新增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
9.社会效益。
主要包括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民就业、辐射周边农户及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等情况。
第四章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省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外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比照本办法进行。
实施外资项目的省,按其外资占该地区中央财政内外资投入总额的比例,作为外资项目评价结果的权重,计入该地区评价分值。
第十五条各省应将本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4月13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