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自2013年以来推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治理党员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这四项制度分别是:
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强调要加强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确保干部选拔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任人唯亲、任人唯资等问题。
2. 干部考核制度。
重点加强干部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勇于创新,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和问责,提高干部履职能力。
3. 干部监督制度。
规范干部日常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人民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遏制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4. 干部警示教育制度。
通过组织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方式,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加强警示教育的力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这四项制度的推行,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维护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的正常运转,有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这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程序,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进行。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运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编制和实施等。
2.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制度:通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告发布、资格审查、考察核查、遴选选拔、任前公示等。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策的法律依据、决策的程序规定、决策的审查程序等。
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监督制度: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监督,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的考核评估、任职后的监督管理、对错误决策和不正当行为的追责问责等。
这些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良好形象,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证。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指的是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四个重要制度,包括党内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和对外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纪律执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
1. 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选人用人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保证党员和干部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和责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通过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群众意见的听取和处理,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提高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是指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制度、选人用人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对党员和干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审查调查和问责追究,确保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对外监督制度:对外监督是指党和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等,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务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加强党的自我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贡献力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其中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是其中之一。
他们是:民主推荐制度、考察制度、公示制度、组织谈话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是从干部任用的全过程中保障干部素质并杜绝不适任干部的苗头的制度,对于队伍的教育、引导、纪律管理,对于落实科学、民主、法制的干部工作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设计1. 加强民主推荐制度。
要求就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条款的制定、实施及推行进行民主评议,保证了更多的公平、公正。
民主推荐制度的实施着重发挥群众的力量,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问卷、信函投递、建议书等来发起干部人选推荐,政策和流程也都已经赋予公开透明的要求。
2. 优化考察制度。
考察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一项严谨的工作。
考察团队应该由专业、严格的领导干部组成,他们需要遵循《考察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来进行考察,包括了了解被考察人员的家庭环境、教育程度、政治表现、团队协作能力等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和潜力。
3. 切实落实公示制度。
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示要求十分重要,这要求相关制度和实体操作的实行,减少非正当手段和内部人请托的风险。
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了工作人员的任何关于干部人事方面的决策都要第一时间进行公示,以彰显透明和公正,精神状况的公开,此外还要防范信息的不真实或者是不完全,进行进一步公示,对于重大事项应该尽快公示防范干扰。
4. 严格执行组织谈话制度,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
组织谈话制度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进行回顾,督促、教育干部、加强干部纪律管理的制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机构中,若发现干部的任用过程中存在缺陷,就需要通过组织谈话制度来反映问题和落实相关的法规。
而在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严格的遵循相关程序要求,包括时间、场合、方式等等,同时要落实防范措施,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以及工作的公正、公平。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法〔2010〕9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要求各党委(党组)要采取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会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学习。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在组织和人事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以及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指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制度,通过一系列程序和程序,对干部进行选拔、录用和任用的过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核心是确定干部的任职岗位与职责,评价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以及确认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 干部任用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党的领导是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
(2)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征求干部意见,破除腐败现象,选拔优秀人才。
(3)坚持慧眼识才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注重发掘和培养有潜力的年轻干部,提高年轻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干部队伍的长远发展增添新鲜血液。
2.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1)干部候选人提名。
干部候选人可以通过自荐、干部推荐或组织推荐等方式进入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2)干部综合考察。
干部候选人经过履历审查、综合素质测试、组织考察和民意调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考察。
(3)干部选拔决定。
根据干部综合考察结果,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干部选拔决定,以确保干部选拔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四项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组织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纪律监督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
1.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组织监督制度由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执行和制度规范。
2. 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是指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任用过程。
以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
1. 任前廉政审查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进行廉政审查,对候选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腐败分子和品行不端的人员被提拔任用,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 考察材料公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将参加考察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监督。
通过公示,可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3. 审议群众意见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到群众利益的岗位进行听取。
通过听取群众的意见,可以了解干部的实际表现和能力,避免干部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联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
4. 后续跟踪评估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后,要对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评估。
通过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
以上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可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持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项监督的主要内容
四项监督的主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对于政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实现政治的清明,就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建立了四项监督制度,分别是组织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
这四项监督,是保障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机制,下面对它们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组织监督组织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指由党内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思想、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组织监督中,党员干部需要接受组织的考核、评估和反馈。
组织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任前考察和任期考核,对不合格的干部进行问责。
3、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和作风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通过组织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党员干部的不足,保证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有权力的机构和人员的言行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比如,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
2、公众可以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对政府的政策进行监督。
3、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是一种公众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廉洁度,保证政治的清明。
三、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媒体等渠道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言行进行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媒体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言行进行报道和评论。
2、公众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言行进行监督和评论。
3、学者、专家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言行进行研究和评价。
舆论监督是一种公众监督,能够有效地推动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工作,促进政治的清明。
四、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院对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进行审判。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基本知识资料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 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组通字[2010]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
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
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
党政干部选任四项基本监督制度
党政干部选任四项基本监督制度党政干部选任四项基本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重要举措。
“四项监督制度”为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杜绝干部选任违规违纪、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供了有力武器和制度保障。
作为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我深感以“四项监督制度”为纲为鉴,选好人、用对人是职责所托、使命所在。
学习贯彻好“四项监督制度”,关键在于把选人用人置于阳光之下,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满意度和认同度。
一、树好“风向标”,变“伯乐相马”为“跑场赛马”。
群众评价干部工作,关注的是用人的标准是否统一、用人的程序是否合法,所选用的干部是不是干出了实实在在的成绩。
用对一个干部,就会推动一项事业,让群众得到实惠,使群众拥护,从而提升我们干部工作的公信度;反之,就会阻碍事业进步,损害群众的利益,让群众失望,从而降低我们干部工作公信度。
因此,要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运用竞争性办法选拔干部,实行“跑场赛马”。
这对干部个人而言,既是压力,也是积极进取的动力;对整个队伍建设而言,既能够有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也是有效防止“在少数人中选人”和“少数人选人”的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近年来我们注重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民生工程、信访稳定等一些急、难、险、重的一线岗位上培养选拔一批有实绩、勇担当、敢负责的干部,把最优秀的干部用在了最关键的岗位上,让“千里马”在赛场上脱颖而出。
市委大力推进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先后在教育系统、城建系统、国资系统开展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试点工作,全市共有108名干部通过竞争走上科级领导岗位。
特别是以来,连续3年拿出41个县级职位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公开选拔。
通过公开选拔、同场竞技,使更多的“民生”书记、“项目”局长脱颖而出,在全市营造出“服务发展、一心为民”的干事创业氛围。
二、增强透明度,变“内部操作”为“阳光遴选”。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是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和探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的内涵和作用,以及该制度如何运行和完善的问题。
一、公开公示的监督制度公开公示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能够实现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结果的公开透明。
公开公示的监督制度对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开公示的制度要求,要求干部选拔任用机关必须及时公开招聘的岗位、条件和程序,以及参加招聘的人员名单。
同时,还要求干部选拔任用机关对于招聘人员的资格、经历和考试成绩等进行公示,以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公开公示的监督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结果,强化了选拔工作的透明度。
公众或同仁可根据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避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其次,公开公示制度能够促使干部选拔任用机关依法行事,增加他们的诚信度和责任感。
只有通过公开公示,干部选拔任用机关才能够在舆论监督下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开公示的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加强对公示结果的监督力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机关真实公示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对招聘结果的信任。
二、选拔工作的监察制度选拔工作的监察制度是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正实施的重要机制。
监察制度的建立能够对选拔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选拔工作的监察制度要求,干部选拔任用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监察机构应独立于任用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选拔工作的监察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监察机构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选拔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选拔标准。
其次,干部选拔任用机关在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能够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有偿维权和权力寻租的现象。
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一、序言干部是党的事业的中坚力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更好地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科学、公正、公平地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本文将介绍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体制机制创新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的创新。
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制度保障、专业机构实施和社会监督的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公正、公平。
2.干部选拔标准在2024年,干部选拔标准将更加明确,秉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加强对候选干部的道德品质和才能的评估。
选拔干部将综合考虑个人的政治立场、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等因素。
3.选拔任用程序为了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和透明,2024年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环节和程序,并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选拔任用的程序将从源头上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故的问题。
4.民主评议制度2024年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评议制度。
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评议,选出符合选拔标准和群众期望的优秀干部。
民主评议制度将倡导透明、公正和参与的干部选拔任用过程。
5.培养选拔新机制2024年将进一步改革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建立完善年轻干部成长的机制,突出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的重要性。
通过培养选拔新机制,为干部队伍的延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四项监督制度1.选拔任用监督制度2024年将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度。
加强党委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阳光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通过监督制度,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干部任前廉政审查制度2024年将进一步加强干部任前廉政审查工作。
以廉洁自律为核心,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对干部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防止不适任的干部进入领导岗位,确保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最近,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建立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对有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集体决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10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对有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情况、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规用人问题不进行查核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规用人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有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有在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拉票贿选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除换届外大批量调整干部等7种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
四项监督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内容四项监督制度基本内容: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具体含义: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党总支、各村党支部、镇直机关各单位:为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措施。
为确保实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特制订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广泛宣传,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建设的能力,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二、工作措施学习宣传1、党委中心学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完成专题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各村、镇直各部位要尽早安排时间,以四《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理论专题学习讨论,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亲自抓。
2、强化培训。
镇党委结合送课下乡,将《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培训班,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3、组织测试。
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进行《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
4、多途径宣传。
通过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宣传。
专题剖析1、谈心谈话。
由镇党委书记与党政班子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管线单位主要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各工作组长与各村支部书记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做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提醒告诫、鞭策鼓励、促进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既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视角,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又完善了监督方法,增强了监督效力,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证。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当以“强化四性”为重点,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强化主观自觉性当好选人用人“带头人”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责任重大,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强化主观自觉性,争当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执行模范。
一是要带头加强学习,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
要把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重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学习领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正确行使县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筑牢思想基础。
二是要带头认真履职,做到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
要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坚决不越四项监督制度的“警戒线”、不触四项监督制度的“高压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出于公心、掌握标准、严格程序、注意结构,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
既要履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职责,也要恪守被监督者职责,带动五类责任主体的领导共同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做到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
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中,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胸怀,善于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从善如流,闻过则喜,知错就改,避免“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的现象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