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公司法)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净资产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即由原具有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按企业法人的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时,对资产须做全面清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资产评估。
这其中,净资产的界定和处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事业单位净资产一般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结余等为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拟对转企改制过程中,事业单位净资产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析。
一、事业基金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滚存结余资金形成的一般基金和对外投资形成的投资基金两部分。
1、一般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首先,应按清查、审计结果,在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对报废、毁损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对盘盈等原因造成的资产增加作相反会计处理。
其次,根据资产评估的确认结果,对资产评估增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对资产评估减值作相反会计处理。
2、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实只是增加了“事业基金”,减少了“固定基金”,对净资产总额并不产生影响。
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材料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总额也未发生变化,只是事业基中“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
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等科目(不考虑相关增值税);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因此,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中,对投资基金的界定和会计处理需分别参照固定基金(后述)和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界定方法和会计处理办法。
但对转企改制基准日形成的投资收益,不论是以固定资产投资,还是以货币、材料等投资,都应确认为其他收入转入事业单位净资产,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对外投资”,贷记“其他收入”;然后借记“其他收入”,贷记“事业基金”或“结余分配”。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国办发〔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18日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构建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正确导向和经营方向,坚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依法定程序,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内设监事会,党委(党组)书记同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
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研究讨论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公司运营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并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办法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改制办法处理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我国的事业单位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事业单位改制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改制办法处理意见进行探讨。
事业单位改制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改制,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融入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改制的目标是:通过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使事业单位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通过出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同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事业单位改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机制。
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
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监管制度改革。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和市场秩序。
推进服务社会化改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推进国际化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我国事业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加强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事业单位改制的支持力度,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事业单位改制提供法律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改制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判和应对措施的制定,确保改制工作的稳定过渡。
事业单位改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还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1、遵循政策法规原则改制转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改制过程合法合规。
2、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改制方案,因类施策,不搞一刀切。
3、稳妥推进原则充分考虑职工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4、公开透明原则改制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事项,应公开透明,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改制转企的前期准备1、清产核资对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家底。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并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2、财务审计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为改制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3、资产评估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单位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为资产处置提供依据。
4、制定方案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改制转企方案。
方案应包括改制的目标、方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股权设置等内容。
三、资产处置1、资产清查对改制单位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确保资产的真实、完整。
2、资产剥离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从经营性资产中剥离出来,分别进行管理和处置。
3、资产处置方式(1)拍卖出售:对于适宜拍卖的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2)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资产。
(3)破产清算:对于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的单位,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四、人员安置1、人员分流根据改制方案,对人员进行合理分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险关系转换市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原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职工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按照事业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转制后新进人员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选择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年金的,截至转制基准日,已按照国务院决定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给予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转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为:转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国办发〔2008〕114号文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下称《转企规定》)第2条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按照该条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评估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二)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以第91号令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按照该办法第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条第(五)项和《转企规定》第2条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规章依据1、财政部以第14号令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合并、分立、清算……”按照上述两条的规定,文化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
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按照上级要求,检测站转企改制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天源检测公司。
公司名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出资人为王浩,原检测站的事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26•【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的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改制的法律分析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事业单位改制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改革举措。
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重要机构,其改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事业单位改制的背景与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事业单位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部分事业单位职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
另一方面,财政负担沉重,部分事业单位依赖财政拨款,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事业单位改制成为必然选择。
事业单位改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共同构成了事业单位改制的法律框架。
在改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法律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改制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在改制过程中对各方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则强调要保障职工的就业、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是事业单位改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需要明确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如专利、商标、版权等。
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评估方法通常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评估结果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人员安置人员安置是事业单位改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首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要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确保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新时代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
新时代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经过多年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完成90%以上,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实现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分类推进改制。
对国有企业中经营情况不良且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关停清算;需继续保留的国有企业一般应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条件成熟的可直接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二)制定改制方案。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已列入今年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的国有企业,应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优化公司制改制方案。
(三)严格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由市国资办批准;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关停清算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清算注销。
改制方案涉及改变职工身份和职工劳动关系或进行人员分流安置、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的,在报国资办审批前,应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
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
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
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物。
2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公司法改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改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对于公司原本的制度设定就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在规定中专门要求公司或者企业能够在设立的时候就将其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尽量就不要有所变动,但是因为形势的变化而必须进行公司改制。
下面一起来看看公司法改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对于公司原本的制度设定就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在规定中专门要求公司或者企业能够在设立的时候就将其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尽量就不要有所变动,但是因为形势的变化而必须进行公司改制。
下面一起来看看公司法改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改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方式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
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的形式1、公司制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事业单位改制必备知识点】公司、所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等几个概念的辨析
公司、所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等几个概念的辨析结论:公司类型是指合伙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所有制性质指组成公司的股东资金来源是国有还是民营、外资或者混合。
两者存在交叉。
一、传统的企业类型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企业的立法采取的是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单独立法的方式。
这类法律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法律、私营企业法律、三资企业法律。
其中三资企业法律因其性质现在已经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
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全民所有制VS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设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指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
4.私营或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分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中的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财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2017年4月1日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现就经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问题
的市 场竞争 ,职 _ _ [ 从 心 理 上 很 难 接 术含 量不 高 、附加值 较低 等 劣势 凸
政 府 管 理社 会 所 需 要 的公 共 产 品 和准 受 。事 实 上 ,随着 行 政体 制 改 革 的推 显 ,一旦失去公共资源的支撑 ,行业
公共 产 品 的获 取 方 式发 生 了改变 ,市 进 , 目前 的 经 营性 事 业单 位 已经在 参 内的竞 争 将 会使 其 风 险 加 大 ,经 营 成
理 职能 过 程 中 为满 足 对公 共 产 品 和准 将 其 与行 政 机 关 相提 并 论地 联 系在 一 甚 至 满 编 满 员 , 不 计 成 本 的 经 营 也
公 共 产 品 提 供 而 设 立 的一 种 组 织 形 起 。无论是全额事业 、差额事业还是 使 得 经 营 效 率 低 下 ,没 有 约 束 激 励 别 于 社 会 公 共 组 织 和 其 它 非 营 利 性 业 单 位 ,便 会 引 来别 人 羡慕 的 眼神 ,
的事 业 单位 和 不 拨 款 的事 业单 位 ,经 性 事业 单 位 由 于依 赖 于社 会 公 共 资源 主要 从 事 或 承担 着 某 一项 或 一 个 领域
营性事业单位大多属 于不拨款 的事业 赚取收人 ,相对来说其 下作的稳定程 的公 共 事 务 ,或 者 为公 共 事 务 提供 服
场成 为 公 共产 品和 准公 共 产 品 的 主要 与 市场 竞 争 中维 持 生 存 ,只是 职 工从 本 也 会增 加 ,市场 所 带 来 的风 险 特 别
供给来源 ,行政体制改革 的需要也使 心 理 上不 愿 意 去接 受 。另 外 , 由于 大 是 全 行业 的风 险有 可 能 会 使其 一 蹶 不
单 位 类 型 ,也 就 是 自收 自支 、 自主 经 度 也 远 远 大 于企 业 。 因此 ,转企 改 革 务 。这 对 于 经营 性 事业 单 位 来 说 ,经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宣部,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联合下发通知,本报选编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出版社(图书、音像、电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一)政策宣讲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
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
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改企薪酬体系设计
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改企薪酬体系设计我国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原有的薪酬体系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战略,需对其进行改革。
由于事业单位原有薪酬制度问题,企业在薪酬改革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应制定企业薪酬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设计流程及辅助措施,以确保薪酬体系实施的顺利进行。
标签:经营性事业单位薪酬体系岗位绩效工资我国经营性事业单位是从事经营、流通、交换和服务业务,依靠自身的技术、知识优势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取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区别于行政性事业单位。
而且经营性事业单位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聚集地[1]。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
通过改制,将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可以独立承担企业面对的责任,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独立、清晰,并改革员工薪酬制度,利用薪酬策略促进企业战略的实施。
我国事业单位薪酬制度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也经历了几次变革,但其薪酬体制仍不健全,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其改制转企过程中,面临更多的薪酬管理问题。
如何建立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的薪酬体系,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
李鑫对我国国有事业单位企业改革中薪酬体制核心问题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事业单位薪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要成功进行薪酬改革,需要循序进行。
丁素琴和王春平在其硕士论文中也指出了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薪酬设计的具体步骤,建立新的薪酬体系。
施乐公司首席执行官保罗・阿勒里说过,如果试图改变运营公司的方式,所应改变的就是员工的薪酬、奖励和认可方式。
如何设计薪酬体系,如何将薪酬与绩效挂钩,是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面临的重大问题。
1薪酬体系改革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市场化程度低,其薪酬体系设计缺乏竞争性,员工薪酬与市场价格脱轨[2]。
另外,其内部分配平均主义,公平性较低,员工薪酬没有与本身的业绩相联系,缺乏激励性,降低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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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公司法)哪些单位需要改制需要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等。
转企改制三种形式转企改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先售后股。
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
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增资产入股。
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
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
兼并重组。
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
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停业破产。
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
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职工身份如何置换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职工的实际年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对重新聘用人员,经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
如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节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转企改制后,职工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
经营性事业单位为何要改制据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先行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历经多次改革,但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臃肿,效率低下。
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分别附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从而构成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垄断,导致市场分割和资源严重浪费。
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利于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组织体系;有利于突破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促进部分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从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改制以后单位资产如何处置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先依法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改制单位的资产(除工会经费外)均列入改制范围。
改制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其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前三年;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前,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开展资产评估;鼓励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采取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转企改制社保如何承接管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从批准转企改制次月起,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改为企业次月起,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参保所在地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在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单位负责。
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退休人员,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企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单位按当地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其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转企改制单位原退休人员中,劳动模范以及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可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计提医疗保险专项经费,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医保专项基金,用于支付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原单位补助部分的医疗费用。
内退手续如何办理改制前的原在编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部门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资金,将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
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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