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合格证.

合集下载

消防资料要求

消防资料要求

消防工程技术资料消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建筑的高智能化建设,消防工程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

对消防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由现场监理单位把关,施工的具体情况则是由消防技术资料完成的。

下面我就自己所了解的介绍一下:首先对消防工程简单的介绍一下:消防工程主要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其他的还有应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1、消防工程在开工之前所要做的准备工作就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具体需要资料有: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消防工程在开工时需要做的对公司的资质等进行报检,具体需要资料有:①开工报告表开工报告包括:公司消防专业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工程施工合同等3、消防工程进场施工后,首先做的是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进行报验,具体资料有:①工程材料/构备件/设备报审表②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附件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材料、自检结果。

(注:所有材料进场都需做报验,相同材料报一次)4、消防工程自动报警系统,如需前期预留管道则需做隐蔽报验(隐蔽报验是指所施工部分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地方)。

具体资料有:①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②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③线管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如前期土建已预留好管道只需穿线时则需做隐蔽报验及电线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消防工程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基本是一样的。

在管道进场后,需要到市检测站对管道及工程所用的闸阀(蝶阀)等进行检测,不合格产品不能应用的工程中去。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室内都要装修,所以管道的安装可以做隐蔽,隐蔽资料如上所说。

如不需做隐蔽,则只作管道安装,具体资料有:①管道安装报验申请②室内给水管道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在管道安装完成后都是需要做打压试验的,具体资料有:①管道打压报验申请②水、气压试验记录表③阀门(单体)试验记录表。

在安装消火栓时需做资料有:①消火栓安装报验申请表②消火栓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6、在自动报警系统穿线完成后需要做的资料有:①电阻测试报验申请表②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③对地电阻测试记录表7、工程资料一般情况下是一式四份,具体是监理、建设单位、消防局、公司备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在消防验收环节,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 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能是为了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
其他建设工程审查简化
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联合验收:新规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新规定在材料、手续、时间上均做了优化,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
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
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 所,新规增加一条,即“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对于高度达54米以上的建筑,今后会有更严格的消防要求。
职责和责任
01 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04
相关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原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 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二条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7.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1.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2.文书送达回执;13.其他有关材料;14.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9.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12.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13.集体会审意见;14.文书送达回执;1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6.其他有关材料;17.备考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04
相关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 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内容的主要变化(四)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公众号: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令51号
2020年6月1日生效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修改,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后,住建部门首次 发布的配套规章。
关于规章的名称变化
原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内容的主要变化(三)--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 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时,主要 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 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 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一般规定1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防火卷帘1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防火门1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消防产品及安装质量确认报告

消防产品及安装质量确认报告

消防产品及安装质量确认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防产品及安装质量确认报告一、报告目的消防产品及安装质量确认报告是对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安装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和评估的重要文件。

通过该报告,能够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报告内容1. 消防产品质量确认本次报告所确认的消防产品主要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报警器等。

在确认消防产品质量时,需对产品的型号、品牌、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进行核实,并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正常,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安装工程质量确认本次报告所确认的安装工程主要包括消防设备的安装、管道敷设、电气连线等。

在确认安装工程质量时,需对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评估,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装设备是否牢固可靠,管道敷设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报告方法1. 实地考察报告的编制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对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实际情况,核实相关信息。

2. 质量检查对消防产品进行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工作,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对安装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安全考核等工作,保证施工质量高标准。

3. 数据汇总将实地考察和质量检查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完整的报告内容,准确反映消防产品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结论根据本次报告的实地考察和数据汇总,我们对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安装工程的质量进行了确认和评估,得出如下结论:1. 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外观完好,功能正常,安全性达到相关标准;2. 安装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施工单位资质齐全,施工质量优良,符合安全规范。

五、报告建议在本次报告结论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产品性能稳定;2. 加强对安装工程的监督检查,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施运行正常;3. 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消防验收具备条件

消防验收具备条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有基本条件
(五)安全管理
①消防安全组织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已落实,并经培训合格持 证;
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方案已制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有基本条件
(六)其他
①各项工作具体要求(2018年11月30日进行消防检测,12月20日进 行消防验收):
1)楼梯间垃圾及强、弱电、管道井道需要清理,做好防火封堵工作。 2)消防楼梯门的门锁和闭门器安装。 3)弱电井:弱电井道门安装。 4)电梯:在消防系统调试前完成,包括:电梯的五方通话,迫降功能 ,及所有控制、显示信号到消防控制室。强电施工单位应该保证,电梯底 坑的排水自动功能。 5)市电: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事故照明、电梯、卷帘门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含表1、2、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有基本条件
9、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为建设单位人员,需受委托人本人办理; 10、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系统录入截屏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 、监理、检测单位,盖各单位公章); 11、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 Word文档存光盘一式一份; 12、施工合同(含消防、装修、保温、检测),消防产品(含装修 、保温材料)购销合同,高压供电合同; 13、建设、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程相关人员身份证 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确认;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有基本条件
6)市政水: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供水及室外消火栓供水。 7)室外道路:消防室外道路形成环网完成。 8)外墙及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成。 9)地下室防火门、卷帘门安装完成,地上防火门安装完成。室内入 户门的安装完成。 10)强电系统:屋顶消防水箱供水、消防设备及控制设备的供电。 消防设备及控制设备的供电的电缆和控制柜安装调试完成。 11)资料收集:所有验收申报相关各方资料集中提交给我公司整理 完成。 12)现场室内外清洁:需要在消防系统验收前7天内完成。

消防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消防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消防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正文第一篇:消防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消防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备案工程的无需提供此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登记表以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确认);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8、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消防专业相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9、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防火门现场破拆监理报告;10、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阻燃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11、消防产品供货凭证、登记表;12、建设单位委托书及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13、具有外保温材料设计的项目应提供保温材料相关检测报告及施工记录(未设计外保温材料的应提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单位盖章或提供人签字盖手印。

第二篇:竣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竣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2 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3 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表、报告)4 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表、报告)5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报告6 竣工验收主要成员名单及方案7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8 分户验收(表1、表2)(住宅楼)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书(复印件)12 基础高、低应变检测、承载力检测报告13 主体结构检测报告14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15 建筑安装材料检测报告《管材、阀门(含水嘴)、电线、开关、插座、漏电断路器》 16 外窗物理性能检测报告17 建筑节能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检测报告18 建筑节能外墙构造钻芯检测报告19 消防验收证明(人员密集场所)2021梯安装证明文件21 温控装置、热计量表《备案证书》、检测报告2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23 建设工程使用说明书2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第三篇:消防验收需提供资料消防验收需提供资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①新建:建施、水施(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电施、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钢结构建设工程的结构施工竣工图;②改建、内装修:原工程总平面图、每层建筑平面图,装修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及水施、电施、暖通消防系统竣工图(盖竣工图章)(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1、消防产品供货证明,3C认证产品另需提供供货合同;2、消防产品“三证”(合格证、检验报告、认证认可/技术鉴定证书);3、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标志、水枪、水带、软卷卷盘、接口、消火栓(室内、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防火门、防火阀、防火窗、封堵材料、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防火涂料、可燃气体报警器等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B签(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1、装修工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告知单及检验报告;2、新建工程: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3、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喷涂施工记录及厚度检测报告(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7、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公章)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公章)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公章)土建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公章)检测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公章)(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第五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 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内容的主要变化(二)--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 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设计、工程监 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 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明确规定“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手续简化
新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原规: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 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 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消防验收环节,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 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能是为了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09050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报验需要资料

消防报验需要资料

消防报验资料准备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和装修分开报)2、授权委托书、介绍信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和装修各一份)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报警设备: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书普通喷头: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书消防信号蝶阀: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书湿式报警阀: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书水流指示器: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书控制柜: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书防火门: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书卷帘门机:检验报告、合格证无机布帘:检验报告、合格证卷帘控制箱:检验报告、合格证消火栓箱:检验报告、合格证消防泵:检验报告、合格证减压室内消火栓:检验报告、合格证室内消火栓:检验报告、合格证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合格证、检验报告)直流水枪:合格证、检验报告、CCC认证有里衬消防水带:合格证、检验报告、CCC认证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合格证、检验报告、CCC认证应急照明电源检验报告、CCC认证、合格证5、有防火性能要求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外墙保温复试报告)(轻钢龙骨检验报告、合格证)(石膏板检验报告、合格证)(细木工板流转证明、检验报告、合格证)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核发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文件、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文件、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装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文件、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总包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文件、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消防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

消防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

消防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该项目建设方的国有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全套的工程竣工图纸(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施工单位竣工章)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这个是指,工程竣工后,我们自主找的第三方专门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对完工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后,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土建、消防)、设计(土建、消防)、工程监理、消防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这个建设单位通常指:房地产开发商。

八、建设单位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建设单位为开发商,被委托人必须为开发商公司内部员工。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设计抽查备案凭证/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之前2012年已经通过的图审意见书,看原件,要复印件。

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及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公通[2013]143号),以上各项材料除图纸和第二、七、八、九项提供一套外,其他均需两套。

以上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请尽快补正,重新申请。

十一、装修设计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

十二、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文件(消防图纸和场所平面装修图)十三、酒店方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

十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 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 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 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 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 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后,方可生产、进口、销售、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 定并公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并对消防产品质 量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 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 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
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 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 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者:————————————————————————————————日期:所属热点专栏:---> 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以及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等消防相关产品。

第四条[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产品准入制度]国家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制度,合格的产品方可销售。

进口的消防产品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

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由市消防局组织工厂条件审查并抽封样品,厂家送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灭火器维修由各区(县)公安消防支(大)队组织实施维修条件审查并抽封样品,维修单位送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六条[质量保证]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需制定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经有关部门及消防产品专家评审确认。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消防产品负责,可采用第三方见证检验等有效措施,确保产品的性能始终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单位职责]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的结果一致,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公安部第119号令

公安部第1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____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____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____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xx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xx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