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国家关于加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加油站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汽油、柴油、煤油等石油产品销售活动的加油站。
第三条加油站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三)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加油站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加油站建设与规划第五条加油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加油站选址应当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要求;(二)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加油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四)加油站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七条加油站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评审合格后,加油站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四)加油站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八条加油站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交通、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加油站经营与管理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
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成品油质量标准,确保所售成品油质量合格;(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成品油价格;(三)加强加油站内部管理,确保加油站安全、卫生、整洁;(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加强对加油站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前言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推进成品油流通体系规范化发展,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加油站规划设置、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石油制品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掺配所得到的产品。
包括石油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如化工原料、石油溶剂、沥青、石蜡等。
3。
2 成品油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掺配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石油能源产品,包括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3。
3 成品油零售企业指利用加油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4 加油站指具有储油设施、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给其他汽油、柴油消费者的专门场所.3.5 水上加油站指具有储存、收发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油站或者加油船。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成品油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成品油价格政策:财政部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利益,制定并调整成品油价格政策。
2. 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财政部会根据国内外油价、汇率、税费等因素,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3. 成品油市场监管:财政部会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竞争的公平性。
4. 成品油生产许可证:财政部要求生产成品油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成品油税收管理:财政部对成品油的税收管理进行监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6. 成品油出口管理:财政部会对成品油的出口进行管理,确保出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7. 成品油价格监测:财政部会进行成品油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以上是财政部关于成品油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官方网站或相关法规文件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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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_精品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6个扩权县是指: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申请文件;(3)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4)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
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4、企业申请文件;5、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省辖市商务局:为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三日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成品油市场时,应当遵守如下基本义务:(一)按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二)确保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伤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在成品油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二)不得销售劣质成品油或者以次充好;(三)不得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或者以任何形式哄抬价格;(四)不得变相从事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为;(五)不得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享有如下权益:(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保证的成品油产品;(二)获取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三)享有公平交易权,不受不正当限制和歧视待遇;(四)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其他涉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标准3.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align=“cente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2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
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align=“center”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工作日调整一次。
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个人非法储存柴油如何处罚
个⼈⾮法储存柴油如何处罚在现实⽣活中,⼀些地区仍然在⾮法储存、买卖柴油,这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危险性极⼤。
那么,个⼈⾮法储存柴油如何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个⼈⾮法储存柴油如何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居住场所等具有⽕灾安全隐患的场所内存放汽油,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产、储存、运输、销售、使⽤、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经营、倒卖柴油罪的法律规定并⾮所有⾮法经营成品油的⾏为都构成犯罪。
只有⾮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法经营罪。
⾮法经营柴油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3条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录,由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
因此,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经营汽油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许可制度。
”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途的⼄醇汽油和⽣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豫商商贸〔2010〕71号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6个扩权县是指: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申请文件;(3)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4)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
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4、企业申请文件;5、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掺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河南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省辖市商务局:为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三日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成品油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并依法实施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
第五条成品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
第六条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销售。
第七条成品油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成品油的销售行为应当真实记录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炒作、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封停、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各类石油产品。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工作,涉及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条
凡从事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
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产
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有权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干预,以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法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督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八条
对于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
对于突发的成品油市场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维护市场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结语
本文档旨在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的良好环境。
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
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
《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
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是指针对成品油贸易活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成品油贸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贸易安全。
首先,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包括对成品油贸易行为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成品油贸易的准入条件、贸易程序、贸易流程等,目的是规范成品油贸易活动,提高贸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还包括对成品油贸易市场的监管规定。
监管规定涉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监管手段和方法等,旨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另外,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还涉及成品油贸易的安全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成品油贸易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旨在确保成品油贸易活动的安全性,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提高贸易效率和便利性,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成品油贸易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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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共享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https://)。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