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寿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寿险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如各层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训、销售人员、服务柜员等(以下简称运营人员),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外勤员工如个险代理人、渠道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负责人等(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相互选择而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四条业内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鼓励寿险公司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建立有效机制从行业以外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同业沟通机制,各寿险公司应如实提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过往表现的鉴定;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信息沟通,以规范行业经营、保证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ⅩⅩ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地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保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对ⅩⅩ内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内流动自律活动组织协调。
《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ⅩⅩ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尚未加入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ⅩⅩ内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寿险公司也适用本《公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保险营销员行为指引内含保险营销员专业品质管理办法
会团体签订代理协议或采取任何形式私自设立代理网点。 (2) 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
经济或民事合同。 (3) 擅自以公司名义、信誉或其他方式做担保。 3.对一切未经公司授权而以公司或与公司相关的名义对外签订
的合同或协议,公司一概不予承认,且保险营销员必须承担由此而造 成的一切后果。
2.保险营销员须按公司《保险代理合同书》及其附件之有关规定 进行展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主动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 业证书》。根据产品的特点、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 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并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3.保险营销员对直辖、所辖团队进行管理、训练、督导,并带领 团队守法、守规、守纪、遵守保险代理合同相关规定, 做到专业经营。
第二章 公司行政管理规定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年度增员发展 计划与目标,并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招募计划,以保障 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公司将立足于面向社会招募新人,培养 具有公司企业文化素质的保险营销员,使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增多, 不断壮大。 (一)保险营销员招募的基本条件
4.保险营销员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保险公司) 的委托。
5.保险营销员不得未经公司批准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不 得从事非法传销、集资或以保险名义非法传销、非法集资。 (二)保险营销员职责
1.保险营销员被授权在其本人执业证书所允许的地区销售人身 保险,并将该业务涉及之文件提交公司或客户,协助客户缴交保费, 禁止收取现金。
1.年龄:21—55 岁(女性) 21—60 岁(男性)
2.学历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不要求具有工作经验 3.在应聘机构所在城市居住的时间:1 年或以上 注:学历可以根据当地监管机构要求作调整。 (二)招募提示 1.各机构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相关能力评估,以确定该保险营销员 进入何种计划(如千里马计划、经理人计划、精英计划)。 2.公司鼓励各职级保险营销员招募新人,在招募新人时应作严格 甄选。不得误导、诱使对保险行业无兴趣,或素质欠佳的社会人员加 入。所有准保险营销员需通过各机构内勤面试负责人面试评估后方可 加入公司。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办法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监管和自律要求(一)提高依法合规意识。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同)应加强学习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系列规章制度,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合规工作水平。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在执行总公司或总部内控管理制度基础上,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岗位设置、明确各级责任,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支持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信息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治理销售误导问题,不断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中介协会)全面加强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升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科学性、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在支持建立山东销售人员信息系统方面积极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四)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各分局要督促辖区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查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失职失责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资质管理,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建设(五)推动开展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执业培训管理。
保险机构应支持省保险业协会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
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会同省保险中介协会,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培训测试机制,根据监管法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执业培训管理的行业自律工作。
(六)推动建立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
保险机构应落实保险产品销售资质授权管理制度,综合考察销售人员从业年限、保险知识、学历状况、诚信状况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
保险机构应鼓励引导销售人员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取得高等级销售能力资质。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保险行业可谓是风起云涌,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
不过呢,买保险真的是件让人又爱又恨的事儿。
你看,很多人为了买个放心,拼尽全力搞定各种条款和细节,结果呢,保险公司总是能从中找出那么一些“坑”,让人头疼得不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咱们就得来聊聊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这不,最近保险行业自发出台了这么一个公约,就是希望能通过一些“自律”的措施,给消费者一个更安心的购买环境。
大家可能会想,什么叫做自律公约?其实很简单,就是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个共同约定,大家一起努力,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
换句话说,大家约定好,以后我们不做让你掉进坑里的事,咱们就老实做生意,确保透明、诚信,不坑人。
毕竟,保险这行,信任是最重要的。
没有了信任,消费者怎么敢把自己的钱交给你?说到底,消费者的钱袋子可是十分宝贵的,每一分每一秒的决策都得深思熟虑。
这时候你可能会想,保险行业怎么就能保证不坑消费者呢?说白了,保险公司也知道,大家心里都惦记着一个问题,那就是“买了没用,赔不到”。
不管是车险、健康险还是人寿险,大家最担心的就是出事了,保险公司一推二六二,最后连个赔偿都没见着。
这可不行。
按照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得做到“保险条款明明白白,理赔服务清清楚楚”。
每个合同的内容都要简单易懂,谁都能看得懂,别再藏着掖着,搞得跟考数学题似的。
谁都不想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还要被这些复杂的条款搞得晕头转向。
更重要的是,理赔这块得更加透明和高效。
你想想,如果有一天你真的遇到事故了,手忙脚乱的时候,保险公司竟然告诉你,“哦,先生/女士,您的理赔材料还差一点,麻烦再补充一下。
”这可太让人火大了吧?这种时候谁有耐心去跟你耗时间?按照公约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在最短时间内,帮你完成理赔,保证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在第一时间拿到该得的赔偿。
要知道,理赔不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理应是及时高效的服务,让你在最艰难的时刻感受到温暖。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S保险公司针对营销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1 S保险公司营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1.1 营销人员流动性强,员工保留难度较大就目前整个保险市场看来,营销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导致留存率长期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S保险公司的实际留存率约为15%,有些营销人员的工号虽然依旧保有,但是已经超过三个月没有出单了,在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已经离开了公司的。
在保险行业,流动性大是一个共性问题,为了应对脱落率高这个问题,公司此前所采取的方式就是靠指标去动员公司营销人员,用新的增员补上这些人员缺口。
但是,依旧存在员工保留难度较大的问题,现状令人堪忧。
1.2 营销队伍建设存在一定认识误区为了保持营销队伍的活力和积极性,必须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增加“新鲜血液”来补充才能达到一个平衡。
所以就组训科而言,需策划各类方案来进行推动,但是大多数员工存在一定顾虑,一是担心影响自身原有业绩而懒于落实,另外一种就是觉得这一行为收效甚微而选择放弃。
因此若非推动方案中有绩效和晋升的诱惑,绝大多数员工对此是持消极态度的。
1.3 招聘标准不一,营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在前期招聘时标准不一,在追求增员人数时没有兼顾整体素质,在S保险公司的营销队伍中,人员鱼龙混杂,成员的年龄段跨度也远超其他行业,所受过的教育程度不一,甚至有些员工始终没有拿到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只能将其业绩挂靠在他人名下,这些在他们早已司空见惯的行为使得S保险公司的营销队伍更加难以监管。
营销队伍发展后期会出现“鸡肋充斥”的现象:渡过了“生存期”的营销人员,会慢慢习惯保险公司的节奏,能力强的会愈挫愈勇,积极反思采取相应对策,得到更多的锻炼,业绩自然较之于其他人就更好。
相反,同样有一部分不能适应的营销人员会被考核所淘汰掉。
1.4 部分人力资源开发人员存在功利心理部分人力资源开发人员在进行增员时,为了达成新人育成指标,从一开始与“准增员”的接触就带着言语诱导倾向,甚至有夸大优势之嫌,而对于许多对立面的问题却避而不谈,有些偏离了他们本身作为一个合格营销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
保险销售人员公约制度范本
保险销售人员公约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保障保险公司、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公约制度。
第二条本公约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保险销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尊重客户,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形象。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保险销售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的性质、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确保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第五条保险销售人员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强迫、引诱或者限制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第七条保险销售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客户的财物,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保险销售人员应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包括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对保险销售人员的投诉。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保险销售人员违反本公约制度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定期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公约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本公约制度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所有。
分级考试模拟题(1)
分级考试模拟题(1)1. 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都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A、守法遵规(正确答案)B、诚实信用C、专业胜任D、客户至上2. 职业道德所反映的关系不包括()A、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B、职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C、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正确答案)D、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3. 1 个自然年度内,保险机构在全省范围招录的其他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总招录数量的()。
A、0.5(正确答案)B、0.6C、0.4D、0.74. 销售从业人员信息报送范围包括各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合同、或本人主动申请离职的所有符合负面清单相关条款的销售从业人员。
对已离司()年内的销售从业人员,原公司可追溯其在执业期间发生的符合负面清单相关条款的执业行为。
A、2年(正确答案)B、3年C、4年D、5年5. 各公司应加强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凡违反负面清单所列条款的,应及时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信息报送时间为准,负面清单中严重违法违规类信息(A 类)保留时间为()年,其他信息(B 类和 C类)保留时间为()年。
各公司相关证据材料留存时间不得低于此时限。
A、5、2B、4 、3(正确答案)C、1、2D、3、26. 信息有效期为5年的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A、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正确答案)B、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不服从日常管理,给公司、客户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C、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D、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7. 信息有效期为2年的严重违反与公司的合同约定或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A、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B、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C、未经公司授权,擅自推荐或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监管部门审批的除外);或利用职场、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D、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正确答案)8. 严重违反与公司的合同约定或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信息有效期为()年。
保险机构日常经营需关注的合规风险点
“三道防线”的设置
第一道防线
各部门
负责具体
分支机构
执行
1.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 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 位的责任; 2.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 管控; 3.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 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 信息或者风险点; 4.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 部门或合规岗位的合规 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道防线
合规管理 负责协调
➢ 防范措施
1. 开业前,均使用“筹”字 2. 宣传材料由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 印制,严禁自制 3. 宣传材料、培训课件须经合规审核。
筹建期间合规风险防范(4/6)
➢ 销售行为的风险
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开业批复或筹建机构未办理工商营 业执照,就进行保险业务销售或预售
➢ 防范措施
在获得开业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开展保险销售 行为(产说会、方案审批的时间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 财务费用的风险
1. 虚搭架构、人力套取公司筹备津贴或聘才 2. 筹建期间编制虚假会议、培训套取公司费用
➢ 防范措施
1. 严格把握入司关口,加强筹备期管理如考勤管理和审计、 检查等,对发现的人员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 加强费用报销时的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多部门交叉审核, 对发现的人员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金融机构营销行为自律公约(最新版)
金融业务营销行为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G省内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G省金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融业监督管理法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G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行为自律公约由G省、G市各金融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联合发起单位”)联合发起制定。
各联合发起单位的会员单位应签署并全面执行本行为自律公约;同时,鼓励其他在G省内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机构自觉参照适用本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章金融业务广告宣传中的自律行为第三条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文案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金融消费者能够辨明其行为为金融业务广告或宣传。
金融业务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拟传播内容。
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宣传应设置“投诉”意见按钮,方便金融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进行社会监督。
在金融业务广告宣传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类似“最”、“顶”、“一”、“级/极”、“首/家/国”等文字用语,或者与品牌有关、与虚假有关、与权威有关、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涉嫌诱导消费者的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中,应当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或“投资需谨慎”等。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这可是个大事儿啊!咱们老百姓买保险,就是为了在遇到什么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
可是,如果保险公司不好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我们老百姓岂不是白花了钱?所以,保险行业制定这个自律公约,就是为了让我们消费者更有保障嘛!咱们得了解这个自律公约的基本要求。
根据这个公约,保险公司要做到以下几点:1. 诚实守信:保险公司不能夸大宣传,不能隐瞒风险,不能误导消费者。
这就好比咱们去超市买东西,要是货架上的标签写着“新鲜上市”,结果实际上是过期的,那我们肯定会生气。
所以,保险公司可不能用这种手段来骗我们老百姓哦!2. 公平合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制定保险费率。
这就像是我们借钱给别人,得根据对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定利息一样。
保险公司可不能因为某些客户有钱就给他们低利率,或者因为某些客户没钱就给他们高利率,这样是不公平的。
3. 安全可靠:保险公司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这就像是我们把钱存银行,银行得有严格的监管和安全措施,才能让我们放心。
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我们相信他们会好好保护我们的钱财。
4. 服务优质:保险公司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这就像是我们去餐厅吃饭,要是服务员态度恶劣,还不给我们解决问题,那我们肯定不会再去这家餐厅吃饭。
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我们觉得他们是值得信赖的。
5. 自律诚信: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
这就像是我们做事情要遵守法律一样,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社会对他们有信心。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就是为了让咱们老百姓在买保险时更有保障。
保险公司要做到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安全可靠、服务优质和自律诚信,这样才能让我们放心地购买保险。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学会维权,遇到问题时要勇敢地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让他们知道我们是懂法律、会维护自己权益的好公民!。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和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各县(市)分会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关于车险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保协[2008]61号关于车险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福建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08年7月16日施行以来,会员公司反映《公约》存在承保等方面未明确的事宜问题,经收集各方意见,并请示福建保监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及时转发各分支机构贯彻执行。
一、关于商业车险中费率调整系数的问题(一)安全驾驶/交通违法记录系数由于我省未建立交警部门与保险业交通违章信息共享平台,缺乏数据支持,使用条件不具备,安全驾驶/无交通违法记录优惠系数不能随意使用。
如投保人能够提供机动车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险车辆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材料的(机动车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各公司承保时可使用相应的费率优惠系数,否则,不得使用该系数。
无交通违法证明材料应随同保单副本一并留存承保档案。
(二)客户忠诚度/投保年度系数根据福建保监局《关于规范商业车险“客户忠诚度”、“投保年度”费率调整系数使用条件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87号)要求,各公司对于上一年度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继续在本公司投保的续保车辆,承保时应使用续保系数(系数值为0.9);对于上一年度未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在本公司首年投保的车辆,承保时应使用首年投保系数(系数值为1.0)。
二、关于新车重置价的问题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新车重置价行业标准和浮动比例。
同时考虑到执行的便利,对于使用年限满5年(按对年对月计算)的营业性车辆,新车重置价浮动比例不超过20%,对于使用年限满10年(按对年对月计算)和新车重置价行业标准表中未列明的车辆,新车重置价由各公司自行询价掌握。
对于新车重置价行业标准表中与实际价格出入较大的车型,由各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旧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报送我会,由我会核实后进行价格更新。
新车重置价更新前以原价格为准。
贷款车因为银行对抵押物保险的要求,需要保险公司一次性同时出具两年或三年保单时,根据车辆价值逐年下降的规律,各公司承保时对贷款车第2年的新车重置价预定为第1年的95%,第3年的新车重置价预定为第1年的90%。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我们要明确一点,保险行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那么,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呢?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公司要诚信经营诚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要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司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信任保险公司,愿意购买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衡量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标准。
保险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包括提高理赔效率,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满意度;加强客户服务,提供便捷的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关注客户需求;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感受到保险公司的专业和贴心。
三、保险公司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保险公司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限、免赔额等。
保险公司还要向消费者解释相关条款和细则,确保消费者充分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
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公正处理。
保险公司还要加强对投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投诉处理的专业化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感受到保险公司的重视和诚意。
五、保险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保险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保险公司还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基本要求是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加强行业自律。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
流动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
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
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的保险公司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
业协会)组织制定,并由会员公司共同签署。
签约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业内流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通过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规定正常流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为营销员办理展业
备案和展业注销手续。
第五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营销员的正常流动。
营销员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必须本人向公司递交书
面申请表(附件)。
保险公司收到营销员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申请表后,需向营销员说明离司前应结清的相关事项,并于当
天在申请表上签字。
保险公司自收到营销员递交的书面解约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在营销员信
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营销员有下列之一未结清事宜的,保险公司可以延期办
理其离司手续,但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该营销员,并同
时向省行业协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结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应当申请注销其《展业证》号。
(1)存在有价单证、展业证未交回的;
(2)收取客户保费未交回的;
(3)占用公司财产未归还的;
(4)客户投诉未结案的。
第六条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
查询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
如该营销员在原公司《展业证》号未注销的,不得与其签约。
第七条保险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册
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第八条保险公司发现解约的营销员在从业期间有严重
违规行为的,新签约公司有责任督促其处理好善后工作。
营
销员不配合的,原保险公司应向省行业协会报告。
第九条一家保险公司招收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
在六个月内,县级以下寿险公司不超过15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5人;地市级寿险公司累计不超过25人,财险公司不超
过10人;省级寿险公司全省累计不超过50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20人。
(注:保险公司招收与原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未满6个月的营销员同样受本条约束)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营销员业内流动工作,
并以书面形式向省行业协会报备。
如负责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后的人员名单报省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年底前,应对履行本公约情况进
行自查,并向省行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省行业协会应组织会员公司之间对履行公约情况进行自律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各保险公司并呈报福建保监局。
第三章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公约,经省行业协会查实,作出如下处理,并呈报福建保监局。
(一)违反本公约第五条,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妥
营销员离司手续,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由省行业协
会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号,处以每人次3千元违约金。
(二)违反本公约第六条,保险公司招收在原公司未注销《展业证》号的营销员入司的,处以每人次1万元违约金,并在行业内通报。
(三)违反本公约第九条,一家保险公司违约招收另一家
保险公司营销员,在规定时间内超过规定人数的,处以每人
次3千元违约金,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由省行业协会秘
书处书面通知该公司缴纳违约金,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
将违约金汇入省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每日收取
1%的滞纳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省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本公约执行过程
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各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约代表: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约代表: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约代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约代表: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约代表: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约代表: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约代表:
鉴证单位: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鉴证单位代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