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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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财务部管理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

及“到款通知单位”,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

发票和租车合同,并经公司负责人签批。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

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纵向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横向经费按照合同列支业务招待费。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以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

课题组成员。

(九)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一)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等开支;旅游公司发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装潢费、装潢材料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家电、手机、医药费;非科研用房物管费、水电费、房租费等。

第八条

第九条各类科研经费开支应招待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谋取私利;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

第十条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部分科研经费可以转入协作方,但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合同特别规定的除外)。经费转拨须经公司审计部审核。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须按规定进行采购。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和委托加工的设备,按横向科研合同招待。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必须及时结题。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会计资料编制财务决算表,经公司审计部审核,财务部签章后报有关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书,经公司审核后备案。

科研项目经验收(评审)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

填写项目结帐表,报公司审计部审核,财务部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列入公司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其他项目启动、研究生助研酬金等开支。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成果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合同依法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账、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绿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零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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