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一中学依法治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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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一中学依法治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构名称:诸城市树一中学。
第二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内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行为,切实推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我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南,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总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专业法律为准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诸城市树一中学依法治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旨在规范师生员工言行,提高师生员工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教学规范化、校园建设园林化、师生言行文明化、人才培养合格化,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条本章程集中体现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意志和要求,对全体师生员工都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必须切实做到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二章细则
第一节办学宗旨
第五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节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职工,并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节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节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受完规定的义务教育;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受教育者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争先创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节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理顺内容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是学校最高决策者,并依法享有组建学校领导班子建议权、聘任和解聘教职工人事权、教育教学管理权、奖惩权和经费使用权。学校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重大决策实行表决制,通过民主集中形式形成决议,由校长负责全面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只能纠正不符合决议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阻碍行政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强化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学校党总支负责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督办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校长的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和带领党员干部、全体师生员工保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校长要充分依靠党的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强化群众组织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组织教职工对全体行政领导进行评议,讨论和审定学校重大决策和和财务收支报告,校长必须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和接受群众的质询、批评和监督。教代会要维护校长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强化群团组织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共青团、学生会、妇代会等组织,并在党支部和校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双线领导负责制。横线实行年级负责人负责制,由年级负责人牵头并全权负责;纵线分教务、德育、总务三大块,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实行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校长与各负责人签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学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