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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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二、房屋安全鉴定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三)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等级: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完好,符合使用要求;(二)基本安全等级: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存在一定缺陷,但经过维修、改造后可以继续使用;(三)危险等级: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三、房屋维修和改造第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采取以下措施:(一)安全等级房屋:继续保持现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基本安全等级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三)危险等级房屋:停止使用,及时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房屋维修和改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维修、改造方案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维修、改造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维修、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确保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1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安全性能有疑虑时,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遭受火灾、洪水、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制订鉴定方案;(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结构情况;(三)现场查勘,详细检查、测试、纪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复核验算,进行结构和构件计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文书,使用统一术语,签发鉴定文书,整理汇总鉴定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2名以上鉴定人员至现场查勘。

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议。

第九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改造系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房屋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屋使用者。

第三条房屋管理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安全。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七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房屋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八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二)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三)房屋周边环境安全检查。

第九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裂缝、变形、倾斜等现象;(二)房屋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正常;(三)房屋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房屋维修与养护:(一)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与养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业主和房屋使用者应当及时报修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维修;(三)房屋维修与养护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一)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房屋的安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制定本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房屋的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第二条房屋安全管理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水力安全、气体安全、设备安全等内容。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所有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共同承担。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结构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建筑结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房屋建筑结构中存在裂缝、倾斜、变形等现象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第七条房屋建筑结构的维护管理应当及时到位,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和加固应当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论证并报批,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房屋应当安装消防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房屋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房屋应当设置消防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居民的消防应急能力。

第四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三条房屋内电路应当符合安全用电标准,杜绝无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内电路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保障电气安全。

第五章水力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内送排水系统应当合乎规范,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房屋内给水管道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水力安全。

第十七条房屋内排水系统应当畅通无堵塞,确保居民生活便利。

第六章气体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房屋内燃气管道应当安全可靠,经常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房屋内燃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房屋内通风系统应当畅通有效,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第七章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房屋内电梯、升降机、空调等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测,保障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房屋内设备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标准,遵守使用说明书。

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主体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安全。

第七条使用人(包括租户、借用人等)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第三章房屋安全检查与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安全、基本安全、局部危房、整体危房四个等级。

第四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对局部危房和整体危房,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提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五章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本制度,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房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房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等责任。

(三)监理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监理责任,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设计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五)勘察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勘察质量责任。

(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承担其生产、供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房屋设计质量。

(二)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确保建设资金充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五)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国家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二)房屋使用人:遵守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三)房屋管理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第八条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标准。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三)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不得损坏房屋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安全无事故。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房屋安全检查与鉴定第七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结构的安全性;(二)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三)房屋消防安全;(四)房屋周边环境安全。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分为以下等级:(一)A级:房屋安全性能良好;(二)B级: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需进行整改;(三)C级: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停用并整改;(四)D级: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拆除。

第四章房屋安全隐患整改第十一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停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三)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期限:(一)A级房屋:立即整改;(二)B级房屋:30日内整改;(三)C级房屋:15日内整改;(四)D级房屋:立即拆除。

第五章房屋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参加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了解房屋安全知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责任明确;(四)宣传教育,全民参与。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二)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保房屋安全;(四)确保房屋消防安全,遵守消防法规。

第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使用功能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二)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查;(三)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整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房屋安全检查与鉴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结构、承重构件是否存在损坏、变形等情况;(二)房屋墙体、地面、屋顶是否存在开裂、渗漏等情况;(三)房屋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房屋门窗、楼梯、电梯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二)基本安全;(三)局部危险;(四)危险。

第四章整改与监督第九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整改期间,房屋应暂停使用。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整改指导。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等建筑物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等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等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等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设计建筑物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检测,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因素,合理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屋等建筑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等建筑物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安全风险防控第十三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房屋等建筑物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负总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七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工作。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维护保养,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 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4. 房屋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 房屋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四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安全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整改措施应当包括:1.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加固、维修;2. 更换或维修损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3. 修复损坏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4. 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5. 优化房屋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指针对房屋安全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它的目的是保障房屋的使用者和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房屋使用的效率和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房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巡查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房屋内外的设施、设备和构造进行检查,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巡查内容包括电路、烟雾报警器、防火阻燃材料、安全出口等方面。

并制定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防火安全制度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包括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的保畅、室内设施的防火隔离、配备灭火器等措施。

建立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对能力。

3.水电煤气安全制度制定严格的水电煤气安全制度,确保管道、线路的安全可靠,设备设施的合理使用。

对于老旧设施,及时维修和更换,定期开展检查和保养。

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处理突发水电煤气事故,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4.住户安全管理制度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房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电力、供水系统故障等人为事故。

明确责任人和逃生通道,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房屋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设施的安装与维护保证安全设施的安全可靠,包括烟雾报警器、灭火器具、防盗门窗等。

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技术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房屋的安全状况。

设立监控中心,配备专人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记录和存档。

3.物业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制定物业管理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和投诉。

4.定期检查和维修定期进行房屋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包括电路、水管、煤气管道等。

对老旧设施进行及时更换和改进,确保其安全和使用效果。

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负责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房屋建筑物的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房屋建筑物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房屋建筑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房屋结构安全等方面。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房屋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房屋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造等工程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三)技术保障,科学规范;(四)社会参与,共同监督。

第二章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第四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房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功能、结构、安全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房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房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

第十三条拆除房屋前,应当对拆除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确保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房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屋使用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拆除单位等,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维修、改造、拆除等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房屋质量安全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以下工作:(一)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二)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安全;(三)对业主进行房屋安全知识宣传。

第八条业主、使用人负责以下工作:(一)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爱护房屋设施;(二)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安全巡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二)房屋维修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安全;(三)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达到一定年限或出现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鉴定;(四)房屋改造、拆除:房屋改造、拆除前,应进行安全鉴定,确保改造、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二)装修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三)装修完成后,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所有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进行加固、修缮或者拆除。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危险房屋的治理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或者拆除;(二)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拆除;(三)对房屋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第十三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房屋所有人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二)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楼、厂房等。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主体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负责。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使用人。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受委托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安全负责。

第八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房屋安全使用规定,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房屋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结构的安全性;(二)房屋设施的完好性;(三)房屋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四)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房屋维修、加固或者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四章房屋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接到房屋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1.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房屋结构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整改;(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消防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2)禁止在房屋内使用明火,禁止在楼道、公共区域吸烟;(3)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4)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3. 电梯安全:(1)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2)电梯使用人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私自操作;(3)发现电梯故障,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电梯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 供水、供电、供气安全:(1)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2)使用人应遵守供水、供电、供气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管道;(3)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四、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检查、鉴定、整改等工作;(四)负责房屋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五)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其他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房屋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九条日常检查由房屋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十条定期检查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组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房屋安全隐患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针对特定区域、特定类型房屋或者特定问题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时间、范围等;(二)组织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四)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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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制度
一、大楼标志:
(一)大楼、栋号、楼层、房号标志明显,大楼名称及地名标识齐全;
(二)大楼内单位名录水牌、楼层标识完整;
(三)大堂内布置合理并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

二、招牌、广告牌、霓虹灯:
(一)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二)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完好、无破损,保持清洁,安装牢固、规范,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
(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三、房屋养护:
(一)定期对大楼内、外墙进行巡视检查;
(二)大楼内墙完好、无破损,无脱落、无污渍、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
(三)大楼外观完好、整洁:
1、大楼外墙建材无脱落;
2、大楼玻璃幕墙清洁明亮、无破损。

是涂料的,无脱落、无污渍。

无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
3、大楼内外通道无堆积物,确保道路通畅。

(四)共用管线统一下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现场无外露管线;
(五)房屋建筑物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房屋用途、私搭乱建现象。

四、每年进行房屋普查,制订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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